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唐朝中后期的新罗奴婢问题
唐朝的社会阶层士人农民工匠与奴隶的地位与生活

唐朝的社会阶层士人农民工匠与奴隶的地位与生活唐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也是中国封建时代最繁荣、最富饶的时期之一。
在唐朝社会中,存在着各种不同的阶层,其中包括士人、农民、工匠和奴隶。
他们在社会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拥有不同的地位和生活方式。
本文将从唐朝社会阶层的角度,探讨士人、农民、工匠和奴隶的地位与生活。
士人在唐朝社会中的地位是最高的。
士人通常是指有文化修养和高级学问的人,他们被视为社会的精英。
士人主要包括官员、学者和诗人等。
他们通过考取功名或者通过门第世袭的方式,获得了高官厚禄和社会地位的认可。
士人们享有特权,可以担任官职、参与统治,并且受到社会尊重和崇拜。
他们通常住在宽敞的府第,拥有丰厚的土地和财产,并且享受着优越的生活条件。
农民是唐朝社会的主要劳动力,他们占据了社会的大多数。
农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他们耕种土地,种植粮食和蔬菜等农作物。
他们是唐朝社会的基石,为社会提供丰富的农产品和财富。
农民们的生活相对较为艰苦,他们需要日夜辛勤劳作,才能维持生计。
大部分农民住在简陋的农舍中,生活条件较为拮据。
然而,农民们在社会中拥有一定的地位,尤其在农业繁盛的时期,他们的地位会有所提升。
工匠是唐朝社会中另一个重要的阶层。
工匠主要从事手工艺制造,包括陶瓷、丝绸、紫砂壶等制作。
他们以高超的技艺和精湛的工艺,创造了许多著名的工艺品,并且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工匠在唐朝社会中享有一定的声望和地位,他们通常由工坊或家族世袭,技艺也传承于家族。
工匠们的生活条件相对比较优越,他们通常住在城市中的匠户,居住环境较为舒适,并且能够获得一定的财富。
与士人、农民和工匠不同,奴隶是唐朝社会中最底层的阶层。
奴隶是由战争、罪犯或出身奴隶家族的人组成,他们失去了自由,成为他人的财产。
奴隶在唐朝社会中地位最低,几乎没有任何权益和自由。
他们通常被用作劳动力,从事苦役和体力劳动。
奴隶生活在严苛的环境中,没有人身自由,并且经常遭受苛刻的对待和虐待。
唐朝买卖人口是合法的?

唐朝买卖人口是合法的?不知道有没有读者注意到:现在不少崇尚自由的文人,对“大唐盛世”都有一种浪漫想象。
我们随手在网上一检索,就能搜到许多这样的句子:“在遒劲飞舞的字里行间,我读到了大唐的包容、大度、自由、自信和开放”;“那的确是一个伟大的时代,古代中国似乎从未有过如此多元开放、包容自由的盛世”;“自由开放的社会风气,让后人充满了对唐朝的憧憬和向往,真想梦回大唐”。
梦回大唐,听起来多么浪漫!但我觉得应该提醒他们:真要回到大唐,你们可千万别降生在贱户之家。
考虑到盛唐的贱民规模十分庞大,贱户制度空前发达,“《唐律疏议》涉及良贱身份的律疏,有一百余条,约占唐律的五分之一”,梦回唐朝的小文人成为贱民的概率还是挺大的。
什么是贱民呢?贱民是与良民相对的人口类别。
唐朝政府将全国人口分成两大类别:良民与贱民。
良民在法律上的身份是自由民,需要履行国民的义务(比如纳税、服役),同时也拥有国民的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参加科举的政治权利)。
贱民呢?在法律上的身份是不具国民资格的低等人口,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丧失了人身自由,必须以人身依附于主家(这个主家可以是私人,也可以是政府部门)。
被大唐政府列入贱户的人口包括:(1)官奴婢。
他们是人身依附于官府、为政府部门执役的奴隶,主要来自战争中俘虏的生口、被籍没为奴的罪犯家属,以及官奴婢的后代。
官奴婢没有户籍,法律上他们等同于官府的财产,朝廷可以将他们作为礼物赏赐给大臣。
(2)官户。
他们是隶属于官府、为官府服役的人口,地位略高于官奴婢,有单列的户籍,可受田,受田数目是良民的二分之一。
