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图
商法概论保险法【8 】受益人之指定与推定

【解释】 在抽象(关系)指定情况下,应以 “保险事故发生时”为认定受益人的标准。 即:指定之时,有该特定身份或关系,但 保险事故发生时,已丧失该身份或关系的, 不能成为受益人。反之,若指定之时,本 无该特定身份或关系之人,但于保险事故 发生时,具备该身份或关系的,为受益人, 得请求保险金之给付。
八、共同灾难中的推定
第42条第2款: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死亡在先。” 【解释】 推定“被保险人比受益人活得更长久。” 【理由】 利之所在,害也相随;损之所在,利之所 归。
五、受益人之递补
《保险法》第40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 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 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 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 益权。
【解释】 所谓受益顺序,即指各受益人在保险事 故发生后获得保险金给付的先后顺序。 在指定数人为受益人的情形下,如果确 定了受益顺序;受益顺序在先的,享有保 险合同约定的全部保险金。 当第一顺序受益人死亡,丧失受益权 或者放弃受益权后,第二顺位受益人自动 取得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列举在前的受益人死亡或丧失受益人资 格者,由列举在后的受益人依序递补。
四、指定方式之二:抽象指定
【解释】 抽象指定,也称为关系指定方式,是指保 险合同中未明确记载受益人的姓名,仅记 载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关系,如“丈夫”、 “妻子”、“配偶”、“父母”、“子女” 等等。 通过关系指定受益人的方式,容易产生争 议。
【案例】 林某,男,40岁,1996年5月投保死亡 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投保单上的 “受益人”一栏填写为“妻子”。1997年8 月林某与妻子甲离婚;1999年12月又与乙 结为夫妻。2001年3月林某因车祸死亡。 林某之“两位妻子”为谁来受领保险金发 生争执,应如何处理?
契约、保全、理赔流程图

契约流程简图保全流程图理赔流程图打印 装订1、保险合同原件;2、最后一次缴费凭证;3、保全申请书/保单贷款申请书/账户变更申请书/给付申请书;4、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5、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6、委托授权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7、委托银行转账授权书及以投保人为户名的转账银行的存折复印件;8、生存/满期受益人身份证件;9、受益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10、投保人银行卡或存折/生存/满期受益人(或其监护人)银行卡或存折;11、相关职业证明与问卷;12、申请资格人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限于被保险人未成年时使用)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的资料,如户口本、出生证等;13、最新个人资料告知书;14、派出所出具的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或载明变更记录的户口簿);15、被保险人亲笔签名同意书;16、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17、新受益人身份证明;18、投保人声明(公司提供标准格式);19、更换人员告知书;20、病史资料及问卷备注:1、目前除保单质押贷款、首期年金给付、挂失补发合同2年内的合同解除(挂失补发合同撤消)、变更签名、投保人变更(原投保人)等五项不允许代办外,其他项目均可进行委托代办。
代办时,手续要齐全,除了需要表列中所需资料外,另需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对于不能转账至系统记录的原交费账户的保全业务,个险退费金额在100000元以上的保单以及银行险退费金额在200000元以上的保单,不允许代办保全退费业务,必须由申请资格人本人亲自办理。
2、以下情况的保全退费须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1)委托代办件的退费;(2)客户亲自上门办理,但退费金额在2000元(不含)以上的。
3、须银行转账方式的退费件如投保时未提供退费账号,在保全申请时须提供银行活期存折或银行卡4、全国统一咨询电话(电话中心):95535,可受理投保人本人电话申请的地址、电话变更。
多个主险组合投保的投保规则及投保单填写规定.

