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政府行政权力配置及其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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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

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

德国行政法与中国的比较从19世纪中叶开始,德国就开始了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建立的尝试,因此说德国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发源地实属名归,但与此悠久的制度历史不符的是,德国并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联邦和各州政府都有各自的行政强制执行法律,这种公法上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良好结合,是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完善的范本,因此对于中德两国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比较研究很有必要。

一、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理论综述1.一元论与二元论行政强制执行一元论意指对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一元,即认为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只有行政机关。

德国行政法中,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当局强制公民或是其他人履行公法义务的执法行为,由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概念可以看出,德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论。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此观点在中国体现较为彻底,从《行政强制法》可以看出,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同时这也是中德两国在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方面的重要差别。

2.广义说与狭义说广义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是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逾期不履行行政法设定的义务时,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强制手段,这其中也包括在紧急情况下对公民、国家实行危害行为的相对人的即时强制执行。

除此之外,也有部分学说观点认为广义也意为对已设定义务的履行。

狭义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仅包括直接强制执行而不包括间接强制执行,因为当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人强制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后,行政相对人在作出拒绝履行的表示之时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人便已实现相对人的义务,这时便不存在执行之说,之后的代执行或者执行罚只是强制履行。

二、中德行政强制立法演进过程比较1.德国行政强制法的立法演进德国于十九世纪中叶产生了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法的制度,但是相关法律并没有成文,由于德国实行的是联邦制,故并没有统一的联邦制立法,而是由各州分别之制定自己的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德政府行政职能范围及其比较3

中德政府行政职能范围及其比较3

2.行政职能社会化的发展程度不同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政府普遍减少宏观协调,由社会组织替代政府进行直接管理,政府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尽可能多地把社会公共事务交由社会管理,实现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化。

[5]当前德国行政职能社会化程度较高,非政府力量在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

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成熟的市民社会。

德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变迁推动了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格局的形成,成为其公民民主政治生活的基本要素,国家在政府与社会之间越来越偏重于社会的自我管理与控制,这种管理和控制越来越具有非政治性和非统治性的自我治理色彩。

由于受到几千年来国家与社会同质同构的历史因素影响,我国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仍处于转型之中。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政策环境的改善以及公民自我意识与责任感的不断增强,两者的权力结构逐渐得到优化,互动格局趋向于一种良性循环状态。

但总体上,社会组织与民间机构等发展水平较低,存在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一面,难以胜任政府转移的部分功能。

另一方面,政府如何向社会中更好地转移职能以及转移哪些职能尚未形成有效机制。

新一轮政府改革提出要推进社会治理创新,注重运用法治方式,实行多元主体共同治理,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这是对政府与社会权力边界的认识深化和重新界定,也必将推动我国政府职能社会化程度的提升。

3.政府文化职能的区别德国非常重视文化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把文化当作综合国力的重要体现。

它所实行的是集权式的文化管理,管理权主要集中在各级政府及所属行政部门,其文化体制是由政府机构和以自我管理权为基础的具体文化组织这两级组成。

政府的文化政策更多体现的是国家对文化的管理、控制和引导。

这种高度集权式的文化管理模式,有利于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克服由于文化产品的过度市场化和商品化所带来的弊端,但不利于动员各种社会资源发展文化产业,同时也加剧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中德地方政府的比较

中德地方政府的比较

自治权时,必须服从于联邦的指令。同时,联邦议会根据需要,
可通过简单多数原则撤销、合并、变更各邦,或改变各邦的公 职、边界、名称。
18
九、经济文化的差异
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世界第 二大进口国,拥有最多外汇 储备;也是世界上经济成长 最快的国家之一。 农业 主要农产品有稻米、小麦、 高粱、花生、茶、大麦、玉 米、棉花、油料作物、猪肉、 鱼肉等。 工业 主要的工业有煤、纺织业和 服装业、水泥、化肥、鞋、 玩具、食品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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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权限 保护性职能,包括消防、治安、保护消费者、蓄病防治、发放 许可证等方面的工作; 环境职能,包括公路、环境卫生、环境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个人职能,包括教育、住房、职业、社会福利、消除贫民窟等 方面的工作; 社会文化和娱乐职能,包括运动设备、博物馆、美术馆、剧院、 宿营地等方面的工作; 商业职能,包括市场、出售或出租小农场、交通运输等方面的 工作。 强制性权限、自治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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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

