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doc
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土地管理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土地管理档案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各项专业工作中形成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
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土地管理档案包括:地籍管理档案。
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建设用地档案、土地监督检查档案,土地科技管理档案、土地管理教育档案等。
第四条土地管理档案是土地管理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凭证具有法津效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管理挡案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按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应由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全面收集在土地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
第六条土地管理档案事业所需经费要列入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费计划。
第二章土地管理档案机构职贡及人员第七条国务院和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辖区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国家和地方县以上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国务院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档案处;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档案科(室),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九条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贡。
一、国务院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1、贯彻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与修改全国土地管理档案工作制度、长远规划;2、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收集和保管本机关档案,按规定积极提供利用;3、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土地管理档案工作;4、组织交流、推广土地管理挡案工作经验,组织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5、督促本系统和本单位土地管理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国土资源系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单位国土资源系统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基层国土资源所及其它涉及档案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准确。
(二)统一领导:实行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环节的规范化、制度化。
(四)科学利用: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为领导决策、业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单位主要领导为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档案工作责任人。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三)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四)负责档案资料的数字化、信息化建设;(五)开展档案工作的宣传、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工作负总责,具体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档案管理制度;(二)组织本部门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鉴定、销毁等工作;(三)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工作。
三、档案管理内容第七条档案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调查、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土地利用、土地征收、土地储备等业务档案;(二)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档案;(三)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表彰奖励、重大活动等文书档案;(四)照片、录音、录像、图表等声像档案;(五)其他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相关的档案资料。
四、档案管理要求第八条档案资料收集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完整、系统。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土地确权工作的有效性和透明性,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范围包括土地确权主体的登记管理、档案的建立和维护、档案信息的检索和使用等工作内容。
第三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范、公开、便捷和安全。
第二章土地确权主体的登记管理第四条土地确权主体包括土地确权机构、土地确权责任人员和土地确权参与人员。
第五条土地确权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其登记信息。
第六条土地确权责任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履行好责任,确保土地确权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档案的建立和维护第七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文件管理的原则进行建立和维护。
第八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包括土地确权申请书、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测绘报告、权属调查表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土地确权档案的存档应当采用防火、防潮、防蛀等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档案信息的检索和使用第十条土地确权档案信息的查询应当公开、便捷,可以采用电子查询等方式。
第十一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外,土地确权档案信息可以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查询和使用。
第十二条在使用土地确权档案信息时,应当依法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非法泄露和篡改档案信息。
第五章附件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第七章结束语。
土地确权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土地确权工作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土地确权工作中的凭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档案管理范围1. 土地确权工作中形成的各类文件、图表、声像、数据等材料;2. 土地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合同、协议、证书等;3. 土地确权相关会议记录、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等;4. 土地确权工作中产生的各类档案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等。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土地确权工作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土地确权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2.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3. 土地确权工作单位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档案管理机构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四、档案管理要求1. 档案收集:档案收集应全面、及时、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 档案整理:档案整理应遵循档案分类、编目、排列、装订等规范,确保档案的有序性和可检索性;3. 档案保管:档案保管应按照档案材料的特点,采用适宜的保管方法和设备,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4. 档案利用:档案利用应遵循合法、安全、便捷的原则,为土地确权工作提供有效的服务。
五、档案保管期限1. 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2. 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3. 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长期保存,期限为30年;4. 具有临时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短期保存,期限为10年。
六、档案销毁1. 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2. 档案销毁前,应经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 档案销毁应采用符合国家规定的销毁方法,确保档案的彻底销毁。
七、监督检查1. 土地确权工作单位应定期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3.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土地确权工作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文档旨在规范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工作,保障土地所有者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制定。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全国各级及其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与土地确权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土地确权流程2.1 确认申请资格(详细描述确认申请资格所需条件)2.2 提交申请材料(详细列出需要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2.3 审核审批程序(具体说明审核审批程序包括哪些环节,每个环节应满足什么要求)第三章土地登记备案3.1 登记备案主体责任(分别阐述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责任划分)3.2登记备份内容(必须记录在登记册上面信息)3.3存储方式(介紹如何保存檔按照邏輯順序存儲並詳細說明如何保護機密信息)第四章土地确权档案的管理4.1 档案组织机构(详述土地确权档案管理部门设置及职责)4.2 档案分类与编目(具体说明对土地确权档案进行分类和编目的方法和标准)4.3 存取权限控制(阐述不同人员在查看、修改或删除文件时应遵守的规定)4.4個別文獻處理(介紹對於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單獨處理文檔分類索引等)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5.1 监督检查(描述监管单位有关实施主体是否按要求执行登记备份工作,以及发现问题后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2法律責任舉例(列出常見依法追究責任事由虛假陳報賠付倒手轉讓隱匿私藏不配合執勤等)本文涉及附件:- 申请资格确认表格样本- 登记备份材料清单范本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的一部关于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对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土地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地籍档案管理,保障土地地籍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土地地籍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土地地籍档案是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是维护国家土地权益、保障土地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土地地籍档案管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土地地籍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一)负责土地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二)负责档案库房的安全保卫和设备维护;(三)负责档案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四)负责档案的鉴定、整理和归档;(五)负责档案的检索、咨询和借阅;(六)负责档案的销毁和报废。
三、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土地地籍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土地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等;(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三)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安置资料;(四)土地储备、供应、交易资料;(五)土地规划、审批、实施资料;(六)其他与土地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八条土地地籍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时间顺序、类别、级别等分类整理;(二)保持档案的原始性、完整性和连续性;(三)编制档案目录、索引和检索工具;(四)对破损、褪色、霉变的档案进行修复和保护。
