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主要疾病分类标准介绍
常见病种的分度标准

常见病种的分度标准一、心功能分级及心力衰竭分度标准:1、心功能Ⅰ级:为心功能代偿期,仅有心脏病体征,活动不受限制,一般体力活动不引起疲劳、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等症状。
2、心功能Ⅱ级:相当于心力衰竭一度(Ⅰ°或轻度),活动稍受限制,休息时无症状,但一般体力活动时引起疲乏、心悸、呼吸困难或心绞痛等。
3、心功能Ⅲ级:相当于心力衰竭二度(Ⅱ°或中度),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微体力活动即出现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或心绞痛发作,肝脏中度肿大,并有一定程度的水肿。
4、心功能Ⅳ级:相当于心力衰竭三度(Ⅲ°或重度),不能胜任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仍有心力衰竭症状或体征,或心绞痛综合征。
内脏淤血及水肿明显。
久病者可有心源性肝硬化等改变。
二、心脏杂音分级标准:收缩期与舒张期均按同样方法分为六级:1、一级杂音:极轻度,很微弱,所占时间很短,仔细听才能听到。
2、二级杂音:轻度杂音,将听诊器置于胸壁即可听到。
3、三级杂音:中度杂音,为较明显的杂音,呈中等响度。
4、四级杂音:响亮杂音,听之声音响亮。
5、五级杂音:极响亮杂音,听之震耳,但听诊器胸件稍离开胸壁即听不到。
6、六级杂音:极响亮,听诊器胸件稍离开胸壁仍可听到。
注:①二级以下的收缩期杂音为功能性。
②二级以上,较粗糙、传导广泛的收缩期杂音,多为器质性的。
有病理意义。
③舒张期杂音均为病理性的。
三、劳力型心绞痛分级标准1、Ⅰ级:日常生活较重的体力活动引起心绞痛,日常活动无症状。
2、Ⅱ级:日常体力活动引起心绞痛,日常活动稍受限制。
3、Ⅲ级:日常活动较轻的体力活动引起心绞痛,日常活动明显受限制。
4、Ⅳ级:轻微体力活动(如在室内缓行)引起心绞痛,严重者休息时亦发生心绞痛。
四、呼吸衰竭分度标准1、Ⅰ度:无或轻度发绀,活动时气短。
PaO2 50-60㎜,Hg PaCO2 <50㎜Hg。
2、Ⅱ度:轻活中度发绀,神志清醒或嗜睡,轻度活动即气短。
PaO2 40-50㎜Hg,PaCO2>50㎜Hg。
疾病分类及流行病学特征

疾病分类及流行病学特征疾病分类是根据疾病的特性和发生机制将疾病进行归类的过程。
而流行病学特征则描述了疾病在人群中的传播规律和流行模式。
了解疾病分类及其流行病学特征对于预防、控制和治疗疾病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讨论常见疾病的分类以及它们的流行病学特征。
一、疾病分类1. 传染病:传染病是由致病微生物感染引起的疾病,可以通过空气、水、食物、接触等途径传播。
常见的传染病包括流感、肺结核、艾滋病等。
2. 慢性病:慢性病是指病程长、进展缓慢的疾病,常见的慢性病包括心脏病、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
3. 遗传病:遗传病是由异常基因引起的疾病,可以遗传给后代。
常见的遗传病包括先天性听力障碍、血友病、唐氏综合征等。
4. 心理疾病:心理疾病是指由心理因素引起的疾病,常见的心理疾病包括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
5. 肿瘤:肿瘤是指体内细胞的非正常增生,可以分为恶性肿瘤和良性肿瘤两大类。
常见的肿瘤包括肺癌、乳腺癌、结肠癌等。
二、流行病学特征1. 发病率:发病率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点内发生新病例的比例。
发病率可以反映疾病在人群中的流行情况和传染程度。
2. 病死率:病死率是指疾病导致的死亡人数与患病人数的比例。
病死率可以反映疾病的严重程度和治疗效果。
3. 传播途径:疾病的传播途径可以是空气传播、飞沫传播、接触传播、水源传播等。
不同的传播途径决定了疾病的传染性和防控策略。
4. 季节性:某些疾病会表现出明显的季节性,如流感在冬季高发。
季节性可以影响疾病的流行模式和传播速度。
5. 年龄分布:某些疾病在儿童或老年人中更为常见,如流行性腮腺炎在儿童中较为流行,而帕金森病多见于老年人。
年龄分布可以影响疫苗接种和防控策略的制定。
6. 疫情变化:疫情的变化可以是周期性的、暴发性的或季节性的。
了解疫情变化趋势可以帮助及早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7. 群体易感性:不同人群的易感性不同,如免疫功能低下的人群更容易感染病原体。
群体易感性可以影响疫苗接种和防控策略的制定。
最新传染病分类标准