德国文化
文学 教育
哲学
啤酒 节
德国文明起步虽然很晚,但是近代 对世界文化贡献良多。至今德国科 学家一共获得了超过60项诺贝尔物 理、化学和生理医学奖,著名科学 家有爱因斯坦,马克斯· 普朗克,卡 尔· 弗里德里希· 高斯等等。德国是导 弹、火箭的发源地,也是现代计算 机技术的创始人冯· 诺伊曼的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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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一)强制性权限 州政府通过指令要求地方政府履行的职责如:(1)与公共安全和 秩序有关的职责(如地方警务机构、登记制度和个人身份登记制 度);(2)主持选举。基于法律规定要求地方政府履行的强制性职 责(不是基于指令而是)主要有:(1)与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有关 的职责(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和丧葬事务);(2)消防;(3) 负责普通学校和职业学校。 (二)自治性权限 (1)乡镇或县的—般行政管理;(2)教育制度(不含义务教育);(3)卫 生制度;(4)社会制度;(5)住宅建筑和城市规划;(6)交通管理(7) 公共服务设施;(8)文化娱乐和体育。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

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分析一、行政主体的定义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的定义通常是指实施行政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享有实施行政职务的权力,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

例如,在法国,行政主体是一个法律概念,包括国家、地方团体以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公务机关(公务法人)。

而在德国,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法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有统治权并可设置机关以便行使职权、实现行政任务的组织体。

在中国,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为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这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的组织。

尽管中西方在行政主体的定义上存在一些差异,但核心要素是相似的。

两者都强调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职权和责任的组织或实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定义反映了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它们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性。

二、中外行政主体理论之比较我们需要明确中外行政主体的定义及其内涵。

在中国,行政主体通常指的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其权力来源于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而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的概念则更为广泛,不仅包括政府机关,还涵盖了非政府组织、私营企业等在行政管理中发挥作用的各类实体。

中外行政主体的职能与作用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行政主体主要承担着政策制定、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强调的是政府对社会的引导和控制。

而在西方国家,行政主体的职能更加注重服务公众、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在法律地位方面,中国行政主体的地位通常由宪法和行政法规定,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强制性。

而西方行政主体则更多地受到法治原则的约束,其权力和行为受到司法审查和公众监督,体现了权力分立和制衡的原则。

中外行政主体的运作机制也有所不同。

中国的行政主体运作机制强调集中统高效协调,注重顶层设计和政策执行力。

中外行政体制的比较

中外行政体制的比较
法兰西(等级代表君主制,等级代表君主制是由封建领主制度演变而来的。等级是指自由人中的不同阶层,它把依附于领主的农民排除在外。
第一等级:教士、僧侣阶层
第二等级:贵族,他们的职责是用刀剑保护王国
第三等级:平民,职责是从事物质生产,养活上两个阶层
第一、第二等级为政治活动的主体,第三等级与政治无关。等级代表君主制的产生主要是教权和王权执政的结果。既可以说是王权强化的产物,也可以说是王权不够强大的产物。国王为了加强王权,不得不借助于各等级的力量,特别是第三等级,使得王权能正常运转,但还没达到专制的地步。
奥古斯都统治时期
奥古斯都统治时期(公元前27年——公元14年)。奥古斯都早期,统治者培育了新的官僚机构,并答应元老院和罗马人民几件事:供水、供粮和筑路等。奥古斯都建立了元首御前会议,由15人组成,其中包括元首家族中的3人,为永久性成员,其余成员则由元老院中抽签产生。
行省制度,行省总督,军事制度
三、西方封建时代的行政制度
外戚制度
外戚制度是宫廷后妃制度的派生物。一般只有在后妃干政、太后临朝听政或皇帝偏信的情况下,外戚集团才得以入参大政,掌握军政大权,甚至一时凌驾于皇权之上。
3)中央行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三公九卿行政管理体制
三公九卿之制早在战国时期即开始形成,到秦汉时期得以确立。
三公:初指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
后改为太尉、司徒、司空
公省监台卿卫行政管理体制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权更迭频繁,其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由于政治和认为的原因也比较混乱,逐步形成二相、八公、诸省、诸监、诸台、诸卿、诸卫等顺序排列的中央行政组织。
以周礼为本的行政管理体制
王莽改官制和北周设六官,复古以周礼为本
4)中央辅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辅政体制即宰相制度,历史上主要有两种形式:

中德行政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中德行政救济制度比较研究

中德行政救济制度比较研究关于《中德行政救济制度比较研究》,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行政救济制度来源于西方,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行政救济制度有了长足发展,德国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制度有许多可借鉴之处。

本文介绍了我国与德国的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并对两者加以对比,进而取长补短,为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字:行政救济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一、行政救济制度的概念行政救济是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在内的,甚至还可以包括请愿、声明异议、申诉、改正错误等的救济制度的总称。

