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二类障碍及异常认定标准
电厂二类障碍及异常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二类障碍和异常认定标准设备二类障碍分级标准1、通用部分:1.1机组异常运行,引起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给定的有功负荷曲线低50MW,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1.2一次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3万元及以上但不满10万元的;1.3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有些大型设备计划检修有可能超过48小时建议延长为72小时),超过48小时。
1.4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重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1.5运行机组的主要参数值超过规程所规定的允许范围达30分钟的;1.6生产场所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或在明火禁区发生明火火险的;1.7检修工器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1.8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修后的主要辅机及公用系统设备连续三次试运,不能投入备用的;1.9汽、水、油、酸、碱等管道发生大面积冻害,48小时不能恢复的;1.10主厂房、泵房设备被水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11重要辅助设备: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给煤机、磨煤机、空预器、电除尘、给水泵、凝结泵、炉水循环泵、高低加、辅机冷却水泵、浆液循环泵;厂高变、380V厂用变、启备变;10KV及以上母线、断路器、电压/电流互感器;直流蓄电池;厂用380V母线;消防泵;脱硫脱硝装置等非计划停运-是否有时间限定。
1.12经公司研究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2.热力、机械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2.1主蒸汽、再热蒸汽温度、压力,高于或低于现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度和时间。
2.2 锅炉尾部、电除尘器内部可燃物着火。
2.3 锅炉点火后,必须停炉才能处理的缺陷或影响机组正常并网,时间推后2小时的;2.4 电除尘器发生三个及以上电场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者;2.5 制粉系统防爆门因超压动作者;2.6 捞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碎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

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认定标准本项规定适用于公司运营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障碍、异常的分类管理,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1一般设备事故:1.1 全场被迫停止供电超过72h。
1.2 非计划检测修理虽得到调度批准,但全场停止供电超过168H。
1.3 计划检测修理延期,未能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或备用。
1.435kV及以上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1.535KV及以上设备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条件而未停止运转。
1.6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1.7设备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1.8上级公司或本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2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一般事故,符合下述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2.1以下原因使全场被迫停止供电:1)一般电气误操作:a.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误(漏)投或停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压板)、误设置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b.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转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2)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人员误动、误碰、误(漏)接线;3)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自动保护)的定值计算、调试错误;2.2全场被迫停止供电,未达到一般设备事故2.3风电场任一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超过24小时未构成事故者;2.4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3 二类障碍:具备下述情况之一,而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
3.1任一风机停运超过7天及以上;3.2 任一条35kV集电线路掉闸或因故障停运,未达到一类障碍。
3.3 公司认定的其他事项。
4 异常:构不成二类障碍,但设备运转不正常的事件4.1发生下述情况之一时为异常,应当立即停运,进行处理:1)设备内部有不均匀的响声,电气设备有放电声;2)设备表面严重破损和放电;4)设备温度异常升高,达到最高允许值;5)设备运转中电流超过额定值,经调整不返回。
