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董事会管理】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 .doc

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毕业设计任务书西南交通大学力学与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的毕业设计题目可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策划、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施工组织设计、竣工决算及房地产估价等方面,一般分为两大类,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
一、毕业设计任务书设计题目及设计内容(一)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题目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是指在项目决策前,通过对与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经济等各方面条件和情况调查。
研究、分析,对各种可能的建设方案进行比较论证,并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和评价的一种科学分析方法;主要评价项目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经济上的盈利性和合理性,建设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将为投资者的最终决策提供直接依据。
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后,需要编写出反映其全部工作成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由于建设项目及其所处环境的不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会有所差异。
对于一般工业建设项目而言,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l)总论包括项目提出的背景和项目概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依据。
项目建设条件、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2)市场预观包括市场现状调查、产品供需预测、产品价格预测、市场竞争力分析、巾场风险分析等。
(3)资源条件评价对资源开发项目而言,需要分析资源可利用量、资源品质情况、资产赋存条件及资源开发价值等。
(4)建设规模与产品方案包括建设规模方案比选及推荐理由、产品方案构成及产品方案比选等。
(5)场址选择包括场址所在位置现状及建设条件描述、场址条件比选。
(6)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包括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工艺技术来源,主要设备选型及来源、推荐方案的主要设备清单;主要建、构筑物的建筑特征、结构及面积方案,建筑安装工程量及“三材”用量估算,技术改造项目原有建、构筑物利用情况等。
(7)主要原材料、燃料供应包括主要原材料和辅助材料的品种、质量、年需要量、来源与运输方式,燃料的品种。
上海国有企业试点外部董事制度的动因探析

上海国有企业试点外部董事制度的动因探析上海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制度试点的正式开展,是上海推进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有助于实现企业的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实现董事会集体决策;实现董事会更好地代表出资人利益,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
标签: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制度;动因1引言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国有企业需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要加强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
2009年5月21日下午,上海市国资委举行企业集团外部董事聘任仪式,向市国资委系统首批6家试点企业18名外部董事颁发了聘书。
聘任仪式标志着上海国企改革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建设中迈出了非常坚实的一步。
上海国企外部董事制度试点的正式开展,是上海推进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试点的目的是通过建立以外部董事为主的董事会。
确立董事会的独立性。
实现决策机制由一把手负责制向分权制衡转变;实现决策主体由少数人向集体转变;实现决策方式由传统经验型向科学民主型转变。
2上海国有企业试点外部董事制度的背景上世纪90年代初起,我国国有企业开始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制,引入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本世纪初,现代企业普遍在上市公司设立了独立董事,而这种“独立董事”在中央企业董事会试点的时候被称为外部董事。
外部董事实际上包括了独立董事,就是说独立董事是一种外部董事,但是他还要独立于股东。
由于中央企业董事会结构只搞了一种公司形式,国有独资,也就是只有国家这一个股东,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
既然只有一个股东,因此就没有必要强调他是独立的,所以就用外部董事的称谓。
外部董事是与内部董事相对应的一种称谓,通常是指仅在公司担任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不担任其他职务,且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直接和间接的商业利益关系,不妨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成员。
外部董事由于多具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且不在执行层兼职,因此有助于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制衡,有助于董事会作出客观独立的判断。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履职指引2023年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履职指引2023年一、前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体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为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外部董事的履职尤为关键。
为了更好地规范外部董事的履职行为,提高国有企业的治理水平,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履职指引》。
二、外部董事的基本职责1.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建言献策,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和审议;2.监督企业经营活动,提出改进建议,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3.履行诚信、勤勉、谨慎、忠实的法定职责,独立行使职权,维护股东权益;4.在董事会议上提出议案、发表意见,对董事会工作进行评价。
三、外部董事的基本素质和条件1.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热爱国有企业,忠于职守;2.具有深厚的行业知识和丰富的管理经验,能够独立思考和独立决策;3.具备独立思考和审慎决策的能力,不受外部压力和利益影响;4.无违法犯罪记录,无与国有企业利益冲突的行为。
四、外部董事的工作方式和方法1.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2.要站在国有企业整体利益的角度思考问题,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对待各种利益相关方;3.深入了解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4.始终保持独立意见,坚持原则,维护国有企业的长远利益。
五、外部董事的履职报酬和保障1.外部董事应有适当的报酬,但不能过高,避免形成利益冲突;2.国有企业应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确保外部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3.外部董事应履行职责并获得公平的报酬,保障其工作积极性和积极性。
六、外部董事的评价和考核1.定期对外部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2.评价要客观公正,依据外部董事实际履职情况和工作业绩;3.评价结果将作为外部董事续聘和报酬调整的重要依据。
七、外部董事的责任和义务1.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维护国有企业的长远利益;2.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谋取私利;3.在董事会议上积极参与决策,为公司发展出谋划策,为国有企业建言献策。
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