这种制度对于及时排除行政不法行为,维护和补救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行使,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安定,都有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行政救济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中国于***年制定《行政诉讼法》,1994年制定《国家赔偿法》,1999年制定《行政复议法》,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行政救济制度。

①在此之前,中国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具有了重大的发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一步到齐,行成了由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补偿以及在社会中广泛存在的信访等方式多元化救济方式,符合时代发展趋势以及当今的国际潮流。

、(一)行政复议在我国,行政复议具体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有:1、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上,行政复议是以当事人的以选择为主,前置为例外。

这一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择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复议机关上,省、部级行政机关可进行自我复议,国务院具有最终裁决权。

这不但是为了不影响国务院工作,也是基于省级行政机关层级较高,办事质量也相对稳定的事实,较符合国情。

中德两国地方政府治理差异分析

中德两国地方政府治理差异分析

图 1 我国现行的地方政府结构
还存在一种叫



1 混合型.在德国有些地区,
地方联合政府的行 政 机 构,它 统 辖 市 镇 乡 和 县 级 政
府的功能,
兼顾市镇乡和县的行政权力,
对联邦政府
负责 [4].结构模型如图 2 所示.
的,
也是高效管 理 国 家 的 基 础. 我 国 现 行 的 地 方 政
2020 年 2 月
第 4 期 总第 446 期
内 蒙 古 科 技 与 经 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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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两国地方政府治理差异分析
柳志明
(湖南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12)
公众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

同促进地方治理发展的过程.
1 中德地方政府差异分析

1 组织结构的差异
地方政府是一种特殊和非常重要的权力组织形
式,
因此,
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接受这种政府组织
形式来管理国家 [3].但是,
应该指 出 的 是,
这些地方
政府组织在世界不 同 地 区 都 有 其 自 身 的 特 点,它 们
当地政府管理社会的捷径,
具有高效性、
及时性等优
点;
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共设施,
公共设施需要大量
的基础设施建设,

中外政府经济职能比较研究

中外政府经济职能比较研究

目录一、中外政府经济职能比较 (1)二、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型中存在的问题 (3)(一)经济发展不均衡 (3)(二)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3)(三)流动性不足和经济效率低下 (4)三、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型出现问题的原因 (4)(一)计划经济的遗留 (4)(二)委托代理机制造成地方政府缺陷 (5)(三)唯GDP论 (5)四、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型出现问题的对策 (6)(一)减少政府过度干预 (6)(二)政策手段要更加灵活 (6)(三)政府应关注更多的目标 (6)五、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中外政府经济职能比较研究【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对美国、德国、英国和中国等政府部门的经济职能进行比较。

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不相同,各国政府的经济职能也不尽相同。

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国政府的经济职能也各有其特点。

只有比较了中西方政府经济职能,才能发现我国政府经济职能的优缺点,才能正确地转变我国政府经济职能。

然后本文对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进行研究,发现我国政府的经济职能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接着,本文研究这些问题产生的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

从中得出政府经济职能的转变要从转变增长方式入手,构建服务性政府。

【关键词】中外政府经济职能现状问题当今世界,每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各不相同,政府的经济职能都具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在国际大背景下,比较中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经济职能,从中找到政府经济职能转变的一般规律。

这对于我国政府经济职能转变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中外政府经济职能比较美国政府经济职能。

美国人从一开始就认为政府限制人性,限制自由。

但没有政府,又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尤其是经济方面。

不要政府,自由得不到保障;但是政府又威胁着人们的自由。

在美国历史上,经济干预主义和自由主义反复出现,因此美国政府经济职能经常发生变化。

但是总的来说,美国政府职能可以分为四部分。

第一是生产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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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政府行政权力配置及其比较[摘要]德国的政府间关系呈现为相互依存的合作型模式,它的形成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在此种模式下,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参与决策,对联邦政府施加影响;联邦政府也运用财政手段去控制各成员单位,干预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务、德国的政府间关系还体现为州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权力关系以及州政府间和地方政府间的横向联系,显现出地方政府自治权力扩大的趋势。

德国政府间关系的协调机制保障了政府间的沟通与协作,有效避免和化解了政府间的矛盾冲突,保证了德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本文在分析德国政府间行政权力配置的基础上,将之与中国政府的行政权力配置相互比较,以期为中国政府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德国;行政权力配置;中国;比较一、行政权力的配置(一)概念区分行政权力配置,是指一个国家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群众团体等之间,中央地方之间权力分配关系及其制度的总称。

行政权力配置按照配置的方向可分为横向配置和纵向配置。

所谓行政权力的横向配置是指行政权力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的分配。

其核心内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该国政治体制中所拥有的权力地位和职权范围,而通常这些内容都由该国的宪法和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本论文主要研究我国行政权力的纵向配置相关理论。