最新传染病分类标准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医学知识的不断更新,传染病的分类标准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最新的传染病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按病原体分类。
传染病可以根据其病原体的不同而进行分类,主要包括细菌性传染病、病毒性传染病、真菌性传染病和寄生虫性传染病。
每种病原体都有其特定的传播途径和临床表现,因此对不同类型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治疗措施。
二、按传播途径分类。
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多种多样,可以通过空气传播、飞沫传播、接触传播、粪口传播等方式进行传播。
根据传染病的传播途径进行分类有助于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有效地遏制传染病的传播。
三、按发病部位分类。
传染病也可以根据其发病部位进行分类,包括呼吸道传染病、消化道传染病、血液传染病等。
不同部位的传染病可能具有不同的临床表现和治疗方法,因此对传染病进行分类有助于指导临床诊断和治疗。
四、按疾病严重程度分类。
传染病可以按照其疾病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包括急性传染病、慢性传染病和亚急性传染病。
不同严重程度的传染病需要采取不同的治疗和管理措施,因此对传染病进行严重程度分类有助于指导临床实践和公共卫生工作。
五、按疫情流行情况分类。
传染病还可以根据其在人群中的流行情况进行分类,包括散发病例、局部流行和大规模流行。
对传染病进行流行情况分类有助于及时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有效地控制传染病的传播。
六、按病情临床表现分类。
传染病还可以根据其临床表现进行分类,包括发热性传染病、出血热传染病、黏膜病等。
对传染病进行临床表现分类有助于指导临床诊断和治疗,提高传染病的诊断准确性和治疗效果。
综上所述,最新的传染病分类标准主要包括了病原体分类、传播途径分类、发病部位分类、疾病严重程度分类、疫情流行情况分类和病情临床表现分类等内容。
这些分类标准有助于科学地认识和理解传染病,指导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希望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能够根据最新的传染病分类标准,加强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及时有效地应对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伤病情分类的标准是

伤病情分类的标准是伤病情分类的标准。
伤病情分类是指根据不同的伤病情况,将患者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便更好地进行诊断和治疗。
伤病情分类的标准通常由医学专家根据临床经验和科学研究制定,对于患者的康复和治疗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伤病情分类标准。
一、按病因分类。
1. 感染性疾病,由细菌、病毒、真菌或寄生虫等微生物引起的疾病,如流感、肺炎、结核病等。
2. 非感染性疾病,由于遗传、环境、生活方式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肥胖症等。
3. 外伤性疾病,由于外部力量作用引起的身体损伤,如骨折、创伤性脑损伤、烧伤等。
二、按疾病类型分类。
1. 急性疾病,起病急、病程短、病情严重的疾病,如急性心肌梗死、急性肾衰竭等。
2. 慢性疾病,病程较长,病情缓慢发展的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病等。
3. 突发性疾病,病情发作突然,病情急剧加重的疾病,如脑卒中、心肌梗死等。
三、按病情严重程度分类。
1. 轻度伤病,症状轻微,对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小的伤病,如感冒、轻度扭伤等。
2. 中度伤病,症状较为明显,对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的伤病,如中度烧伤、中度骨折等。
3. 重度伤病,症状严重,对生活和工作影响较大的伤病,如重度脑损伤、重度感染性疾病等。
四、按病情部位分类。
1. 局部伤病,伤病症状主要局限在某一部位,如手部骨折、腰部扭伤等。
2. 全身性伤病,伤病症状波及全身,如全身性感染、全身性烧伤等。
以上是伤病情分类的一些常见标准,不同的伤病情况可能会同时符合多个分类标准。
