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

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

(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方式

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

负责。

第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并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专职外部董事每半年向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十条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六)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选拔和聘用

第十一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拔是指通过组织推荐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国资委任命或聘任为专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的聘用是指根据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结构需求,从专职外部董事中选择合适人员,由国资委聘用为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

第十二条组织推荐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人选;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与考察对象就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提出建议人选;

(七)提交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八)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三条聘用专职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对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进行结构分析,提出专职外部董事需求;

(二)按照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需求,考虑专职外部董事的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出建议人选;

(三)提交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办理聘用手续(推荐到股份公司担任董事的,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任职实行任期制,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五章评价和薪酬

第十五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按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

第十七条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评价薪酬、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

第十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薪酬每三年(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相同)核定一次。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第十九条专职外部董事评价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国资委支付。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机构每年根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

拟订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后兑现。

第六章退出

第二十二条专职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评价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三)履职过程中对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交流担任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二十三条专职外部董事提出辞职的,按程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未批准前,专职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的通知——鲁国资分配〔2007〕1号 发布时间:2007-01-05 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 为规范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和国有产权代表薪酬管理,促进省管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山东省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鲁国资企干〔2006〕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外部董事 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的报酬由基本报酬和会议津贴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报酬 外部董事在一户企业任职的基本报酬每年度5万元。外部董事兼任董事长的基本报酬增加3万元,兼任副董事长的基本报酬增加1.5万元,兼任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报酬增加1万元。从退休人员中选任的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支付基本报酬。从省管企业现职负责人中选任的外部董事,原任职企业薪酬不变,任职企业不再支付基本报酬。 外部董事年度基本报酬由任职企业在年度内分两次支付,6月底支付50%,年底支付50%。(二)会议津贴 外部董事每参加一次董事会,给予3000元会议津贴;每参加一次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给予2000元会议津贴。外部董事会议津贴由任职企业支付,每年累计不超过3万元。(三)其他事项 从省管企业现职负责人中(或退休人员中、社会上)选任的兼职外部董事,其用工管理渠道不变。 外部董事受任职企业委派参加会议或开展工作,享受任职单位同职级负责人差旅费标准。按照谁委派工作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由委派单位负责报销。 除上述报酬和待遇外,任职企业不再向外部董事年支付其他报酬。 二、国有产权代表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报酬和用工管理,暂时参照《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用工薪酬管理办法(试行)》(鲁国资纷分配〔2006〕5号)执行。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业绩考核办法未出台前,由省投资控股公司负责对其业绩考核,按照财务总监年度平均薪酬核定年度报酬。 省管企业负责人兼任国有产权代表,原任职企业薪酬不变,不领取本规定报酬。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职位消费标准,按照每年5万元支付给个人。 专职国有产权代表的报酬、待遇、用工等,由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负责支付并管理。 国有产权代表受任职企业委派参加会议或开展工作,享受任职单位同职级负责人差旅费标准。按照谁委派工作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由委派单位负责报销。 国有产权代表不在任职企业直接领取收入。国有产权代表在任职企业应该享受的薪酬、福利和待遇,由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商该企业确定,足额划转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公司。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二章任职回避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 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第三章公务回避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外部董事评价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董事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董事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委派的外部董事的履职评价。 第三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以履行岗位职责为基础,坚持客观公正、全面评价、科学量化、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由省国资委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包括履职出勤情况、决策意见质量、专项职责成效、个人经验贡献和监事会评价5部分。 评价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履职出勤情况占10分、决策意见质量占60分、专项职责成效占20分、监事会评价占10分,个人经验贡献按加分项设置。 第六条履职出勤情况包括履职时间、出席会议情况两项指标,各占5分。 履职时间:履职满30个工作日得5分,不满15个工作日不得分,29-16个工作日之间的按比例计分。 出席会议情况:出席全部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分别得3分、2分,不满1/2的不得分,1/2以上的按比例计分。 第七条决策意见质量包括发言质量和表决质量两项指标,各占30分。