按唐朝法律,官奴婢经国家放免,可成为官户。
(3)杂户。
杂户也是隶属于官府、供政府部门驱使的人口,只是地位略高于官户,不但有户籍附于州县,且受田数目同良民。
按唐朝法律,官户经放免,可成为杂户。
杂户再放免,则是良民。
换言之,唐朝的贱民其实是分为三个等次的:杂户为上等贱民,官户次之,官奴婢又次之。
(4)工乐户。
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介绍(3)

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介绍(3)三国到隋唐五代的奴隶制三国和晋代,奴婢制仍如秦汉,被称为“私属、私附”或“荫衣食客”。
同时出现农奴,被称为“有荫佃客”或“部曲”。
东汉末大乱,人口遭受极严重的损耗。
主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和豪强霸占户口,胁迫贫弱户当私属。
晋武帝又发官奴婢、屯田奴婢配为夫妇,每一百人成立一屯。
与限田制同时颁布的有荫佃客和荫衣食客(与奴相似的仆役)制。
荫佃客制规定一品二品不得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
荫衣食客制规定六品官以上得荫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一人。
晋惠帝时,石崇做荆州刺史,家有水碓三十余区,奴八百余人。
石崇经常大宴宾客,令美人行酒,如果客人饮酒不尽,就令人斩劝酒美人。
有一次丞相王导与大王敦一起拜访石崇,石崇请他们喝酒。
丞相平素不能饮酒,只好勉强应付,以至大醉;大敦故意不饮酒,看石崇咋办。
这样,劝酒女郎因未“完成任务”,一连被斩了三人。
旁人十分紧张、不安,劝大敦快饮酒吧!敦却说:“他杀他的人,和我有什么关系!”真是无耻之尤。
士族妇女同样腐朽,她们使用婢仆,自己啥事都不做。
有凶悍的杀婢妾,没有人指责。
东晋士族的特权之一是“私藏户口,以为私附”,山遐作余桃令,到县八十日,即查出私附一万人。
从东晋到梁陈,有所谓估税,凡买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卷的大买卖每一万钱抽税钱四百。
人民被迫或自断手足、避免重役,或投靠士族做附隶,称为属名。
南朝士族多有奴婢,如晋陶侃有家僮千数,刁协家有奴婢数千人。
宋谢混有奴僮千数百人,沈庆之有奴僮千人。
普通士族家庭,也把奴婢当作重财产,兄弟分家时分取奴婢。
奴婢主用在耕田、织布;有时也派奴到远方去经商,不会逃走。
525年,梁将元法僧逼迫彭城兵将三千余人来建康,都印额为奴。
可见,奴隶额上印着字,无法逃走。
齐时,刘寅使奴当伯上广州,经过七八年还是回来了。
奴婢来源主是破产农民,侯景作乱,奴隶成为侯景唯一的支持者。
试论唐朝与新罗文化的交流及影响

试论唐朝与新罗文化的交流及影响
唐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其文化对于东亚地区各国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与新罗(今韩国)的文化交流尤其密切。
在唐朝与新罗的交流中,两国相互学习、相
互交流,对彼此的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促进了东亚地区文化的繁荣。
唐朝与新罗的交流可以追溯到公元7世纪初期,随着唐朝与新罗之间的贸易活动增加,两国开始加强文化上的交流。
唐朝派遣了多位文化使臣前往新罗,学习其文化,并将中国
的文化带到新罗。
同时,新罗也派遣了许多使臣前往唐朝,学习中国文化。
在唐朝与新罗的文化交流中,唐朝对于新罗的影响尤其显著。
唐朝的文化有着深厚的
历史积淀,包括儒学、佛教、道教等。
这些文化被带到了新罗,并在当地得到了发展。
其中,唐朝的儒学对于新罗的文化影响最为深远。
在新罗,儒学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发展,
成为新罗国内的主要文化。
唐朝的佛教文化也在新罗得到了广泛的传播。
尤其是在新罗的文艺界,唐朝的佛教文