电话、投保人签字为***、投保 人按手印”等告知内容,不应在 告知说明及备注栏中填写。
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声明及授权
1、投保人签名:必须由投保人本人亲笔签名或亲自按右手 大拇指手印,签名时应尽量书写工整。
2、被保人/法定监护人签名:必须为被保险人本人或其 监护人的亲笔签名或亲自按的右手大拇指手印,签 名时应尽量书写工整。
(2)份数形式要求以阿拉伯 数字+“份”字形式填写
规 范:1份 不规范:1
例如: 民生住院费用补偿医 疗保险
规 范:30元/天 不规范:30元、30
(3)《民生附加每日住院给 付医疗保险》的保险金额 要求以档次形式填写
三、投保事项
3、保险期间:
(1)若保险期间为终身的,在“保险期间”栏下填写“终 身”。
开始领取年龄领取期限和领取方式无须填若投保人所投保的险种没有生存保险金年金给付责任则此项为空不必填写生存保险金年金领取各栏内投保人所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中有年金给付责任的生存保险金年金领取各栏内容不得为空必须填写开始领取年龄和领取期限同时对年金处理方式和领取方式进行选择
投保单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民生客服部
碳素墨水笔或签字笔在涂改内容处划两道“左下右上”的斜线表示,同 时必须有投保人在涂改处的亲笔签名。凡涂改的内容涉及到被保险人权 益的(如受益人的更改,保险金额的增加等),还须有被保险人(或被 保险人监护人)的亲笔签名。每份投保单最多只可更改三处,如果超过, 必须重新填写投保单。
《个人保险投保单》(中介)
保险(分红型)》险种此 栏必填
若投保人所投保的险种没有生存保险金/年金给付责任, 则此项为空,不必填写“生存保险金/年金领取”各栏内 容。
五、红利领取
第5章人身保险

全家福联合寿险(新华人寿)
• 投保示例: • 林先生(31岁)在机关工作,
林太太(28岁)在公司上班, 有一个3岁的儿子。家庭年收入 4.5万元。 • 投保新华“全家福联合寿险”, 保额10万元,选择30年缴费, 年
• 交保费2100元。
• 当意外、疾病高残或身故不幸 降临任一被保险人时,受益人 可获得10万元保险金给付;当 两位被保险人不幸因同一意外 事件身故,受益人可获得20万
险人给付保险金。
⒌⒈2 人身保险的种类 (一)按实施的形式划分
1、自愿保险 投保方(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 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的基
• 础上,自愿签订的人身保险合 同,双方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各 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相应 的权利。
• 2、强制保险
• 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 出面强令实施的人身保险。
• 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注:上述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于 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而不适用于健康保险。
⒌2 人寿保险
• ⒌⒉1 人寿保险的概念
•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 标的,以人的死亡为保险事件。 当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履 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⒌⒉2 人寿保险的分类 人寿保险 分类
死亡保险 生存保险 两全保险
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联合人寿保险
• 1、死亡保险 • 定期死亡保险 • 终身死亡保险 • 联合人寿保险
生存保险 单纯的生存保险 年金保险
• 2、生存保险 • 单纯的生存保险 • 年金保险
两全保险
普通两全保险 期满双倍两全保险 养老附加两全保险
联合两全保险
• 轮流在两个儿子家居住。
• 二儿媳妇与公婆关系一向不 好,当李某住在二儿子家时, 她常与李某发生争执。2006 年11月24日李某染上流感, 开始是咳嗽发低烧;
财产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参考费率:
类别 产 品 目 录 费率(‰)
30万 50万 (每 次 事 故 限 额)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日用百货.纺织品.文教用品.家具.玻璃 食品、酒、调味品、饮料 工业机械设备.工业用电子产品仪器仪表 运载工具、起重、装卸机械 家用电器类、灶具、建筑材料 药品、化妆品、美化设备 电子、机械保护装置、电梯、发电设备 压力容器、化学产品
(四)责任保险的承保基础
• 在责任保险中,损失的起因.发生.发现.提出索赔以及支 付赔款可能间隔时间较长,有的长达几年甚至数十年。 • 例如,石棉纤维(asbestos fibre)致病是隐性的、长期的, 人们不能马上发现这一潜在事故。多年以后,工人患肺 气肿病(emphysema)而导致肺癌,造成了损失,又 经过一段时间,确定了责任起因,工人才向雇主提出索 赔。雇主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 确定保险责任事故的方法有两种: • 1.期内发生式。以损失发生的时间为基础,确定责任 事故有效期,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发生在保单有效期间内 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损失。(如图1所示) • 2.期内索赔式。以索赔提出的时间为基础,确定责任 事故有效期,即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向被 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如图2所示)
第七章 财产保险 (三) (Property Insurance)
•
主讲:袁建华
Guangzhou College of Finance
第一节 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一、责任保险概述 1875年英国出现了马车第三者责任险。 1880年雇主责任保险首次在英国推出。 1885年职业责任保险首次在英国推出。 1900年产品责任险首次在英国推出。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Concept)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 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的民事损 害赔偿责任。例如汽车肇事、轮船碰撞、建造中的房屋倒 塌以及因产品缺陷、医生误诊等原因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 或财产损失,车主、船东、工程承包人、产品制造商和医 生等应对无辜受害者负经济赔偿责任。
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一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