发言质量:根据董事会会议记录(含会议前沟通记录)打分,主要评价外部董事能否针对议题提出有价值、有说服力的观点。 表决质量:根据董事会会议记录打分,主要看对存在问题决策事项的表决意见。存在问题决策事项,是指省国资委未予批准或核准的决策事项、超越职权范围的决策事项、已经形成投资损失的决策事项。 第八条专项职责成效根据专门委员会提交董事会的议案质量打分。 各专门委员会评价结果分别按100%、80%比例分别计入该专门委员会召集人和其他外部董事个人得分。根据个人在各专门委员会实际得分总和,占在各专门委员会任职情况应得最高分值的比例折算该项目的分值。 第九条鼓励外部董事个人向董事会提交议案。议案被董事会采纳的每项加2分,每年度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第十条监事会评价由监事会主席组织监事会成员对外部董事进行评议打分。 第三章评价方式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成立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委员会,组织领导外部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由省国资委负责同志、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外部董事履职评价采取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同时担任两户以上省管企业外部董事的,分别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年度评价于次年第1季度进行。每年1月底前,董事会向省国资委报送上年度外部董事履职评价的相关材料,作为外部董事年度评价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纪要; (二)专门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材料、工作报告; (三)外部董事履职记录。包括外部董事履职出勤情况,个人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的情况;

分级授权管理办法

分级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分级授权管理”,是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董事长和经营班子的授权等分级授权管理。旨在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条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董事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发挥职工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保障职工民主权利,促进企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是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第四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职工董事在履行董事职责时,应该履行由本办法规定的特别职责。 第二章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 第五条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同时,还应履行关注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特别职责。第六条公司章程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当对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作出具体规定。职工董事特别职责涉及的事项一般可以分为董事会决议事项和向董事会通报事项两类。(一)决议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二)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第七条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的基本方法:(一)职工董事就履行特别职责的相关事宜听取职代会、工会等方面的意见。开展各种形式的调查研究活动,直接听取职工意见和建议。(二)职工董事就职工利益诉求方面的情况与董事会其他成员保持经常性沟通和交流,并可通过会议等形式,听取外部董事的意见和建议。(三)职工董事可参与决议事项的议案拟定,将征集的职工有关意见或合理诉求在议案形成过程中得以体现,或在董事会会议决议过程中反映、说明或提出建议意见。(四)在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决议程序中,职工董事可提供该决议事项需要特别说明的调查材料或资料,并就该事项的决议发表意见。(五)董事会会议可听取职工董事关于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建议、职工相关利益诉求和倾向性问题等方面的通报性事项专题报告。第八条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应承担相应义务:(一)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对公司职工负有忠实代表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义务。(二)积极参加有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三)全面准确地反映职工诉求和意愿,在反映诉求、发表专项意见和参与董事会决策中,应充分考虑出资人、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自觉接受出资人和职工的监督和评价。(五)职工董事独立在董事会上表决,个人负责。(六)依法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三章职工董事履职的工作条件 第九条企业党组织、公司经理层、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等应支持职工董事履行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信息沟通机制,为职工董事履职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十条企业党组织应支持职工董事全面履行董事职责。(一)确定工会负责人人选,应考虑兼备职工董事的资格和能力,如该人选具备董事履职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应推荐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

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组织组织授权授权授权管理制度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运作,提高效率、控制风险、降低成本、改善客户服务,特制定本授权管理办法。 本办法包括从组织层面明确各层级的常规授权,以利于职责、任务的顺利完成,提高组织的运营效率及效能。同时规定临时性授权的原则及方法,指导各级主管的临时性授权,以促使组织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 二、定义及类别 (一)定义 授权指将某项权力从公司或某个层级(岗位)授予某个层级(岗位)使用以完成某项任务的过程。 1、任务是指管理者所要求员工去完成的具体事项,如年度工作任务、日常监控任务等。 2、权力是指员工完成工作所需要的财力、人力及其他资源的自主支配权,如决策权、财务使用权、人员调配权、信息知情权、质量否决权等,按权力所指向的对象类别分为财务权、人事权及业务权。 (二)授权的种类 1、授权从整体上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 常规授权 常规授权也称组织授权,指根据流程运作及职责分解而固定授予的权力。 临时授权 临时授权也称个人授权,指根据属下能力变化而临时授予完成某项任务的权力。权力一般由组织的高层级向低层级授予,但亦存在平级委托任务并相应授予权力的情况。 2、授权按权力的性质和尺度可分为决策权、信息知情权和执行权。 1)决策权决策权 决策权指对某项事项进行提议、审核、决策的权力; 2)信息知情权信息知情权 信息知情权指决策前及决策后信息知晓的权力; 3)执行权执行权 执行权指具体执行某项事务或决策的权力,前者即是职位职责所约定的分工,后者是指在职位分工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决策明确的执行主体所有的权力。 3、决策权按决策程度分提议权、审核权、会签权、批准权: 1)提议权提议权 提议权包括申请权,指对某一事项或工作制订、编制、申请或提议的权力。 2)审核权审核权 审核权包括复核权。审核权指对申请/提议事项按公司规定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合理、可行的权力。复核权指对已审核通过的事项进行复核的权力。审核和复核的结果有三种,第一种是通过并呈报上级批准,第二种是予以否决,与提议者沟通如何进行修订或改进,第三种是提出意见,由拥有批准权的人最终决策。审核和复核者根据事项的性质进行判断,决定作出哪一种审核结果。 3)会签权会签权 会签权指对申请/提议事项是否合理、可行提出本人意见的权力。会签权与审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xxxx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试行) (xxxx年xx月xx日经公司第x届董事会第x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索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授权管理及原则 (1) 第三章行使职权范围 (2) 第四章附则 (4)

