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中心对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如何正确解答纳税人的常见问题

如何正确解答纳税人的常见问题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纳税人对于税收制度和纳税问题有许多疑问和困惑。
作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正确解答纳税人的常见问题是我们的职责之一。
本文将介绍一些解答纳税人常见问题的方法和技巧,以提高我们对纳税人的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一、主动关注纳税人的需求作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应该主动关注纳税人的需求,积极和纳税人保持沟通,并及时回答他们的问题。
这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几点:1.了解纳税人的痛点和难点:我们需要深入学习税收政策,了解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可以通过定期开展调研,组织座谈会等方式,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2.提供多样化的咨询渠道:为了满足纳税人多样化的沟通需求,我们可以建立电话咨询、在线咨询、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方便纳税人随时向我们提问和咨询问题。
3.制定详细的解答方案:针对纳税人提出的问题,我们应该针对性地制定详细的解答方案,并确保解答准确、简洁明了。
在解答问题时,可以结合实际案例进行说明,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税收政策。
二、加强纳税人教育和宣传工作除了解答纳税人的问题,我们还应该加强纳税人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和纳税意识。
以下是一些具体做法:1.组织纳税人培训班:定期组织纳税人培训班,邀请专家讲解税收政策和纳税申报流程,帮助纳税人全面了解税收制度,提高纳税自觉性。
2.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各种渠道和媒体,加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可以通过演讲、讲座、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纳税人普及税收知识,答疑解惑。
3.建立纳税常识数据库:建立纳税常识数据库,将常见问题和解答方案整理归档,便于纳税人查询和了解。
同时,可以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提醒纳税人查询数据库,并积极回答他们的问题。
三、及时反馈和修正错误回答在解答纳税人的问题过程中,我们有时难免会犯错或者回答不准确的情况。
当发现问题时,我们应该及时反馈给纳税人,并给出正确的答案。
纳税申报常见问题汇总及解答

纳税申报常见问题汇总及解答随着税收制度的完善和税务管理的日益严格,纳税申报成为每个纳税人必须面对的任务。
然而,由于税收政策的复杂性和变化性,很多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
本文将对一些常见的纳税申报问题进行汇总,并提供相应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完成纳税申报。
一、如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义务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的纳税期限和纳税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应纳税额的义务。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由税法规定的,根据纳税人的身份和所得情况不同,纳税义务也有所不同。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都是常见的纳税种类,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进行申报和缴纳。
二、如何确定纳税申报的时间?纳税申报时间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将应纳税额和相关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的时间。
不同税种的纳税申报时间有所不同,一般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予以公布。
纳税人应及时关注税务机关的通知和公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纳税申报。
三、如何确定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方式是纳税人将应纳税额和相关信息报送给税务机关的方式。
目前,纳税申报主要有纸质申报和电子申报两种方式。
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申报方式。
电子申报相对更为便捷和高效,很多税务机关也鼓励纳税人使用电子申报方式。
四、如何确定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内容是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过程中需要填写的各项信息和数据。
根据不同税种的要求,纳税人需要提供的申报内容也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需要提供纳税人身份信息、收入情况、支出情况、扣除项目等相关信息。
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填写申报内容。
五、如何确定纳税申报的计算方法?纳税申报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
不同税种的计算方法有所不同,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的指导,正确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一些复杂的计算问题,纳税人可以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人员的意见。
12366平台对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12366平台对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作者:12366纳税服务平台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16期问题一:个人转让住房时,当初购房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工本费是否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其中,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综上,个人转让住房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际缴纳的维修基金可计入房屋原值,工本费作为手续费可以扣除。
问题二:企业清算时,是否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因此,企业清算时,可以依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问题三:公司向职工借款并对职工支付利息,该笔利息支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纳税服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纳税服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之一,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然而,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到纳税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重点分析纳税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改善纳税服务。
一、纳税服务面临的主要问题:1. 受理窗口排队时间长:很多纳税人前去办理相关业务时,经常需要排队等候。
特别是在税务机关的窗口,排队时间长、效率低是纳税人普遍反映的问题。
2. 纳税信息公开不透明: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在纳税信息公开方面存在不足,纳税人无法及时获取相关的纳税信息和政策动态。
3. 纳税业务办理繁琐:纳税人在办理各类纳税业务时,常常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并填写繁复的表格。
这些繁琐的程序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降低了纳税服务效率。
4. 违规操作和服务态度恶劣:个别税务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如私收私留、擅自减免税款等。
另外,部分税务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恶劣,给纳税人带来不良影响。
5. 纳税服务数字化程度不高:尽管税务部门已经推行了一些数字化的纳税服务,但整体上数字化程度仍然不高。
纳税人不能在线上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税,必须亲自到税务机关办理。
二、改进纳税服务的建议:1. 提升窗口服务效率:税务机关可以增加窗口服务人员数量,缩短业务受理时间,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的时间。
同时,可以推广自助服务设备,例如自助查询终端和自助缴费机,提高纳税人的办理效率。
2. 加强纳税信息公开: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公开纳税信息和相关政策动态,建立便捷的在线查询平台,让纳税人能够随时获取所需信息。
同时,加强对税收便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和运营,提供更加便利的纳税咨询和服务,增加纳税人的满意度。
3. 简化纳税流程: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减少证明材料和表格的需求,简化纳税流程,降低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在线上开展纳税申报和缴税,提供一站式纳税服务。
4. 加强纳税工作人员培训和监管: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纳税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纳税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热点问题解答