四、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土地地籍档案的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标准,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设施;(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检查,确保档案安全;(三)对重要档案应当进行备份,并存放在安全的地方。
第十条土地地籍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二)档案利用应当办理借阅手续,确保档案安全;(三)档案利用者应当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

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确权工作,规范土地确权档案管理,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
第五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档案信息系统等,加强档案管理能力建设。
第二章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第六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是指由地方牵头负责的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部门或其内设机构。
第七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监督土地确权档案的建立、归档、利用、保管、销毁等工作。
第八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土地确权档案建立第九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建立土地确权工作开始之日起,按照地方的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清晰明确记录土地确权的主体、范围、性质等信息。
第十一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包括土地权属、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权证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土地确权档案的质量检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土地确权档案归档第十三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归档,严格按照文件分类、编号、整理、装订等要求进行。
第十四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在档案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档案室或库房进行储存和保管。
第十五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条件提供相关部门和个人查阅和调阅。
第十六条土地确权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第五章土地确权档案利用第十七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根据需要提供给相关部门、法院、公安机关等进行使用。
第十八条土地确权档案可以作为土地管理、土地交易、土地执法等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适时进行整理、更新,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土地确权档案保管与销毁第二十条土地确权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鉴定,对有价值的档案材料进行保存,剔除无用档案。
国土资源业务档案整理办法

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5〕175号国土资源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档案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形成规律和特点,国土资源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国家档案局2015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5〕175号国土资源部国家档案局12月30日发布 2015年12月3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确保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业务档案,是指在国土资源专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国土资源业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为土地管理类、地质矿产类、地质环境类、不动产登记类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与行政复议诉讼类等五类。
第三条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工作,依法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档案局制定全国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工作制度,编制相关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经验交流与学术研究,并对本系统档案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组织经验交流与学术研究,并对本地区档案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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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档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档案工作,充分发挥土地管理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土地管理档案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各项专业工作中形成的。
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
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等文件材料。
第三条土地管理档案包括:地籍管理档案。
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建没用地档案、土地监督检查档案,土地科技管理档案、土地管理教育档案等。
第四条土地管理档案是土地管理活动真实的历史记录,是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凭证具有法律效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土地管理档案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按照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应由本单位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全面收集在土地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
材料,进行科学的整理和保管,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积极提供利用。
第六条土地管理档案事业所需经费要列入本部门事业发展规划与年度经费计划。
第二章土地管理档案机构职责及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和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辖区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国家和地方县以上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国务院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档案处;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档案科(室),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第九条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国务院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与修改全国土地管理档案工作制度、长远规划;
2、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收集和保管本机关档案,按规定积极提供利用;
3、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土地管理档案工作;
4、组织交流、推广土地管理档案工作经验,组织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5、督促本系统和本单位土地管理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6、向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土地管理档案的有关统计报表。
二、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1、贯彻上级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制定与修改本行政区的土地管理档案制度、长远规划;
2、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收集和保管本机关档案,按规定积极提供利用;
3、指导、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
4、组织交流、推广本行政区的土地管理档案工作经验,组织档案管理人员人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5、督促本行政区的本单位的土地管理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
6、向上级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地区档案主管部门报送土地管理档案的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土地管理档案工作人员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
职务的评定,聘任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相同。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档案工作人员要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档案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档案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在调动前要认真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第三章土地管理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把土地管理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中,列入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档案的收集和归档。
1、土地调查、登记、建设用地、案件处理或其他项目,在任务完成后,将该项目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2、土地管理工作形成的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在第二年上半年向档案部门归档。
第十五条土地管理档案应在业务部门立卷的基础上,按《土地管理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原则进行分类、保管。
第十六条土地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一、凡具有重要凭证和长久查考。
利用价值的作为永久保存;
二、凡在三十年至五十年内具有查考、利用。
凭证作用的长期保存;
三、凡在三十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用的为短期保存。
第十七条接收、移交档案必须认真核对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要加强土地管理档案的库房建设。
库房要求具有良好的卫生环境和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并有防盗、防火、防晒、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和复制。
第二十条存档的底图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修改后的底图入库时,要认真检查其修改、补充情况、修改、补充已归档的图纸必须做到:
一、修改、补充图纸要有审批手续;
二、修改内容较少时,可直接采用在图面杠改刮改并同时在修改处标注修改标记
三、修改内容较多时,应另绘新图,原图作废。
第二十一条胶片、照片、磁带等载体的档案要采用密封盒、胶片夹和影集等存放。
第二十二条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把关,销毁时要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四章土地管理档案的统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土地管理档案要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管理、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认真填写统计年报。
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并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土地管理档案部门应编制检索工具、目录、专题卡片和资料等方便利用,提高效率。
第二十五条借阅档案要严格遵守借阅制度,认真填写借阅登记表,借阅重要机密档案须由档案主管部门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外单位查阅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经档案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