接下来先对行政权力纵向配置的概念进行阐述。

行政权力的纵向配置,是根据国家行政权力与其管辖区域地理、人口、文化、公共事务等各种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后,形成的行政权力分配的制度总称。

由此可见,行政权力配置的内容主要包括政府层级之间的权力分配,诸如事权与财权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分等,因此,行政权力纵向配置问题是一国行政结构的核心问题。

行政权力的纵向配置从实质上来说主要研究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在中央与地方或不同层级政府之间进行分配的方式和制度。

从古代到现代几千年的历史发展变迁中,自国家产生以来,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一直是各国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行政权力的纵向配置不仅关系到国家的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而且对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国家统一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模式1、联邦制国家模式联邦制国家属于复合制国家,是指由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

德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模式。

其行政权力配置的模式具有如下特点:(1)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不是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一种联盟关系,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这是联邦制原则的要求。

它们与联邦政府在不同管辖范围内分别行使统治权,在许多权力的行使上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从属关系和领导关系。

但联邦政府通常会作为整个联邦制国家成员的代表对外行使外交等国家主权。

(2)联邦政府根据法律设有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并对联邦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样的一种关系导致联邦内各成员国之间的政治制度颇为相似,例如,当发生经济危机的时候,一国准备采取救市政策,其他成员国家不能采取相反的或者不作为的政策,而是应该与采取救市政策相同的政策,但是,任何成员国家不能以此为优势,不经其他成员国同意,私自采取政策,而应该经过成员国之间共有的行政机关,提交政策预案审批通过后,共同实施同向政策。

(3)联邦制国家通常制定统一的联邦宪法,实行联邦制的各成员国家都认同于这部统一的联邦宪法,并且受统一宪法的法律约束。

联邦政府主要负责联邦范围内与人民密切相关或需要特别统一管理的事项,例如管理外交、军事等,涉及其他与各联邦成员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则由各联邦成员政府按照其成员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行管理。

(4)各联邦成员国设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并分别自行制定宪法,规定自己的权力配置体质和行政区域的划分模式,并对自己区域内的各项公共性行政事务进行管理。

①虽然联邦成员国之间有着共同的立法和行政机构,但是并不影响各成员国在政策贯彻落实的时候,有自己的模式和体系,这就好比总公司有总章程,但是并不阻止各分公司有自己的一套形式方案,而且只有自己的国家最了解自己的风土民情,采取最优的贯彻方案才能够取得理想的共同效果,所以此时,各成员国自己又有相对独立的行政体系和行政权力的划分。

(5)联邦政府和各成员国政府的权限划分,由联邦统一宪法进行规定。

联邦统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各成员国宪法与联邦宪法发生冲突时,以联邦统一宪法的规定为基准。

虽然联邦政府中各成员国有自行制定行政权力体系的权利,但是,各国制定的范围框架还是联邦统一的,不能超出框架约束的范围,否则制定出的行政权力体系几乎可以说是无效的,在真正遇到纠纷或者与联邦整体行政权力划分相抵触的情况时,还是要按照联邦法律执行的。

2、单一制模式单一制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

其典型特点是单一制国家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公民只有一种国籍,全国按地域划分为若干层级的地方行政区域,各级地方行政机关受中央行政机关的统一领导,国家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外交、军事等国家主权。

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主要通过垂直的管理方式对地方政府进行监督和管理。

具有较强的从属关系。

单一制国家行政权力配置模式并不是完全单一,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具体国家的基本国情进行一定的调整和丰富的,归结起来,世界上单一国家在实践中曾经用过以及正在使用的行政权力配置模式主要包括集权型单一制模式和分权型单一制两种形式。

我国现在实行的国家结构是混合了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因素而形成的一种独特的国家结构形式。

既具有单一制国家的特点,如我国权力纵向配置中中央与普通地方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模式,同时又具有联邦制国家的特点,如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和“一国两制”方针等。

二、德国政府行政权力配置(一)德国各级政府1、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是德国的最高行政机关,拥有《基本法》赋予的广泛权力,负责处理国家各类行政事务,执行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通过的各项决议和法律。

联邦政府由联邦总理和联邦部长若干名组成,它是一个领导集体,共同组成联邦内阁。

对于联邦总理来说,其主要职能有二:一是方针制定,即确定政府政策指导原则,并对此承担责任。

二是人事决定,即决定政府班子的组成人选。

作为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联邦政府更多的是领导国家的政治,而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机构,因此,除了在某些领域如外交、国防、边防、联邦财政等设有自己的行政管理机关,并通过自己的行政机构来执行联邦法外,大部分行政任务都由州所设立的行政管理机关承担。