化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
例如,新罗的《赞古歌》等文艺作品中,就融入了唐朝佛
教的影响。
与此同时,新罗的文化也对于唐朝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在新罗的文化中,有许多独特
的音乐、舞蹈、音乐器材等,这些文化与唐朝的文化产生着交流和互动。
例如,新罗的舞
蹈《白杨舞》就成为了唐朝宫廷舞蹈中的一种流行形式。
唐朝的奴隶制度与人权问题

唐朝的奴隶制度与人权问题唐朝(618年-907年)是中国历史上辉煌的一个时代,其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然而,在唐朝的社会体制中,奴隶制度被广泛实行,这引发了一系列的人权问题。
本文将探讨唐朝奴隶制度对人权的影响,并分析其背后的社会背景。
一、奴隶制度的存在在唐朝,奴隶制度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制度。
奴隶是一种被奴役、被剥削的人,他们失去了自由和基本权利,成为主人的财产。
唐朝奴隶的来源多样化,有通过战争获得的战俘奴隶,也有因贫困而贩卖自己或被家人出卖的奴隶。
奴隶在唐朝社会中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
他们可以从事农业生产、手工业、服务业以及娱乐业等各个领域的工作。
奴隶主通过对奴隶的严格管控和剥削,获取巨大的利益。
二、人权问题的产生1.自由权受限奴隶失去了最基本的自由权利,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去处和生活方式。
他们被迫依附于奴隶主,成为奴隶主的财产,并且无法摆脱这种身份。
2.劳动权遭侵犯奴隶必须为奴隶主提供劳动力,无偿地为奴隶主服务。
他们经常被迫从事繁重的劳动,工作时间长,劳动条件恶劣,甚至遭受虐待和酷刑。
他们无法选择自己的工作,也无法获得劳动成果的应有报酬。
3.人身安全受威胁奴隶在唐朝社会中地位低下,随时都会遭受奴隶主和其他地位高于他们的人的欺凌和伤害。
奴隶主有权对奴隶进行体罚,甚至可任意杀害他们。
奴隶处境危险,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
4.教育权无法实现唐朝奴隶缺乏教育机会,他们无法学习知识,提升自我。
这使得奴隶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无法脱离贫困和压迫的困境。
三、社会背景的分析唐朝奴隶制度的存在和滥用,与当时的社会背景密切相关。
以下是一些主要因素:1.阶级分化在唐朝社会中,阶级分化极为严重。
统治者和富裕阶层享有特权和财富,而广大的农民和奴隶则处于贫困和压迫之中。
奴隶制度正是这种阶级分化的结果之一。
2.政治体制唐朝是一个封建帝国,皇帝和贵族掌握着全面的政治权力。
奴隶制度使得奴隶主有更多的劳动力和资源,进一步巩固了统治者的地位。
中国奴婢制度 (2) 2

奴变
• 类型:奴婢的杀主与逃亡之个体自发;群体反抗
• 范围:明末清初席卷大半个中国,江苏,浙江,江西,湖北,安徽,福建,广东,山东,陕西, 河南等十余个省,百余州县皆爆发了规模巨大的奴仆集体暴动。
• 团体:江苏,太仓的“乌龙会”,金坛,溧阳的“削鼻班”“珐琅党”,广东顺德,新会等地 的“社贼”,湖北麻城孝感一带“直道会”“洗耳会”,江西永新,安福等地的“小药”等。
(18) 为主讨债 裴寂令奴恭命,“收纳封色” (19)作扈从 元和时,崔从宣谕,藩镇王宗,以童奴十数骑经至镇州 (20)守庭护卫 隋李士谦,“其家僮常执盗粟者”
奴婢的管理
• 买卖契约
• 其一为为明万历二年的一份
• “立卖身文约仆人章神保,今因婚娶无措,自愿将身 卖到房东汪名下为仆。当日汪主人有婢爱桂,配身为 妻,以作身价。自配爱桂之后,永系汪主人之仆,听 自主人呼唤使用,不得抗命。今恐无凭,立此身约为 照。
(4)侍厕 “ 楚州王元有,将如厕”
(5)看门 长州县丞陆氏,有“婢守舍” (6)护墓 京兆尹张旭女进京,入选,归晚,去张旭“墓奴”处,窗奴庐中“ (7)采樵 李霁佶”役使婢洛女,出城采樵“
