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成果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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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3.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西安市采用洛阳众智SUN日照分析软件。

3.4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西安市规划局指定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复核成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建筑管理时的依据。

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5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篇)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制定了以下技术规定:1. 建筑物布局设计: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考虑到建筑物之间的协调性和便利性。

2. 建筑高度和容积率:规定了不同区域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和容积率,以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空间布局。

3. 道路设计:规定了不同道路类型的宽度、弯道半径等要求,以保障交通的顺畅和安全。

4. 绿地和景观规划:要求在城市规划中合理布置绿地和景观空间,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居住品质。

5. 建筑物外观设计:规定了建筑物外墙材料、颜色等要求,以保持街道和建筑物外观的协调性和美观性。

6. 建筑物保护与维修:要求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和修缮,并规定了相应的技术标准。

7. 火灾防护与安全规定:规定了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安全出口等要求,以保障公共安全。

8. 城市环境保护:制定了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包括噪声控制、空气质量保护等。

以上是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细节可能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和修订。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二)是指西安市政府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措施,用于管理和调控西安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城市规划的编制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标准和流程,以及相关的技术要求和专业人员资格要求。

2. 规划审批管理:规定了各类城市规划编制和修改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包括规划方案的审批、修订方案的审批等。

3. 规划实施管理:规定了城市规划实施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包括用地预审、用地指标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等。

4. 规划监督管理:规定了对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要求,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5. 规划信息公开:规定了城市规划信息的公开方式和途径,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公开城市规划信息。

6. 奖励和激励措施:规定了对优秀的城市规划项目和规划人才的奖励措施,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规划局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西安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

1.3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定义及适用范围2.1 日照分析是指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建筑、建筑群对其周边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及日照时数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2.2 适用范围:规划建筑与周边现状及已审批建筑之间应进行日照分析,保证有日照需要的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3.1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3.2编制单位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3.3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第四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4.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2老年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满窗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4.3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

4.4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和疗养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5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4.6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确因现状条件限制,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标准。

我局将旧区界定为:棚户区、城中村及有一定规模的老建筑群拆除后进行重新建设所处的区域内部。

第五条日照分析参数要求5.1 地理位置:西安市区,东经108°55′,北纬34°15′。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13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15第五章建筑间距24第六章建筑退让25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30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31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32第十章停车场33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35第十二章附则3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围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9A文】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成果技术要求

【9A文】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成果技术要求

西安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成果技术要求一、编制原则:编制《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必须经过行政审批办的立案和审查,市规划院在收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服务事项受理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编制工作。

二、资质认定:报告首页需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注明本次论证报告的设计、审核、审定人员。

三、论证报告内容:(一)区位:说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地理位置、区位条件、用地范围,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重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状况。

(二)现状:说明用地现状情况,包括地形、植被等自然条件、现状用地性质、现状建筑物等。

1、土地利用现状,规划范围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

2、人口现状指标,规划范围内各行政辖区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规划范围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用地设施现状,规划范围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娱乐等建筑)类型、位置、登记、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的分布情况等。

(三)说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单元图则等上位法定规划对本次规划用地性质、兼容性、环境承载力、人口容量及人口密度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四)具体设计方案的指标及论证。

1、确定方案指标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2、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3、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4、城市环境影响论证(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5、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6、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7、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8、其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指定的论证内容。

(五)明确该设计条件中具体的规定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

(六)该规划条件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城市和乡村的良性发展,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福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西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管制。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和乡村的土地利用进行调控和管理的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等。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品质和福祉。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土地、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相衔接。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对城市整体发展方向、空间布局、用地结构和基础设施规划等进行的综合性规划,确定城市的建设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立足于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定位,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分区、居住区、产业区等,合理划定城市发展边界和用地利用强度等。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注重生态保护,合理规划绿地、河道、山体等自然资源,确保城市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九条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加公众参与。

第十条市级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监督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确保城市总体规划与实际发展相适应。

第三章详细规划第十一条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的功能区、用地、建筑布局、交通、绿化等进行规划设计的工作,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第十二条详细规划应当立足于城市总体规划,科学设计各功能区的用地规模和结构,合理设置建筑用地、绿地和交通设施等。

第十三条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城市形象和文化特色的塑造,注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第十四条详细规划应当注重公众利益保障,加强社区参与,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详细规划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审核和审批工作,并进行实施监督和评估。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括以下内容:
1. 规划范围:规定了西安市的城市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

2. 规划编制要求: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程序、内容、技术标准等。

3. 规划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了城市规划的管理机构和责任,包括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职权、组织机构等。

4. 规划审核和审批: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包括各级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权限、审核和审批的程序要求等。