在临床实践中,医务人员需要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分类标准,全面评估患者的伤病情况,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以达到最佳的治疗效果。
希望本文能够对您了解伤病情分类标准有所帮助。
医疗卫生基本概念系列:疾病分类

医疗卫生基本概念系列——
疾病分类
医疗卫生是人类文明之一,
尤其是在抗击非典和新冠疫情中,东方传统医学起了决定性的治疗作用。
本文提供对医疗卫生行业基本概念
“疾病分类”
的解读,以供大家了解。
疾病分类
医疗卫生工作和疾病统计上应用的疾病统一归类法。
一般根据发病原因、病变性质和主要病变部位,把疾病分成若干类组而加以编列。
疾病的命名和分类反映医学科学的水平。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是1975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第九次修订(10年修订一次)的国际疾病分类(ICD)。
分17类:①传染病及寄生虫病。
②肿瘤。
③内分泌、营养与代谢、免疫性疾病。
④血液及造血器官疾病。
⑤精神病。
⑥神经系与感官疾病。
⑦循环系疾病。
⑧呼吸系疾病。
⑨消化系疾病。
⑩泌尿生殖系疾病。
⑾妊娠、分娩及产后合并征。
⑿皮肤及皮下组织疾病。
⒀肌肉骨骼系及结缔组织疾病。
⒁先天异常。
⒂围产期特有的情况。
⒃症状、体征与诊断不明。
⒄外伤及中毒。
我国现行疾病分类尚有:医院门诊疾病分类、住院疾病分类及病伤死因分类等三种。
为便于国际交流,以按国际分类法进行分类比较适当。
三大类疾病分类标准

三大类疾病分类标准
一般来说,疾病可以根据其病因、临床特征或病理特征进行分类。
以下是一种常见的疾病分类标准:
1. 传染病分类:传染病是指由生物因素(如病原体)引起的疾病。
按照传播途径可以分为空气传播疾病、飞沫传播疾病、血液传播疾病、消化道传播疾病等。
按照病原体类型可以分为细菌性传染病、病毒性传染病、真菌性传染病、寄生虫性传染病等。
2. 非传染性疾病分类:非传染性疾病是指由非生物因素引起的疾病,包括遗传疾病、环境污染引起的疾病、生活方式相关疾病等。
例如,心血管疾病、肿瘤、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都属于非传染性疾病。
3. 精神疾病分类:精神疾病是指与心理、情绪和行为相关的疾病,如抑郁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躁狂症等。
精神疾病的分类通常依据症状、病程、临床表现等进行,目前最广泛使用的分类系统是《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简称DSM)和《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简称ICD)。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疾病的病因和特征非常复杂多样,还有其他许多分类标准和方法存在。
不同的领域和学科还可能有专门的疾病分类系统,如人类遗传学中的遗传疾病分类、肿瘤学中的肿瘤分类等。
心理疾病的分类及标准
心理疾病的分类及标准
心理疾病的分类通常依据症状、病因、临床特征等信息进行。
以
下是常见的心理疾病分类及标准:
1. 精神分裂症谱系障碍: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等,主要特征是丧失现实感、幻觉、妄想、思维紊乱等。
2. 心境障碍:包括抑郁障碍、躁狂障碍等,主要特征是情绪异
常波动、悲伤或兴奋、自卑感、幻觉等。
3. 焦虑障碍:包括广泛性焦虑障碍、恐慌障碍、强迫症、创伤
后应激障碍等,主要特征是过度焦虑、担心、恐惧、强迫行为等。
4. 人格障碍:包括边缘型人格障碍、反社会型人格障碍等,主
要特征是个性特质异常、行为不稳定、缺乏责任感等。
5. 近期发生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包括适应障碍、反应性抑郁等,通常是由于应激事件引发的短期心理反应。
6. 食欲和睡眠障碍:包括厌食症、暴食症、失眠等,主要特征
是食欲或睡眠异常,不符合正常生理状况。
7. 躯体形式障碍:包括躯体化障碍、心因性疼痛障碍等,主要
特征是身体症状或疼痛,并没有明确的生理原因。
这些分类及标准主要来自于国际通用的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简称DSM)和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简称ICD)。
具体的诊断需要经过专业的医生或心理健康专家评估。
重大疾病的分类标准是什么
重大疾病的分类标准是什么重大疾病是指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甚至危及生命的疾病。
它们通常需要长期治疗和管理,对患者和家庭造成巨大的身体、心理和经济负担。
为了更好地对重大疾病进行管理和研究,医学界对重大疾病进行了分类,以便更好地了解其特点、病因和治疗方法。
