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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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活动。

第四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播出管理机制,明确播出管理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播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传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发布对国家、社会、民族、宗教造成危害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歪曲和篡改历史,不得发布有损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在报道新闻时,应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禁止虚假报道,不得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和播出管理第十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规合法。

节目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对拟播出节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删除。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单位在播出节目时,应保证信号质量稳定,不得有轮空或中断现象,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单位应立即停止播出,并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广播电视用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实际情况,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监督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安全播出的原则和要求1.规范性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业界准则进行节目制作和播出,遵从公共道德,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序良俗。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性,保护观众免受欠妥节目的侵害。

3.及时性原则: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及时播出,供应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4.真实性原则:广播电视节目必需真实、客观、公正,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歪曲事实。

第二章节目制作管理第四条节目策划与监督1.节目策划应符合我公司发展战略,与公司形象相符合,并经过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节目制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3.节目策划和制作必需遵守著作权法,敬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进行侵权行为。

4.节目制作中的素材必需来自可靠来源,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素材,确保节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五条节目内容审查1.全部节目在正式播出前,必需经过内容审查,由特地的审查部门构成的审查小组进行审核。

2.内容审查重要包含审查节目的道德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并提出修改看法。

3.审查小组应依照程序进行审查,审查看法必需明确、具体,相关部门应及时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

4.节目内容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制作人员,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查证。

第三章播出管理第六条频道分级管理1.全部广播电视频道应依据内容特点进行分级管理,明确分级标准并公开。

2.分级标准应综合考虑节目涉及的内容、适合观众群体、社会风气等因素,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

3.分级结果应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明确呈现,并在播出前进行提示,提示观众选择适合的节目。

第七条广告管理1.广告播出必需符合广告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夸张、误导等不良内容。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媒体的法律责任和社会形象,特订立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广播电视机构的安全播出管理。

第二章安全播出要求第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播出。

在播出节目前,应当对节目进行整理、审定、审核、编目、编码、编播,确保播出的质量和合法性。

第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落实监控责任,建立安全监测体系,对播出过程进行现场监控,并对广告、新闻、综艺等节目的规范播出,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订立播出标准,确保广播电视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宣扬、教育、娱乐、公益推广的原则,开展节目播出活动,并建立安全演练机制,随时进行危机公关处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于安全管理的跨级制度、归口管理要做好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确保职责履行。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认真落实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对工作中的安全问题进行严格把关和质量提升的实践,建立责任附加机制,让每个人员都将广播电视管理质量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第七条、各广播电视机构应全面落实安全保障,防范适时处理安全漏洞,确保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

第四章安全漏洞处理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建立安全漏洞处理机制,适时发觉和排查播出的安全漏洞,对隐患进行记录,并对外部故障进行精准、适时、科学的处理。

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订立紧急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确保播出不受干扰。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对于可能导致广播电视严重损失或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形,应当立刻实行措施,适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进行说明和解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机构在播出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必需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机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订立广播电视安全章程,并依照章程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04•【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8号•【施行日期】2016.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奖惩制度。

第二章基本保障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2023年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广播电视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是指根据法律、道德、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质量监管,确保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健康、积极向上的要求。

第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增强安全播出管理责任意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

第二章节目内容安全第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落实内容审查制度,对每一条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审查,确保节目内容合法、健康、积极向上。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包含宣扬暴力、淫秽、邪教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节目制作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广告播出安全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广告播出管理规定,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广告。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根据广告法的要求,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广告播出应当符合广告法规定的时间、内容、方式等相关要求,不得恶意侵犯观众的权益。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广告播出追溯制度,对违法违规广告进行及时处理和记录。

第四章技术设备安全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行业标准的技术设备,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高质量播出。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加强技术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建立技术设备巡检制度,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故障。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安全,防止被非法窃听、干扰、篡改等行为。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1. 总则
为维护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保障公众收听观看权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2. 监管机构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进行监管和管理。

3. 规范内容
•广告播出时间和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违反公序良俗等不良内容。

广告播放时间不得超过每小时18分钟,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新闻节目应该真实、准确、公正。

新闻节目应该明确新闻来源和真实性。

禁止报道谣言、虚假信息。

禁止借新闻之名宣传商业广告,禁止在新闻中宣传和存在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和种族歧视。

•电视剧含有暴力场景、色情场景或其他有害场景应当标明适读人群,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的电视剧应在开头明确提示。

•对于环节直播类型的节目(如选秀节目),需要提前审核内容并设置屏蔽词。

禁止在直播中播放违法违规内容。

•彩票信息不得放在黄金时间段,对彩票产品的宣传不得包含误导和虚假信息。

4. 监督与管理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加强对广播电视台的监督管理,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的打击和处罚。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查看节目、热线电话等方式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5. 处罚措施
•对于广播电视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可以要求停播或下架相关节目,对广播电视台进行罚款等处罚措施。

