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健康委员会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27•【字号】署办规〔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37号),推动公立医院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加快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卫生健康供给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加强公立医院主体地位,坚持政府主导、公益性主导、公立医院主导,坚持医防融合、平急结合、中西医并重,以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目标,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聚焦“身在最北方·心向党中央”政治信仰教育,构建新体系、引领新趋势、提升新效能、激活新动力、建设新文化,力争通过5年努力,推动公立医院发展方式从规模扩张转向提质增效,运行模式从粗放管理转向精细化管理,资源配置从注重物质要素转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为更好提供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防范化解重大疫情风险和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建设健康兴安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一)全面执行和落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大力开展健康中国行——2014年度科学就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卫宣传函[2014]388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发布日期】2014.09.28【实施日期】2014.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中医药管理局、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大力开展健康中国行--2014年度科学就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黑卫宣传函〔2014〕388号)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科协,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科协,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科协,委机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科协关于在全国开展健康中国行--2014年度科学就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的安排部署,全省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科学就医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科学就医知识,培养科学就医行为,推动落实分级诊疗制度,增强居民科学就医意识,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形成尊重科学、尊重医学、医患和谐的社会风尚。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活动组织领导(一)提升科学就医认识。
2014年“健康中国行”的主题是“科学就医”。
群众就医知识匮乏、能力不足且存在较多误区,是导致医疗负担过重、医患矛盾突出等诸多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
要将科学就医宣传教育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从提高人民群众科学就医素养和保障居民基本健康权利的高度提升认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引导公众科学就医。
(二)相关部门合力推进。
要密切配合,把加强科学就医宣传教育作为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健康中国行--全面健康素养促进活动方案(2013-2016年)》(国卫办宣传函〔2013〕355号)要求,纳入年度工作重点,制订本地区科学就医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安排专项经费,选派专人负责,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科学就医宣传教育的合力。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9•【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6月29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年6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区人大工委)依法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地区人大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在大兴安岭地区设立的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对省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地区人大工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
第四条地区人大工委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五条地区人大工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地区人大工委决定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7•【字号】黑政调〔2018〕58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的通知黑政调〔2018〕5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对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一、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孙东生副省长成员:杨殿军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明办主任谭宇宏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委网信办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张晓峰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齐峰省医疗保障局局长李军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秘书处主任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魏新刚兼任。
二、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主任:王文涛省长副主任:程志明副省长孙喆哈尔滨市市长秘书长:邢爱国省政府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委员:闫永军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刘红岩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办主任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王海军省外办主任李松华省贸促会副会长张万平哈尔滨市副市长中国—俄罗斯博览会(哈洽会)黑龙江领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会展事务局。
三、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王文涛省长副组长:王爱文省委组织部部长贾玉梅副省长王有国省政府副秘书长郭冀平省民政厅厅长成员:张凤臣省委组织部部务委员、省基层办主任刘维宽省委宣传部副部长薛兰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戴彤宇省委编办主任庞玉红省文明办专职副主任武文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亚中省发改委主任赵国刚省教育厅厅长张长斌省科技厅厅长张显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乔向中省公安厅副厅长王世成省民政厅副厅长XXX 省司法厅厅长史青衿省财政厅厅长黄迎新省人社厅厅长鄂忠齐省自然资源厅厅长杨志伟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杨春青省住建厅厅长于飞省交通运输厅厅长侯百君省水利厅厅长王金会省农业农村厅厅长赵万山省商务厅厅长张丽娜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魏新刚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刘小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李己华省广播电视局局长杨涛省体育局局长王东旭省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徐峰省政府研究室主任刘伯羽省税务局局长赵忠滨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行长贾勇省农业银行行长郭长义省总工会副主席苑芳江团省委书记齐秀娟省妇联主席董濮省残联理事长黑龙江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有国、省民政厅厅长郭冀平兼任。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署办规〔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署办规〔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行署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四章资金使用第五章资金监督和管理大兴安岭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 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险。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以下简称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第二章实施范围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经相关部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三章资金筹集第五条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筹资标准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的2%,个人不缴纳。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署办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署办规〔2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行署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范围第三章门诊共济保障第四章个人账户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门诊保障机制与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201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201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201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201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18年9月25日大兴安岭地区2018年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8年,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地委、行署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进一步防风险、守底线,促改革、惠民生,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现代治理体系,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助力落实“粮头食尾、农头工尾”重要要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现就全区下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聚焦突出问题精准监管组织农药残留、“瘦肉精”、兽用抗菌药、生猪屠宰监管、生鲜乳质量安全、兽药、饲料打假、水产品“三鱼两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行署农委、畜牧局、水产总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深入推进生猪屠宰资格清理,关停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生猪屠宰场点(行署畜牧局牵头,行署环保局配合)。