发电部二类障碍异常差错考核标准

发电部二类障碍、异常、差错考核标准一、二类障碍1、严重违章作业(公司安全生产奖惩条例附件二所列),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但未造成伤害者。
2、由于管理不善或工作过失造成设备损坏、化学品或油类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
3、由于疏忽或操作不当,系统设备误将汽、水、油、酸、碱送到检修现场者(未造成后果)。
4、未经调度部门许可,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设备者。
5、由于运行人员操作、调整不当汽轮机冲转后又停机;发电机并网又解列者。
6、由于运行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7、由于人为造成设备误启、误停而未造成后果者。
8、锅炉在点火、升压、停炉过程中,汽包内外壁、内壁上下温差超过40℃。
9、锅炉正常运行中汽包水位超过+300mm或-350mm或汽压超过额定值的0.7MPa(以DCS历史站记录为准)。
10、炉膛正负压变化超过报警值且延续时间超过1分钟(事故情况除外)。
11、锅炉超压试验时压力超过额定压力的1.25倍,再热器超压实验压力额定压力的1.50倍。
12、由于人为调整原因造成锅炉磨煤机严重满煤者。
13、由于监视、调整不当造成而造成磨煤机出口温度高跳磨者。
14、锅炉侧主、再热汽温达570℃及以上或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壁温达600℃及以上。
15、任何工况下炉侧主再汽温10分钟内突降50℃及以上。
16、正常运行中由于调整不当机侧(DCS)主再汽温降至505℃。
17、表用压缩空气压力低于0.4Mpa(运行人员责任造成)。
18、电动给水泵汽化或倒转。
19、由于联系错误,造成6KV和380V电机电源误送、误停(造成后果按有关规定认定)。
20、较大的异常运行方式,明显不合理威胁安全运行的。
21、机组启停过程中造成汽机上下缸温差大于90℃。
若大于200℃部门认定为一类障碍。
22正常运行中操作不当造成汽机负荷超过350MW,或负荷超过340MW运行超过2分钟。
23、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汽轮机真空连续下降6KPa。
水电厂二类障碍、异常定性标准

水电厂二类障碍、异常定性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根据《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和《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凌津滩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各部门及进入电厂管理范围内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二类障碍(异常)分为:设备二类障碍(异常)和责任二类障碍(异常),凡是发生了由于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不安全事件,即定为责任二类障碍(异常)。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第四条安全生产部是二类障碍、异常情况的定性、统计管理部门。
第五条安全生产部主要工作职责:(一)参加和协助领导组织的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二)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三)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1、有权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4、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六条其他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一)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
(二)认真组织编写《不安全事件报告》。
(三)组织防范整改措施实施。
第三章二类障碍的定性标准第七条发生下列尚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的事件为二类障碍。
(一)备用机组不能按调度要求的时间并网。
(二)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需经调度批准停机处理,但未退出备用者(不包括低谷消缺)。
(三)机组超额运行或比调度规定的负荷曲线值低5%,连续时间超过90分钟者。
发电厂二类障碍细则

发电厂二类障碍细则1、总则1. 1确定二类障碍的原则:必须是在未构成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规定的事故和一类障碍条件下,确定其性质。
1.2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设备实际,及时向生产部反映,以便补充修改。
2、通用部分:2.1机组异常运行,引起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0MW 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2.2生产场所失火,造成直接损失5000元及以上,或明火禁区发生明火火险。
2.3检修的设备,由于措施不当,使带有压力的汽、水、油、酸、碱等喷出,威胁人身安全或经济损失超过5000元。
2.4主要设备被水淹或厂房漏水,影响设备正常运行,或造成电气设备接地短路。
2.5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使修后的主要辅机(送、引风机,给煤机,磨煤机,给水泵,循环水泵,凝结水泵,高低加,空预器,内冷水泵等)设备不能正常投运,须重新检修.2.6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的误操作(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条件).2.7主要辅机及其配套的电机故障被迫停运。
2.8以下设备故障,影响主设备运行或降低出力。