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化企业制度建设,加强市属企业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能的市属企业外部董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部董事,是指出资人依法聘任或者推荐派出、由所任职企业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且在所任职企业不担任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四条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坚持依法依规依章管理原则;(S)坚持事业为上、以事择人原则;(四)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业内认可原则;(五)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五条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自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个人品行良好,坚持原则、担当尽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
(S)具有战略思维、法治理念、市场意识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决策判断能力,熟悉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拥有企业战略规划、产业创新发展、财务会计、资本运作、风险管控、法律等方面专长。
(四)具有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履职业绩突出;或者在相关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职业声誉。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六)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原则上要能干满一届。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外部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判处刑罚处罚的;(三)曾被发现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或对相关行为负有责任的;(四)曾担任破产清算企业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企业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按照有关职位禁入规定、失信联合惩戒规定不得担任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不适宜担任董事的其他情形。
进一步发挥外部董事的优势和作用

40在这个过程中,首长负责制、民主集中制、独立票决制等决策机制的长处得到有机结合,有利于企业决策的专业化和企业运营的市场化,而这两条恰恰是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非常重要的两个因素。
反之,企业的发展则面临层层阻碍。
二、有利于强化决策的内部制衡外部董事由上级党组织派出,代表出资人进入企业,组织关系和经济利益独立于企业,不是企业的内部人,不受任职企业各种关系羁绊,并需个人对参与作出的决策独自承担责任,决策不易产生“内部人决策冲动”。
实践证明,通过外部董事占多数与一人一票表决相结合,能更好地在董事会内部形成决策制衡机制,有效减少决策失误的发生。
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董事会建设,是国企改革三年行动的重点任务,同时也是清晰划分权责,真正实现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其中起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外部董事占多数。
三、有利于优化董事会结构中央企业的决策事项非常复杂,仅靠董事个人的知识经验还远远不能满足决策需要。
为此,央企的外部董事通常在五个人以上。
其中,通常结构是:◆外部董事牵头人具有任职央企主要领导人经历◆曾任职中央企业总会计师的一人◆熟悉企业所在行业发展情况的一人◆熟悉政策法律的一人◆熟悉国资监管的一人五位外部董事既形成一个集体,又分别进入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过调研、讨论、交流、沟通,相互学习借鉴,实现扬长避短,从而提升整体和个人的决策能力与水平,促进企业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四、有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产权清晰方面,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其股东是全国人民。
国资监管机构是国有企业出资人代表。
外部董事代表出资人进入企业参与企业治理,使产权约束功能落到了实处,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企经营更好为人民服务。
在权责明确方面,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及其五个专门委员会,与党委(党组)和经营层建立起了权责法定的治理关系,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经理层抓经营、保落实、强管理,有力加强和完善了企业治理。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履职指引2023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履职指引2023》文章在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管国企”)的治理结构中,外部董事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作为独立的监管者和决策者,对于市管国企的经营和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履职指引2023》,以明确外部董事的责权利,并提升他们在市管国企中的监督和决策作用。
本指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外部董事的履职行为,加强对市管国企的监督,提升市管国企的治理水平,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指引明确了外部董事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审议重大经营活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这些职责的明确化有助于外部董事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切实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市管国企的合法合规经营。
指引强调了外部董事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外部董事作为独立监管者,应当保持独立思考和客观公正,不受利益集团干扰,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这一点对于避免利益冲突,保障市管国企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指引还对外部董事的任职资格和遴选程序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专业背景、从业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提升外部董事的整体素质,也能够保障市管国企的长期利益。
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外部董事需要充分了解市管国企的经营状况、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努力提升自身专业素养,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为市管国企的长远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外部董事还应当关注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积极推动市管国企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发展。
作为一个从业多年的企业管理专家,我对《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履职指引2023》充满信心。
这一指引的出台不仅有助于规范市管国企的治理结构,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也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外部董事加入国企,为国企改革注入新鲜血液和活力。
《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履职指引2023》的颁布,标志着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12•【字号】沪国资委统[2009]71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71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馈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联系人:张培艺电话:23115965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通过应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对企业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企业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与出资人的关系)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本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企业外部董事工作制度

