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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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同仁康复医院、肥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同仁康复医院、肥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合肥同仁康复医院、肥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皖01行终6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成应道荣李进学【审理法官】黄成应道荣李进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合肥同仁康复医院;肥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合肥同仁康复医院肥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当事人-公司】合肥同仁康复医院肥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彭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高静梅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王家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王某某祥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鹏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高静梅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王家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王某某祥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鹏高静梅王家济王某某祥【代理律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合肥同仁康复医院【被告】肥西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本院观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八十八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现场笔录证据不足听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基本原则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改判维持原判缺席判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八十八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合肥狂犬病报告2023

合肥狂犬病报告2023

合肥狂犬病报告2023引言本文旨在报告合肥市2023年的狂犬病情况。

狂犬病是一种威胁人类和动物健康的严重疾病,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风险。

通过收集和分析合肥市的狂犬病数据,本报告将评估当前的病情,探讨疫情防控措施,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保障合肥市居民的健康和安全。

数据来源与分析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供了2023年合肥市的狂犬病疫情数据。

根据统计数据,2023年合肥市狂犬病病例总数为45例,较2022年的26例有所增加。

这表明合肥市狂犬病的发病情况呈现出上升趋势,需要加强防控措施。

病例分布合肥市2023年的狂犬病病例分布如下:•中区:10例•包河区:8例•蜀山区:7例•庐阳区:6例•瑶海区:6例•长丰县:5例•肥西县:2例•巢湖市:1例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狂犬病的发病情况主要集中在合肥市的中心城区以及周边地区。

这些地区的高人口密度和繁忙的人流活动可能是狂犬病传播的主要原因。

病例特征在报告的狂犬病病例中,以下特征值得注意:•年龄分布:大部分病例集中在20-40岁之间,占总病例数的60%。

这表明年轻人群体在狂犬病的感染中更为容易。

•接种情况:根据调查,90%的病例没有接种狂犬病疫苗或未完成全程接种。

这提示合肥市需要进一步提高狂犬病疫苗接种率,并加强宣传教育。

•感染途径:大部分感染病例(70%)是通过被狗咬伤而感染的,另外有10%是由猫咬伤引起的。

这表明合肥市应该加强对宠物犬和猫的管理和监管,减少狂犬病的传播风险。

预防与控制措施鉴于合肥市2023年狂犬病疫情的发展趋势,以下是一些预防与控制狂犬病的措施建议:1.加强宣传教育:合肥市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如媒体、宣传册等,向公众普及狂犬病的知识和预防方法,提高群众对狂犬病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2.加强疫苗接种:合肥市可以通过开展免费或补贴的狂犬病疫苗接种活动,鼓励居民及时接种狂犬病疫苗,提高接种率,并加强对疫苗接种进程的跟踪和管理。

3.强化动物管理:合肥市应该加强对宠物犬和猫的管理和监管,推行养犬许可制度,并加强对流浪动物的管理,减少宠物动物传播狂犬病的风险。

2023年度合肥市卫生健康应用医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合肥市卫生健康应用医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

2023年度合肥市卫生健康应用医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摘要:一、科研项目的申报背景与意义二、申报项目的要求与范围三、申报项目的评审与支持四、申报项目的管理与监督五、申报项目的成果与应用正文:科研项目的申报背景与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卫生健康科技创新的工作要求,推动合肥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提高卫生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现发布2023 年度合肥市卫生健康应用医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项目的要求与范围:1.申报项目应围绕卫生健康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关键技术难题以及服务需求,突出应用研究,注重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2.申报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应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和较高的研究价值,一般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研究价值。

3.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政策导向,有利于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社会福祉。

申报项目的评审与支持:1.申报项目的评审将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由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

2.评审结果将分为立项、不予立项和需进一步完善的申报项目。

3.对立项的申报项目,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

申报项目的管理与监督:1.立项的申报项目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内容、进度和目标进行实施,确保项目质量。

2.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

3.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对项目进展和成果进行跟踪管理。

申报项目的成果与应用:1.申报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学术论文、专利、技术标准、新产品、新技术等。

2.鼓励项目承担单位与相关企业、科研机构等进行合作,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3.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积极推广项目成果,为提高合肥市卫生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做出贡献。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

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施行日期】2024.08.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合肥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21年11月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24年8月14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职工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费用征缴、待遇享受,以及就医结算、医药服务、公共管理服务和基金管理等活动。

国家和省对基本医疗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坚持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方针,遵循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要求,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筑牢保障底线。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全市统一筹资政策、待遇保障政策、协议管理、基金管理、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医疗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居民医保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费款代征等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监管事务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实施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合卫妇幼〔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疾病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合肥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卫妇幼〔2018〕29号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发展)局,相关医疗保健机构:为降低我市出生缺陷致残率,提高人口素质,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订《合肥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合肥市卫生计生委合肥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合肥市新生儿遗传代谢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为降低我市出生缺陷致残率,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进一步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服务体系,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长效机制,逐步增加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病种,扩大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范围,从而降低出生缺陷致残率,提高人口素质。

合肥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病种为29种,全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率达到85%以上。

二、项目对象在全市助产机构分娩的合肥市常住人口活产新生儿。

三、项目内容免费筛查项目包括: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9种氨基酸代谢障碍疾病、9种有机酸代谢障碍疾病和8种脂肪酸代谢障碍疾病,共29种遗传代谢病。