6. 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如有修改,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后实施。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四条第五条信号源处理设备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信号切换、分配等设备,并在相应节点配置应急跳线端口;(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信号切换、分配等关键设备应有备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接口,切换设备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一节发射系统第六条应根据省级以上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的频率、功率等参数配置发射机和天馈线系统。

第七条短波发射机应按N+1方式(N不大于4)配置,一级发射台的中波发射机宜按1+1方式或并机工作方式配置。

电视发射机应按1+1方式配置,调频发射机应按1+1或N+1方式配置。

第八条发射机倒换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在配置主备发射机时,应配置发射机倒换装置和假负载;(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电动倒换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电视、调频和中波发射机倒换装置应具备遥控倒换功能。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如下:
1.设备安全管理: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检测合格的播出设备,并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2.播出内容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播出的内容符合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播出违法违规内容。

3.频率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遵守频率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播出设备的频率正常、稳定,并不会对其他频段造成干扰。

4.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广播电视台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升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

5.电视转播赛事管理:广播电视台在转播体育赛事时,应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要求对转播进行管理,确保转播权利的合法性,并不得随意停播或中断转播。

6.广告管理:广播电视台应按照国家广电总局的要求,对广告进行管理,包括广告内容的审查和时长的控制,不得播出涉及虚假宣传、违法违规等内容的广告。

7.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广播电视台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非法干扰、攻击和窃听。

8.档案管理:广播电视台应建立健全播出档案管理制度,保存和归档播出内容的相关记录和资料,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以上是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的规定,广播电视台应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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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中心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编写目的 (1)第二条适用范围 (1)第三条分级保障原则 (1)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 (1)第一节供配电系统 (1)第四条外部电源 (1)第五条供配电 (2)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 (2)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 (2)第七条服务器 (3)第八条数据存储 (3)第九条音频工作站 (3)第三节直播室系统 (3)第十条直播机房 (3)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 (4)第十二条热线电话 (4)第十三条延时器 (4)第十四条监听监测 (4)第十五条辅助设备 (4)第十六条信号输出 (5)第四节总控系统 (5)第十七条总控机房 (5)第十八条播出通路 (5)第十九条信号交换 (5)第二十条传输通路 (5)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 (6)第二十二条内部通话系统 (6)第二十三条转播系统 (6)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 (6)第五节自台监测系统 (7)第二十五条播出监测 (7)第二十六条设备状态监控 (7)第二十七条电力和环境监测 (7)第六节现场直播系统 (8)第二十八条设备供电 (8)第二十九条音频系统 (8)第三十条传输链路 (8)第七节机房环境 (8)第三十一条机房环境 (8)第三十二条安全防范 (9)第三十三条备品备件 (9)第三十四条维护工具 (9)第九节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十五条灾备与应急播出 (9)第三章运维与技术管理 (10)第一节直、转播管理 (10)第三十六条直播节目 (10)第三十七条转播节目 (10)第三十八条现场直播 (10)第二节播前管理 (11)第三十九条节目制作 (11)第四十条节目审定及编排 (11)第四十一条垫播节目 (11)第三节运维管理 (12)第四十二条运行指标 (12)第四十三条技术指标 (12)第四十四条规章制度 (12)第四十五条运维流程 (13)第四十六条维护管理 (13)第四十七条备件管理 (14)第四十八条代维管理 (14)第四节技术管理 (14)第四十九条试播期管理 (14)第五十条应急预案 (14)第五十一条重要保障期 (15)第五十二条临时停播管理 (15)第五十三条运行变更管理 (16)第五十四条施工管理 (16)第五十五条事故管理 (16)第五十六条报表管理 (17)第五十七条技术资料 (17)第五十八条技术安全 (17)第五十九条检查与考核 (17)第六十条风险评估 (18)第五节信息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一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 (18)第六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18)第六十三条安全防护措施 (18)第六十四条数据安全 (19)第六十五条监控与响应 (19)第六节人员管理 (19)第六十六条岗位设置 (19)第六十七条人员要求及培训 (19)第六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20)第六十九条规范性引用文件 (21)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22)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广播电台、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以下统称广播中心)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中心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所播出节目的覆盖范围,广播中心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广播中心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广播中心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省级以上广播电台及其它播出上星节目的广播中心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广播电台、节目覆盖全省或跨省、跨地区的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地市、县级广播中心及其它非上星付费广播频率播出机构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应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宜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至少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三)二级应设工艺专用变压器;播出负荷应设两个以上引自不同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或与供电部门签订应急供电协议,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互为备用的工艺专用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播出负荷应引自不同工艺专用变压器的独立低压回路;主要播出负荷应采用UPS供电,UPS 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60分钟以上;应配置自备电源,保证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UPS供电回路。