企业外部董事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水平,规范公司运作,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独立行使董事职权,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专业意见的非全日制工作董事。
第三条外部董事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丰富的管理经验、专业的业务知识,并具备独立判断能力和公正客观的态度。
第四条外部董事的工作目标是为公司提供独立的监督和建议,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二、外部董事的选聘与解聘第五条外部董事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公司业务需要,综合考虑候选人的专业背景、经验能力、独立性等因素。
第六条外部董事的解聘应当有正当理由,并经董事会决议。
第七条外部董事的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外部董事的薪酬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报请股东大会批准。
薪酬方案应当体现外部董事的工作性质、责任、贡献和市场行情。
三、外部董事的职权与义务第九条外部董事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董事会会议、查阅公司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条外部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董事职责,对公司经营决策、风险控制、财务报告等方面提供专业判断和建议。
第十一条外部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公司内部管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对公司事务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处理。
第十二条外部董事应当遵守公司保密制度,对公司商业秘密和内幕信息保密。
四、外部董事的工作程序第十三条外部董事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参加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议题提前准备,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外部董事可以根据需要,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调查和了解,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五条外部董事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报告,对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方面提出评价和建议。
第十六条外部董事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反映其在任期内的工作情况、对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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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管理】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
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三)权利和责任统一、激励和约束且重原则;(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第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
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且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方案工作制度。
专职外部董事每半年向国资委方案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方案。
第三章任职条件第十条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10年之上企业运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取得良好工作业绩;(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六)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之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选拔和聘用第十一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拔是指通过组织推荐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国资委任命或聘任为专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的聘用是指根据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结构需求,从专职外部董事中选择合适人员,由国资委聘用为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
第十二条组织推荐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沟通酝酿人选;(二)确定考察对象;(三)和考察对象就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四)组织考察;(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六)提出建议人选;(七)提交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八)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三条聘用专职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对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进行结构分析,提出专职外部董事需求;(二)按照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需求,考虑专职外部董事的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出建议人选;(三)提交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四)办理聘用手续(推荐到股份公司担任董事的,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任职实行任期制,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五章评价和薪酬第十五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相结合,按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
第十七条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评价薪酬、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
第十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薪酬每三年(和中央企业负责人运营业绩考核任期相同)核定一次。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第十九条专职外部董事评价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国资委支付。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机构每年根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拟订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后兑现。
第六章退出第二十二条专职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二)年度评价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俩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三)履职过程中对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四)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六)交流担任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的;(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二十三条专职外部董事提出辞职的,按程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
未批准前,专职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沪委组[2009]发字23号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公司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管范围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聘用、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外部董事分为专职外部董事和兼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市管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不再就职于其他单位的人员。
兼职外部董事是指除在市管企业担任外部董事职务以外,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的人员。
第五条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和约束相结合;(三)依法履职,规范管理。
第六条外部董事和任职公司之间不得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董事职责的关系。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七条担任外部董事的基本条件:(一)遵规守法,诚信勤勉,有良好的职业信誉;(二)熟悉企业运营管理,了解任职公司主营业务,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四)具有10年之上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营、重组兼且、财务审计、公司治理、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的工作经验,或具有和履行外部董事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金融等某一方面的专长,且履行职责记录良好。
(五)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之上学历或相关专业的高级之上职称;(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履行职责;(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担任兼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工作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应出具同意其兼任外部董事的有效文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2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拟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之上职务的人员;(二)2年内曾和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三)持有拟任职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四)在和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选聘第十条选聘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一)岗位描述。
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拟聘外部董事的企业实际情况,提出选聘名额和人选条件;(二)人选遴选。
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市管国有企业董事、监事专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合格的人选中遴选拟任人选;(三)情况沟通。
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外部董事拟任职公司、外部董事拟任人选,就外部董事相关工作以及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四)考察了解。
根据外部董事拟任人选的实际,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其现任职单位(或原单位)或上一级主管单位了解情况;(五)讨论决定。
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外部董事拟任人选;(六)任前公示。
外部董事任职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任前公示时,外部董事人选应就本人和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任职公司进行承诺;(七)依法聘用。
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外部董事人选颁发聘书,且明确任期;(八)委派或推荐。
由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向任职公司发文委派或推荐外部董事。
第十一条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其本人人事关系可在原工作单位保留,或由本人自行委托社会人才机构代管,或经批准转入上海市市管企业专职董事监事管理中心。
第四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外部董事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决议和规定;(二)依法参加任职公司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且为此承担受托责任;(三)《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外部董事享有以下权利:(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二)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但须经1/3之上董事同意;(三)2名(含)之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四)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任职公司应予配合;(五)在履行职务时的办公、出差等有关费用,由任职公司承担;(六)有权获取履行外部董事职责所应得的工作报酬;(七)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任职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市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方案;(八)《公司法》和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