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类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1)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的通知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7)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1)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指引》的通知3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6]15号有关省管企业: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办法(试行)— 1 —为保证财务总监有效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职责(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形式省管企业财务总监工作报告分为三类:一类为常规性报告,主要包括季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第二类为重大事项报告,主要是指对企业发生的需要报省国资委审核或核准的投融资、担保、改革改制等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审核或调研后,形成有关意见和建议的报告;第三类为专项报告,主要指对监管企业某一方面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分析或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的报告。
二、财务总监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一)常规性报告的主要内容:1、季度工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季度内的工作基本情况,对月度财务快报的审核意见及对重要事项的说明,日常工作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问题及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取得的成效等。
季度报告采用书面形式,附《季度报告表》,于报告期满20日内上报。
2、年度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全年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鲁国资综合[2013]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27【实施日期】2013.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综合〔2013〕4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3年9月22日第17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13年9月27日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省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管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接受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督促省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开展省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修订)【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国资规划[2013]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8.12【实施日期】2013.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3〕1号)各省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依法、合理、精简、高效和权责统一、监管有效的原则,结合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实际,为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委对《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2009〕4号)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17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13年8月12日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产权)投资等。
第四条省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权限,健全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二)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四)对再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管理暂行办法

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省属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规范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管理,调动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履职尽责的积极性,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鲁编办发〔2016〕12号)、《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监事管理办法(试行)》(鲁编办发〔2016〕13号)、《山东省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鲁卫办发〔2016〕9号)、《山东省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实施方案》(鲁科字〔2016〕14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按照《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鲁编办发〔2016〕12号)、《山东省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外部监事管理办法(试行)》(鲁编办发〔2016〕13号)等规定程序选聘,在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中担任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是指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在省属实行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应获取的资金回报。
第二章报酬第四条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报酬,按照任职单位管理层副职领导基本工资平均水平确定。
第五条兼任两个及两个以上事业单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职务的,只能获取一份报酬。
第六条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任职时间(任期)发生变化的,按实际在职时间计算报酬。
第七条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获取报酬,不得违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兼职并获取收入的规定。
第八条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监事不得在任职单位获取其他任何报酬或福利。
第三章经费来源第九条外部理事(董事)报酬由任职单位的举办单位负责确定和支付,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外部理事(董事)报酬由本单位确定和支付;外部监事报酬由选派单位负责确定和支付。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

企业 的影 响 产 、 负债 、 所 有 者权 益 的重 大变 动情况
披 露其 性 质 及 内 容
的 , 具体 列示债 权单 位 名称 和计 提依 据 六 对 账龄 超 过 一 年 的 大 额 预付 账 款 , 逐
较 大 的单 笔预付 账款 , 应 项说 明未结 算 的原 因 披露 具体情 况 和原 因 七 逐项 披露 改 制 企 业 与 省 管 企业 集 团内
省政府部门文件
一 一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 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关于 印发 《 山东 省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 工作规 则 》 的通知
鲁 国资财 监 〔
省直 有关部 门 , 各省管企 业 现将 《山东 省省管 企业改 制财 务审 计 工 作 规 则 》 印发 你 们 ,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执 行 中遇 到 的 问
工教 育经 费结 余等 的处理 情况
根据 现有 资料 或 信息 判 断 有 增 值 的 资 投 资性 房地产 、 对 外股 权
产项 目 , 包 括但 不 限于存 在公 开市价 但账 面 只按 成本 计量 的 以下 资产 投资 、 承接 并在 建 的工 程项 目 、 已签 订 出售协 议