第二节制播网络系统第六条网络安全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核心网络设备宜配置双电源;制播网禁止直接与外网互联;(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制播网络核心设备应配置在线热备份,且设备均配置双电源;主干链路应有冗余,应对网络交换机端口进行访问控制,禁止非法设备接入;网络内应安装网管软件,对整个网络进行实时监控和故障预警、报警。

第七条服务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核心服务器;(二)二级以上应按在线热备份方式配置服务器,服务器应配置双电源;服务器硬盘应有冗余热备;主、备服务器应分别连接主备网络交换机;多台服务器之间宜采用集群方式。

第八条数据存储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系统应配置充裕的存储空间;(二)二级数据存储应采用磁盘阵列,并制定合理的存储策略,保证存储数据的安全;对于节目播出数据,应能实现实时镜像备份和数据无中断调用;(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宜定期进行离线备份或异地备份。

第九条音频工作站应符合以下规定:所有工作站应有防病毒、防攻击措施;应封闭USB端口、串口、并口等所有外部接口,拆除软驱、光驱等外接设备;播出音频工作站应有备份,主备工作站应能实现无缝切换;应对操作系统进行安全策略管理。

第三节直播室系统第十条直播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每套有直播节目的频率应配置一套直播机房,每套直播机房应包括直播室及导播室;(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应至少配置一套备份直播机房。

第十一条播出调音台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双电源;(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配置双输出模块,并具备监听信号源选择功能;应有多路母线输出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数字播出调音台;应能设置多层用户权限;直播室机房宜独立配置应急调音台或调音台应急模块。

第十二条热线电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至少配置1路热线电话接入直播室系统,应具有来电显示功能。

直播室和导播室均应配置热线电话的控制设备;(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宜接入多路热线电话;(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能对有热线电话参与的节目及电话内容进行录音。

第十三条有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应在播出链路中配置延时和切断装置;延时时间应符合总局相关规定;延时器应有状态显示,易于操作,具备断电直通功能。

第十四条监听监测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直播室和导控室应配置监听音箱、电平表;直播室应配置监听耳机;(二)二级以上在三级基础上,直播室应配置相位表;直播室、导控室监听音量应能独立控制。

第十五条辅助设备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带有自动校准功能的标准时钟;(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直播室和导控室间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直播室、导播室应配置与总控之间的内部通话系统。

第十六条二级以上主、备节目播出信号应经两路以上播出链路送至总控。

第四节总控系统第十七条总控机房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二级应配置总控机房,划分设备区域和值班区域;(二)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设备机房和值班机房。

第十八条播出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应急垫乐源,每套播出节目应能在正常信号源与应急垫乐源之间切换;应配置专业级播出切换设备;(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应具备主、备播出信号源和应急垫乐源,信号源之间能够进行切换;切换设备应有切换控制面板,采用双电源配置;切换矩阵应能在断电恢复后保持原接通状态,切换开关应具备断电直通功能;(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主要播出通路应具有应急节目源;应避免因单节点故障引起系统瘫痪;应具有应急手段,可将直播室系统的节目信号直接送到传输系统中。

第十九条信号交换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通过矩阵或跳线排进行音频信号的交换;(二)二级应配置音频矩阵,矩阵应配置双电源。

播出通路主要环节的输入输出端口都应接到跳线排中;(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矩阵应有在线热备。

宜配置相同规模的矩阵或相同信号交换能力的其他手段作为备份,并能自动切换。

第二十条传输通路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配置两路传输通路;传输设备、编码复用设备在断电或者重启后,应保留原有配置信息;(二)二级在三级的基础上,应配置独立的主备传输设备,主备信号传输应具有两条不同路由的传输通路,传输设备应具有双电源;采用编码复用方式传输的,应配置在线热备编码复用设备;(三)一级在二级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配置第二备份传输手段;末级采用应急切换设备的,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第二十一条时钟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全台时钟信号应锁定于同一个时钟源;(二)二级在三级基础上,时钟发生器应有自动校时功能;应具备整点报时功能,报时信号嵌入应符合《广播报时信号嵌入时间码规范》(GY/T 219),并能提供网络校时;(三)一级在二级基础上,应配置备用时钟发生器和切换设备,切换设备应具有自动或手动切换功能,并能够断电直通。

第二十二条二级以上总控机房应配置内部通话系统,实现与各机房的迅速联络。

第二十三条二级以上应配置转播系统,具备监听监测和多种传输手段。

第二十四条通讯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应至少配置一部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二)二级以上应配置两部具有录音功能的业务专用外线电话;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专用计算机终端和通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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