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飞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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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条件(I-2)

备注:

⑴飞行教师申报评审民航飞行技术职务资格按飞院人发[2004]28号文件执行;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务资格按飞院人发[2005]6号文件执行。

⑵公开发表的论文均为第一作者或独撰要求,核心期刊以发表时的认定为准。

⑶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试行办法》(飞院发[1996]41号)第十九条规定,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职务档次的限制,按相关破格条件进行填报,并另附单位破格推荐意见。

⑷脱产学习在一年(含)以上的,学习期间任职年限连续计算,近三年工作量不小于规定工作量的1/3或近五年工作量不小于规定工作量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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