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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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署办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署办规〔20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5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规划(2022—2030年)》《大兴安岭地区促进冰雪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推动我区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兴安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构筑新优势、培育新动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在大兴安岭地区依法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从事冰雪经济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二、支持内容(一)支持市场主体壮大1.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企业来我区投资发展冰雪产业,对在我区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申请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5000万元的,由行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由注册地政府给予不超过营业收入1%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地区文旅局,各县(市、区)政府〕2.新设立的开发冰雪文化、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度假、冰雪装备等冰雪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申请年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署办规〔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2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相关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12日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统筹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33号),结合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深化育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改革,坚决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切实提高育人水平,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接受高等教育和未来职业发展打好基础,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目标全区普通高中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全面培养体系进一步完善,立德树人落实机制进一步健全。

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全面实施,选课走班教学管理机制基本完善,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科学的教育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基本建立,师资和办学条件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署办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署办规〔2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5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及《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聚集全区创意设计产业资源,培育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在大兴安岭地区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并且符合国家、省和我区相关规定的创意设计企业。

企业要充分挖掘我区黑龙江源头文化、鲜卑文化、冰雪文化、红色文化、最北文化等区域特色文化,并结合高寒禁区、绿色食品、低碳环保、寒地测试、蓝莓及北药的独特资源优势,推进我区特色文化与现代文化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大兴安岭人文品格的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广告设计及建筑设计等创意设计。

二、主要内容(一)壮大市场主体1.支持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创新创业。

支持区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完善仪器设备设施使用和共享机制,面向区内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免费开放资源。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创意设计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申请省专项给予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全额贴息,固定资产贷款低于100万元的,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向企业注册地政府申请全额贴息。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署办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署办规〔2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行署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范围第三章门诊共济保障第四章个人账户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门诊保障机制与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

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章。

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 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应急处置,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黑政办发[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22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人事厅制定的《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省人事厅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为加快我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分配制度,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自主、灵活、激励的分配机制,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7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办发[2001]19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精神为指导,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积极鼓励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逐步建立有利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和人尽其才的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一)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原则。

允许和鼓励职工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收入分配要重实绩、重贡献,员工的收入与本人的岗位、业绩和实际效益挂钩,要合理拉开差距,对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倾斜。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调整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根据相关单位人员变动实际和工作需要,按照省政务公开办要求,需对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大兴安岭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曹宪双行署常务副专员副组长:张柏林行署秘书长徐淬行署副秘书长、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成员:赵清行署林管局党组成员、行署公安局局长广远地委副秘书长、地直机关工委常务副书记周方中地委副秘书长、地区信访局局长王文玄地区税务局局长王闯行署文体广新局局长王洪丰行署水务局局长王树兴行署科技局局长申立山地区行政服务中心副主任付学军行署人社局局长边爱萍行署审计局局长吕久利行署物价局局长孙喜国行署发改委主任李中民行署商务局局长李丽荣地区编办主任李国兴行署工信委主任李毅行署统计局局长陈铁行署民政局局长杨卫东地委保密办主任张述志行署工商局局长张学禹行署司法局局长周勇行署旅游委主任郑学慧行署环保局局长姜兴林行署财政局局长姚波行署交通运输局局长段惠杰行署住建局局长高岭行署法制办主任崔玉兰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副主任商兆海行署农业委员会主任矫吉峰行署国土资源局局长梁凤英行署卫计委主任董义行署安监局局长黄桂林行署教育局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行署副秘书长、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徐淬(兼)任。

以上成员同时为省级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领导小组成员。

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和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0.04.10•【字号】大署[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大署〔2010〕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各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日大兴安岭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招商引资是我区经济工作的第一要务,是举全区之力不断加强的长期性工作。

各县、区政府招商局(与商务局合署办公)负责组织、管理和推进本区域内的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投资环境,加强为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力度,调动国内外客商来我区投资办企业的积极性,在积极保护我区生态的前提下,引进更多战略投资者在我区建设大项目,带动我区六大特色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提升我区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政策。

第三条凡在我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或150万美元)以上的林产工业(指利用我区人造板资源进行木制品加工的项目)、绿色食品、兴安北药、特色养殖、生态旅游、矿产开发等我区六大特色产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有、民营企业改造项目,新能源、新材料、绿色环保产业项目,与我区各级政府或企业签订15年以上合作期合同,并在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区缴纳各种税金的外来投资企业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四条招商引资项目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大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产值5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1000万元及以上;中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产值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500万元及以上;小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及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缴税金200万元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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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二、机构设置三、人员构成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四、三公经费支出及变化情况说明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第三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一)研究提出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承担粮食安全专员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二)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工作。

