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委三定
2018年卫生部三定方案

2018年卫生部三定方案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8〕11号)~设立卫生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甲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五)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卫生部。
(七)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药品法典~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八)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九)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规章~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
拟订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阜新市卫健委三定方案

阜新市卫健委三定方案一、“三定方案”为实施健康战略提供了管理体制层面的保证。
“三定方案”的出台,首次具体明确了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这就是“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等12项具体职责。
而被置入这一部分的最后两项,即“职能转变”和“有关职责分工”,则不属于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其前者,是为保障上述12项具体职责得以顺利落实所提出的根本性要求,后者则是为防止相关政府机构职责相混淆而做出的制度安排。
强调卫生健康委员会必须根据健康战略实行相应的职能转变,是“三定方案”所给出的一个重要要求。
“三定方案”中明确提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在此基础上还具体提出了“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等三项具体要求。
对具有相关职能相衔接的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相对清晰的职责划分,是“三定方案”的另一个显著特色。
二、“三定方案”从理顺管理体制层面发力,将“计划生育工作”由原来的“基本国策”,向人口的常规性管理实现了平稳过渡。
从内设机构的设置看,与原卫计委机构设置相比,卫健委下设21个内设机构,而原来赫然在列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被悉数撤销,其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归入内设机构中新增加的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职责范畴。
上述现象,被许多人理解为今后将对国民的生育政策实行更大程度“松绑”的重要迹象,看来这种解读并非没有道理。
三、“三定方案”释放了若干值得重视的政策信号。
第一,“三定方案”为保障全民健康管理由宏观战略构想层次,向为此而提供强有力的政府管理支撑和保障体系进行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延伸。
卫生部三定方案

卫生部三定方案在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管理办法》中,有一个重要的内容,称为“卫生部三定方案”。
这个方案旨在加强卫生管理、提高卫生工作效率,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卫生服务。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方案。
一、方案概述卫生部三定方案是指卫生部根据现有卫生法规和政策,针对卫生管理中的问题,制定的具体方案。
这个方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定标准、定职责和定措施,具体目的是为了规范卫生管理行为,提高卫生工作效率。
二、定标准定标准是卫生部三定方案的第一个方面。
在卫生管理中,标准起着重要的作用。
卫生部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包括卫生设施标准、卫生操作规范、卫生技术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提高卫生服务质量,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
三、定职责定职责是卫生部三定方案的第二个方面。
卫生管理工作需要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以便协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卫生部通过三定方案,明确了各级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卫生职工等的职责和权责。
这样一来,可以更好地监督和管理各类卫生事务,保障卫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定措施定措施是卫生部三定方案的第三个方面。
卫生管理工作需要有具体的措施来支持和实施。
卫生部通过制定措施,加强卫生监督检查、提高卫生宣传力度、改进卫生救治技术等。
这些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动卫生工作的全面发展,满足公众对卫生服务的需求。
五、方案意义卫生部三定方案的出台,对于加强卫生管理、改善卫生服务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方案明确了卫生管理的标准和要求,对提高卫生服务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方案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职责,有利于协同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最后,方案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有助于推动卫生工作的创新和发展。
综上所述,卫生部三定方案是卫生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它通过定标准、定职责和定措施等方面的制定,为卫生管理提供了一系列有力支持,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卫生服务。
卫生部将继续加强卫生管理工作,不断完善三定方案,为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三定”方案出炉,基层工作迎来新局面

新政
E-mail:chenlina@ 责编/陈丽娜
卫健委、医保局、药监局
“三定”方案出炉,基层工作迎来新局面
文/ 本刊记者 孙敏 整理报道
中国机构编制网9月10—11日相继公布 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 理局、国家医疗保障局的职能配置、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 方案),对医药卫生领域三部门的权责进 行了明确划分的同时,也对各部门的职能 作出了调整。这些变化将会给基层工作带 来什么样的影响,我们来一一解析。
从具体职能来看,国家医保局的工作 还有招标采购政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和 医保动态调整、药价谈判、以及药品、医 用耗材、医疗服务的收费政策。
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

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1. 方案背景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是指卫生计生委制定的三项重要决策,旨在推进我国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通过这三项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我国人民的整体健康水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2. 方案内容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包括以下三项具体内容:2.1. 健康定向健康定向是指将卫生计生委的工作重点定位于推进全民健康的目标上。
根据这项方案,卫生计生委将加大对基本卫生服务的投入和推广,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推动全面建设健康中国。
同时,要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2.2. 资源配置定向资源配置定向是指将卫生计生委的努力方向定位于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
根据这项方案,卫生计生委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医疗资源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优质医疗资源的引导和分配,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2.3. 制度建设定向制度建设定向是指将卫生计生委的改革重点定位于医疗卫生制度的建设。
根据这项方案,卫生计生委将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深入实施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医疗保险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推动医疗机构的质量提升。
3. 方案意义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的实施对于推进我国卫生计生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健康定向,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和健康意识,促进全民健康的发展。
其次,通过资源配置定向,可以优化医疗资源的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能力,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最后,通过制度建设定向,可以改革医疗卫生体制,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4. 方案实施卫生计生委将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确保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的顺利实施。
具体的实施措施可以包括:•加大对基本卫生服务的投入和推广,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
•加强健康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
卫计委三定方案