⼈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不⼀致时的合同解除问题《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后,投保⼈可以解除合同。
”理论界将上述法律规定的投保⼈权利称为“投保⼈任意解除权”,保险实务界则通常称之为“退保”。
在投保⼈与被保险⼈、受益⼈为同⼀⼈时,投保⼈依该条规定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并⽆异议,但当投保⼈与被保险⼈、受益⼈并⾮同⼀⼈,即“利他保险合同”时,投保⼈是否仍然享有任意解除权?投保⼈解除保险合同是否要经被保险⼈同意?被保险⼈、受益⼈因解除所产⽣损失应由谁负担?均存在很⼤争议。
这也是保险法司法解释三起草过程中的重点问题之⼀。
⼀、利他保险合同的结构与类型合同根据其是否“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还是涉及第三⼈为标准”可分为束⼰合同和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可分为向第三⼈履⾏的合同和由第三⼈履⾏的合同两⼤类。
向第三⼈履⾏的合同,⼜称利他合同、为他⼈利益合同、第三⼈利益合同、向第三⼈给付合同等,它是指当事⼈⼀⽅约定他⽅向第三⼈给付,第三⼈因之取得直接给付请求权。
其中,约定向第三⼈为给付之⼈称为约定⼈、约束⼈、诺约⼈或债务⼈;与债务⼈签订合同,使得债务⼈负担向第三⼈履⾏义务之⼈称为受约⼈、债权⼈或要约⼈;第三⼈则称为受益⼈。
第三⼈利益契约通常多⽤于保险契约,尤其是⼈寿保险。
投保⼈不兼为被保险⼈、受益⼈时,在财产保险中,因被保险⼈为唯⼀享有保险赔偿⾦给付请求权之⼈,故该保险合同即属于典型的利他合同。
在⼈⾝保险中,被保险⼈或其同意的受益⼈依法享有保险⾦给付请求权,投保⼈不为被保险⼈或不为受益⼈时,该保险合同亦属于利他合同。
当投保⼈虽不是被保险⼈,但兼为受益⼈时,因保险⼈系向投保⼈(受益⼈)本⼈履⾏保险⾦给付义务,故仍属于束已合同。
⼆. 保险法上的投保⼈任意解除权依《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投保⼈任意解除权系法定解除权,该解除权的发⽣原则上⽆任何限制,但保险法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 人身保险概述 •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 •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 受益人身份确认与反洗钱 • 案例分析
01
人身保险概述
人身保险的定义
定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遭 遇不幸事件或疾病等情况导致死亡、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经济补偿的 保险业务。
案例结论
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应加强反洗钱工作,严格客 户身份识别和资金来源审核,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洗 钱活动。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 ,确保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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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
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死 亡或残疾为条件,保险公司给
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意义
提供经济保障
人身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及其家 庭提供经济保障,在被保险人遭 遇不幸事件或疾病等情况导致死 亡、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给
予经济补偿。
减轻负担
通过购买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可 以减轻因意外或疾病带来的经济 负担,避免家庭陷入经济困境。
特点
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全面、保险期限长、保费相对固定等特点 ,能够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保障,减轻因意外或疾 病带来的经济负担。
人身保险的种类
定期寿险
以被保险人在约定期限内死亡 为条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的保险。
终身寿险
以被保险人终身死亡为条件, 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健康保险
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 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 为条件,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的保险。
在人身保险中,受益人应了解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尊重其他亲属的权益。在分配保险金时,应遵循法 律规定,确保公平合理。
受益人的确定

受益人的确定一、受益人的含义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
我国《保险法》第。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的成立须具有二个条件:(一)、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也称受益权-的人。
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
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
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类:一类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类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三类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其中,第一、第二类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为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
所以目前实践中及理论界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类,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二)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一)受益人的资格。
我国《保险法》第60条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
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
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
“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