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1.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纳税人及时纠正违规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就《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制发背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近年来,税务系统持续推进纳税信用建设,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纳税人的重要“资产”,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为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积累纳税信用,2019年税务总局印发《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以下简称《修复公告》),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及时挽回信用损失,得到了广大纳税人欢迎。
在此基础上,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制定了《公告》,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有力落实《指导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以下简称《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等文件要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关于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公告》所指纳税信用修复是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级别的修复。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热点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
•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 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 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在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 业服务机构,不纳入信用等级评价范围。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评价工作。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自产生 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2.涉税专业服务业务信息采集
(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附件3)。 (4)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应当于完成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次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业 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附件4)。
税务师行业协会秘书处
>建立重大事项向税务师管 理部门请示汇报的工作机制
实名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
1.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采取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税务机关建立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业务信息采集、检查和调查、信用评价、公告与推送等制度,同时加强对税务 师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建立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制度,推动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形成较为完整的涉 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体系。 2.税务机关如何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管理? 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应用系统,建立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通过采集信息,建立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 涉税服务人员的分类管理,确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代理关系,区分 纳税人自有办税人员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理办税人员,实现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和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全面动态实名信息管理。
7月纳税人申报热点问题分类梳理

答: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一般纳税人,在5-7月免于发票认证,自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分别适用发票认证规定。
申报时注意核对《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进项税额是否一致,以及存根联明细与当期开票情况是否一致。
7月纳税人申报热点问题分类梳理
7月纳税人申报期,纳税人需关注哪些问题,注意哪些事项?会计学习网小编已经把这些热点问题分门别类梳理好了,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请对号查找吧。
一般纳税人
问: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填报哪些资料?
答: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必须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具体包括1张主表8张附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企业安置残疾人,支付给残疾员工的工资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其他
问:哪些纳税人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答:《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一张相对独立的申报表,自5月1日营改增实施之日起启用。这张表的实质是按次申报预缴,而不是按期申报,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三种情形时,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填报: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的再思考

费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转让 所得 、 息股 息红利 所得 、 然所 得共计 外 , 利 偶 在全社会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个税 普法宣传 , 形成纳税 人“自觉纳 税” 的
1 1种 所 得 征 收 个 人 所得 税 , 于 其 他 所 得 则 不 予 征 税 , 税 面 较 窄 。 特 别 良好氛 围, 对 征 同时提高企事业单位领导 、 财务人 员的扣税 意识 , 使其能认 真履 保 是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 , 如果不及时调整 , 很可能会 出现该征 的不 征 , 不该 行代 扣代 缴 税 款 的义 务 , 证 税 款 及 时 准 确 扣缴 。 征 收 的还 在 继 续 征 收 的 现 象 , 一 些 有 所 得 又 有 纳 税 能 力 的人 游 离 于 个 人 使 笔者相信 , 随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深入 , 它必将深 入人心 , 迎来税 收史 所得税之外。 上的春天。
现 已经 成 为 我 国 第 四大 税 种 , 为我 国经 济 发 展 提 供 了坚 实 的 物 质 基 础 。
1 加 强 对 高 收 入 群体 的监 管 和征 税 , 小 贫 富 差 距 . 缩 从 世 界 各 国 来 看 , 收入 群 体 都 是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主 力 军 , 强 对 高 收 高 加
参考文献 :
5 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不健全 , . 税款流失严重 主要表现在 :1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 , () 自行 申报 纳 税 的 习 惯 尚 未养成 , 这是客观上造成税款 流失 的主要原 因。( 税收 征管法律 制度还 2)
不 完 善 , 纳 税 人 偷逃 税 的行 为处 罚 太 轻 , 足 以起 到 震慑 的 作 用 , 税 人 对 不 纳
三 、 进 措 施 改
1 个 人 所 得 税 具 有 增 加 国家 财 政 收 入 的 作 用 .
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七个要点

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七个要点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七个要点1、ABCD四个等级直接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根据最后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D级方式。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2、评价对象不涵盖所有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此外,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还分为参评企业和不参评企业。
3、5类企业不参评,其中3类可申请补评级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被D级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关联的企业不受此限制,直接判D级);(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
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注意:上述3.4.5情况结案或办结后,企业可申请补评级别。
纳税信用评价及纳税信用修复