卫计委三定方案前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是中国政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部门,一直致力于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育健康水平。
为了更好地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卫计委制定了一套名为“三定方案”的政策,旨在改善卫生服务质量、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和优化计划生育管理。
本文将对卫计委三定方案做详细介绍。
一、医疗服务定点机构根据卫计委三定方案,卫生机构要实行分类管理。
一方面,要通过定点制度,明确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和接受方,确保群众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另一方面,要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将医疗服务分为基层医疗服务、区域医疗服务和专科医疗服务。
基层医疗服务是指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区域医疗服务是指由县级医院、地级市医院等提供的综合医疗服务,专科医疗服务是指由专业医院提供的特定领域的医疗服务。
卫计委三定方案要求定点机构具备一定的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并要求定点机构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提供全面、连续、综合的医疗服务。
同时,卫计委还要求定点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医疗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
这样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提高人民群众的就医便利度。
二、卫生计生定点药店卫计委三定方案中,卫生计生定点药店是指有卫生计生部门明确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和卫计委要求的药店。
卫生计生定点药店承担着为人民群众提供医药信息咨询和药品销售的重要任务。
卫计委要求卫生计生定点药店要推行“五串联”制度,即医药科学、医保信息、医药管理信息、药店管理与社区居民信息、药品信息之间实现互联互通。
这样可以提高药店的服务质量,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人民群众在购药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卫生计生机构定点康复中心卫计委三定方案中,卫生计生机构定点康复中心是指由卫生计生机构设立的专门从事康复服务的机构。
康复中心主要面向行动不便、功能欠发达和残疾人群体,通过多学科专业团队的配合,提供康复评估、康复治疗和康复指导等服务。
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

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一、背景介绍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是指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战略部署和需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一套具体的实施方案,目的是为了加强卫生计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方案内容2.1 定位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的定位是着眼于加强卫生计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方案通过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规范工作流程和制度建设,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2.2 定目标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的目标是建立科学高效的卫生计生管理体系,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提升服务水平,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结构合理优化,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卫生计生权益。
2.3 定任务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3.1 改革创新推动卫生计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政策法规建设,促进卫生计生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和规范化。
2.3.2 资源整合加强卫生计生资源的整合和配置,促进卫生计生工作的协同发展,确保资源的最优化利用。
2.3.3 人员培训加强卫生计生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提高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2.3.4 监督检查加强对卫生计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规范落实和有效运行。
2.4 定责任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明确了各级卫生计生机构的职责和责任。
各级卫生计生机构要按照方案要求,履行好职责,做好相应的工作。
三、方案效果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加强卫生计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推动卫生计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方案的详细实施将提升卫生计生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推动人口结构的合理优化,为国家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四、结语卫生计生委三定方案是卫生计生委为了加强卫生计生工作管理和监督,推动卫生计生事业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套实施方案。
该方案具有明确的定位、目标、任务和责任,能够推动卫生计生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发展。
相信在该方案的实施下,卫生计生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障和国家的发展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国家卫健委“三定”方案出炉

国家卫健委“三定”方案出炉原内设机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三个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内设机构,均已撤销,转而变成新的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此外,老龄健康司、职业健康司、保监局为新设内设机构。
9月10日晚,据中国机构编制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三定”方案正式公布。
规定指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下设内设机构21个,分别为:办公厅、人事司、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财务司、法规司、体制改革司、疾病预防控制局、医政医管局、基层卫生健康司、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科技教育司、综合监督局、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老龄健康司、妇幼健康司、职业健康司、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宣传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保健局。
记者注意到,原内设机构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三个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内设机构,均已被撤销,转而变成新的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此外,老龄健康司、职业健康司、保监局为新设内设机构。
根据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2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
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按照规定,国家卫健委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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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
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
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
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
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
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
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
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民政部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一)办公厅。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
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四)财务司。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规司。
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司。
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局。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八)医政医管局。
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
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九)基层卫生健康司。
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
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
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司。
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二)综合监督局。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
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
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
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
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四)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十五)老龄健康司。
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
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妇幼健康司。
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七)职业健康司。
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
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
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九)宣传司。
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一)保健局。
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25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4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29名)。
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8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健康监察专员10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