xxxx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控制度和提高公司经营决策效率,建立良好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xxxx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xx园区党政办公室xx年x月xx日印发“xxxx发〔xxxx〕xx号《xx党政办公室关于规范xxxx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授权管理及原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权管理是指: 1、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2、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授权。 3、园区对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授权。 第四条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出资人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五条董事会严格按照出资人授权行使相应职权,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严格按照董事会授权行使相应职权。

第三章行使职权范围 第六条按园区“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日常经营经费 总经理、董事长(子公司为执行董事)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及审批流程批准执行总公司及其子公司人民币(下同)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下同)的日常运行维护经费,无需监事会主席审核。 2、对外投资 xxxx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投资都必须由xxxx公司董事会集体决策。项目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xxxx公司自行组织实施,监事会参与监督;投资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园区国资部门及园区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必须在事前书面报经园区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或按程序报经园区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3、款项拨付 xxxx公司及其子公司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元至50万元以下的由xxxx公司监事会主席审核,董事长、总经理及相关人员按相关权限审签;单笔支出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的必须经xxxx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审签;单笔支出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经董事会集体研究,并报园区财政局及园区分管领导审签。公开招投

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宜宾市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选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优秀的国有股权董事队伍,充分发挥国有股权董事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的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意见》(川办发〔2016〕19号)和《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意见》(宜府函〔2016〕190号)要求,现就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选聘管理事宜,提出如下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新兴产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或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新兴产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出资企业依法委派或推荐的非本企业内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包括兼任高管的国有股权代表和上市公司依法聘请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选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遴选、择优录用原则; (二)依法管理、权责对等原则; (三)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 (四)目标考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根据市国资委委派或推荐到出资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代表出资人或国有股东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向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专职外部董事任职基本条件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除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品质,勤勉尽责,遵纪守法,能够忠实代表出资人利益。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和行业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经济工作经验,有法律、财务、金融、生产经营、战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及以上职称,特殊专业人才可放宽至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职称。 (六)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其中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和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转岗为专职外部董事的,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续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担任专职外部董事,不得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 (九)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转任专职外部董事的,还不得有以下情形。 1.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2.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所在企业经营不善负有主要责任的。 3.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4.其他不宜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情形。 专职外部董事任职具体条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商企业董事会后,针对企业经营规模、业务特点、发展需要,按具体岗位履职要求设置。 第三章专职外部董事的遴选方式及程序 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主要采取现职转岗、公开招聘、交流任职等三种方式进行遴选。 第八条现职转岗是指从现职市属国有企业(不含二级及以下企业)负责人和曾担任过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但尚未退休的人员中选聘一批经验丰富的人员转任外部董事。具体程序为:

专职外部董事制度

专职外部董事制度 为加强省属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董事会运作,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广东省国资委建立了国有独资公司专职外部董事制度。参加专职外部董事工作已有一段时间,结合工作进行学习与思考,以利于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专职外部董事的概念与特性 专职外部董事的概念,来源于独立董事.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我国证监会发文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9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专职外部董事制度从此步入规范化。广东省国资委2016年11月,修订《广东省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启动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工作;2017年4月底,11名专职外部董事正式履职18家省属企业,标志着广东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制度基本确立并正常运转。 按照《办法》,“外部董事是指由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的、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若干家公司担任外部董事职务(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之外,不再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公司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之外,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专职外部董事的四大特性:

