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故障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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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一、二类障碍

设备一、二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和集团公司统计事故的,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1 风电场因风场原因一次减少出力50MW以上。

2 风电场三分之二以上风机脱网,超过8小时不能恢复。

3 因设备故障导致一条以上场内集电线路停电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

4 箱(台)变故障,超过72小时不能恢复。

5 叶片、轮毂、主轴承、齿轮箱、发电机、变桨或偏航齿轮等主要设备损坏,168小时不能修复。

6 其它经新能源公司认定的不安全事件。

设备二类障碍
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集团公司考核事故、集团公司统计事故、设备一类障碍的,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1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万元的设备损坏事故。

2 因设备原因导致一台及以上风机停运168小时不能恢复。

3 因设备原因导致一条及以上场内集电线路停运8小时不能恢复。

4 因通讯系统故障导致一台及以上风机失去通讯信号累加时间超过168小时。

5 风电厂保护装置漏投、误投、拒动、误动。

6 风电场设备着火或场内生活设施发生火灾。

7 发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

8 基层企业认为对人员和设备安全存在较大隐患或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

设备故障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设备故障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鲁能集团河北分公司设备故障二类障碍认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设备可靠性管理,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鲁能集团河北分公司生产设备的运行、检修、试验各项工作。

第三条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按本细则认定。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四条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类障碍。

(一)通信及自动化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1、由于通信设备故障影响运行操作和正常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但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

2、载波、微波通信设备故障或停用时间发电单位超过4 小时、供电单位超过6 小时或影响调度事故处理。

3、远动装置故障超过8小时。

4、通信系统及电(光)缆故障或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5、通信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

6、生产调度电话全部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

7、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或连续停用时间超过30分钟。

(二)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1、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2、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

3、35KV(0.69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三)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1、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2、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发电单位超过4小时。

3、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开关。

4、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不能正常合分(包括远方、就地和手动、电动)。

5、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6、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6天内未安排检修。

7、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

8、35KV(0.69KV)断路器、PT、CT、避雷器、公用变压器故障。

9、35kV及以上设备接头严重发热,需申请停电处理。

一、二类障碍标准

一、二类障碍标准

一、二类障碍标准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

1、3 单台风力发电机停运超过720小时。

1、4 单条集电线路故障停运超过72小时。

1、510 KV及以上的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1、610kV及以上的输电线路杆塔倒塌;10kV及以上线路、母线、变压器、无功补偿装置无保护运行。

1、7 变电站监控系统失灵超过4小时;风电机组集中监控系统失灵超过48小时。

1、8 运行中风机刹车系统失灵,造成风电机组超速运行。

2.风力发电设备二类障碍风力发电设备未构成一类障碍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2、1 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

2、2 单条集电线路故障停运超过48小时。

2、3 单台风电机组停运超过480小时。

2、4 风功率预测、AGC、AVC、无功补偿装置异常,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

2、5 故障录波器、保护装置事故追忆、卫星同步校时装置应启动未启动或录波、记录、测距、对时功能失常。

2、6 电网通讯线路的设备故障停用超过8小时;通讯电缆(含光缆)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风电场远程通讯中断96小时,风机远程通讯中断240小时。

2、7 变电站监控系统失灵超过2小时;风电机组集中监控系统失灵超过24小时。

2、8 风电机组失去主保护运行或主保护误动。

2、9 防误闭锁装置失灵或故障停用。

2、10 直流系统一点接地超过12小时。

2、11 主变压器冷却装置被迫全部停运,造成出力降低20%以上,时间超过24小时者。

2、12 人员失误造成设备、生产车辆或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

3、因自然灾害、电网原因造成,不列入统计考核。

特殊天气导致消缺延误,不列入考核统计时间。

4、统计、考核、周期。

一类障碍,由新能源公司统计,根据《三级企业及负责人业绩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考核;二类障碍,由基层单位进行统计与考核;以自然月为统计周期。

二类障碍认定标准(规范性附录)

二类障碍认定标准(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二类障碍认定标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1 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1.1 汽轮发电机组、输变电主设备发生异常运行,且得到调度同意机组备用,安排计划检修,检修时间不超过调度要求的机组备用时间。

1.2 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1.3 主要辅助设备(如:给水泵、凝结水泵、锅炉六大风机、炉水泵、空预器等)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

1.4 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1.5 10~750kV线路开关掉闸,重合成功。

1.6 磨煤机满煤,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1.7 原煤仓空仓或堵煤,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

1.8 大型输煤机械设备如翻车机、堆取料机等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2 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2.1 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

2.2 锅炉原煤仓温度达80℃,2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2.3 锅炉尾部再燃烧。

2.4 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安全门拒动。

2.5 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力。

2.6 锅炉来油总速断阀拒动、误动。

2.7 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10%,时间超过 6小时。

2.8 汽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8小时内不能消除。

2.9 汽机、电动给水泵、EH油等油箱油位低于规程规定允许值。

2.10 机组启、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降速率、上下缸温差、汽包壁温差、差胀等超过规程规定。