联邦政府的职能履行主要通过把议会多数党的政治意志转化为具体的立法议案,并努力使之成为法律,和对获得议会通过的法律,颁布实施细则、相关的法规法令以及相配套的组织措施和人事措施而具体落实来实现。

2、州政府德国现有16个州级行政单位,包括13个州和3个州级市。

州政府由州总理和各部部长组成,在不同州,政府首脑的称呼可能有所不同。

州政府是州的最高行政机构,领导和管理本州的经济、财贸、文教、社会福利等事务;州政府由通过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州议会负责组成:州议会选举州长,州长任命经州议会同意的各部部长,组成州政府。

在行政管理功能和结构上,各州都有州高级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州事务,如州统计局、州青年事务管理局、州刑事局和州宪法保护局等。

州审计局是独立于州当局的对行政管理机构的预算和财会制度以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最高州级机关。

州之下,设立行政区。

行政区负责各地之间的合作,以实施部门政策和项目,监督地方当局。

各州是德国立法和公共政策的主要执行者。

这些立法和政策包括联邦立法和政策,也包括来自于欧盟的立法条款和基金项目。

此外,教育和文化领域的事务管理是州的一项特权。

在各州之内,政府的行政管理体系相当于德国行政/执行中联邦主义的缩影。

州政府除了在一些领域如教育、文化和警察事务管理中承担具体的行政执行职能外,将大部分行政或执行的功能授权给了地方政府。

3、地方政府德国除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外,还设有县、市(县一级的市)和乡(镇)政府,统称为地方政府,实行地方自治,即乡镇或联合乡镇、县和非县辖市或县辖大城市等地方机构,均享有同等的权力,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地处理当地的事务,国家只对其实行法律监督。

乡镇是最基层的行政自治单位,县也属于地方自治单位,但它往往被视为乡镇联合体,负责对各个乡镇实施法律监督(行为是否合法)和专业监督(行为是否合理、得当是否执行州的指示),主要任务是处理超出乡镇范围、超过乡镇财力和组织能力的地方性事务。

因此在讨论地方政府的行政职能时,主要以乡镇政府的职能为主。

地方任务分两类,一类是自身的任务,即自治任务;一类是受联邦或州委托的任务,及委托事务。

由于自治任务和委托任务的区分不太明确,现实生活中,人们更愿意将地方任务划分为非指令性任务和指令性任务。

非指令性任务包括资源承担的任务(完全由乡镇决定是否执行的任务,如是否修建博物馆,如何修建等)和非指令性责任任务(乡镇有义务履行的任务,但无须州政府下达如何去完成的指示);指令性任务包括指令性责任任务(乡镇必须按照州政府所规定的办法去执行和完成的任务,如社会福利救济等)和公共任务(在执行国家任务时,乡镇是作为最基层的行政自治单位履行自己的职责,如为了公共安全而执行警察任务等)。

归纳起来乡镇的任务主要包括公用事业服务、文化教育事业、社会福利事务、乡镇建设、公共安全秩序。

(二)德国各级政府间权力关系1、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权力关系在德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广泛的政策领域共同享有立法权,二者的专有立法权较为有限。

在行政权力方面,联邦政府偏重于决策,包括创制立法建议、分配财政资源和制定政策规划等、联邦政府的政策执行依赖于州政府和地方政府。

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联邦政府在外交、财政、铁路、邮政、水运和航运、跨州范围的社会保险以及联邦军队等领域拥有行政管理权,并在战略资源和空间技术的开发研究、区域政策和区域规划的制定等方面拥有管辖权。

德国的重要法律草案大多由联邦政府提出,联邦政府有权在一定范围内独自拟订和发布命令、指示和决定,并负责法律的实施。

尽管如此,联邦政府的大多数部门没有直属地方机构,在涉及州和地方事务时,各部主要通过建议与协商行使监督权。

德国大州在州与县(包括县级市)之间设专区作为州政府的管理机构,小州则不设专区。

州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管辖州级行政与财政事务,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社会治安、环保、法律和司法等。

州级行政管辖权属州立法范围,联邦政府无权过问、贯彻联邦法律是州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

德国《基木法》规定,“只要《基本法》未曾另行规定或允许,各州应执行关系到其自身事务的联邦法律”。

各州要将联邦法律规定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来贯彻、但“对于这些事务,除非联邦参议院所同意的法律另行规定,各州可建立有关权力机构并调控行政程序”。

这一规定表明,州政府在执行联邦法律时可以在许可范围内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自主地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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