(冷烟风机、热风再循环风机、润滑油泵、调速油泵、射水泵、盘车、密封油泵、顶轴油泵、除氧器等) 2.9停用的主要辅机中的泵类、风机等设备,因出口门(档板)、逆止门不严,引起泵体或风机等倒转,造成轴瓦磨损.2.10 转动机械由于缺油,或冷却水中断,造成轴承温度升高.使轴承损坏.2.11消防水系统停运或因操作失误,使消防水压力降低到规程规定值以下超过30分钟.2.12一次二类障碍如涉及二个单位时,各报一次二类障碍.2.13厂领导或安监人员有权认定性质比较严重的异常为二类障碍.3、除灰部分:3.1灰斗高料位≥2个以上。
3.2电除尘整流变有效投入率低于90%,或前2个电场投入达不到11个。
3.3灰、渣系统设备故障,影响正常除灰或降低出力达8小时。
4、锅炉部分4.1运行中锅炉主、再热压力或汽温高于或低于运行规程允许值达30分钟。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三篇)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第一条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xx集团公司等上级文件和相关规定,制订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发电设备二类障碍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管理各电厂,各电厂在不低于公司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生产运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第三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设备二类障碍:(一)发电机不同期并列,空载电压超过规定值;(二)6KV以上电气设备损坏;(三)发电机线圈、变压器油温度超过规定值;(四)充油、充气设备油位、气压下降超过规定值;(五)直流系统接地接地时间超过24小时;(六)保安电源发生故障而失电;(七)厂用母线故障;(八)锅炉安全门发生故障,致使锅炉超压;(九)锅炉超温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时间;(十)机组辅机发生故障,引起减负荷;(十一)电除尘不正常,投入率不符合要求;(十二)燃烧不正常,引起尾部二次燃烧;(十三)汽机调速系统发生故障,引起调节范围波动,超过规定值;(十四)真空、旁路减温系统发生故障引起真空降低,超过规定值;(十五)回热系统发生故障,使高加退出运行;(十六)低汽温等引起机组振动;(十七)重要自动调节装置发生故障,退出运行;(十八)重要保护装置发生故障,退出运行;(十九)过程控制单元(PCU)发生故障,退出运行;(二十)自动测量调整装置(AGC)发生故障,退出运行;(二十一)通讯电源全部中断超过10分钟;(二十二)远动装置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二十三)炉水水质严重超标;(二十四)给水、凝结水水质严重超标;(二十五)全列制水设备发生故障停运并停止制水;(二十六)制氢设备发生故障,停止制氢;(二十七)酸、碱系统泄漏,影响制水;(二十八)主要卸煤、输煤机械损坏,影响卸煤;(二十九)单段输煤皮带发生故障,影响输煤;(三十)燃油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供油,引起油枪灭火;(三十一)发电厂因人员责任(如:运行操作失误、人员误碰、误动)等原因使重要辅机被迫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三十二)生产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三十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罚款达到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的;(三十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千元及以上;(三十五)各电厂认定为二类障碍的其他情况。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标准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标准1. 前言发电设备是能够将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的设备,其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障碍的影响。
对于发电设备而言,二类障碍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因此本文将针对发电设备中的二类障碍进行认定标准的订立及相关解析。
2. 二类障碍的概念二类障碍是指发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外部影响因素而造成的设备操作过程中显现的异常,如设备的掌控逻辑、传感器测量值等显现异常情况,但不会导致设备损坏或停机等问题。
二类障碍可以分为软件障碍和硬件障碍两类。
3.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标准发电设备二类障碍的认定应当依据以下标准:(1)障碍类型:二类障碍可以分为软件障碍和硬件障碍两种类型。
如涉及软件问题,应判定软件程序是否显现异常,如缺失、损坏、误差等,同时应对软件的参数设置和配置等进行核查,并进行日志记录。
(2)障碍频率:对于二类障碍而言,其显现的频率是一个特别紧要的指标,因此应对障碍显现的频率进行统计分析,并考虑是否需要针对性的调整设备的操作模式,以尽可能地降低障碍发生的概率。
(3)障碍强度:与障碍频率相比,障碍强度则更加强调障碍对设备操作的影响程度。
一般来说,障碍强度越强,则操作者在操作设备时的受到的影响也越深,因此需要对障碍的强度进行评估并适时实行应对措施。
(4)障碍时长:障碍时长则可以看做是障碍发生时设备操作所受到的影响持续的时间。
一般来说,障碍时长越长,则操作者所受到的影响也会越大,因此对于障碍的时长也需要进行有效的统计和分析,以便适时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5)障碍影响范围:障碍影响范围则是指障碍影响的是设备的哪些部分以及操作者是否受到影响等问题,因此需要对障碍影响范围进行认真分析,以便更加精准地判定障碍的类型和强度。
4. 总结本文重要围绕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进行了认定标准的订立及相关解析,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发电设备而言,二类障碍虽然不会对设备造成损坏或停机等问题,但对于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却会产生肯定的影响,因此对于二类障碍的检测和处理具有特别紧要的意义。