首先,重大疾病可以按病因进行分类。
病因是指导致疾病发生的原因,包括遗传因素、环境因素、生活方式等。
根据病因的不同,重大疾病可以分为遗传性疾病、环境性疾病、感染性疾病等。
遗传性疾病是由遗传物质的突变或异常引起的疾病,如囊性纤维化、血友病等;环境性疾病是由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如职业性肺病、中毒性疾病等;感染性疾病是由病原体感染引起的疾病,如艾滋病、结核病等。
其次,重大疾病还可以按疾病类型进行分类。
根据疾病的临床表现和病理特点,重大疾病可以分为肿瘤性疾病、心血管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等。
肿瘤性疾病是由恶性肿瘤引起的疾病,如肺癌、乳腺癌等;心血管疾病是由心脑血管系统的疾病,如冠心病、高血压等;神经系统疾病是由神经系统病变引起的疾病,如帕金森病、脑卒中等;免疫系统疾病是由免疫系统功能异常引起的疾病,如类风湿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此外,重大疾病还可以按疾病的发展阶段进行分类。
按照疾病的发展过程和临床表现,重大疾病可以分为急性疾病、慢性疾病、恶性疾病等。
急性疾病是在较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疾病,如急性心肌梗死、急性白血病等;慢性疾病是在较长时间内缓慢发展的疾病,如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恶性疾病是发展迅速、预后差的疾病,如恶性肿瘤、恶性高血压等。
最后,重大疾病还可以按疾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
根据疾病对患者生活和健康的影响程度,重大疾病可以分为重症疾病、危重疾病、终末期疾病等。
重症疾病是指病情严重,需要及时治疗的疾病,如重症肌无力、严重烧伤等;危重疾病是指病情危及生命,需要紧急救治的疾病,如急性心肌梗死、中暑等;终末期疾病是指疾病已经发展到晚期,预后差,需要终身治疗和护理的疾病,如晚期肝硬化、晚期癌症等。
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分类标准
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分类标准传染病是指由病原体引起的在人群中传播的疾病。
传染病在人类历史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人们对传染病进行了分类,在中国文化中,常常使用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分类标准。
本文将就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分类标准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分类标准的基本概念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分类标准是指将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三种类别的标准。
这种分类标准最早出现在我国防疫法律体系中,通过对传染病的危害程度、预防和控制难度以及公众健康威胁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将传染病分为不同的类别,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分类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传染病的防控工作,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各自代表了一定程度的传染性和危害性,对应着不同的防控措施和管理要求。
这种分类标准在卫生和防疫领域的工作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且在不断优化和完善。
二、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分类标准的具体内容1.甲类传染病甲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强、病情危重、易扩散传播的传染病。
这类传染病的特点是传播速度快、病情严重、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甲类传染病一旦发生,往往会迅速蔓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卫生造成极大影响。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炭疽、副伤寒等。