1.政治性:专职外部董事要“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及时、如实地向省国资委报告任职公司‘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依法维护出资人的知情权;就发现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随时向国资委报告”。专职外部董事在身份与职责方面,都要体现政治性、国有性,代表和维护国有权益. 2.独立性:《办法》规定外部董事“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外部董事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依法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据此,专职外部董事在身份与职责方面,都要体现独立性,独立于任职公司,独立发表意见和参加决策。 3.专业性:《办法》规定外部董事“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控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据此,专职外部董事在能力方面,要体现专业性,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4.专职性:《办法》规定专职外部董事“除在若干家公司担任外部董事职务(或兼任本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之外,不再担任其他职务的人员”。据此,专职外部董事只能从事任职公司的董事工作。 二、专职外部董事的主要工作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范本

【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范本 授权委托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公司的大量经济活动都是通过授权委托的 形式完成的。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合法的代表,有权对外从事全部的公 司行为,并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而其他员工都是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进行相应的工作。 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表明经办人的身份和权限主要就是看其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审查其是否有权代表公司为相应的经济行为。对于公司管理来说,授权委托是一项法律活动,直接关系 到公司的经济效果,因此,要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授权委托的有关问题,以维护公司的 合法权益。 ____ 公司合同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年月日发布()法合委字第号 1.对外签订合同,需要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的,适用本办法。 2.授权委托由法律顾问室归口管理。凡是程序性的授权,由法律顾问室决定;属于签订合同等实体性授权,由法律顾问室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此条可以细化到具体事务) 3.授权委托办理程序: 3.1经办人向法律顾问室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授权内容、授权期限、用途等(附件一)。 3.2法律顾问室根据经办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办理授权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要求经办人补充。 (可以增加对被委托人的资格审查的内容) 4.授权委托书应当编号登记,委托书由存根、正本两部分组成。存根留法律顾问室备查, 正本交被委托人作为代理人的法律依据(附件二)。 5.被委托人在办理完委托事项后,应向法律顾问室提出工作报告。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 括授权事项、办理情况、委托书是否收回或者交给对方等。该工作报告应附在授权委托书的 存根上备查。

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A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二〇一三年八月 19 / 1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授权管理机构与职责............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三章授权的形成............................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四章授权的形式............................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五章授权的变更与维护................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六章授权责任追究机制................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七章授权监督检查........................ 错误!未指定书签。第八章附则........................................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 19 / 2 为确保A省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第一条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加强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自我约束和风险防范,建立合理的授权机制,提高决策效率,确立集团公司的决策权、知情权、调控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授权,指集团公司授权机构(或岗位)第二条在法定经营范围内向受权机构(或岗位)授予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包括集团公司对下属二级成员单位有关财务、资金、人事、资产、业务等管理活动权限的规定,以及集团公司各管理层级之间的逐级授权。 第三条授权与赋予责任、受权与承担责任相统一。自受权之日起,受权者必须履行以下义务和承担以下责任: (一)在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严禁越权; (二)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三)越权行为,必须追究相关责任; (四)对受权权限内事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公司的授权管理应遵行如下原则: (一)逐级授权原则。上级授权机构(或岗位)对下级机构(或岗位)授权,下级机构(或岗位)根据需要可再进行转授权,转授权机构(或岗位)向原授权机构(或岗位)负责和承担全部责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_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合理制定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监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监事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以更好的促进公司健康、稳定且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薪酬管理制度所指董事、监事指本制度执行期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除外)的全部成员。其中,董事由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构成;监事由内部监事和外部监事构成。 (一)内部董事是指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 (三)内部监事是指与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 (四)外部监事是指不在公司任职的监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内部董事 1.公司内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奖金构成。基本薪酬按其在公司的工作岗位按月发放;绩效奖金结合其所担任职务的工作性质、经营指标、绩效考核情况及利润目标达成情况评定后在次年发放。

2.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公司内部董事不再另外领取董事津贴。 (二)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只领取外部董事津贴。外部董事津贴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公司与外部董事另行具体约定。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成员薪酬 (一)内部监事 公司内部监事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按其工作岗位领取岗位薪酬,不在公司领取监事津贴。 (二)外部监事 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只领取外部监事津贴。外部监事津贴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由公司与外部监事另行具体约定。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4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同时,为深入贯彻落实《管理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联合下发了《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1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列入中共中央管理和中央企业工委管理的职务名称表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亲属是指: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 2第二章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有第三条所列亲属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的;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的;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境内外,