组织指导全区粮食购销,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政策。

负责粮食市场、粮食质量安全、原粮卫生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工作。

提出全区粮食储备计划,管理地方粮食储备,负责地级储备粮行政管理。

(三)协调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

负责制定粮食加工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指导全区粮食产品市场营销、品牌建设。

开展粮食对外合作与交流。

(四)拟订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管理粮食流通设施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统一负责地级粮食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五)组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组织实施全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六)负责粮食流通行业管理,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组织实施国家粮食流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执行粮食质量标准。

拟订粮食有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负责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驻我区部队用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的供应管理。

(八)完成地委、地区行署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1、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2、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强化动态监控,提高粮食储备防风险能力,增强粮食储备在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场方面的作用。

(十)有关职责分工。

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

地区发改委与地区粮食局会同地区财政局研究拟订地级储备粮总体方案,由地区粮食局负责组织实施。

(单位详细填入,注意格式排版。

全文3号字,第一行标题宋体,第二行标题楷体,正文仿宋,下同)二、机构设置本局系行政机关大下设2个事业单位:大兴安岭地区粮油检验监测站、大兴安岭地区盐务管理局,财务核算均在行署粮食局。

三、人员构成行署粮食局2019年末实有在职人数18人,离休2人,退休65人。

本年人员变动情况,1人由在职转入退休,退休人员病逝5人。

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2019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956.5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39.57万元,其他收入117,03万元。

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998,35万元,减少41,76万元;减幅4.18%,主要原因是人员的减少。

2019年度部门决算支出合计915.4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82.32万元,项目支出333.08万元。

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998.35万元,减少82,95万元;减幅8.3%,主要原因是项目支出45%。

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一)收入情况2019年度决算收入总额956.59万元,2018年度决算总收入763.85万元,同比增192.74万元,增幅25,23%;主要原因是有项目收入。

其中: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839.57万元,同比增加24,31%。

(二)支出情况2019年度决算支出总额915.40万元,2018年度决算总支出692.70万元,比上年部门决算增减222.7万元,增幅32.15%。

基本支出582。

32万元,比上年减少8.06%;(1)人员经费支出540.89万元,比上年减少9.38%,原因是退休人员减少(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41.42万元,比上年增幅13.48%,原因是办公用房取暖的增加。

项目支出333.08万元,比上年增加461.4%,原因是支付省拨专项设备购置款形成。

按支出功能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粮油物资储备支出699.5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84.92万元;医疗保障支出11.7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9.18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2019年度部门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41.42万元。

2019年度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42万元,其中:办公费1.24万元、印刷费0万元、咨询费0万元,手续费0万元、水电费0万元、邮电费2.38元、差旅费8.98万元、培训费0.13万元、会议费0.55万元、福利费4.21万元、工会经费2.92万元、维修(护)费0.72万元、租赁费0.07万元、劳务费0.0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77万元、专用材料费0万元、专用燃料费0万元、取暖费3.61万元、物业管理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6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4.64万元、办公设备购置费0万元等。

2019年度决算数与2019年度预算数相比较增加85.33万元,主要原因是退休人员丧葬费的影响。

2019年度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1.42万元,2019年度决算与2018年度决算相比增加4.72万元,主要原因是新增办公用取暖费。

四、三公经费支出及变化情况说明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合计1.16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为0个,人数为0人,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数0台,公务用车保有量1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为1.1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16万元。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0次,人数为0人,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2019年度三公经费1.16万元,与2018年度决算数相比较,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持平。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2019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金额是0万元,实际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比采购计划增减0万元,增减幅0%。

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2019年国有资产年初总额507,97万元。

其中:房屋107万元、车辆25万元,其他固定资产375,97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

2019年国有资产年末总额645.95万元,其中:房屋107万元、车辆25万元,其他固定资产513.95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

本年增加国有资产137.98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部门(单位)共有车辆1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其他用车主要是……;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第三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其中,一级项目0个,二级项目0个,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

组织对2019年度0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

我单位本年度内无预算绩效评价项目。

(二)部门决算中项目绩效自评结果根据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0分。

全年预算数为0万元,执行数为0万元,完成预算的0%。

我单位本年度内无预算绩效评价项目。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

一是人员经费,具体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医疗费等基本支出;二是定额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交通费、福利费、定额接待费等。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包括出国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维修租赁、购置费(包括设备、计算机、车辆等)、干部培训费、执法部门办案费、信息网络运行维护费等项目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

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五、财政拨款收入(补助)、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拨款收入(补助)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包括经费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指指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指纳入基金管理或参照基金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六、上年结转和结转下年: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九、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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