(9) 牵马 韦涉有专门的”马童“
(10)报信 韦元府“遗女奴传话”给
妆枢
(11)当歌妓 常山王承乾,使数奴数百人习音声,学胡人樵髻,剪彩为舞衣, “鼓声昼夜不绝”
而主人则低声下气,大灭威风。清姚廷遴《历年纪》”惟是上海靠人者甚多,一呼百 应,统领千人,不论乡村城市士大夫富室,凡有家人,立刻要还文契“;江西永新 奴变,”各袭主人衣冠,入高门,分据其宅,发仓廪散之,缚其立于柱,加鞭鞑焉。 每群饮,则命跪而酌酒“。
士人反传统观念的兴起
• 传统观念典型代表,严格管束,利用家中奴婢。明杨继盛为官为民请命,临死 前在遗书中,却专门不忘告诫儿子要严加管束家奴。• (五)赏赐 • Nhomakorabea(六)贡献
中国唐朝食仆现象研究报告

中国唐朝食仆现象研究报告中国唐朝食仆现象研究报告一、引言唐代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繁荣和开放的时期,各种社会现象与文化活动达到了巅峰。
其中,食仆现象是唐代社会的一大特点。
本文旨在通过广泛收集唐代史料和相关研究,探讨唐代食仆现象对社会的影响、原因及其所代表的社会价值观的变迁。
二、唐代食仆的地位1. 食仆的定义与职责唐代的食仆是指为贵族或富豪提供食宿服务的仆人。
他们的任务包括负责厨房工作、烹饪、点菜、传递餐具等。
食仆不仅是用人者的家庭成员,更是贵族的面子与地位的象征。
2. 食仆的训练与技能唐代食仆的训练与技能十分重要。
他们需要具备烹饪、服务、礼仪等方面的技能,能够根据用人者的品味和要求,制作出高质量的菜肴。
同时,他们还需要了解餐桌礼仪,能够根据贵族或富豪的要求,恰当地为他们提供服务。
三、唐代食仆现象的原因与影响1. 社会阶层的分化唐代社会阶层分化严重,出现了贵族与平民、富豪与贫民之间的巨大差距。
贵族和富豪需要展示自己的权势与地位,因此聘用食仆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这种现象进一步深化了社会阶层的分化。
2. 饮食文化的繁荣唐代的饮食文化非常繁荣,菜品的种类丰富多样,烹饪技艺日臻成熟。
贵族与富豪对烹饪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需要有专业的食仆为他们服务。
这种需求促进了食仆现象的进一步形成与发展。
3. 社会价值观的转变唐代是一个开放与包容的时代,人们开始追求享乐与享受生活。
贵族与富豪通过聘请食仆来达到自己的享受需求,这种过度依赖仆役的现象凸显了贵族阶层的享乐主义观念与社会价值观的转变。
同时,这也加重了阶级的分化与社会的不稳定。
四、结论与反思唐代食仆现象的出现是社会变革与发展的产物,既反映了社会阶层的分化,也凸显了人们对享受生活的追求。
同时,食仆现象也暴露出贵族阶层的享乐主义观念以及社会价值观的转变。
然而,我们也应该反思唐代食仆现象对社会稳定与公平的影响。
在今天的社会中,我们要秉持平等、包容与公正的价值观,避免出现贵族化与社会阶层分化的现象。
初探唐代奴婢的地位及数量变化

2 0 1 4 年7 Y l 上
第1 9 期总第5 6 5 期
初探唐代奴婢的地位及数量变化
盖 清霞
( 中国海洋大学 文学与新 闻传播 学院 ,山 f j - , 青岛 2 6 6 1 0 0)
【 摘 要】 唐代 奴婢有官 、私之 分 ,他们分 别受官府和主人 的役使 与控制 ,地位 十分卑微。但根据律令 ,唐代 奴婢还是 享有一定 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同时,唐代奴婢数 量在 前期 、 中后期 具有明显的波动性。 【 关键词 】 唐代 ;奴婢 ;地位 ;数量
一
、
限保障。在 《 唐令拾遗 ・ 仓库令》中则规定给奴婢的一定的 粮食 以供维持 其生计 ,如在开元 七年规定 : “ 诸 官奴婢 ,皆 给公 粮 。其 官户上番 充役者 ,亦如之 。 ”在唐 代 中后 叶 ,奴 婢 的社会 地位 也有了些许变化 ,这些变化 主要是 奴婢 制度开 始 向雇佣关 系转化 ,人 身依 附关 系开始逐 渐减 弱。 这些 变化 固然 反映 了唐 代社 会 的进 步 与发展 ,但这 微 乎其微的变化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唐代 社会 不平等的 阶级结 构 。虽然唐代律令给予 了奴婢些许 的权 利 ,但在 实施 中经常 被 主人逾越 ,律令也没有对 主人 的逾越 行为采取积极有效 的 防范措 施。而唐王朝是为 了维护封建政 府的稳定有序 ,颁布 的律令 也是为了维护封建地 主阶级 的利益 ,界定 了各等级 的 法 律地 位与待遇 ,使得社会各等级之 间存在 着难 以逾越 的鸿