严厉打击制售假酒等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
着力解决非法添加、滥添加等突出问题。
加强水产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重点食品监管,对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检查(行署食药监局负责)。
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计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章。
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 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综合防控与干预,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应急处置,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跟踪评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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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二、机构设置三、人员构成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四、三公经费支出及变化情况说明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第三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国民健康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章,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负责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交流工作,参与拟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牵头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七)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全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并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组织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承担地委、行署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和预防保健工作,负责全区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大兴安岭地区计划生育协会的日常工作。
开展大兴安岭地区中医药相关工作。
二、机构设置(一)综合科(二)综合监督科(三)体制改革科(四)医政医管科(五)基层卫生健康科(六)老龄健康科(七)疾病预防控制科(职业健康科、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
三、人员构成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20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
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副主任、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健康督察专员兼计划生育协会秘书长1名与副科长交叉任职),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第二部分: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部门决算与预算数对比增减变化说明2019年度部门决算总收入1644.6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644.69万元,事业收入及教育收费(如有)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1523.21万元,增加121.48万元;增幅7.98%,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增加。
2019年度部门决算支出合计1644.6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53.11万元,项目支出1291.58万元及基本建设类项目支出0万元。
2019年年初预算数为1523.21万元,增加121.48万元;增幅7.98%,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人员经费和项目经费增加。
二、部门决算与上年决算数收支增减变化说明(一)收入情况2019年度决算收入总额1644.69万元,2018年度决算总收入1453.49万元,同比增加191.2万元,减幅13.15%;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增加工作职能。
其中:2019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644.69万元,同比减少13.15%。
(二)支出情况2019年度决算支出总额1644.69万元,2018年度决算总支出1453.49万元,比上年部门决算增加191.2万元,增幅13.15%。
(1)人员经费支出318.80基本支出353.11万元,比上年减少5.29%;万元,比上年减少5.34%,原因是人员减少1人;(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4.31万元,比上年增加1.69%,原因是机构合并,工作职能增加;基本建设类项目无支出。
项目支出1291.58万元,比上年减少2.56%,,原因是基本建设类无支出。
按支出功能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0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85.03万元;卫生健康支出1539.48万元;医疗保障支出0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8.18万元;其他支出2万元。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2019年度部门预算机关运行经费安排33.74万元。
2019年度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4.31万元,其中:办公费1.16万元、印刷费0万元、咨询费0万元,手续费0万元、水电费0万元、邮电费2.30元、差旅费10.81万元、培训费0.1万元、会议费0.49万元、租赁费0.07万元、劳务费0.02万元、福利费3.58万元、工会经费2.63万元、维修(护)费0万元、专用材料费0万元、专用燃料费0万元、取暖费0万元、物业管理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2.5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61万元。
2019年度决算数与2019年度预算数相比较增加0.57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合并,人员编制数量增加,工作职能增加。
2019年度部门决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34.31万元,2019年度决算与2018年度36.04万元决算相比减少1.73万元,主要原因是节约费用,压缩开支。
四、三公经费支出及变化情况说明2019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合计0万元。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为0个,人数为0人,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
(二)公务用车购置数0台,公务用车保有量0台;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为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0次,人数为0人,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2019年度三公经费0万元,与2018年度决算数相比较,增减0万元。
五、政府采购情况说明2019年度政府采购计划金额是0万元,实际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比采购计划增减0万元,增减幅0%。
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2019年国有资产年初总额76.83万元。
其中:房屋0万元、车辆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下同)0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
2019年国有资产年末总额77.48万元,其中:房屋0万元、车辆0万元,其他固定资产77.48万元;无形资产0万元。
本年增加国有资产3.53万元,减少2.88万元,其中增加家具、用具、装具0.42万元,通用设备0.23万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部门(单位)共有车辆0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参照部门决算报表附表财决附03表机构运行信息表)。
第三部分:预算绩效情况说明(一)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部门组织对2019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其中,一级项目0个,二级项目0个,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
组织对2019年0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评价,共涉及资金0万元,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
我单位本年度内无预算绩效评价项目”。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定额公用支出。
一是人员经费,具体包括工资、津贴及奖金、医疗费等基本支出;二是定额公用经费,具体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交通费、福利费、定额接待费等。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项目支出。
包括出国费、会议费、办公用房维修租赁、购置费(包括设备、计算机、车辆等)、干部培训费、执法部门办案费、信息网络运行维护费等项目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四、“三公”经费:是指用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
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以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食宿费等支出。
五、财政拨款收入(补助)、财政专户资金、政府性基金收入:财政拨款收入(补助)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包括经费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非税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指指事业单位按照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的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入指纳入基金管理或参照基金管理,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六、上年结转和结转下年: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一般公共服务: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八、社会保障和就业: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九、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