对于甲类传染病,各级卫生部门和政府机构要采取严格的措施进行防控,包括隔离患者、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检测、强化公共卫生宣传、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疫工作等。
同时,还需要对疫情进行紧急救治和紧急调运物资,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2.乙类传染病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一般、病情较重、传播性较强的传染病。
这类传染病在传播过程中有一定的局限性,但仍然会对某些特定人群和地区造成一定的危害。
乙类传染病包括痢疾、伤寒、流行性脑膜炎、流行性腮腺炎等。
对于乙类传染病,卫生部门需要根据疫情的具体情况,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包括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监测、对疫情发生地区进行消毒和防疫宣传等。
国际上著名医学信息标准介绍
国际上著名医学信息标准介绍(一)国际疾病分类ICD9和ICD-10国际疾病及健康相关问题统计分类ICD-9(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9th Revision )是世界卫生组织在欧洲早期制订的标准上拓展、细化、补充、修订形成的,其目的是用于疾病率与死亡率的统计,也可用于医院临床的疾病诊断与手术操作的分类、存储、检索及统计应用。
ICD-9-CM(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9th Revision, Clinical Modification)是ICD-9在美国的临床修订版。
ICD-9-CM更适合于临床的需要,是DRG分组的基础。
ICD-10 (International Statistic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 and Related Health Problems,10th Revision)大大扩展了ICD-9,疾病分类的数量与细致程度增加了,并且适应于流行病学及保健评估的需求,编码方式亦更加科学实用。
ICD-10目前在欧洲已得到广泛应用,但由于ICD-9-CM在美国已被嵌入众多的其他医院计价、补偿、财务系统中,因此美国国家卫生统计中心正在编制ICD-10-CM,准备将其投入实际应用,替换原来的ICD-9-CM,这不是一件轻松的任务。
WHO正在组织ICD-11标准的开发,这是一个基于疾病概念本体(Ontology)方法开发的全新疾病分类系统。
该系统已有方案把传统医学(Traditional Medicine)疾病分类(包括中医)纳入新的编码体系之中,什么时候可以投入使用,什么时候可以被我国接受并替换现用的ICD-10,尚不得而知。
(二)DICOM医学数字化影像通讯标准Digital Imaging and Communications in Medicine由美国放射学会 (American College of Radiology,ACR) 和国家电子制造商协会 (National Electrical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NEMA)为主制订了一个专门用于数字化医学影像传送、显示与存储的标准,该标准产生于1985年,当前已修订为第三版并正式命名为 DICO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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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MD-3序《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3版(CCMD-3)》工作组于1995~2000年期间,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由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通过41家精神卫生机构负责对24种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完成了前瞻性随访测试,并编写了《CCMD-3》和《CCMD-3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和护理》。