下同)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的; (四)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任职回避的。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领导班子、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回避建议; (二)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和做出决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调整工作岗位。 第六条回避双方职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回避;职务相同的,由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七条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并及时申请回避。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情况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当事人应当及时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任职回避的,企业领导班子主管部门应在半年内予以调整。 3第三章编辑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不准与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个人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因专利、特许经营等原因具有经营项目的独占性,企业必须与其发生经济往来的,其经营的项目及项目所涉及的重要指标应当列为厂务公开的一项内容。 第三条所列企业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以外的亲属和其他来往密切的亲属,本人或代表其所在单位与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进行业务往来时,企业领导人员应申请公务回避。企业领导人员无法回避时,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

公司授权管理办法

公司授权管理办法 (试行版) 为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强化公司对各部门的统一管理,达到集中决策与适当分权的合理平衡,以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及经营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发展战略,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授权,是指由公司董事长向各组织机构授权,组织机构负责人代表其部门接受授权,各组织机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 二、各部门行使授权权限时,必须接受公司的统一领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办法。 三、授权的范围、类别和形式: 1、基本授权是指对各部门基本业务、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的授权,经基本授权产生被授权部门的基本权限。由公司董事长签发授权,被授权人为各部门负责人。基本授权的期限为任职聘期为限。 2、特别授权是指对超出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定事项或某项特殊业务的临时性授权。由公司董事长签发授权,被授权人为各部门负责人。特别授权的期限在特别授权书中注明。 3、公司董事长可根据经营需要向各部门进行基本授权,除非对该部门的授权管理规定有特殊规定,接受公司基本授权的部门不得再向其所辖机构或个人转授权。 四、基本授权的制订、管理和变更程序: (一)公司基本授权的范围包括:人事授权、财务授权和业务授权,分别产生被授权部门的人事权限、财务权限和业务权限。 1、人事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即岗位职责):(1)、人事任免(推荐);(2)、人员考评、奖惩;(3)、组织架构及定岗定编;(4)、员工绩效奖励分配;(5)、支出费用审核。 2、财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即岗位职责):(1)、预算编制及调整;(2)、预算外支出的审批;(3)、投融资业务;(4)、合同付款计划的制订及审批;(5)、财务管理办法的制订。 3、业务授权的具体内容包括:(1)、主要经营业务相关经营决策的制订;(2)、对外合同的签订。 基本授权须经公司班子会议通过,公司对各部门的基本授权应与公司各部门的定岗定编相一致。 (二)当被授权部门发生下列情况时,公司可变更对该部门的基本授权: 1、部门与授权有关的工作岗位设置发生变更; 2、被授权人发生重大越权行为; 3、因被授权人未能正确履行授权程序造成重大经营风险; 4、其他需要变更的情况。 (三)基本授权的变更程序是: 由公司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对授权的变更方案,重大变更方案经公司领导班子会议讨论,一般变更方案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变更方案批准后由公司综合部和根据此制作出通知书,经公司董事长签字后加盖公章,将授权变更通知书复印本下发被授权部门。原件作为原授权管理规定的附属文件,与原授权管理规定具有同等效力,随原授权管理规定的终止而终止。 六、特别授权的制订、管理和变更程序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执行董事可以向各部门签发特别授权:

东安动力: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就职责内一定事项的决策权授予总经理等被授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董事会授权事项是指:投资项目、融资、担保、对外捐赠、大额度资金运作、资产处置、财务管理及资金支付、组织机构、人事工作、规章制度制订及修订、战略规划、经营计划、年度报告等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经理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授权权限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 (一)投资项目 1、拟订公司年度投资预算计划、长期股权投资及年度计划外投资(不含小型技措),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2、批准单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年度计划内固定资

产投资。 (二)融资 拟订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注册各类债券发行额度、债券外的其他融资及银行授信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联担保 拟订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对外捐赠 批准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 (五)资产处置 1、批准处置原值在5000万元以下的闲置固定资产处置。 2、批准单项租金在300万元以下的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大额度资金支付 批准大额度资金支付。 (七)财务管理 拟订公司年度全面预算及调整方案、公司年度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组织机构 拟订公司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党委方面除外),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九)人事工作 1、决定公司薪酬、福利政策及调整,年度奖金兑现方

外部董事管理办法(0418)