2.11 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2.12 汽机高加泄漏或全部高加停用。

2.13 汽机旁路不能正常工作。

2.14 水源管线泄漏停运,超过48小时。

2.15 空冷岛排气蝶阀拒动。

2.16 电除尘器有三分之一个电场电压比额定值降低达20%以上,8小时内不能恢复;或有两个电场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

2.17 电除尘一电场仓泵因故造成压缩空气不能向灰库排灰,4小时内不能恢复;电除尘二、三、四电场仓泵因故造成压缩空气不能向灰库排灰,8小时内不能恢复。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三篇)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三篇)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第一条根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xx集团公司等上级文件和相关规定,制订xx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发电设备二类障碍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管理各电厂,各电厂在不低于公司认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生产运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第三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为设备二类障碍:(一)发电机不同期并列,空载电压超过规定值;(二)6KV以上电气设备损坏;(三)发电机线圈、变压器油温度超过规定值;(四)充油、充气设备油位、气压下降超过规定值;(五)直流系统接地接地时间超过24小时;(六)保安电源发生故障而失电;(七)厂用母线故障;(八)锅炉安全门发生故障,致使锅炉超压;(九)锅炉超温时间超过规程规定时间;(十)机组辅机发生故障,引起减负荷;(十一)电除尘不正常,投入率不符合要求;(十二)燃烧不正常,引起尾部二次燃烧;(十三)汽机调速系统发生故障,引起调节范围波动,超过规定值;(十四)真空、旁路减温系统发生故障引起真空降低,超过规定值;(十五)回热系统发生故障,使高加退出运行;(十六)低汽温等引起机组振动;(十七)重要自动调节装置发生故障,退出运行;(十八)重要保护装置发生故障,退出运行;(十九)过程控制单元(PCU)发生故障,退出运行;(二十)自动测量调整装置(AGC)发生故障,退出运行;(二十一)通讯电源全部中断超过10分钟;(二十二)远动装置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二十三)炉水水质严重超标;(二十四)给水、凝结水水质严重超标;(二十五)全列制水设备发生故障停运并停止制水;(二十六)制氢设备发生故障,停止制氢;(二十七)酸、碱系统泄漏,影响制水;(二十八)主要卸煤、输煤机械损坏,影响卸煤;(二十九)单段输煤皮带发生故障,影响输煤;(三十)燃油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供油,引起油枪灭火;(三十一)发电厂因人员责任(如:运行操作失误、人员误碰、误动)等原因使重要辅机被迫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三十二)生产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的;(三十三)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罚款达到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的;(三十四)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千元及以上;(三十五)各电厂认定为二类障碍的其他情况。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标准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标准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标准1. 前言发电设备是能够将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的设备,其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障碍的影响。

对于发电设备而言,二类障碍是一种常见的问题,因此本文将针对发电设备中的二类障碍进行认定标准的订立及相关解析。

2. 二类障碍的概念二类障碍是指发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外部影响因素而造成的设备操作过程中显现的异常,如设备的掌控逻辑、传感器测量值等显现异常情况,但不会导致设备损坏或停机等问题。

二类障碍可以分为软件障碍和硬件障碍两类。

3.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标准发电设备二类障碍的认定应当依据以下标准:(1)障碍类型:二类障碍可以分为软件障碍和硬件障碍两种类型。

如涉及软件问题,应判定软件程序是否显现异常,如缺失、损坏、误差等,同时应对软件的参数设置和配置等进行核查,并进行日志记录。

(2)障碍频率:对于二类障碍而言,其显现的频率是一个特别紧要的指标,因此应对障碍显现的频率进行统计分析,并考虑是否需要针对性的调整设备的操作模式,以尽可能地降低障碍发生的概率。

(3)障碍强度:与障碍频率相比,障碍强度则更加强调障碍对设备操作的影响程度。

一般来说,障碍强度越强,则操作者在操作设备时的受到的影响也越深,因此需要对障碍的强度进行评估并适时实行应对措施。

(4)障碍时长:障碍时长则可以看做是障碍发生时设备操作所受到的影响持续的时间。

一般来说,障碍时长越长,则操作者所受到的影响也会越大,因此对于障碍的时长也需要进行有效的统计和分析,以便适时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5)障碍影响范围:障碍影响范围则是指障碍影响的是设备的哪些部分以及操作者是否受到影响等问题,因此需要对障碍影响范围进行认真分析,以便更加精准地判定障碍的类型和强度。

4. 总结本文重要围绕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进行了认定标准的订立及相关解析,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发电设备而言,二类障碍虽然不会对设备造成损坏或停机等问题,但对于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却会产生肯定的影响,因此对于二类障碍的检测和处理具有特别紧要的意义。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模版(三篇)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模版(三篇)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模版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模板一、前言本文档旨在为发电设备的二类障碍认定提供模板和指导,以确保认定过程准确、公正、合法。

二类障碍指客观存在并且无法通过正常手段消除的障碍,其存在可能对发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造成重大影响。

在进行二类障碍认定时,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将认定结果及时通知相关方。

本模板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以满足实际需求。

二、认定范围本次认定的对象为发电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机、逆变器、开关设备等。

三、认定原则1.客观性原则:认定过程应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依据,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2.公正性原则:认定过程应公正、透明,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偏袒任何一方。

