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完善

。 唐 金 明 张 万 庆
随着人 民代表 大会 制
.
要 有责 任 感 。 选 民把
重 构 的 设 想
完 善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制 度 , 可 以 从 划 分类型开 始 , 行 分解 重构 。 进
特 的诉 讼 当事人 制 度 。该 制 度 很 大程度 上 实 现 了司 法 资源 节 约和
诉 讼 纠 纷 一 次 解 决 、 避 免 矛 盾 判
将 利 害 关 系 理 解 为 因 果 关 系 ,容 易造成 无独 立请 求权 第 三
人范 围 的扩 大 :
决 的制 度 设计 目的 。但 因法律 对 该 制度 存 在 一些 不 明确 、不完 善
其 一 ,在注 重 建 立 民 事责 任
判” 的命运 。无 独立 请 求权第 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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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 苑
提 起上 诉 ,实 际上是 维 护 自身权 益 的第 一 次 诉讼 , 却是按 照第二 审程 序进 行 的 , 判结 果 审 具 有终局 性 , 这违背 了两审终 审 的原则 。 其 三 ,关于 无独 立请 求权 第 三人 的诉 讼 地 位 ,过去 只是 规定 其 有 当事人 的诉 讼权 利 和 义务 , 并在具 体权 利上 有一 些 限制。由于 立 法 规定 的模糊 ,造 成 理论 界对 其 诉讼 地位 的
根 据 民 事 诉 讼 理 论 , 无 独 立
来 的不利 法律 后果 。
其二 ,本诉 被 告 为 了 摆脱 责 任 承 担 , 嫁 民事 责 任 给第 三 人 , 转 将 自己认 为 的 民事责 任 人 作 为无 独 立请 求权 第三 人 。
定 。在 司 法 实践 中 , “ 对 法律 上 的
【经典案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案情 2008年12月30日,原告龚某送货到进贤县熊某处,熊某出具欠条一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龚某货款共计叁万捌千元整。
欠条人熊某。
法院受理此案后,向当事人熊某送达了举证通知书。
熊某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案外人进贤县某厂向本院提出此欠款为该厂所欠,自己为当然的被告,并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分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当被告败诉后,法院将直接追究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在此参加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并承担责任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实为被告,因此应当允许第三人对参加之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本案中,案外人进贤县某厂以此债务系本厂的债务为由,要求作为被告参加到本诉中来,其诉讼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是参加他人之间已开始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持所参加的一方,以维护自身利益。
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为此,应驳回案外人进贤县某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张玲邹文胜。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辩状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我特此向贵庭作出答辩,敬请审慎考虑。
下面是我的答辩理由:一、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辩解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仅作为辅助当事人出现在诉讼程序中,其诉讼地位和权益受到特定限制。
因此,在本案件中,我作为第三人的主要目的是阐述与原告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和理据,以便贵庭完整地了解争议的背景和各方面的利益。
二、对于原告的主张的反驳1.原告请求无法成立的理由根据我对案情的了解,原告主张XXX(具体主张),而我认为此主张无法成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我提出以下辩解:(这里可以对原告的主张逐一进行分析和反驳,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其不成立)2.原告所指控的相关事实错误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XXX(具体指控)与事实不符。
经过我仔细研究相关证据,我发现了以下实际情况:(这里可以详细陈述事实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来说明原告所指控的事实错误或误解)三、关于我作为第三人的相关权益作为第三人,我在本案中有权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辩护。
我希望贵庭能充分考虑我的辩解理由,确保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请求贵庭的裁决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庭作出以下裁决: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基于我在此答辩状中所提供的事实和理由,我请求贵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确立我的相关权益鉴于我作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我请求贵庭对我的权益作出明确的裁定,以维护公正和法律的适用。
五、结束语在答辩状的最后,我再次强调我的诉讼地位和权益,希望贵庭能在审理本案时公正、客观地考虑所有相关方的权益,做出公正的裁决。
谢谢贵庭的审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您的姓名)。
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马渊博【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民事诉讼中直接或间接地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从法理和司法实践上,探讨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分析了我国现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参诉方式及其弊端,提出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重构建议.【期刊名称】《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1(000)001【总页数】3页(P52-53,56)【关键词】诉讼参加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程序【作者】马渊博【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到正在进行的本诉当中,实质上是原告和被告之诉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当事人一方之诉的合并,是诉的合并,但这种合并之诉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地位的特殊性而略显特殊。
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学说:诉讼参加人说、狭义当事人说和附条件的狭义当事人说[1]。
诉讼参加人说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所以不能成为狭义当事人,是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审判实践中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参加之诉中的狭义当事人,将参加之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已经比较普通。