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

附件:发电厂关于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的分类;一类障碍:未构成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1、35kV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2、发电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3 、35kV开关,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4、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油品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5、其他经公司认定的一类障碍.二类障碍:系指发生的异常情况,均末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1、发电厂异常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的异常运行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省调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5%以上,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任一路发电设备的实际出力下降超过30%,且延续时间超过15分钟.2、主要发电设备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1) 主变压器,启备变,高压厂用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允许值,或冷却系统装置故障引起限制负荷.2) 高压厂用变压器运行中跳闸,但未影响主机运行.3)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达到规定的故障停止运行或降低出力条件,虽已及时处理未构成事故,一类障碍,但引起异常运行.3、主要设备检修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因试验错误引起绝缘击穿;35KV及以上变压器耐压试验时,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20%以上.b)由于检修人员过失造成主绝缘损坏.4、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损坏和因人员过失引起下列情况之一者:a) 用于电力生产过程的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b) 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由于人员过失造成被迫停止运行.6、电气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非同期并列.b)、35KV及以上断路器、隔离开关的操作机构或远方操作装置失灵.c)、直流电源消失.d)、35KV及以上线路断导线(地)线,杆塔倾倒或折断;35KV及以上线路横担损坏,绝缘子损坏或脱落.e)、充油电气设备漏油油面已下降到看不见油位者.7、设备的保护或自动装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主要发电电气设备,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误投,误退,或未按调度要求投退.b)、35KV及以上继电保护装置拒动和误动,未造成扩大事故;主保护故障停用24小时及以上.c)、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失灵;主要联动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d)、故障录波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8、远动和通讯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a)、通讯设备故障造成失去联系,影响了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或电力系统的正常调度及造成继电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b)、通信设备故障,造成多路通信设备的一条线路或单路设备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小时.通讯载波线路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小时;通讯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c)、通讯电源全部中断.d)、运行中的自动化系统故障连续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e)、由主站计算机系统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36小时;双机或多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12小时.9、经济损失:a)、生产厂房与设备被水淹等严重威胁安全运行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及以上.b)、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c)、仪器,仪表,工具等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而损坏,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10、其它a)、跑油,跑酸,跑碱,跑树脂等造成严重污染者.b)、生产场所发生火灾,经济损失未达到1万元.c)、在起吊设备过程中,指挥或操作不当,错用起重工具,或发生严重违章作业而末酿成后果d)、其它异常情况,经安监部门认定为二类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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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二类障碍和异常认定标准设备二类障碍分级标准1、通用部分:1.1机组异常运行,引起有功出力降低,比调度给定的有功负荷曲线低50MW,且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