评价范围
是否纳入信用管理判别依据
0102评价年度为非独立核算纳税人
0104非企业类纳税人不适用总局信用管 理办法
0108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纳入范围判别标准
不纳入信用管理判别标准
独立核算
非独立核算
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均属于下列 类型:内资企业(1XX),港、澳、 台商投资企业(2XX),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3XX),合 伙企业(42X)。
纳税信用评价
2020年5月
目录
CONTENT
一 基本情况 二二奖惩措施
三 评价标准 四 补评、复评、修复 五 热点问答
一、基本情况
评价范围
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于查账征收的独立核 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 账征收)
XXX
4
010501.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按次计算)
XXX
5
100208.评价年度内无主营业务收入
XXX
6
090101.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XXX
7
010103.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
XXX
8
02010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
二、奖惩措施
4.对C级纳税人的管理和服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C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从严管理和提供及时的提示、警示和 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用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纳税人采取的管理 措施。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内纳税 信用级别为C级和C级以上,是评定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三类的必要条件。 5.对D级纳税人的管理: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 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关联D只保留一年,次年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重新评价但不得评为A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 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 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依据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依据
1.纳税记录:纳税记录是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的核心指标之一、它包
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纳税申报质量、纳税申报的准确性等方面的情况。
纳税人纳税行为如果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纳税申报质量较高,
那么其纳税记录将会得到好评,信用等级将会较高。
2.纳税缴款情况:纳税缴款情况是评价纳税人纳税信用的重要指标之
一、它主要反映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情况。
如果纳税人具有良好的
纳税缴款记录,按时足额缴纳税款,那么其信用等级会有所提高。
3.纳税信用报告:纳税信用报告就是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的综合评
价报告。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报告是评价纳税人信用等级的直接依据。
纳税
信用报告一般包括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状况、纳税行为评价、纳税异常情况
等方面的情况。
4.行政处罚情况:行政处罚情况是评价纳税人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之
一、它主要评价纳税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逃税、偷税漏税等行为。
如果纳税人没有受到行政处罚,那么其信用等级会有所提高。
5.社会公益行为:社会公益行为是评价纳税人信用等级的额外指标之
一、这些行为是指纳税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的行为,例如捐款、捐物、捐助等。
如果纳税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公益行为,那么其
信用等级会有所提高。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是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
的法律法规以及实际情况来制定的,具体的评价指标和权重可能会有所不同。
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会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制定适合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
评价依据。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及对策分析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水平逐渐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税收法规不完善、征管手段不够丰富、征管效率低下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促进我国税收体系的完善。
一、税收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体系不够完善,税法中存在许多模糊、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也存在一些法律空白。
这样会导致征管部门难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也给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提供了许多机会和逃税的空间。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税收法规的完善:1. 完善法规,明确征收税收的范围和标准。
应该增加税收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对纳税对象的监管,完善税收档案和信息管理,确保税收的全面、准确和及时征收。
2. 优化税收负担,减轻居民所得税的负担。
可以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进行调整,适度降低税收负担,并施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扣除额政策。
二、征管手段不够丰富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征管手段不够丰富,只有简单的扣缴和个人申报两种方式,导致纳税人逃税的空间相对较大。
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征管手段的创新:1. 数据比对和分析。
通过对不同领域和行业的税收数据进行比对和分析,可以更好地识别不合规行为和异常情况,并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征管。
2. 技术手段的运用。
通过引入大数据、人脸识别等先进技术手段,建立智能化管理系统,可以更高效地识别涉税信息和经营行为,从源头上遏制逃税行为。
三、征管效率低下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效率较低,导致纳税人的合规性较低,同时也给税务部门造成了较大的负担。
因此,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征管效率:1. 加强信息共享。
通过建立更为完善的税收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可以更好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和经营行为,及时进行征管和调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2. 加强法治理念。
要建立一整套纳税人信用度、公开透明、行政监管和法律途径相结合的纳税人管理体系,进一步增强税收管理部门的征管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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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一、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二、常见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2.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 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参加本周期的纳税信用评价?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 四、关于评价范围,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评价年度为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是指: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或者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营改增企业的税务登记日期,为原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登记日期。
2015年10月1日之后,新办的“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时间,从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补充信息之日计算。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执行。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
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是指: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确定。
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检查的,不属于该情形,应纳入本期评价范围。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移送记录或被立案记录而没有已结案的记录。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尚未办结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在办、在流转处理的记录而没有办结的记录。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尚未结案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前,税务管理系统中有受理复议、提起诉讼的记录而没有结案的记录。
4.为什么有些纳税人会没有纳税信用等级?答:一是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适用范围。
二是符合不参与本期评价情形。
5. 纳税信用评价的级别分别是什么?各个级别的年度评价指标得分是多少?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6.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有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
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7. 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请问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是什么?非经常性指标缺失又是指什么?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是指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不经常产生的指标信息。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非经常性指标缺失是指:在评价年度内,税务管理系统中没有纳税评估、大企业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出具的决定(结论)文书的记录。
”8.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指标评分,指标和评价方式有哪些?答: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具体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见附件。
9.什么样的纳税人本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直接评为D级?答: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六、关于直接判为D级的情形(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以判决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以处理结果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比例=一个纳税年度的各税种偷税(逃避缴纳税款)总额÷该纳税年度各税种应纳税总额(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在评价年度内,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
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信息确定。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有非正常户记录是指: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为非正常状态。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是指: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企业。
该类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被评价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企业,不受《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限制,在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当年即纳入评价范围,且直接判为D级。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公布的评价年度判为D级,其D级记录一直保持至从公布栏中撤出的评价年度(但不得少于2年),次年不得评为A级。
10.什么是纳税信用评价D级的保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七、关于D级评价的保留(一)上一评价年度按照评价指标被评价为D级的企业,本评价年度保留D级评价,次年不得评为A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