而主张狭义当事人说的则认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形成几个诉讼的合并,一个是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本诉,其余的则为本诉当事人一方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间形成的参加之诉。
”[3]实践表明,基于某种原因,本诉当事人一方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并不一定向对方提起参加之诉,这样,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显然在诉讼中不能成为狭义当事人。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和完善(1)

论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和完善(1)[内容提要]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
但由于没有从理论上理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立法目的这一基本法理问题,从而造成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存在着许多疏漏,有关规范还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争论不休的焦点。
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及其有关规定着手,反思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立法规定、法理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力图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提出初步的改革方案。
[关键词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立法意图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辅助参加的第三人在我国民事诉讼各类主体中,争议最大的当属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尽管法学界对这一问题讨论了多年,但迄今没有统一的意见。
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问题,世界各国立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中设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由来已久,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存在不少模糊,矛盾之处,导致理论研究上的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进而造成司法实务上的各行其是,甚至混乱不堪的状况,给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为解决审判实践中这一突出问题,一些专家学者提出了许多合理化建议,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也作了一些司法解释,但仍然未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拟从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及其有关规定着手,反思我国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力图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提出初步的改革方案。
一、我国设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意图。
欲探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相关问题,首先要研究清楚立法上创设这项制度的意图。
我国设立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理论界存在相当大的分歧。
有关其身份、诉讼地位、参诉程序等问题争议尤其激烈。
但对第三人制度的立法本意和宗旨却往往忽视。
申请书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用

申请书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一、案件概述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一起民事纠纷,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是由于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
本案已经进入了诉讼阶段,目前正在等待法院审理。
本案中,有一名申请书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他希望能够参加此次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阐述第三人为何要申请参加诉讼,以及他的申请是否应该被法院接受。
二、第三人的权益第三人是指与本案相关的、没有与法律关系的第三方,他的利益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本案中,第三人是房屋的房东,而原告是房东的租户。
第三人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违反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关于转租的条款。
因此,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一定数额的赔偿金,那么房东的权益将受到损害,他可能将失去合同所规定的收益和其他权利。
因此,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本案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参加诉讼后,他可以发表意见,提出自己的证据,并对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应用。
三、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条件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第三人对本案的诉讼有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即其与本案的权益不是直接的法律关系。
3.参加诉讼符合诉讼程序的要求。
在本案中,第三人满足上述所有条件。
他的作为房东的利益与本案的判决结果息息相关,但他没有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合同签署任何关于租赁的协议,因此,他没有独立的请求权。
四、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效果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主要效果是增加了事实和证据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它可以确保所有有利于第三人的证据都能被法院充分考虑。
此外,第三人还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提高他自己的知情度。
他可以在法庭上直接听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证词和证据,从而更好地了解本案的实际情况。
这有助于他在今后的交易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申请书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申请程序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程序如下:1.第三人首先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他的利益以及他为什么要参加诉讼。
浅谈无独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的应用