1.2一次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3万元及以上但不满10万元的;1.3主要辅助设备或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或计划检修延期(有些大型设备计划检修有可能超过48小时建议延长为72小时),超过48小时。
1.4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重要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1.5运行机组的主要参数值超过规程所规定的允许范围达30分钟的;1.6生产场所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或在明火禁区发生明火火险的;1.7检修工器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1.8由于忽视检修质量,修后的主要辅机及公用系统设备连续三次试运,不能投入备用的;1.9汽、水、油、酸、碱等管道发生大面积冻害,48小时不能恢复的;1.10主厂房、泵房设备被水淹,未造成严重后果的;1.11重要辅助设备:引风机、送风机、一次风机、给煤机、磨煤机、空预器、电除尘、给水泵、凝结泵、炉水循环泵、高低加、辅机冷却水泵、浆液循环泵;厂高变、380V厂用变、启备变;10KV及以上母线、断路器、电压/电流互感器;直流蓄电池;厂用380V母线;消防泵;脱硫脱硝装置等非计划停运-是否有时间限定。
1.12经公司研究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2.热力、机械设备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2.1主蒸汽、再热蒸汽温度、压力,高于或低于现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度和时间。
2.2 锅炉尾部、电除尘器内部可燃物着火。
2.3 锅炉点火后,必须停炉才能处理的缺陷或影响机组正常并网,时间推后2小时的;2.4 电除尘器发生三个及以上电场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者;2.5 制粉系统防爆门因超压动作者;2.6 捞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碎渣机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
2.7 煤场、筒仓、煤粉仓、输煤系统中,煤、粉自燃。
2.8 输煤皮带机、碎煤机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停运时间超过48小时及以上者;2.9 任意一条皮带的甲乙两侧同时退出备用,时间超过8小时者;2.10 任意一条输煤皮带撕裂超过20米者;2.11 燃油泵房可燃气体浓度达到警戒浓度时。
2.12 燃油储罐油温超过规定。
2.13 因故造成烟气脱硫系统停运(包括单侧开启脱硫旁路档板),但连续时间未超过24小时;2.14 烟气脱硫效率低于90%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2.15 因故造成烟气脱硝系统停运(包括单侧脱硝系统停运),但连续时间未超过8-24小时;2.16 烟气脱硝效率低于50%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8-24小时;(#2机组改造脱硝后适用)2.17 运行或检修的设备,由于操作或措施不当,使带有压力的的汽、水油、酸、碱等喷出,威胁人身或设备安全的,或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2.18 汽轮机EH油系统或控制系统故障,使机组负荷摆动范围达到额定出力的8%以上,且超过4小时的;汽轮机运行中出现汽门卡涩现象,8小时内不能消除的;2.19 运行中除氧器、高低加或扩容器安全门拒动,造成超压,未构成设备事故或一类障碍者;2.20 空冷管束冬季严重变形,不能恢复且造成管束泄漏的。
3 电气、热工保护和自动装置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3.1 因为误操作或监控过失,造成10KV及以上设备停止运行的;或者造成10KV母线停电的;3.2 10KV及以上断路器、220KV及以上隔离开关操作中,由于电气、机械本身原因或原因不明造成操作或动作失灵(含误动),造成后果但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3.3 10KV及以上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短路或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开路;3.4 10KV及以上电力电缆(含电缆终端头和中间接头盒)短路或单相接地;3.5 厂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拒动或自投不成功;3.6 设备联动装置动作失灵;3.7 主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规定值及以上;3.8 主变压器冷却装置全部停用;3.9 非直接接地系统发生了永久性单相接地;3.10 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24小时;3.11 发电机主保护因故退出运行超过24小时以上的或保护拒动、误动的;3.12 发电机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失灵;3.13 发电机启动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的30%以上(未合励磁);3.14 发电机非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并列,未造成后果;3.15 调度通讯电源出现全部中断;调度总机出现失灵,延续时间超过10分钟;3.16 远动装置故障停用,延续时间超过48小时;3.17 运行中主要热工保护装置(直接作用于停炉、停机、解列发电机的各种热工保护系统发生拒动、误动、误退、误投或运行中失去任何一套主要保护及装置超过48小时者,未引起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