《CCMD-3》的编写过程是先由各执笔单位完成初稿,然后逐条核对《CCMD-2R》,随后描述部分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的《ICD-10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诊断标准参考《ICD-10研究用标准》和美国的《诊断与统计手册第4版(DSM-4)》,同时结合现场测试结果作适当修改。
《CCMD-3》的正文,经中华精神科学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作为学会的分类和诊断标准发表,附录以及主要参考书《CCMD-3相关精神障碍的治疗和护理》一并介绍给广大医务工作者,以供在临床工作中参考。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今后修订改进。
CCMD-3工作组陈彦方ICD-10 "精神和行为障碍诊断标准"使用说明ICD-10 "精神和行为障碍"这一章有几种不同用途的版本。
此版本《临床描述与诊断要点》适用于一般临床、教学和服务事业。
学习总引言,并仔细阅读某些类别开头的附加介绍和解释,对使用者是十分重要的。
这样做对于F23.-(急性和短暂精神病性障碍)以及F30-F39节(心境{情感性}障碍)尤其重要。
鉴于长期以来关于这些障碍的描述和分类存在一些著名的难题,我们对本分类的编制过程做了特别详细的解释。
本分类对每一障碍的主要临床特征,以及任何重要的、但持异性较差的有关特征均进行了描述。
随后,为大多数障碍提供了"诊断要点",指明确立诊断所需症状的数量和比重。
诊断要点的措词使临床工作中做出诊断决定时有一定程度的变通,尤其在临床表现不充分或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医生不得不做出临时性诊断时。
为避免重复,除那些仅与单一障碍有关的临床描述和诊断要点外,本文还为若干组障碍提供了临床描述和一般性诊断要点。
如疾病完全符合诊断要点的各项要求,诊断即可"确立"。
如仅为部分符合,那么在多数情况下记录一种诊断也是有益的。
诊断者和其他使用者应决定在这些情况下是否做出某种不甚确定的诊断(例如,当有可能获得更多的资料时,诊断是"临时性"的;或当无法获得更多的资料时,则是"试验性"的)。
同样,关于症状持续时间的说明也应视为一般性要点,而非严格的标准;当某些特殊症状的持续时间较指定时间略长或略短时,临床医生应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适当的诊断。
诊断要点还应有助于促进临床教学,因为它们提示了临床实践的关键所在,而诊断的完整形式可见于大部分精神病学教科书。
在研究的诊断标准并不需要更精确(因此也更严格)的情况下,诊断要点也适用于某些类型的科研项目。
这些描述和要点不具有理论意义,也不充当有关这些障碍目前的认识水平的综合说明。
它们仅仅是一系列症状和评论,许多不同国家的众多顾问和专家业已同意将其作为精神障碍分类中划分各个类别界限的合理基础。
ICD一10精神与行为障碍类别目录--国际标准ICD-10介绍F00-F09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引言◆阿尔采末氏病性痴呆◆血管性痴呆◆见于在它处归类的其它疾病的痴呆◆未特定的痴呆◆器质性遗忘综合征、非酒和其它精神活性物质所致◆谵妄,非酒和其它精神活性物质所致◆脑损害和功能紊乱以及躯体疾病所致的其它精神障碍◆脑疾病、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的人格和行为障碍◆未特定的器质性或症状性精神障碍F10-F19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分类目录与诊断要点F20-F29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和妄想性障碍◆引言◆精神分裂症◆分裂型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急性而短暂的精神病性障碍◆感应性妄想性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其它非器质性精神病性障碍◆未特定的非器质性精神病F30-F39心境[情感]障碍◆引言◆躁狂发作◆双相情感障碍◆抑郁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持续性心境[情感]障碍◆其它心境[情感]障碍◆未特定的心境[情感]障碍F40-F48神经症性、应激相关的及躯体形式障碍◆引言◆恐怖性焦虑障碍◆其它焦虑障碍◆强迫性障碍◆严重应激反应,及适应障碍◆分离(转换)性障碍◆躯体形式障碍◆其它神经症性障碍F50-F59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行为综合征◆进食障碍◆非器质性睡眠障碍◆非器质性障碍或疾病引起的性功能障碍◆产褥期伴发的精神及行为障碍,无法在它处归类◆在它处分类的障碍及疾病伴有的心理及行为因素◆非依赖性物质滥用◆F59伴有生理紊乱及躯体因素的未特定