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一、三个条件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展.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展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局部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局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局部的独立请求权,如此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如此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如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如此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当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二、须知事项<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方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展.<四>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一审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合并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进入二审程序之中,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查明确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假如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如此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五> 正确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审判实践中,在个别情况下,第三人有时既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体案件中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还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匀诉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子某因与某订有租赁合同,某既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父与某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也可以从属于承租人某一方,以某已将租赁费交于他而申请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查清某此时身份.如果某对父、某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并交纳诉讼费用,如此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管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其承当民事责任,某均有权提起上诉;反之如果某虽申请参加诉讼,但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是辩论状,如此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假如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其承当民事责任,如此其无权提起上诉.三、区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展的诉讼中去的人.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人数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一方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如下:第一、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两个诉讼的合并,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同.第二、对立关系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只与另一方当事人相对立;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利害对立关系.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未参加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可在本诉开始后参加诉讼,也可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其参加之诉是可分之诉.第四、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第五、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展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当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假如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当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假如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二、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与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

行政复议第三人浅析一、行政复议第三人的概念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同属于行政复议当事人范畴,是指除申请人、被申请人外,与复议案件有短长关系,为维护本身利益而参与复议程序,承有复议权利与义务的人。
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短长关系人(包罗行政主体、相对人和其他短长关系人),第三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区别仅在于程序上,申请人是复议程序的策动者,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复议请求的对象,而第三人那么是复议程序启动后申请或被复议机关追加而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程序的,因此,第三人作为一种特定的当事人,与申请人、被申请人具有质的共性。
二、行政复议第三人的种类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主要有以下几种:1、有独立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这主要是从复议请求角度进行区分的,有独立请求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并非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而是排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的独立的复议请求。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要是一些竞争性许可案件、公平竞争权案件。
如行政许可案件中,有三位自然人A、B、C竞争一个执照。
行政主体将许可证颁布给A,B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颁证行为,颁布给本身,在此复议案件中A、C为第三人,A自然倾向于维持颁证行为,撑持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C那么要求撤销颁证行为,并要求颁布给本身,其主张与被申请人、A、B均冲突,尽管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概念(程序上,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须对原告和被告提起诉讼),这是由于行政诉讼中被告限定为行政机关所致,但这并不影响其诉讼请求的独立性;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那么是指第三人的复议请求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该种第三人在复议中处于辅助地位,其复议目的是请求复议机关维护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庇护本身的利益。
2、作为行政主体的第三人与作为行政相对方的第三人这是按照第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关系角度进行区分的,实践中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作出的,而申请人只针对此中局部行政主体提出复议申请,此时原那么上应将所有行政主体均列为被申请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比较

举例说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别。
【案例】
甲起诉乙返还房子,而丙认为该房子的所有人是自己。
此前,乙已答应将房子买给丁且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该案中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丁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丙认为自己是房屋所有人,甲和乙之间的诉讼标的是自己的东西,争执的东西实际上侵犯了他的权利,那丙就得为了保护自己对房子的权利而参加诉讼,提起新的确认房子所有人是丙的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丁没有房子的所有权,但是甲或乙中的一方和他有利益关系,即假如判决乙把房子返还给甲,那他购买房子的期待就落空了。
因此,他只是站在乙一方,支持乙的主张,无权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第三人是指对原告与被告的诉讼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案件的结果会直接影响到其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有独三与无独三之区别与联系20180605

4
参诉时间
5
诉讼地位
6
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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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承担
1.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且在被告败诉的情 况下,对被告负有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因而可能 被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2.调解需要确定无独 即使败诉,一般只是诉讼请求被驳回,不会被判 三承担义务时,需要经过其同意,调解书送达其 决承担民事责任。 签收前反悔的,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当及时判 决。
序号 1
主要区别点 概念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请求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 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 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与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 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起诉参加,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 1.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 2.是否参加完全出于自愿,不以原、被告的意志 2.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时,一经通知,即负有参加 为转移,即使本诉的原告撤诉,也不能撤销有独 诉讼的义务,否则,将面临缺席判决的后果。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有独三作为另案原告, 本诉原、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诉讼开始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既非原告也非被 告,一般处于“被告”的境地或类似于“被告 ”,只具有准当事人的地位。多数情况下,直接 参加到本诉当事人的一方进行诉讼,与其诉讼立 场保持一直,并支持该方所提出的事实、法律主 张。 享有为维护其民事权益所必须的诉讼权利(即附 条件享有诉讼权利),如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提供证据、出庭、参加法庭辩论等,但不享有处 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包括放弃、变更诉 讼请求或撤诉、管辖异议权、反诉,但判决其承 担民事责任时有权提起上诉等。 诉讼开始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在新的诉讼中处于独立原告的诉讼地位,认为本 诉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因此 提起新的诉讼,以本诉的当事人为被告,既不同 意原告也不同意被告的请求,是新提起诉讼的当 事人。 1.享有管辖异议权之外的原告所有诉讼权利并承 担原告诉讼义务,如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 有权提起上诉; 2.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 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3.在二审中参加诉讼,法院可以调解,调解不成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有独三与无独三的区别