沟 。唐律令使平 民百姓都处于压迫之下 ,更不 提社会 中地位 最卑下 、最受奴役和最受压迫 的奴婢了 。 二 、唐代奴婢数量 的变化 对 于唐代前期 、中后期奴婢数量变化这个问题上 ,一些 学 者由于着眼点不 同 ,因而各增多这个问题 上 ,有 人认 为唐代奴婢数量前期呈下 降状 ,中后期 又逐步 回升 ;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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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第48卷第6期 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Yanbi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Nov.2015Vol.48 No.6【中朝韩日文化研究】试析唐朝中后期的新罗奴婢问题朴延华,黄 灿(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历史系,吉林延吉133002)摘 要:“安史之乱”后,唐朝国力转向衰落,与此同时,新罗也进入后期并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机。
这种形势带来的变化之一便是唐朝与新罗间官方朝贡贸易的衰落和民间走私贸易的兴起,新罗奴婢问题便是民间走私贸易发展过程中的副产品之一。
唐朝中后期社会出现的大量使用新罗人为奴婢的现象一度引起了新罗的不安,唐朝也数度下诏解决该问题,两国围绕此问题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交涉,其中,薛平和张保皋二人对于新罗奴婢问题的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键词:唐朝;新罗;奴婢;薛平;张保皋中图分类号:K242 文章编号:1009-3311(2015)06-0053-07收稿日期:2015-08-01基金项目:吉林省高等教育专项资金项目(012015012)作者简介:朴延华,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历史系副教授,博士。
目前,学界对唐朝与新罗关系史的研究方面,成果颇为丰富,但对于唐朝中后期新罗奴婢问题的研究却并不多。
虽有论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新罗奴婢问题,但多集中于对在唐的新罗人活动、唐罗贸易往来、张保皋其人其事等论题的研究方面。
笔者拟对新罗奴婢问题出现的原因及其解决进行分析考察,以期有助于了解9世纪上半叶唐罗交流及人员往来的一个侧面,对唐朝新罗人聚居区的形成原因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依据,有助于从一个侧面深入探究9世纪上半叶唐罗关系。
一、新罗奴婢问题的出现新罗奴婢出现的具体时间,史书并没有确切的记载。
新罗良民入唐为奴,最早见于史书是在唐宪宗元和十一年(816年),“禁以新罗为生口,令近界州府长吏切加提举,以其国宿卫王子金长廉状陈,故有是命”。
①由这道敕令可知,新罗良民流入唐朝为奴婢的现象在816年即已存在,这种情况可能比较严重,因而被入唐宿卫的新罗王子金长廉所注意并上书于唐宪宗,这才有了这道禁止以新罗人为奴婢并要求近界州府的官吏对此事多加注意的敕令。
然而,旨令下达给何处官吏、其中的近界指的是何处犹未可知。
另外,《三国史记》中有宪德王九年(817年)“遣王子金张廉,入唐朝贡”②之记载,金张廉与金长廉一字之差,817与816有一年之别,究竟是史书记述有出入还是二者本非同一人,亦未可知。
