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一、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第三人制度的一部分,其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护本诉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其诉讼地位、应然的制度设计等问题一直争议不断。
因此,明确界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是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计的基础。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不是我国的固有制度,而是源自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
要想探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含义,必须了解西方国家第三人制度的渊源和制度设计。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发展脉络西方国家诉讼第三人制度是商品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细化的必然结果。
中世纪以前,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长期存在,与其相适应,民事诉讼往往以原告诉被告这一“两造格局”存在于审判实践之中。
所以,虽然罗马法承认“对他人的诉讼有利益的第三人,可以独立申请参加诉讼,可以上诉或声明不服”〔1〕,但诉讼第三人制度始终未能在罗马法中得以确立。
在十六、十七世纪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取代了自然经济,大量的、频繁的、复杂的民事交往囊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近代德国法对此有了进一步发展,始创第三人就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一部提出自己的请求或主张,并以本诉的原、被告为被告,向第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主参加诉讼的制度。
其意在于避免两个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
在当代,第三人制度是许多国家民事诉讼法的通用制度。
〔2〕大陆法系称为诉讼参加制度,包括主参加诉讼和从参加诉讼两种。
英美法虽无明确名称,但通常各国也都强调第三人同本诉讼的联系。
美国设定了第三人引入制度,将第三人置于被告的地位。
我国的第三人制度源于前苏联,苏联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诉讼目的则是寻求责任的真正承担者,本身充满了矛盾。
从无独立请求权制度发展的脉络来看,设定该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相互勾连的当事人之间权利保障和义务分担的问题,避免相互关联的案件作出悬殊的裁决,同时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效率和减少诉累。
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三 、 国现 行 无独 立 请 求 权 第 三 人 的 参 诉 我
民事诉讼 中的无独立请 求权 第三人
马 渊博
摘 要 : 着社 会 的 进 步 和 经 济 的发 展 , 随 民事 诉 讼 中直 接 或 间 接 地 涉 及 第 三 人 利 益 的 案 件越 来越 多 , 况 也越 来越 复 杂 。 情 从 法 理 和 司 法 实践 上 , 讨 了无 独 立请 求权 第 三人 参加 诉 讼 的根 据 . 析 了我 国 现 行 无 独 立请 求权 第 三人 的参 诉 方 式 探 分 及 其 弊端 , 出了无 独 立请 求权 第三 人 制 度 的 重 构建 议 、 提 关键 词 : 诉讼 参加 人 ; 独立 请 求权 第 三人 : 无 诉讼 程序
无 独立 请 求权 第 三 人参 加 诉讼 的根 据不 是 对本
诉 当事 人主 张请 求 权 , 是 冈为他们 之 间争议 的处理 而 结 果 与其有法 律上 的利害 关系 。笔 者认为 这种 “ 法律
利益 而参 加 到 已经开 始 的诉讼 中进行 诉讼 的人 无独 立 请求 权 第 三人 参加 到 正 在进 行 的 本 诉 当
方 式 及 其 弊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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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诉讼法》 5 第 6条和最高人 民法 院《 关于适用 <民事诉 讼法 >若干问题 的意见》 6 第 5条 明确规定 , 无独立请求 权第 =人既可以申请参加诉讼 , = 也可以 南人 民法院通知
浅谈无独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的应用

浅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雷桂萍民事诉讼通常是在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的原、被告之间进行,但有时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原、被告之外的人,认为原、被告所进行的诉讼与自己的民事权益有利害关系进而自行申请或由法院追加进入原、被告之间已进行的诉讼中,这种人被称为第三人。
在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中,问题最多的无疑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从理论上讲都是为了使自己免受他人之间诉讼结果的不利影响。
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实践安排基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有追究真正民事责任者的功能,因此就有了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样的制度安排。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于是,司法实践中产生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三种方式:一是本人申请参加;二是经本诉当事人申请,法院通知其参加;三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传统教科书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未予区分。
在这种统而不分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观念之下,学界一般只认可前两种方式,对第三种方式多持质疑和否定态度。
这是我国目前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现状。
实际上,在我国的诉讼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真正作为辅助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很少,大多数都是非自愿、被当事人请求追加为第三人或被法院依职权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原因可能是因为作为辅助性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第三人与当事人有某种前提性的连带关系,而具有这种关系的情形并不多。
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的第三人的情形却很多,直接作为因果关系环节中一环的第三人显然比作为存在前提的第三人要多。
所以实践中,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可能的民事责任承担者强制参加诉讼就成为较普遍的现象。
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别划分近年学者在考察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诉讼参加人、诉讼第三人制度基础上,着手对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进行了分类研究,提出了新见解:其一,被引入的第三方被告和(细分后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二,准独立第三人和辅助参加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否享有独立请求权