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雷桂萍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原、被告之间进行,但有时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原、被告之外的人,认为原、被告所进行的诉讼与自己的民事权益有利害关系进而自行申请或由法院追加进入原、被告之间已进行的诉讼中,这种人被称为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中,问题最多的无疑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从理论上讲都是为了使自己免受他人之间诉讼结果的不利影响。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实践安排基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有追究真正民事责任者的功能,因此就有了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的制度安排。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于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三种方式:一是本人申请参加;二是经本诉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其参加;三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传统教科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未予区分。
在这种统而不分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观念之下,学界一般只认可前两种方式,对第三种方式多持质疑和否定态度。
这是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现状。
实际上,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真正作为辅助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很少,大多数都是非自愿、被当事人请求追加为第三人或被法院依职权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作为辅助性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第三人与当事人有某种前提性的连带关系,而具有这种关系的情形并不多。
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的情形却很多,直接作为因果关系环节中一环的第三人显然比作为存在前提的第三人要多。
所以实践中,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可能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强制参加诉讼就成为较普遍的现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别划分近年学者在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诉讼参加人、诉讼第三人制度基础上,着手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分类研究,提出了新见解:其一,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和(细分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二,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在法律实践中,有一些案件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问题,其中就包括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
这类案例通常指的是,第三人在案件中并没有直接请求权,但其权益受到了直接请求权人和被请求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影响,因此需要法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和裁决。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解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的相关情况。
某市的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材料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材料的供应数量和质量标准。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数量供应材料,导致建筑公司的工程进度受到了影响,还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建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材料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在此案中,建筑公司是直接请求权人,而材料供应商是被请求权人。
然而,除了这两个当事人之外,还存在一个第三人,即建筑公司的施工队。
施工队在这起合同纠纷中并没有直接请求权,但其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受到了合同履行不当的影响,因此其权益也受到了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对施工队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裁决。
尽管施工队并没有直接请求权,但其作为第三人的权益受到了直接请求权人和被请求权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影响,因此法院有责任对其进行裁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人的权益进行评估和裁决。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可能会要求材料供应商赔偿建筑公司的损失,并在赔偿范围内考虑到施工队的利益,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的典型特征和处理方式。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法院需要充分考虑到第三人的权益,对其进行保护和裁决,以维护公平正义。
同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应该考虑到第三人的权益,避免对其造成不当的损害。
总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案例在法律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重要性,需要法院和当事人充分重视和处理。
只有在充分保护第三人的权益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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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 国 《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56 条 第 2 款 规 定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承 担 民 事责任的第三人 , 有当事人的诉 讼权 利 义 务 , 随 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出台的司法解释第 66 条又规定 , 在诉讼中 , 无独立请求 权 第 三 人 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判 决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三人有权提 出上诉 。 但该第三 人 在 一 审 中 无 权 对 案 件 的 管 辖 权提出异议 , 无权放弃 、 变更诉讼请 求 或 者 申 请 撤 诉 。 按 照 法 律 的规定 , 只有当第三人被确定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时 候 才 有 当 事 人 的权利和义务 , 而司法解释却 将 这 个 时 间 点 延 展 到 整 个 一 审 程 序过程中 , 这样矛盾 的前后立法 不 仅 有 损 司 法 的 权 威 性 和 公 信 力 , 而且也使得第三人制度的司法实践变得举步维艰 。 首先 , 从参诉方式来看 ,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的 参 诉 方 式 有 两种 : 申请参加和法院通知 其参 加 , 若 是 法 院 通 知 其 参 加 诉 讼 的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就必须要参 加 。 