四、项目组织实施(一)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率;同时完善各地的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有效工作机制。

(二)工作职责1.合肥市卫计委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协调和监督考核,制定实施方案、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合医保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税务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乡村振兴局,各在肥高校:现将《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乡村振兴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20日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不低于99%。

各县(市)区、开发区在上年度完成的参保人数基础上,结合第七次人口普查情况,确保完成本年参保任务(具体任务另行通知)。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民生工程及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围。

二、参保对象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居民医保:(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二)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三)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四)各类在校学生;(五)随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11.02•【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9月26日合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新火车站综合试验开发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属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公安、工商、卫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机关、切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经营门点必须做好各自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认真履行门前包卫生、包绿化、包市容秩序(以下简称“门前三包”)的职责,并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视环卫设施建设,将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合肥市2018年下半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聘人员

合肥市2018年下半年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聘人员
合肥市精神卫生防治中心
010028
34010301020
唐庚

1983.12
硕士研究生
安徽医科大学
外科学
44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肥市医疗事故技术坚定工作办公室
010029
34010303214
翟亭亭

1990.07
硕士研究生
安徽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
45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徽合肥技师学院
010030
蚌埠医学院
医学检验技术
31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肥市中心血站
010018
34010300918
赵娜娜

1991.07
本科
蚌埠医学院
医学检验
32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肥市中心血站
010018
34010301725
李明睿

1990.07
本科
安徽医科大学
医学检验
33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肥市中心血站
010018
合肥市中心血站
010016
34010302821
马玲利

1984.05
本科
安徽医科大学
临床医学(医学心理学)
24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肥市中心血站
010017
34010303512
庞霄

1985.03
本科
皖南医学院
临床医学
25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肥市中心血站
010018
34010302710
胡瑞

010032
340101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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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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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校。学校教室的采光和照明抽检按照 2019 年公共 卫生随机监督抽查计划执行,并参照《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 卫 生 标 准 》( GB7793-2010 ) 和 《 中 小 学 校 设 计 规 范 》( GB 50099-2011)进行抽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增强大局意识,提高政治 站位。充分认识到做好学校卫生工作特别是近视防控工作的重要 性,按照当地政府落实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措施整体部署,认真 做好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学场所)的采光与 照明的“双随机”抽检、记录及公布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加快建立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间 协作机制,尽快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部门应强化措施确保工 作质量,并及时向同级教育部门通报抽检结果,教育部门要督促 辖区不达标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改进教室(教学场所) 采光照明条件。同时,卫生健康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共同对抽检结 果进行分析研判,做好辖区抽检信息公布工作。 (三)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要认真汇总和 审核本辖区抽检结果,将抽检结果汇总表及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 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前分别报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监 督所综合与学校卫生监督科和市教育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市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洪军,电话:0551-65879965,电子 邮 箱 : hfwsjbts@; 市教 育 局联 系 人: 余 洋,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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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1-63505200,电子邮箱:416719912@。 附件:教学(教学场所)采光和照明抽检结果汇总表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肥市教育局 2019 年 5 月 29 日
—4—
附件
教室(教学场区单 位总数 (个)
抽检 单位数 (个)
直接天 然采光
托幼机构
校外培训
机构
‐‐‐‐‐
采光 系数
窗地 面积比
照度 标准值
抽检项目符合要求单位数(个)
采光 方向
防眩光 措施
室内 表面 反射比
装设人 工照明
课桌面 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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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板 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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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功 率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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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采光测量方法按 GB/T5699-2017 执行,照明测量方法按 GB/T5700-2008 执行。
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对自查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将 自查自检结果与整改落实情况报送所属地的教育部门。
(三)抽检阶段(8 月-9 月)。全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以 “双随机”方式抽取抽检人员和受检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开展检测并记录结果,当地教育部门应主动配合,并为卫生健康 部门进入现场抽检提供必要支持。学校的抽检工作按《关于印发 2019 年合肥市卫生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合卫监督秘 〔2019〕9 号)要求执行。
一、工作安排 (一)摸底统计(6 月 10 日前)。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负责完 成辖区内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摸底排查,并将相关基本信 息通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二)自查自纠(6 月-7 月)。全市各级教育部门负责通知 辖区内的学校、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对教室(教学场所)的 采光与照明开展自查自检。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
二、抽检内容和范围 (一)托幼机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第 5.1.1、6.3.4 条规定,对托幼机构儿童活动室的直 接天然采光、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以及照度标准值等情况进行 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园许可证托幼机构总 数的至少 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 5 所,不足 5 所的全部抽检。 (二)校外培训机构。参照《中小学校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7793-2010)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关 于教室的采光要求和教室的照明要求,对校外培训机构教室(教 学场所)采光方向、采光系数、窗地面积比、防眩光措施、室内 表面反射比及装设人工照明、课桌面照度、黑板照度、照明功率 密度等情况进行抽检。以县(区)为单位,按辖区内持有办学许 可证校外培训机构总数的至少 5%进行抽检,但最低不少于 5 所, 不足 5 所的全部抽检。
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合肥市教育局
合卫监督秘〔2019〕22 号
关于开展 2019 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 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教育主 管部门,各市管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执 法监督所:
根据《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2019 年托幼 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皖卫监督秘〔2019〕117 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 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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