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规范控股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控股子公司。 (三)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公司依法聘用、由非本公司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二、选聘外部董事人员定位及编制 公司聘请的各控股子公司外部董事,同时作为公司专家智囊团成员,除行使董事相关职责外,还承担着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协助完成上层公关以及项目申报等专家工作职能,其外部董事职能由董事办负责对接,专家职能由总裁办负责对接。 (一)定位原则 控股子公司外部董事按专家智囊团成员身份分属于政策专家、技术专家、战略管理专家和经营管理专家范畴,根据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就近安排。 (二)专家定位及编制 1、政策专家:定位于政府部门退休人员,与各部委联系密切的行业研究院所专家协会(学会)领导,编制为2-3人。 2、技术专家:定位于新能源领域研究院、设计院或高校院所相关专家,编制2-3人。 3、战略管理专家:定位于从事新能源行业的,或有该行业背景的高层战略投资和战略管理人员,编制1-2人。 4、经营管理专家:定位于同行业或上下游行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编制2-3人。 三、任职条件 (一)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股东产权代表意识,能够忠实地维护股东财产的合法权益; 2、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信勤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依法履职; 3、在企业战略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关的高端资源或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某一方面专长; 4、具有较强的高端资源协调能力,政策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5、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 6、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7、《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四、选聘 (一)外部董事由公司董事办提出用人需求,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选聘,在综合考虑董事职能和专家职能的基础上,采取直接选聘或公开招聘的方式。 (二)外部董事实行任期制,每个任期不超过3年。任期内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任期结束后,经

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XXXX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数字优搜(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搜)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优搜的经营管理,健全内控和自我约束机制,增强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遵循“统一管理、区别授权、权责明确、严格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法人体制下的授权管理体制。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法定经营范围内,授予经营管理层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权限。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授权人,系指向经营管理层授予经营管理权限的机构;受权人系指接受经营管理权限的经营管理层。 第五条授权人负责人和受权人负责人作为签署授权书的直接责任人。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作为授权人之代表人,代表董事会签署授权书。CEO作为经营管理层的代表人接受授权,并代表经营管理层签署承诺书,保证严格忠于职守。 第六条董事会根据受权人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主要人员素质和业绩、风险控制能力、投资环境等条件和变化,实施区别授权和动态管理。 第七条经营管理层应在授权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严禁越权或未经授权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授权的分类、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授权分为基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基本授权是指对法定经营范围内的常规性经营管理所授予的权限。特别授权是指对超过基本授权范围的某一特

定事项或特殊业务、创新业务等所授予的临时权限。 第九条授权范围 (一)基本授权包括: 1、日常业务管理权限; 2、资产控制和损失管理权限; 3、资金使用和借贷管理权限; 4、内部财务管理权限; 5、法律事务管理权限; 6、行内人事安排管理权限; 7、其他经营管理权限。 具体授权幅度参见《分权手册》 (二)特别授权包括: 1、超出基本授权范围外的某一特定的、非常规性事项; 2、创新业务和特殊业务; 3、诉讼、仲裁代理事项; 4、其他需进行特别授权的事项。 第十条基本授权原则上一年一办、期限为一年。特别授权为一事一办,期限应根据授权事项办理的时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基本授权、特别授权分为直接授权、转授权和再转授权三个层次:直接授权,系指董事会对CEO的直接授权。 转授权,系指CEO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对分管公司领导、辖属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授权。 再转授权,系指辖区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在转授权范围内对所辖机构和岗位再转授予的权限。 未经上级授权机构(人)书面授权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

2021年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2021年董事会授权管 理办法 2021年2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授权权限 (3)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 (4) (一)组织机构职责调整 (4) (二)投资项目 (4) (三)融资 (4) (四)担保、抵押 (5) (五)资产处置 (5) (六)财务管理及资金支付 (5) (七)风险事件 (6) (八)对外捐赠 (6) (九)关联交易 (6)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 (7) (一)投资项目 (7) (二)融资 (7) (三)担保、抵押 (7) (四)资产处置 (7) (五)财务管理及资金支付 (8) (六)风险事件 (8) (七)其他管理事项 (8) 第三章授权管理 (9) 第四章被授权人责任 (10) 第五章附则 (10) 附件:董事会职权及其主要授权事项清单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保障股东、公司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就职责内一定事项的决策权授予董事会特种装备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等被授权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董事会授权事项是指:干部及人事工作、规章制度制订及修订、组织机构设置及调整、改革改制、战略规划及计划、特种装备业务、投资项目、融资、担保及抵押、资产处置、财务管理及资金支付、风险事件、对外捐赠、关联交易等经营管理事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特种装备委员会、董事长、总经理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授权权限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特种装备委员会可就其职责内事项行使决策权。具体授权内容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武器装备发展的方针政策、战略规划及任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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