然 而 , 依 照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原则 , 在诉讼中当事人有权选 择 是 否 行 使 自 己 的 权 利 , 是 否 提起诉讼 , 何 时提起诉讼都由当事人 自 己 决 定 , 这 是 当 事 人 诉 权 的体现 , 而法院则应始终保持其中 立 性 , 充 分 尊 重 当 事 人 的 处 分 权 , 不能以国家干预为借口任意干涉当事人的处分权 。 其次 , 从诉讼目的来看 , 法 律 之 所 以 设 置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制度是为了实现诉讼经 济的目 的 , 法 院 之 所 以 要 把 无 独 立 请 求权第三人追加到诉讼中来 , 主要就 是 想 要 简 化 诉 讼 程 序 , 将 败 诉方应承担的责任尽快转移给 第 三 人 , 而 对 第 三 人 所 应 该 享 有 的诉讼权利却是在所不问 。 这种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称 , 不仅损 害了 “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 也没有无权 利 的 义 务 ” 的 法 理 , 而 且 也 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 二 、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理论界的通说将无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划 分 为 辅 助 参 加 人 和 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以解决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的 诉 讼 地 位的争议问题 。 诉讼地位决定诉讼权利 , 那么接下来我们必须要 重点讨论的就是处于不同的诉 讼 地 位 的 第 三 人 究 竟 该 拥 有 怎 样 的诉讼权利来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 益 呢 ? 他 们 究 竟 能 够 采 取 怎 样 的 “ 对抗 ” 手段 , 来应对和改变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局面呢 ? 笔者曾 经尝试过 , 如果仍然依旧原有 的 分 类 方 法 只 会 让 这 个 问 题 变 得 更 加 浑 浊 不 清 ,毫 无 思 绪 ,因 此 我 们 必 须 要 摒 弃 原 有 的 分 类 ,从 一个新的角度来对这个问题进行 分 析 。 笔 者 将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①
人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 权 利 参 加 型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和 义 务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1 ) 权利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 虽 然 对 于 本 诉 的 诉 讼 标 的 没 有 独 立 的 请求权 , 但是他仍然与诉 讼标的存 在 一 定 的 法 律 关 系 , 与 本 方 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息息相关 , 即使是 法 院 的 判 决 主 文 的 ( 关 于 当 事 人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判 定 ) 并 不 直 接 决 定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 但 是其对于本方当事人的败诉 判 决 一 旦 得 以 执 行 , 就 必 然 会 使第三人的利益因为本方 当事 人 在 争 议 法 律 关 系 中 的 权 利 义 务 不能实现而受到影响 。 在这样的诉讼中 , 如果法律不能赋予第三 人充分的诉讼权利来影响法 官 所 作 出 的 判 决 主 文 , 那 么 第 三 人 的利益就难以得到维护 。 在这样的情况下 , 法律为了维护第三人 自身利益而赋予其参诉权 , 所 以 称 为 权 利 参 加 型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第三人 。 那么 , 在这样的诉讼中 , 究 竟 该 赋 予 第 三 人 怎 样 的 诉 讼 权 利 才能使其更有效地影响法院的判决主文呢 ? 众所周知 , 无独立请 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目的 是 为 了 维 护 自 己 的 利 益 , 而 无 独 立 请求权第三人的利益 与其所参 加 的 本 方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也 并 不 总 是完全一致的 ; 在司法实践中 , 本 诉 原 告 和 被 告 联 合 起 来 共 同 对 抗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况也 是 时 有 发 生 的 ②, 除 此 之 外 , 其 所 参加的本方当事人所实施的 一 些 不 当 诉 讼 行 为 也 必 然 会 影 响 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 人的利益 。 针 对 这 一 点 , 笔 者 认 为 , 必 须 要 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撤销 权 和 代 位 实 施 权 。 在 其 所 参 加 的 本 方 当 事 人 实 施 了 有 损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承 认 、放 弃 、处 分 、和 解 等 诉讼行 为的时候 , 第三人可以提出 纠 正 意 见 , 才 纠 正 意 见 不 被 采 纳的时候 , 第三人应该享有针 对这 类 行 为 的 撤 销 权 ; 在 其 所 参 加 的本方当事人怠于行使重要的 诉 讼 权 利 或 是 放 弃 很 有 效 的 攻 击 防御手段的时候 , 第三人应该享 有 代 位 实 施 权 , 这 两 项 权 利 也 正 是实体权利在程序权利中的延伸 。 (2 ) 义务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虽然说案件的处理 结 果 主 要 是 通 过 法 院 判 决 主 文 中 对 于 本 诉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 判 定 来 影 响 第 三 人 的 利 益 , 但 是 我们也必须意识到 , 法院的判 决 理 由 中 的 相 关 事 实 认 定 对 于 第 三人也是有一定的拘束力的 。 这主要是因为 , 虽然本诉所涉及的 权利义务关系与第三人并不 直 接 相 关 , 但 是 其 与 第 三 人 和 本 诉 一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是会有事实重叠或交叉的, 一旦在本诉中法院进行了事实 认 定 并 据 此 判 决 本 诉 一 方 当 事 人 败诉以后 , 该方当事人又以同 一 事 实 为 依 据 向 第 三 人 起 诉 或 是 第三人以同一事实为依据向 该 方 当 事 人 起 诉 的 时 候 , 如 果 法 院
学 术 研 讨
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权利
■张
[摘
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要 ] 由于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冲突 , 我国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存在众多争议 , 主 要是集中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
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上 。 对于权利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应该赋予其代位权和撤销权 ; 对于义务参加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则 应赋予其向法院主张自己不受本方当事人不当诉讼行为效果的拘束的权利 。 [ 关键字 ] 辅助参加人 一 、 立法现状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第 三 人 , 是 指 虽 然 对 于 原 告 和 被 告 之 间 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 的请求 权 , 但 与 案 件 的 处 理 结 果 有 法 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 或 是 由 法 院 通 知 其 参 加 诉 讼 的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