的行为综合征F60-F69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引言◆特异性人格障碍◆混合型及其它人格障碍◆持久的人格改变其它疾病所致◆习惯与冲动障碍◆性身份障碍◆性偏好障碍◆与性发育和性取向有关的心理及行为障碍◆成人人格与行为的其它障碍◆未特定的成人人格与行为障碍F70-F79精神发育迟滞◆引言◆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其它精神发育迟滞◆末特定的精神发育迟滞F80-F89心理发育障碍◆引言◆特定性言语和语言发育障碍◆特定性学校技能发育障碍◆特定性运动功能发育障碍◆混合性特定发育障碍◆弥漫性发育障碍◆其它心理发育障碍◆未特定性心理发育障碍F90-F98通常起病于童年与少年期的行为与情绪◆多动性障碍◆品行障碍◆品行与情绪混合性障碍◆特发于童年的情绪障碍◆特发于童年与少年期的社会功能障碍◆抽动障碍◆通常起病于童年和少年期其他障碍关于DSM-IV的介绍美国精神病学会(APA)从1952年起制订《诊断与统计手册:精神障碍》(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后来称之为DSM -Ⅰ。
1968年制订了第二版,DSM-Ⅱ。
从1974年着手制订而在1980年正式出版的DSM—Ⅲ特别受到重视,因为它有一整套临床工作用的诊断标准,对于美国的、甚至世界各国的精神病学家说来,不论于临床工作、还是科学研究,都有很大帮助。
1987年APA又修订出版了DSM-Ⅲ-R.但是,精神医学发展迅速,这也已不能适应需要,所以从1987年起就开始着手DSM -Ⅳ的制订。
在历届主席的支持下,APA组织了一个工作班子一DSM-IV制订工作组,主席为Allen Frances,副主席为H.A. Pincus,共有Nancy C. Andreasen与R.L.Spitzcr等27名成员。
下设13个起草小组,每组5~12人,各负责起草一个部分。
组长分别是:焦虑性障碍,M.R.Liebowitz;谵妄、痴呆、及遗忘,G.J.Tucker;首次诊断于童年期的精神障碍,D.Shaffer与M.Campbell;进食障碍,B.T.Walsh;心境障碍,A.J.Rush;多轴诊断,J.B.W.Williams;人格障碍,J.Gunderson;月经前精神障碍,J.H.Gold;适应性障碍等,R.E.Hales;精神分裂症,N. C. Andrcasen;性障碍,C.W. Schmidt;睡眠障碍,D.J.Kupfer;物质所致精神障碍,M.A.Schuckit。
每个小组在起草前先广泛复习文献,重新分析已有的资料数据。
起草后,将草稿交50 ~100位顾问专家征求意见(包括我国杨德森教授)。
同时又征询了60多个有关学会(如美国心理学会、美国护理学会等)的看法;也与WHO的ICD—10制订小组交流意见、APA又在Hospital and Community Psychiatry 杂志上辟专栏进行讨论.然后进行了12次现场测试,共计70余单位参加,涉及6000余病例. 2年前,APA 出版了一本“DSM-Ⅳ意见选择书”,广泛征求世界各国专家的看法。
1993年最后定稿,1994年5月正式出版.为了提供我国精神卫生上作者学习参考,我们把DSM一Ⅳ主要类别的诊断标准译成中文,作为本刊的增刊,最后还附上“鉴别诊断”(Dicision Tree),供实际临床应用时参考。
在原书序言中,关于什么叫精神障碍,有一段相当详尽精辟的定义,现附译后:“精神障碍是发生于某人的临床上明显的行为或心理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伴有当前的痛苦烦恼Distress)(例如,令人痛苦的症状)或功能不良(disability)(即,在某一个或一个以上重要方面的功能缺损),或者伴有明显较多的发生死亡、痛苦、功能不良.或丧失自由的风险。
而且,这种症状群或症状类型不是对于某一事件的一种可期望的、文化背景所认可的(心理)反应,例如对所爱者死亡的(心理)反应.不论其原因如何,当前所表现的必然是一个人的行为、心理、或生物学的功能不良。
但是,无论是行为偏离正常(例如,政治的、宗教的、或性的),还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冲突,都不能称为精神障碍,除非这种偏离或冲突是正如前述那样的个人功能不良的一种症状。
”最后,在译成中文时,有些细节要说明一下:“a general medical condition"实际上是指除精神障碍以外的疾病,在我国没有这种统称,所以译成“躯体情况”;“separation”是指儿童与父母亲人分开,所以译为“离别”,以示与“分离(dissciation)”有别;至于“disability”,以前一向译为“残疾”,实际上在本书中不是这种意思,只是指能力不佳,所以译为“功能不良”;还有“bereavement”,实际是指对所爱者的生离或者死刑,不一定是亲友死亡,故“离丧”。
译者颜文伟199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