第二次提及新罗奴婢一事的是平卢节度使薛平。
长庆元年(821年)“三月,平卢军节度使薛平①②[北宋]王钦若:《册府元龟》卷四十二,帝王部,仁慈条。
[高丽]金富轼:《三国史记》卷十,新罗本纪,第十条。
DOI:10.16154/22-1025/c.2015.06.013奏,应有海贼詃掠新罗良口,将到当管登莱州界,及缘海诸道,卖为奴婢者。
伏以新罗国虽是外夷,常禀正朔,朝贡不绝,与内地无殊。
其百姓良口等,常被海贼掠卖,于理实难。
先有制敕禁断,缘当管久陷贼中,承前不守法度。
自收复已来,道路无阻,递相贩鬻,其弊尤深。
伏乞特降明敕,起今已后,缘海诸道,应有上件贼詃卖新罗国良人等,一切禁断。
请所在观察使严加捉搦,如有违犯,便准法断。
敕旨,宜依。
”①这段记载较上一段更为详细,从中可以捕捉到以下几个直接信息:其一,新罗良民流入唐朝为奴婢的途径。
据薛平奏,新罗良民是被海贼诱骗乃至劫掠至唐朝,可知当时在东海海贼势力猖獗,参与或直接经营着奴婢贸易。
其二,新罗良民流入唐朝为奴婢的交易地点。
薛平所管辖的登莱州界以及缘海诸道是新罗良民被买卖的地点,这是因为上述地点与新罗之间有着最为便捷的海上通道。
其三,新罗良民流入唐朝为奴婢的现象之所以存在,据薛平奏,是由于他所辖地区长久为反贼所占据———自是指李师道,虽然中央对此先前已有敕令,但李氏继承家族一贯作风,并不遵守国家的法度。
自从收复登、莱等沿海地区后,唐、罗之间海路不再受阻,海贼诱掠新罗良民的活动因此得以传递贩卖,造成的后果也很严重。
从薛平的上奏来看,他的话似乎有一点矛盾之处:“先有制敕禁断,缘当管久陷贼中,承前不守法度,自收复已来,道路无阻,递相贩鬻,其弊尤深”,即先前有中央下达的禁止以新罗人为奴婢的敕令,但李师道并没有遵守;虽然现在收复这片地区,但海贼掠人的通道仍畅通无阻,因而得以传递贩卖,情况非常严重。
似乎李师道放纵或支持了奴婢贸易,又控制或抵制了奴婢贸易。
对此学者们观点迥异。
有些学者根据这段记载,综合李氏家族的高句丽背景和自李正己时“货市渤海名马,岁岁不绝”,②即年年与渤海国交易良马的活动来推测李氏家族直接或间接参与了新罗奴婢贸易,甚至把交易时间向前推至李正己时代。
日本学者崛敏一认为李正己原是高句丽人,他管理着与新罗的贸易,也参与奴隶买卖获取暴利。
③对此,中国学者陈尚胜也持有相同的意见。
也有学者持截然相反之观点,姜清波认为贩卖新罗奴婢事情绝非李正己家族操办,理由有二:一是李正己势力属于割据政权,却不是独立政权,表面上仍要听命于朝廷;二是李师道于819年被斩首后,因国内交通畅达,新罗人被贩卖为奴的现象反而变得更加严重,这从侧面反映出贩卖新罗人的事情非李氏家族所操办。
④拜根兴与其观点相同。
笔者也认同姜清波的观点,但理由并不完全相同。
首先,目前还没有李正己家族参与新罗奴婢贸易的史料记载;其次,李师道伏诛后新罗奴婢贸易的情况反而严重,可能是因为李氏割据时期对山东半岛和新罗的民间交往有通道上的限制,这种阻隔同时也将海贼掠人入唐拒之门外,此时李师道不需理会中央“禁以新罗为生口”的敕令———因为本来能进入辖内的民间新罗人就不多———所以也没有实行禁止买卖新罗人的措施。
直至山东半岛收复后与新罗的民间通道畅通无阻,新罗人被海贼掠入的现象也开始出现,此地缺乏相关禁止措施的后果出现了———被海贼掠入登、莱州等沿海地区的新罗人没有任何限制地被当做奴婢买卖交易,因此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
这样理解的话,薛平上书内容中的矛盾之处就迎刃而解了。
再次,就笔者统计,自765年左右李正己出任平卢节度使,至816年新罗宿卫王子金长廉就新罗奴婢问题上书唐宪宗为止,新罗共计派出遣唐使约22次,⑤说明新罗与唐朝的官方往来依然是正常的,并没有因为李氏家族对山东半岛的管辖和对押新罗、渤海两蕃使一职的垄断而中止,在宪德王九年(817年)金张廉(金长廉?)入唐之前,新罗的遣唐使往前推依次是:宪德王七年①②③④⑤[北宋]王溥:《唐会要》卷八十六,奴婢条。
[后晋]刘昫:《旧唐书》列传第七十四,李正己条。
[日]崛敏一:《隋唐帝国与东亚》,韩昇等译,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50页。