有独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本诉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三参加诉讼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这样便于查明案情,也避免将两个有关联的诉讼分别审理而可能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1)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在此诉中则都是被告)。
(2)参诉讼理由是认为原、被告的权利主张侵犯了自己的权利,为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将原告和被告一并列为被告,提起独立的诉讼请求。
(3)其参诉方式是提起诉讼,其只能通过积极主动的方式进入到诉讼中来,法院无权主动追加。
(4)其参诉时间一般是“案件受理后,案件终结前”,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二审中参加诉讼,二审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5)其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6)有独三撤诉,不影响本诉的进行;本诉中的原告撤诉,有独三提起的诉讼另行进行。
无独三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本案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也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2)其参加诉讼的方式可以是依申请主动参加,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追加
(3)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才有权上诉,即使无权上诉,也不阻碍其成为被上诉人
(4)无独三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所以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也不能撤诉,但是可以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如何认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有两种: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在民事案件中,除了原告和被告外,有时候还会涉及到第三人,这个人虽然不是民事纠纷的直接关系人,但是也和案件有利害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第三人是个难点,经常会出现遗漏或者错误认定第三人的情况,这样有损他人利益,那么如何确定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下面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如何认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和认定:(一)对案件的诉讼标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如本诉的原被告正在争夺某房产的所有权,第三人认为该房产既不属于原告,也不属于被告,而是属于自己,他所提出的请求权就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此时,他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二)主张由于诉讼结果而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也可以独立参加诉讼。
如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在合同双方因合同纠纷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第三人认为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的,则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提出参加诉讼。
二、如何认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
司法实践中对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义务分歧较大,产生了不同的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错列、乱列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现象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包括两种类型:(一)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地位。
民事诉讼第三人独立请求权之认定

民事诉讼第三人独立请求权之认定民事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在民事审判中经常出现的现象,特别是判断该第三人究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共同诉讼人,是审判人员不得不面对的难题。
无疑,对独立请求权内涵的准确理解与把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第三人有以下特征:(一)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
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别人的诉讼中的人。
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二)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三)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
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共同诉讼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主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原、被告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一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原告和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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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
一、三个条件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3个条件:
(一)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
如他人之间对民事权益、经济权益有争议没有形成诉讼的,属于诉讼外的争议,诉讼外的争议如果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但不是要求参加诉讼。
因为诉讼尚未开始,谈不到参加诉讼的问题,只有在他人之
间的民事权益、经济权益的争议已经形成诉讼,而诉讼程序又在进行中,第三人才能参加诉讼。
(二)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全部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种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至于第三人对于原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真正具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则需在审理终结后才能确定。
(三)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不以双方当事人共同被告,只以一方当事人为被告,而与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一致的,则非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因为第三人既然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请求权,那么本诉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实质上也就是和第三人的权益发生矛盾,不论原告一方胜诉或被告一方胜诉,都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针对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参加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以他们为共同被告,自己则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一切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一切诉讼义务。
二、注意事项
(一)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必须交纳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六条规定:“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审判实践中,有一些审判人员,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没有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就对其诉讼请求予以审理,这种做法应予纠正。
(二)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
拒不到庭时,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三)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
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四)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他
人的诉讼程序开始之后,终审判决之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一审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合并审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进入二审程序之中,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二审法院查明确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五) 正确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审判实践中,在个别情况下,第三人有时既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作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体案件中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还是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出现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李匀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其子李某因与陈某订有租
赁合同,李某既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参加到李父与陈某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去,也可以从属于承租人陈某一方,以陈某已将租赁费交于他而申请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应查清李某此时身份。
如果李某对李父、陈某有独立的请求权,提出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并交纳诉讼费用,则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不管人民法院是否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李某均有权提起上诉;反之如果李某虽申请参加诉讼,但没有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或者是被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是答辩状,则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若人民法院没有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则其无权提起上诉。
三、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
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人数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一方当事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如下:
第一、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共同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是两个诉讼的合并,其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同。
第二、对立关系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只与另一方当事人相对立;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利害对立关系。
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是一种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未参加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可在本诉开始后参加诉讼,也可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其参加之诉是可分之诉。
第四、诉讼地位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既可以处于原告地位,又可以处于被告地位;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
第五、诉讼行为的效力不同。
必要共同诉讼人其中一人的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全体发生效力;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行为不受本诉任何一方当事人的牵制。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对应。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民诉意见》)第65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
方式: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
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的诉讼,常见的类型有:1、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不符合约定,迟延交付纠纷;2、运输合同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纠纷;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第三人不履行或瑕疵履行的纠纷;4、企业承包经营对外发生的纠纷;5、消费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纠纷;6、无权处分的行为引起的纠纷;7、产品缺陷由仓储者引起的加害给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了三种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情形:
二、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
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非,简化诉讼程序,有效利用审判资源,防止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