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宜宾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发[200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宜宾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己经宜宾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宜宾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以及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本市实行由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市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委托县(区)人民政府履行县(区)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及其他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06•【字号】宜府函〔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国有企业: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根据市委四届六次会议决定,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速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切实提升国有企业综合竞争力,增强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的主导力和影响力,带动并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实现我市在次级突破战略布局中率先崛起、先于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现就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性(一)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是实现全市发展战略目标的必然要求。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我市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挥着龙头带动作用。
国有企业作为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财政税收的主要支柱,是推进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是居民就业增收的重要渠道,国有企业发展好坏直接关系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与民生福祉,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不断把国有企业改革推向深入,全心全意培育企业发展,促进产业兴盛。
(二)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是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在省委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大形势下,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辐射吸纳川滇黔的区域中心,需要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挥龙头企业的地位和作用,加大优势资源开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开放合作,增强吸引和承接产业转移,吸纳资金、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集聚的能力,带动中小企业配套发展,形成产业集聚优势,进而辐射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在更大空间范围构建经济协作体系,确立我市在川滇黔区域内的中心城市地位。
中冶外部董事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冶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外部董事的管理,充分发挥外部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外部董事。
第三条外部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重大决策、经营管理和监督工作具有重要影响。
企业应充分发挥外部董事的专业优势,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外部董事的资格和条件第四条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二)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三)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四)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企业治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有较强的能力;(五)具有独立判断和决策能力,能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三章外部董事的选聘和任命第五条外部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聘、推荐等方式产生。
第六条外部董事的任命由董事会提名,报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外部董事的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任。
外部董事在任期内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辞职,应提前30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外部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会议议题发表意见;(二)查阅企业相关资料,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三)对企业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四)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整改建议;(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九条外部董事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二)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三)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履行董事职责;(四)对企业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协助董事会提高决策水平;(五)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整改建议。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宜府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宜府发[2017]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全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6次会议审议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改革和完善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精神的客观要求,是提升全市国有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举措,对我市实施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做到有担当、有责任、有落实,确保改革推进稳妥有序,努力开创我市国资监管工作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真正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和经济发展新常态,理直气壮地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全市深入实施“双轮驱动”战略、实现“六个加快建成” 奋斗目标作出贡献。
(三)基本原则。
坚持权责明晰。
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制度)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管企业党委(支部):《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干部管理企业暂行办法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
送:市直有关部门,市国资委各科室、国资公司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壹步改进和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新机制,造就壹支职业化、现代化、规范化的运营管理者队伍,为做强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按照市委《关于市属企业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滨委[2006]63号)中明确的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员,包括:(壹)国有独资、国有绝对控股企业中代表国有股东出任的董事会成员(不含职工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含职工监事)、经理层成员、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二)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中经市国资委党委提名且依法当选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三)其它市委明确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党委班子企业的党委成员、纪委书记及工会主席。
第三条本办法对由市国资委党委管理企业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激励、教育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相应规定。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壹)党管干部和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相结合。
(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三)市场认可和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
(四)组织选拔和市场配置相结合。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19•【字号】川委发[2000]23号•【施行日期】2000.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二000年五月十九日川委发〔2000〕23号)现将《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事会条例》)等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央、省委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包括由国有产权代表出任的正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正副总经理;党委正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以及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选聘相结合。
(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三)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又合理制约。
(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六)分层分类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五条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我国国情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加强和改善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
理顺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关系,避免一个班子多头管理。
第六条按照产权关系确定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不再按现行行政隶属关系管理企业领导人员。
政府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对企业依法实施管理和监督。
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管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需要,加强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外部董事管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以下简称“市国资两委)委派到企业专门担任董事的人员。
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四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是指专门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除外部董事以外的职务。
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企业担任外部董事以外,同时还在其他单位担任职务的人员。
