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
第四章 当事人

第六节 多数当事人诉讼
一 共同诉讼 二 第三人诉讼
诉讼之二:
红光化工厂
诉讼之一: 甲乙诉化工厂
丙丁诉化工厂
丁的稻田
甲、乙共 有的鱼塘
丙的稻田
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2、必要共同诉讼 3、普通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概述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 特征: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 ②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同一种类。 法律上的分类: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 同诉讼两种类型。 意义: ①可以简化诉讼程序,节省时间和费用; ②可以避免法院对同一案件或者同类案件的处理作出 互相矛盾的判决。
1、未成年人甲携其父藏在家中的炸药到邻
李大仙(男)、刘晓美(女)夫妇共有两个儿子一个 女儿,1958年,李大仙在浦东临江区建有瓦房4间(二 上二下)和一间披屋,其中东房底层一间由长子甲结 婚居住使用;西屋底层一间,由次子乙结婚居住使用; 李大仙刘晓美居住东屋楼上一间;女儿居住西层楼上 一间;披屋作灶间使用。1967年女儿出嫁后居住在丈 夫家。长子因其儿子A和女儿B都已近成年,底层一间 不够使用。征得父母同意,又使用了西屋楼上一间。 长子甲平时为人厚道,又孝顺父母,孙子A、孙女B也 待两位老人不错,故长子甲一家深得李大仙、刘晓美 夫妇偏爱。
习题8
大春小吃店经营小吃多年,登记业主为大春。 1998年大春去广州打工,将小吃店交给妹妹小 春经营,但未去登记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小春 雇了一个临时工阿夏帮忙。一天顾客阿冬从早 点中吃出老鼠尾巴,盛怒之下,欲通过法律维 护自己的权益。请问阿冬起诉的话,谁是本案 的被告?( ) A.大春 B.小春 C.大春的父母 D .阿夏
1、诉讼承担有四个前提条件: (1)是原当事人系正当当事人 (2)是诉讼正在进行中 (3)是出现了特定的事由 (4)是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的关系 2、诉讼承担的事由 (1)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由继承人或者遗产 管理人承担诉讼。 (2)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主体承担诉讼。 (3)诉讼中当事人转移其实体权利义务,可以引 起诉讼承担。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事诉讼法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重要知识点】司考民事诉讼法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司考民事诉讼法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和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主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的目的以往我们在论述第三人制度的目的时往往是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合并论述,这样一来就混淆了两种制度不同的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制度强调了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维护,通过给予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权的机会,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则强调的是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利益的维护以及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实际上更强调对原告实体权利的维护。
一民事诉讼法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而且通常是基于物权的请求,因此,如果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设想一下,一旦法院作出了承认原告请求的判决,就意味着原本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标的物,却归属了原告。
在这种情况,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能否另行起诉予以救济是有疑问的,因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前诉原告作为被告起诉时,法院有可能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即前诉判决已经确认前诉原告对标的物的所有权。
如果法院受理并作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成立的判决,则造成前诉判决与本案判决的相互矛盾。
什么叫第三人

什么叫第三⼈
我们⽣活在⼀个法治的社会中,没⼀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可能⼀⽣都不会有机会和法院打交道。
但作为⼀个懂法公民,⼀些必要的法律知识我们还是要了解的,⽐如,民事诉讼法中的第三⼈的概念,许多⼈就不懂,今天,店铺⼩编就来为您普及下这⽅⾯的知识。
什么叫第三⼈
民事诉讼中,对他⼈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独⽴请求权,或虽⽆独⽴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参加到诉讼中的⼈称为“第三⼈”。
分为有独⽴请求权的第三⼈和⽆独⽴请求权的第三⼈。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第三⼈有以下特征:
1、参加到他⼈正在进⾏的诉讼中。
第三⼈是相对于原被告⽽⾔,他是加⼊到别⼈的诉讼中。
第三⼈的加⼊,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在诉讼中具有独⽴的诉讼地位。
第三⼈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不同于当事⼈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属于⼴义当事⼈,有独⽴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当事⼈,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诉讼,或者辅助⼀⽅当事⼈,与另⼀⽅当事⼈进⾏诉讼。
3、第三⼈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的利益受到侵害;⼆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产⽣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这是第三⼈与代理⼈、证⼈、鉴定⼈和翻译⼈员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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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一、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短长关系,为维护本身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短长关系人(包罗行政主体、相对人和其他短长关系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策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那么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因此,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质的共性。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
如行政许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A、B、C竞争一个执照。
行政主体将许可证颁布给A,B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颁证行为,颁布给本身,在此复议案件中A、C为第三人,A自然倾向于维持颁证行为,撑持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那么要求撤销颁证行为,并要求颁布给本身,其主张与被申请人、A、B均冲突,尽管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那么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庇护本身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这是按照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此中局部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那么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

举例说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案例】
甲起诉乙返还房子,而丙认为该房子的所有人是自己。
此前,乙已答应将房子买给丁且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该案中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丁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丙认为自己是房屋所有人,甲和乙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自己的东西,争执的东西实际上侵犯了他的权利,那丙就得为了保护自己对房子的权利而参加诉讼,提起新的确认房子所有人是丙的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丁没有房子的所有权,但是甲或乙中的一方和他有利益关系,即假如判决乙把房子返还给甲,那他购买房子的期待就落空了。
因此,他只是站在乙一方,支持乙的主张,无权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三和无独三

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是参加到原、被告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都不是本诉的当事人。
但二者亦有诸多区别,我们应当注意不要混淆。
联系:相同点:都是第三人,可申请参加,也可能被法院追加。
区别:1 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请求权而与原被告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诉讼地位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参加诉讼中相当于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是有着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而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更多时候是处于被告的境地。
3 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所以其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的所有的诉讼权利。
而基于其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申请撤诉,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而只享有相对的上诉权。
4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可以完全出于其自愿,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可另行起诉,法院不能强制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在后一种方式下,一经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负有参加诉讼的义务。
否则,会招致缺席判决。
执行行为异议是《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增内容,该法第202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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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民事诉讼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概念指对他人正义的民事诉
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
而参加到原、被告间已经
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
的人。
指对他人争议的民事诉讼标的没
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当事人
或其自己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
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应对
本诉当事人的诉讼主张,进而维
护自己的利益,而参加到原、被
告间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
讼的人。
参诉依据独立于本诉的实体请求
权,在程序中表现为独立
的诉讼请求。
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
的利害关系
参诉方式将本诉原、被告作为被告
起诉,而获得参加诉讼的
程序效果。
主动申请并经法院许可参加或者
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参诉时间本诉开始至终结本诉开始至终结
参诉地位在诉讼中处于独立的原
告诉讼地位上,提出了新
的诉,既不同意原告也不
同意被告的请求。
多数情况下,没有提出新的诉参
加到本诉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
并与其诉讼立场保持一致,与其
实施互利之举证、质证、辩论等
诉讼行为,并支持该方所提出的
事实、法律主张;无权提出管辖
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
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与诉讼标的的关系相对更紧密相对不紧密【案例】
甲起诉乙返还房子,而丙认为该房子的所有人是自己。
此前,乙已答应将房子买给丁且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该案中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丁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丙认为自己是房屋所有人,甲和乙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自己的东西,争执的东西实际上侵犯了他的权利,那丙就得为了保护自己对房子的权利而参加诉讼,提起新的确认房子所有人是丙的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丁没有房子的所有权,但是甲或乙中的一方和他有利益关系,即假如判决乙把房子返还给甲,那他购买房子的期待就落空了。
因此,他只是站在乙一方,支持乙的主张,无权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