⾏政诉讼第三⼈是否享有独⽴请求权当前社会中,我国公民、法⼈或其他社会群体可以依法提出⾏政诉讼,⼀起⾏政诉讼中可能会涉及到相应的第三⼈。
在这其中如果是⾏政诉讼第三⼈,是否享有独⽴请求权呢?那就⼀起来看看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吧。
⼀、⾏政诉讼第三⼈是否享有独⽴请求权⾏政诉讼第三⼈享有独⽴请求权。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条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政⾏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民法院判决第三⼈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权益的,第三⼈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政诉讼第三⼈的诉讼地位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他既不会依附于原告也不会依附于被告,可以提出⾃⼰的请求,也可以发⾔、辩论、对第⼀审判决不服有权提出上诉等等。
第三⼈参加诉讼可充分陈述⾃⼰的意见,提供证据,为维护⾃⼰的主张参加辩论,从⽽有利于法院倾听各⽅⾯的意见,全⾯审查具体⾏政⾏为的合法性,达到降低诉讼成本,正确、及时审理⾏政案件的⽬的。
⾏政诉讼第三⼈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被告型第三⼈和证⼈型第三⼈。
所谓原告型第三⼈,是指享有诉权的公民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是参加他⼈提起的⾏政诉讼的第三⼈。
所谓被告型第三⼈,是指应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因原告不指控,⽽被法院作为第三⼈通知参加诉讼的⾏政机关。
所谓证⼈型第三⼈,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
在⾏政处罚案件中,特别是在治安处罚案件中,不但有被处罚⼈,还有被侵害⼈。
如果被处罚⼈不服处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另⼀⽅被侵害⼈则可以作为第三⼈参加诉讼;如果是被侵害⼈对处罚不服⽽以原告⾝份向法院提起⾏政诉讼,被处罚⼈也可以第三⼈名义参加诉讼。
⼩编对这个问题所进⾏的详细解答如上,在我国诉讼程序中,⾏政诉讼案件中如果是第三⼈,也是享有独⽴请求权的,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法院应当及时做出受理,保护他⼈合法权益。
仲裁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书

仲裁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书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确认、改正。
在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提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适用情形
当事人在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中,可以提出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所谓无独立请求权,是指第三人的权利与原告或被告的权利有关联,但不是独立的主张。
例如,第三人是原告的担保人,或者是被告的保险人,其权利与原告或被告的权利息息相关,但并非独立的主张。
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三、申请书的目的和理由;
四、申请人认为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五、其他必要的事项。
在仲裁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申请书中,申请人应当明确说明申请书的目的和理由。
申请人应当说明为什么需要追加第三人,并说明该第三人与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申请人应当明确说明,该第三人的加入是否有助于解决纠纷或者是否能够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仲裁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申请,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同时经过充分的理由和事实的说明,使仲裁庭能够正确的认识纠纷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仲裁程序的公正和公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例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例【篇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例】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案外人以该诉讼的原告、被告为被告提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的人,称为民事诉讼第三人。
下面为大家介绍下2014《》中关于特别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的内容知识。
一、诉讼第三人的特征1、他人之间已经存在一个诉讼。
2、第三人在他人的诉讼已经开始、法院作出裁判之前参加诉讼。
二、诉讼第三人的分类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无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本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实质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讼的当事人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而且本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和该第三人与本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即如果人民法院确认本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最终可能由该第三人承担。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他在诉讼中的地位明显不同于诉讼代理人。
同时,由于对当事人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又不是完全独立的诉讼当事人。
3、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1)申请参加诉讼尽管对当事人正在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依法申请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自然应当准许。
申请参加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重要方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名词解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名词解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本案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加入到诉讼中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常是因与原告或被告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参与到诉讼中,其地位是基于与本案的关联性而非独立的诉讼请求。
因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不享有原告或被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但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在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申请参加诉讼,即在诉讼开始后,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向法院申请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二是法院依职权通知参加诉讼,即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加入到诉讼中。
在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可能会因具体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某些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会被允许提供证据、发表意见,甚至在特定条件下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一般来说,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其权利义务相对较为有限。
需要注意的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有所差异。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应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确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和权利义务。
此外,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和义务,也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在一些情况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如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因此其法律责任相对较小。
总的来说,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民事诉讼中一个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其地位和权利义务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在实践中,应当充分尊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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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法释〔2015〕5号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八十二条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
第二百二十二条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
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