姜清波:《入唐三韩人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暨南大学,2005年,第212页。
[高丽]金富轼:《三国史记》卷九,新罗本纪第九,惠恭王二年(约766年左右)至卷十,新罗本纪第十,宪德王九年(约817年左右)。
(815年)正月入朝觐见、二年(810年)十月献经祈福、元年(809年)八月告哀、哀庄王十年(809年)七月谢恩献方物、九年(808年)二月朝贡、七年(806年)八月朝贡等等,①这些使节并没有就新罗奴婢问题与唐朝有过交涉。
如果李正己家族从事新罗奴婢贸易,这半个世纪内来回于山东半岛和新罗的使节不至于毫无察觉。
同理,新罗奴婢问题也不会出现的更早。
笔者推测应该出现在816年左右,在此之前或许不存在,或者规模较小、程度较轻,因而没有引起之前新罗遣唐使的警惕。
另外一则记载或可辅证这一观点:宪德王八年(816年)春正月,“年荒民饥,抵浙东求食者一百七十人”。
②二、新罗奴婢问题出现的原因那么,新罗国内出现了什么状况,以至于百姓竟不畏茫茫海洋大风大浪的考验,渡海至彼岸大唐去乞食求生呢?首先,新罗国内自然灾害频发引起新罗饥民逃往唐朝浙东求生。
将新罗国内的自然灾害状况以宪德王八年(816年)为时间点,前推30年后推20年,以列表方式呈现出来,或能说明一些问题。
表1 786—836年新罗的自然灾害一览 时间 灾害具体情况元圣王785-798年元圣王二年秋七月,旱,九月,王都民饥;三年春二月,京都地震,秋七月,蝗害;四年秋,国西,旱蝗,多盗贼;五年春正月,民饥;六年三月,大旱;七年冬十月,京都雪三尺,人有冻死,十一二月,京都地震;十一年夏四月,旱,至六月乃雨,秋八月,陨霜害;十二年春,京都饥疫昭圣王799-800年无哀庄王800-809年哀庄王三年秋七月,地震;四年冬十月,地震;六年冬十一月,地震;八年秋八月,大雪;十年秋七月,大旱宪德王809-826年宪德王六年夏五月,国西大水;夏五月,下雪,秋八月己亥朔,日有食之,西边州郡大饥,盗贼蜂起,出军讨平之;八年春正月,年荒民饥,抵浙东求食者一百七十人;九年夏五月,不雨,遍祈山川,至秋七月,乃雨,冬十月,人多饥死;十一年三月,草贼遍起,命诸州郡都督大守太守,捕捉之;十二年春夏旱,冬饥;十三年春,民饥,卖子孙自活;十五年秋七月,雪兴德王826-836年兴德王二年夏五月,降霜,秋八月,京都大旱;三年三月,雪深三尺;六年春正月,地震;七年春夏旱,赤地;八月,饥荒,盗贼遍起;八年春,国内大饥,冬十月,桃李再华,民多疫死 资料来源:作者利用《三国史记》卷十,新罗本纪第十,元圣王元年(785年)至兴德王十一年(836年),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编辑。
从表1中可以看出,自786年至836年的半个世纪里,新罗国内经常发生自然灾害。
笔者将其分为四段逐一述之。
第一,元圣王和昭圣王在位期间(785-800年)。
新罗在这15年里有8年出现过自然灾害,有一年国内西部因旱灾和蝗灾并发,出现过盗贼的踪迹;有一年因雪灾而有人冻死,除此外没有更严重的灾害。
总体来说,这15年中自然灾害的频率虽然不低,但危害似乎也还在国家的承受范围内;饥馑虽然时有发生,但新罗官方每每出粟赈济饥民(元圣王有五次赈济记载),避免了因饥饿而死亡的情况发生。
第二,哀庄王在位时期(800-809年)。
这9年中新罗发生过三次地震,一次大雪,但未见有伤亡记录。
虽然在哀庄王执政的最后一年出现了大旱,但似乎并没有饥馑的发生。
总体而言,这9年百姓生活较为安稳。
第三,宪德王在位时期(809-826年)。
这17年间新罗的自然灾害发生频率最高,程度和危害结果也最为严重。
自此引发的连年饥馑导致百姓多有或饿死、或卖儿鬻女、或背井离乡、或落草为寇者,而官方出粮赈济饥民据《三国史记》之记载①②[高丽]金富轼:《三国史记》卷九,新罗本纪第九,惠恭王二年(约766年左右)至卷十,新罗本纪第十,宪德王九年(约817年左右)。
[高丽]金富轼:《三国史记》卷十,新罗本纪第十,宪德王八年。
相同之记载见于[后晋]刘昫:《旧唐书》,列传第一百四十九,东夷,元和十一年(816年)“是岁,新罗饥,其众一百七十人求食于浙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