3.18 热工主要自动或调整装置故障停用(除氧器等加热器水位、制粉系统、送引风、一次风系统、给水系统),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操作员站、工程师站等计算机系统故障,影响了运行调整或操作。
4 仪表(含仪表电源)发生异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4.1 机组的主要监测仪表故障、不能通过其它辅助参数进行监控,超过30分钟的;4.2 锅炉火焰监视装置全部失灵,延续时间超过12小时。
5 汽、水质量出现异常,构成下列条件之一者;5.1 化学及水处理设备:固定式阳床、固定式阴床、混床、中间水泵、酸碱系统设备、除盐泵生活泵、稳压泵、化学工业泵、化学废水池排水泵、废水中和泵、等设备故障或损坏造成事故扩大,影响到机组安全运行或降出力者;5.2 酸碱系统或氨、联氨发生严重泄漏者;5.3 凝结水、给水、炉水品质恶化,达到水汽品质异常“三级处理原则”规定的二级处理值,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者;5.4 达到水汽品质异常“三级处理原则”规定的三级处理值,持续时间超过4小时者。
5.5 水汽品质恶化,达到水汽品质异常“三级处理原则”规定的一级处理值;循环水PH值、碱度、浓缩倍率不合格;化学除盐水电导率、二氧化硅不合格;蒸汽的钠、二氧化硅含量不合格;发电机内冷水电导率、PH值不合格。
当上述水汽、油品质恶化时按下列时间段进行认定:(1)持续时间超过72小时者认定为二类障碍;(2)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者认定为异常;(3)持续时间在24小时及以下者做设备轻微事件分析。
5.6 化学除盐水电导率或二氧化硅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24小时。
5.7 锅炉给水PH值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48小时,或给水溶氧持续不合格时间超过8小时。
5.8 发电机的内冷水电导率持续不合格时间每达到8小时。
5.9 PH表、电导率表和氧表等三种主要在线化学仪表中,任一块表的投入率低于80%或准确率低于90%;氧中氧量表、氢纯度表、氢露点仪等因故障停用,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5.10 运行中的变压器油或汽轮油油质不合格,或抗燃油、汽轮机油颗粒度与水份定期普查不合格。
5.11化学水处理设备,如:澄清池、过滤器、碳床、反渗透、离子交换器、再生系统及设备、各种水泵等,不能正常启动投运或因故障停用,影响供水者。
5.12 氢气供应不足或氢气系统漏氢(含发电机本体),使发电机氢压降低超过20%或使氢气纯度下降低于96%。
5.13 储存有害或可燃液体、气体的容器发生泄漏。
设备异常分级标准1、通用部分:1.1一次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1.2重要辅助设备出现以下情况未构成二类障碍者认定为异常。
1.2.1由于检修质量原因,在一个月内发现异常情况或轴承温度过高、振动超过定值、运行指标超标等缺陷未构成二类障碍者;1.2.2 上述重要辅助设备冷却水中断;1.2.3 上述重要辅助设备应该投入备用而未投入备用,未造成后果;1.2.4 上述重要辅助设备因相关设备故障或本身缺陷,造成非计划检修,退出运行或备用超过24小时;1.2.5 上述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工作或切换试验工作,未造成后果者;1.2.6 重要辅助设备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或监视不力造成联动;1.2.7 主要辅助设备检修超过批准的期限。
1.2.8 同一设备在一个检修期内,检修质量不良,进行二次及以上的重复检修。
1.2.9 厂房漏雨、漏水直接威胁设备安全运行者。
1.2.10 生产场所发生火警,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
1.2.11 未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和设备定期试切换造成设备不能投运或失去备用者。
1.2.12 漏汽、漏水引起电气设备绝缘不合格。
1.2.13 误送、误停辅助设备电源,未造成影响者。
1.2.7经公司研究认定为异常者。
2. 锅炉、除灰、除尘设备:2.1 电除尘任意一个电场退出运行,时间超48小时者。
2.2 引起捞渣机停运或捞渣机故障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2小时者。
2.3 因各种原因或缺陷造成被迫停止单侧制粉系统运行未影响锅炉出力者2.4 由于操作不当,在点火后期发生灭火(发电机未并列前);2.5 因调整原因导致事故放水门联开;2.6 锅炉水压试验时,因操作不当使压力超过规定1MPa/min以上者;2.7 由于操作调整监视不当,造成磨煤机满煤、一次粉管堵塞,需要停止运行处理者;2.8 炉膛正负压超过±1500Pa2.9 磨煤机出口温度达规程上限及以上者,未引起后果;2.10一般辅助设备(供油泵、疏水泵、磨煤机稀油站、火检风机、仪用空压机、杂用空压机、灰斗气化风机等),出现以下情况认定为异常:2.10.1设备运行过程中突然引起跳闸、停运,或参数超过规程规定值被迫紧急停运;2.10.2设备异常情况下达到停运条件未及时停运;2.10.3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造成一般辅助设备被迫停止运行;2.10.4一般辅助设备故障后,供油泵、汽水取样泵、改为加药泵、疏水泵、磨煤机稀油站、火检风机、给煤机、仪用空压机24小时未能恢复者;化学工业泵、杂用空压机、灰斗气化风机、振打装置48小时未能恢复者;2.11烟气脱硫效率低于90%且连续运行时间不(增加-超过4小时、)超过24小时,;2.12烟气在线检测装置数据传输因我方原因中断超过4小时以上;2.13脱硫系统高压水泵、引风机冷却风机等转动设备由于人员误操作(含误碰、误动)或监视不力,引起停运或造成联动,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2.14脱硫系统高压水泵(该设备间断运行故障率高)、氧化风机(有备用设备)-建议删除、螺旋给料机、皮带秤、旋转给料器、引风机冷却风机、密封风机等转动设备故障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未能恢复,未构成二类障碍者。
2.15 因故造成烟气脱硝系统停运(包括单侧脱硝系统停运),但连续时间未超过8小时的;2.16烟气脱硝效率超过40%-60%,延时10分钟且连续运行时间未超过8小时的(#2机组脱硝改造后适用);2.17锅炉受热面壁温超过高二报警温度,未进行调控,或调整不当,连续运行5分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