但未 实现收 人的 资产等 , 并 披露各 资产 项 目的数 量 、 质量 、 市价信 息等 五 披 露各 应 收 款 项 前 十名 的 欠 款 单 位名 金 额较 大 的其他应 收款 项 , 还应 对个 别认定计提坏账准备 称 、 欠 款金额
〕
号
题 , 请及时反馈省 国资委 。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 国有 资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二 一 二 年 八 月 二 十 八 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工作规 则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鲁政办字〔2017〕9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预算、决算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94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20日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意见》(鲁发〔2014〕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文化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所有省属企业(包括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
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0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0年5月2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总监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基本年薪是指财务总监的年度基本收入,为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
第四条绩效年薪是指与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绩效年薪=(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绩效年薪×40%+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40%)×年度履职考核系数。
第五条年度履职考核系数根据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按以下方法确定。
履职考核结果为“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1;履职考核结果为“较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9+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9(含)至1;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8+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含)至0.9;履职考核结果为“差”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0。
第六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鲁国资收益[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的通知(鲁国资收益〔2010〕10号)各省管企业:近年来,省管企业注重把握市场发展机遇,在对外并购、重组整合、上市融资等资本运营方面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工作开展还不够均衡。
为贯彻落实省管企业资本运营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资本运营意识,充分借力资本市场,促进“十二五”规划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资本运营工作的重要意义(一)进一步做好资本运营工作是省管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
省国资委成立以来,推动省管企业不断深化改革,优化产业布局,为转方式调结构打下了坚实基础。
但企业发展方式单一、产业结构不协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企业经济增长仍以外延式扩张为主,发展主要依靠自我积累,缺乏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式方法;传统产业比重大,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足。
资本运营既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也是转变企业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
省管企业必须通过大力开展并购重组、改制上市、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工作,以资本结构的优化引领产业转型、产品升级,使转方式调结构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做好资本运营工作是省管企业实现由大到强的必由之路。
资本运营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企业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的根本途经。
在经济全球化、竞争国际化的形势下,加大对外扩XXX重组整合力度,是省管企业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
特别是煤炭、黄金等企业需要对外获取更多资源,以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汽车及发动机等制造业企业需要依靠先进技术不断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生产高端优质产品;商业零售、证券、保险等服务业企业迫切需要强化管理、扩大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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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鲁国资分配〔2007〕1号
发布时间:2007-01-05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
为规范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促进省管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鲁国资企干〔200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外部董事
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的报酬由基本报酬和会议津贴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报酬
外部董事在一户企业任职的基本报酬每年度5万元。
外部董事兼任董事长的基本报酬增加3万元,兼任副董事长的基本报酬增加1.5万元,兼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报酬增加1万元。
从退休人员中选任的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支付基本报酬。
从省管企业现职负责人中选任的外部董事,原任职企业薪酬不变,任职企业不再支付基本报酬。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由任职企业在年度内分两次支付,6月底支付50%,年底支付50%。
(二)会议津贴
外部董事每参加一次董事会,给予3000元会议津贴;每参加一次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给予2000元会议津贴。
外部董事会议津贴由任职企业支付,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其他事项
从省管企业现职负责人中(或退休人员中、社会上)选任的兼职外部董事,其用工管理渠道不变。
外部董事受任职企业委派参加会议或开展工作,享受任职单位同职级负责人差旅费标准。
按照谁委派工作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由委派单位负责报销。
除上述报酬和待遇外,任职企业不再向外部董事年支付其他报酬。
二、国有产权代表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报酬和用工管理,暂时参照《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鲁国资纷分配〔2006〕5号)执行。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业绩考核办法未出台前,由省投资控股公司负责对其业绩考核,按照财务总监年度平均薪酬核定年度报酬。
省管企业负责人兼任国有产权代表,原任职企业薪酬不变,不领取本规定报酬。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职位消费标准,按照每年5万元支付给个人。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报酬、待遇、用工等,由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负责支付并管理。
国有产权代表受任职企业委派参加会议或开展工作,享受任职单位同职级负责人差旅费标准。
按照谁委派工作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由委派单位负责报销。
国有产权代表不在任职企业直接领取收入。
国有产权代表在任职企业应该享受的薪酬、福利和待遇,由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商该企业确定,足额划转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