嵌入式软件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不予退税。
超过90日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超过90日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单位不得再开具红字发票,购货单位应将增值税税额全部计入成本,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该如何抵扣进项税额?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12366纳税服务平台解答六大热点问题

12366纳税服务平台解答六大热点问题作者:12366纳税服务平台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24期国税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跟踪关注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
近日,12366相继对六大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销售产品后提供免费维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公司替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由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保险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11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四、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答:根据119号文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12366纳税服务中心解答热点问题

12366纳税服务中心解答热点问题作者:来源:《财会信报》2017年第31期问题一:企业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条件,本年季度预缴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答:可以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四、本年度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问题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答:暂按15%的税率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问题三: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题四:在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方面,有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我国当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当前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纳税服务已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我国纳税服务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办税流程繁琐、服务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给纳税人带来了很大不便,也阻碍了税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加强纳税服务建设,完善税收制度,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本文将结合当前我国纳税服务的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1. 办税流程繁琐当前我国纳税服务的办税流程过于繁琐,纳税人需要填写大量的表格、提交繁杂的材料,这增加了纳税人的时间成本,也使得纳税人难以按时、按规定完成税务申报。
特别是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税务制度复杂,导致他们难以合规缴纳税款,从而影响了国家税收的稳定性。
2. 纳税服务规范化不足目前我国纳税服务的规范化程度不够,各地纳税服务中心的服务标准不一,部分地区甚至出现服务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的情况。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事务时,往往要面临服务态度不好、信息披露不全、规范操作不力等问题,给纳税人带来了较大的困扰和不满。
3. 信息不对称在纳税服务过程中,纳税人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的办理事项、纳税政策的解读、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等信息披露不足,导致纳税人在享受相应优惠政策时存在不明确的情况,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的漏税和逃税现象。
二、解决对策为了解决办税流程繁琐的问题,可以通过简化税收制度、取消繁复的税务申报表格、增加电子化办税服务等方式,让纳税人能够更便捷地完成税务申报。
加强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政策宣传和指导,降低他们的税收成本,也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要提高纳税服务中心的规范化水平,可以加大对纳税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规范其服务行为。
建立纳税服务满意度评价体系,加大对服务不规范机构的处罚力度,从而引导纳税服务中心提升服务质量,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加大对纳税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宣传方式,让纳税人了解最新的纳税政策,享受最大的纳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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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中心第10期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
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外,需提醒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3个月内对按照上述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80万元、职工人数≤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丢失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的问题成为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与计算退税的主要凭证之一。
对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继续申报出口退税的问题,近日有纳税人反映政策解释口径不一,并咨询纳税人究竟适用哪条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规定,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2〕10号)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第一,在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前提下,外贸企业才可以凭此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第二,国税发〔2002〕10号文件中规定的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或是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购货单位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通过的,也可以凭此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出台以及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的日趋完善,有些政策所述条款已经失效。
对此,201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区分两类情况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一,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
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首次明确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通过认证相符记账联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并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
第二,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
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从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与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办理认证手续是有区别的。
主要是因为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三联构成,存根联已不再使用。
对此,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及时进行了调整与明确。
另外,在办理此项业务时,相关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
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发票联)如未认证的,应在规定期限的180天内及时进行认证,并区分两类情况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事宜。
第二,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与审核,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只有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才能按现行出口退税有关规定,为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办理退税事宜。
二、本期受理的难点问题分析(一)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界定问题最近时期,12366热线陆续接到关于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缴给谁的咨询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对现行涉及新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划分问题从四个方面给予了明确:1.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除特别规定外,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管理。
2.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税〔2006〕1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财税〔2006〕1号文件主要明确了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新办企业的标准认定。
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认定为新办企业:(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
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如果新登记企业非货币性出资超过了25%,就不得认定为新办企业。
3.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二)电信业务附带赠送实物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手机用户数量的迅猛增加,移动、联通公司经常采取附带赠送的营销活动,对这些活动中赠送的实物如手机或有价物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对于电信单位开展业务过程中附带赠送电信产品是否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一直是征纳双方争论的热点:有一种观点认为,电信单位赠送电信产品(如手机或其他有价物品)属于无偿赠送货物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与他人,属视同销售行为,应按赠送货物的销售价征收增值税;而另一种观点认为,电信单位在提供电信应税劳务同时附带赠送物品,属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有关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78号)等文件。
文件规定,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诉求分析近日,有企业财务人员打电话咨询有关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企业研发费用如何才能加计扣除等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一)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并不是企业科研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
纳税人应当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对科研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归类,准确统计允许加计扣除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