第五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出资人认可,企业认可;(二)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三)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四)权利与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并重;(五)依法履职,规范管理。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原则上应多于内部董事。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了解任职企业主营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5年以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并、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业工作经验,或具有与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以上职称或担任大中型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外部董事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应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宜府办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委第47次常委会议和市政府四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经济附加值(EVA)评价细则2.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标准值和计分办法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加减分细则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10日宜宾市属国有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第一节市场竞争型企业第二节投融资型企业第三节目标管理型企业第四节社会公益型企业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第四章年薪和任期奖励的确定和兑现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六章薪酬管理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度和有效的企业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37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0号)、《四川省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川办发〔2012〕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管理者,是指宜宾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资监管职责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董事会(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高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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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选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设一支优秀的国有股权董事队伍,充分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意见》(川办发〔2016〕19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意见》(宜府函〔2016〕190号)要求,现就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选聘管理事宜,提出如下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新兴产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或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新兴产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或推荐的非本企业内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包括兼任高管的国有股权代表和上市公司依法聘请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选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遴选、择优录用原则;(二)依法管理、权责对等原则;(三)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四)目标考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根据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到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代表出资人或国有股东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向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专职外部董事任职基本条件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除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品质,勤勉尽责,遵纪守法,能够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和行业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经济工作经验,有法律、财务、金融、生产经营、战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及以上职称,特殊专业人才可放宽至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
(六)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中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转岗为专职外部董事的,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续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担任专职外部董事,不得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
(九)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转任专职外部董事的,还不得有以下情形。
1.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2.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所在企业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的。
3.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4.其他不宜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情形。
专职外部董事任职具体条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商企业董事会后,针对企业经营规模、业务特点、发展需要,按具体岗位履职要求设置。
第三章专职外部董事的遴选方式及程序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主要采取现职转岗、公开招聘、交流任职等三种方式进行遴选。
第八条现职转岗是指从现职市属国有企业(不含二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和曾担任过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但尚未退休的人员中选聘一批经验丰富的人员转任外部董事。
具体程序为:(二)由本人向市国资委提交转岗申请或由市国资委提出转岗意见。
(三)进行任职资格条件评审。
(四)进行考察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按干管权限对转岗申请或转岗意见进行审批。
(六)进入专职外部董事库。
(七)市国资委党委研究拟任职务。
(八)任前公示。
(九)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公开招聘是指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等多种方式,遴选社会专业人才进入专职外部董事队伍。
具体程序为:(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测试。
(四)进行任职资格条件评审。
(五)组织考察。
(六)人选公示。
(七)进入专职外部董事库。
(八)市国资委党委研究拟任职务。
(九)任前公示。
(十)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条交流任职是指从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选拔熟悉经济工作、符合企业董事会知识结构需要的领导干部交流担任专职外部董事。
具体程序为:(二)由本人向市国资委提交交流申请或由市国资委提出交流意见。
(三)进行任职资格条件评审。
(四)进行考察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五)按干管权限对交流申请或交流意见进行审批。
(六)进入专职外部董事库。
(七)市国资委党委研究拟任职务。
(八)任前公示。
(九)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一条由市国资委组建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人才库。
由企业家和专家组成的专职外部董事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拟任专职外部董事人选进行独立评审,择优入库。
第四章专职外部董事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限内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二)参加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相关责任;(三)《公司法》和任职企业章程规定的董事职责。
第十三条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一)在董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二)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以上董事同意;(三)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完善的要求;(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查阅企业相关资料,了解和掌握任职企业的各项业务情况;(五)对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有权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六)《公司法》和任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在任职期限内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诚信守法,遵守任职企业公司章程,履行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义务;(二)忠实履行职责,积极维护出资人和任职企业的合法权益;(三)勤勉工作,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四)及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任职企业经营运营情况,在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代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进行表决;(五)专职外部董事应向出资人履行报告义务;(六)专职外部董事应向出资人履行工作回避义务;(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专职外部董事履职方式第十五条专职外部董事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深入企业了解情况等方式,参与企业重大战略决策的制定和决定,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台帐制度,专职外部董事应严格遵照专业化、制度化、标准化的要求建立工作台帐,真实、完整地反映参与企业管理、决策的过程和结果。
工作台帐是对专职外部董事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工作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保存完好、详实记录。
工作台帐应包括如下事项:(一)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情况、意见发表情况及形成的相关决议内容;(二)出席、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情况;(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及议题提交情况;(四)其他与履职相关的重要情况。
第十七条建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制度,专职外部董事工作报告分为年度履职报告、董事会会议报告和专项报告。
董事会会议报告分为会前报告和会后报告。
专项报告一事一报,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一)年度履职报告。
专职外部董事应以书面形式于次年2月底前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年度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赞成、反对、弃权意见及其原因;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任职企业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
(二)董事会会前报告。
涉及重大投资、融资、对外担保、抵押、产权变更、资产处置、利润分配、重大人事变更和企业改制改革等议案,以及需报出资人批准的议案,专职外部董事应在参加董事会前,及时了解会议内容,收集有关材料,认真进行研究,并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会议议程议案、个人对议案的意见及表决意向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相关科室,必要时向市国资委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报告。
如专职外部董事接到会议通知距离会议召开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在接到会议通知1日内将上述资料报送市国资委相关科室。
(三)董事会会后报告。
专职外部董事应于董事会议结束后10日内将会议情况书面提交市国资委相关科室。
会议情况包括会议内容、表决情况、董事的意见建议、形成的决议决定等事项。
(四)专项报告。
专职外部董事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就了解和发现的下列情况,及时向市国资委进行专项报告:1.企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2.企业董事会决议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损害国有股东利益的。
3.涉及资产转让、贷款、担保、重大投资等紧急问题。
第六章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市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负责专职外部董事选聘任用和日常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监事会工作科负责专职外部董事履职培训、指导考核以及履职情况考核和效果评价等事宜,统计考评科负责专职外部董事薪酬考核等事宜。
第十九条专职外部董事自觉接受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督,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遵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除领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规定的工作报酬、考核奖励外,不得违反规定接受所派驻企业发放的任何报酬、奖励、津贴、福利待遇以及报销有关费用。
市国资委纪委(监察分局)参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相关规定,对专职外部董事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专职外部董事因工作失职导致企业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果严重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市属国有企业的专职外部董事;违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负有责任的专职外部董事给予责令改正、警告、解聘等处分:(一)应报事项未按规定报告的;(二)未如实报告,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三)不执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批复意见的;(四)损害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专职外部董事因工作失职被解聘的,自解聘之日起3年内不得入选专职外部董事人才库;因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被解聘的,5年内不得入选专职外部董事人才库;因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入选专职外部董事人才库。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企业或出资人遭受损失的,参与会议的专职外部董事需视情节轻重负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或投反对票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专职外部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对失职、失察、重大决策失误等过失承担责任;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负赔偿责任,并对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专职外部董事任免第二十五条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董事会需求,有针对性地从专职外部董事人才库中选派专职外部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