5. 规划实施和监督: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监督要求,包括规划实施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方法、规划实施的周期和阶段等。

6. 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要求,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要求、审批程序和资料准备等。

7. 规划修订、调整和变更:规定了城市规划的修订、调整和变更要求,包括规划修订和调整的程序、条件和程序要求等。

8. 规划违法行为处理:规定了城市规划违法行为的处理办法,包括对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罚和整改要求等。

9. 规划信息公开:规定了城市规划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规划编制、审核、审批等过程中的信息公开要求和方式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内容,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

(具体分区见附图1)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②居住区(3000人以上)综合建筑密度纯高层应控制在27%以内;多层应控制在32%以内;多高层结合的居住区建筑密度应控制在30%区位住宅建筑类办公建筑类商业建筑类教育科研建筑类工业建筑类多层中高层高层多层高层多层高层——城市更新改造区≤28% ≤25% ≤20% ≤50% ≤40% ≤60% ≤55%≥20%,≤45%≥30%,≤50%城市新区≤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新城及县城≤28% ≤25% ≤20% ≤40% ≤35% ≤50% ≤45% ≥20%,≤40%≥30%,≤50%乡镇≤28% ≤25% ≤20% ≤35% ≤30% ≤40% ≤30% ≥20%,≤35%≥30%,≤50%以内;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说明:①居住用地的人口规模分为三级,3000-10000人、10000-30000人、30000-50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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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规划局
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成果技术要求
一、编制原则:
编制《规划设计条件论证报告》必须经过行政审批办的立案和审查,市规划院在收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服务事项受理初步审查意见通知书》后,方可进行编制工作。

二、资质认定:
报告首页需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注明本次论证报告的设计、审核、审定人员。

三、论证报告内容:
(一)区位:说明规划用地在城市中的地理位置、区位条件、用地范围,与周边主要功能区的关系,以及规划用地周边重要的道路交通设施、线路及地区可达性状况。

(二)现状:说明用地现状情况,包括地形、植被等自然条件、现状用地性质、现状建筑物等。

1、土地利用现状,规划范围内各类现状用地的范围界限、权属、性质等。

2、人口现状指标,规划范围内各行政辖区边界人口数量、密度、分布及构成情况等。

3、建筑物现状,规划范围内各类现状建筑的分布、性质、质量、高度等。

4、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用地设施现状,规划范围内及对规划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周边地区现有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商业金融、科学教育、体育卫生、文化娱乐等建筑)类型、位置、登记、规模等,道路交通网络、给水电力等市政工程设施、管线的分布情况等。

(三)说明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单元图则等上位法定规划对本次规划用地性质、兼容性、环境承载力、人口容量及人口密度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四)具体设计方案的指标及论证。

1、确定方案指标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
2、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设施承载能力论证;
3、城市交通影响论证(如交通量,交通组织);
4、城市环境影响论证(可参照环评要求的内容);
5、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论证;
6、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论证(如日照影响分析、解决方案等)。

7、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技术要求;
8、其他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所指定的论证内容。

(五)明确该设计条件中具体的规定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

(六)该规划条件实施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七)根据用地具体情况,在规划条件可中提出以下补充要求:
1、城市设计要求。

包括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风格与形式、建筑高度等要求;
2、历史文化风貌保护、文物古迹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河湖水面控制等要求;
3、生态环境控制要求;
4、人防、防火、防爆、防洪、防空、防震、防治地质灾害、环保等要求;
5、高压电力走廊、长输管线、河道、铁路、军事和国家安全设施、大型基础设施的相关技术要求及保护控制要求;
6、城市对外交通要求。

包括机场、港口、铁路、高速公路等市政工程设施要求;
7、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要求。

(八)该项目的其他相关文件。

四、基本图纸:
(一)位置图:以用地编制单元范围为界;
(二)现状图:体现项目用地及周边至少一个街坊内用地现状情况;
(三)项目周边用地情况图:体现项目用地周边至少一个街坊内单位用地红线及规划、建设情况;
(四)该地块所在的单元图则图纸;
(五)规划设计论证方案图;
(六)道路交通规划图: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

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七)各项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及竖向标高图: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八)各项论证分析图(视线分析图、剖面分析图、空间景观分析图、交通组织分析图等);
(九)绿化方案设计图:确定绿化配置要求,包括绿地率、绿地面积、防护绿地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
(十)城市设计图纸:包括建筑体量、建筑色彩、建筑风格与形式、建筑高度等要求;
(十一)停车方案图;
(十二)概念性方案及日照分析图。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通过方案对比分析,提出推荐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

(二)提出按推荐方案进行前期工作和建设的条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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