3.合法性原则:认定过程应依法进行,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四、认定流程1.收集信息:收集与发电设备相关的信息,包括设备型号、规格、生产厂家、使用年限等。

2.实地调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和调查,了解发电设备的使用环境、维护情况等。

3.问题确认: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和实地调查的结果,确定可能存在的二类障碍。

4.证据收集:收集与问题确认相关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检测报告等。

5.评估分析:基于收集到的信息和证据,进行评估分析,确定二类障碍的存在和影响。

6.认定结果:根据评估分析的结果,做出二类障碍的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相关方。

五、认定标准1.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2.行业标准:根据相关行业标准,进行认定。

3.技术规范: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认定。

六、认定要素1.二类障碍的具体表现和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故障、使用受限、安全隐患等。

2.二类障碍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老化、设计缺陷、安装错误等。

3.二类障碍的评估方法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测试、模拟等。

4.二类障碍的后果和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安全隐患、环境影响等。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标准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标准

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标准简介障碍是指在发电设备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问题会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降低设备效率、增加设备维护成本等。

根据故障的性质和影响,我们可以将障碍分类为一类和二类两种。

本文将介绍发电设备二类障碍认定标准。

二类障碍发电设备二类障碍是指对生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潜在危害、要求停机排除并且还需进行修复等方面的障碍。

二类障碍具有较高风险,需要及时处理,以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

二类障碍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发电机电气障碍:如电气控制箱内电缆或连接头烧毁、接触不良、潮湿等;2.除尘系统故障:如吸风机启动不了或吸风机电机发热等;3.冷却系统故障:如冷却塔启动不了、水泵性能下降等;4.油路系统故障:如油路泄漏、油泵故障等;5.燃气系统故障:如燃气管道漏气、燃气流量不足等;6.其他问题:如设备局部腐蚀、设备运行噪音过大等。

二类障碍认定标准发电设备二类障碍的认定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以确保认定结果的正确性。

以下是二类障碍认定的标准:1.是否对生产造成潜在危害:二类障碍必须导致设备无法工作、降低发电效率、增加设备维护成本等,才能认定为障碍;2.是否要求停机排除:二类障碍需要在设备运行中及时发现并进行修复,必须要求停机排除并进行有限时间内的修复才能认定;3.是否需要进行修复:二类障碍需要进行相关的修复工作,否则会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类障碍的处理发电设备二类障碍的处理需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

首先,要及时进行停机排除障碍,对有潜在风险的部件进行维护和修复。

其次,要对障碍进行分析,找出障碍的原因,制定针对性的补救措施,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最后,对设备进行监测和维护,保证设备长期稳定运行,最大限度地减少障碍的出现。

总结发电设备二类障碍是影响发电效率和生产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

了解二类障碍的分类和认定标准,对于及时处理障碍、减少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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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能集团河北分公司
设备故障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设备可靠性管理,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鲁能集团河北分公司生产设备的运行、检修、试验各项工作。

第三条一类障碍及以上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执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二类障碍按本细则认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二类障碍。

(一)通信及自动化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由于通信设备故障影响运行操作和正常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不正确动作但未构成事故和一类障碍者。

2、载波、微波通信设备故障或停用时间发电单位超过4 小时、供电单位超过6 小时或影响调度事故处理。

3、远动装置故障超过8小时。

4、通信系统及电(光)缆故障或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5、通信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

6、生产调度电话全部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

7、调度自动化系统故障或连续停用时间超过30分钟。

(二)发供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1、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2、发供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停止备用。

3、35KV(0.69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三)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2、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发电单位超过4小时。

3、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开关。

4、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不能正常合分(包括远方、就地和手动、电动)。

5、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6、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6天内未安排检修。

7、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

8、35KV(0.69KV)断路器、PT、CT、避雷器、公用变压器故障。

9、35kV及以上设备接头严重发热,需申请停电处理。

10、充油(充气)电气设备漏油(气)使油位(气压)降至最低值以下(或闭锁)。

11、风冷变压器运行中冷却装置被迫全停。

12、配电装置的开关、公用配电室的开关、刀闸等操作机构失灵,不能分合。

13、100kW及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

14、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失灵,微机闭锁系统死机、程序紊乱,七日内未修复。

15、组立杆塔、搭脚手架(台)跨越脚手架时,发生倒杆、倒架。

(四)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1、发供电设备计算机控制装置死机或失灵;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
2、机控保护等误动或误投、停。

3、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4、不停电电源(UPS)因故停止运行超过4小时;保安电源不能正常备用。

6、中央信号系统紊乱不能发出信号。

7、故障录波装置故障停用(发电超过4小时,供电超过8小时)或系统故障时未投或录波不正常。

8、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

9、母线PT二次失压。

(五)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2、发供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或人员责任损坏,修复费用达到3万元及以上。

3、贵重仪器、仪表、大型或精密机械损坏,造成损失价值达到0.2万元及以上。

4、生产交通车辆损坏或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达到 0.6 万元及以上。

5、电力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3万元及以上。

6、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

第五条其它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公司认定为二类障碍者。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督部。

第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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