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外包装必须具备的中文标识
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

附件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生产专供出口的化妆品不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化妆品标签标识是指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材料。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必须真实、科学、完整。
化妆品企业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完整标注有关内容,并对标签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化妆品标签所标识的使用方法、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功效等应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化妆品不得进行有效率的宣传,如“xx例有效”,“xx%有效”等类似用语。
第五条化妆品标签应明确、完整地标识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特进字(xxxx)第xxxx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进字(xxxx)第xxxx号”或“卫妆备进字(xxxx)第xxxx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卫妆特字(xxxx)第xxxx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如:“<xx>卫妆准字xx-XK-xxxx号”)。
不属于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例如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批准时一致。
化妆品产品标识规范

化妆品产品标识规范引言:化妆品的产品标识是消费者了解和选择产品的重要依据,它不仅涵盖了产品的基本信息,还关系到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直观认识。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化妆品产品标识已成为各行业的共识。
本文将从化妆品产品标识的内容要求、法律法规等多方面展开论述。
一、标识要求1.1 产品名称标识产品名称标识是化妆品的核心标识信息。
应准确显示产品名称,并采用与产品类型相符的字体、字号、颜色等,确保清晰易辨,便于消费者理解。
1.2 成分标识成分标识是化妆品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准确、详尽地列示产品的主要成分。
其中,涉及可能引起过敏反应的成分,应以加粗、加大字号等方式进行标注,以提醒消费者。
1.3 净含量标识净含量标识是反映化妆品包装容量大小的标识,应采用明确的表示单位(如毫升、克)进行标注。
标识位置宜设置在使用便利的地方,字体宜选择与其他标识信息不同的颜色、大小,使其一目了然。
1.4 保质期标识化妆品保质期标识是消费者购买化妆品时重要的参考信息之一。
应以“保质期”等词汇标注,并标明具体的期限,如年月日形式。
标识位置应易于辨认,可以采用文字、图示或二维码等形式呈现。
1.5 生产日期标识生产日期标识是消费者判断化妆品是否过期的重要依据。
应明确标注“生产日期”等词汇,并标明具体的日期,如年月日形式。
标识位置应明显易懂,避免模糊或隐蔽,同时遵循可读性和耐久性原则。
二、法律法规规范2.1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是化妆品标识的法律依据,其中明确了化妆品标识的内容要求、字体大小等规定。
生产企业应遵守该规范,确保标识信息的真实、准确、明确。
2.2 食品药品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作为特殊商品,在标签和包装上的要求同样受到食品药品监管的法律法规的约束。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这些规定对化妆品的标识、声明、广告等内容都有相应规范。
三、行业自律规范3.1 化妆品行业协会标准化妆品行业协会经常发布标准、规范等文件,旨在引导企业规范产品标识。
浅谈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化妆品产品外包装

浅谈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化妆品产品外包装摘要:介绍化妆品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标注要求和对包装材质及包装的要求及规定。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洒、喷或其他类此方式、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目的的产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的销售包装通用标签的形式、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都要符合GB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化妆品的包装分类、包装材质要求、包装外观要求都要符合QB/T1685-2006《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要符合现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化妆品标签所标注的内容要真实;所有文字、数字、符号、图案要正确。
化妆品标签必须标注的内容有:化妆品的名称、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净含量、化妆品成分表、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化妆品标签内容具体标识方法有:1、化妆品的名称:化妆品的名称是反映化妆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
化妆品的名称要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也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系列产品的序号或色标号可以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
2、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要标注经依法登记注册、并承担化妆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委托生产或加工化妆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标注要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执行也就是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化妆品成分标识要求梳理

化妆品成分标识要求梳理根据化妆品监管法规的要求,化妆品成分标识是十分重要的。
消费者可以通过成分标识来了解产品的成分组成,以便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下面是化妆品成分标识的要求梳理:1. 准确性和完整性:化妆品成分标识应该准确地列出产品中的所有成分。
成分的名称应该清晰易懂,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通用命名规则。
成分标识还应包括每个成分的浓度范围,以便消费者了解其相对含量。
准确性和完整性:化妆品成分标识应该准确地列出产品中的所有成分。
成分的名称应该清晰易懂,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通用命名规则。
成分标识还应包括每个成分的浓度范围,以便消费者了解其相对含量。
2. 语言要求:化妆品成分标识通常以中文为主要语言进行标示。
对于国际市场,一些国家也要求使用英文或其他官方语言进行标识。
语言要求:化妆品成分标识通常以中文为主要语言进行标示。
对于国际市场,一些国家也要求使用英文或其他官方语言进行标识。
3. 字体和大小:成分标识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并具有足够的大小,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松识别和阅读。
字体和大小:成分标识应使用清晰易读的字体,并具有足够的大小,以便消费者能够轻松识别和阅读。
4. 位置要求:化妆品成分标识通常位于产品包装的主要面板上,以便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方便地查阅。
标识的位置应醒目明显,不易被遮挡或模糊。
位置要求:化妆品成分标识通常位于产品包装的主要面板上,以便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方便地查阅。
标识的位置应醒目明显,不易被遮挡或模糊。
5. 其他要求:除了成分标识外,一些国家还要求化妆品包装上标注成分的功能、用途、警示信息等。
其他要求:除了成分标识外,一些国家还要求化妆品包装上标注成分的功能、用途、警示信息等。
总而言之,化妆品成分标识的要求主要包括准确性、完整性、语言要求、字体和大小,以及位置要求等方面。
制定适当的标识要求能够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产品成分,从而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化妆品标签标识基本原则及规范用语

化妆品标签标识基本原则及规范用语30化妆品标签标识基本原则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并按法规要求在标签上醒目地注明所规定的内容,包括:名称、剂型、净含量、卫生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号、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和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1 标识的内容应与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或备案时的一致;主要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范围。
在标注生产企业信息时,应同时标注产品责任单位和产品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信息(两者相同时,不必重复标注)。
所标注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应为实际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32 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中禁止以图形或其他形式,使用一些措辞、名称、商标或形象来暗示化妆品本身并不具备的某些特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33 化妆品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化妆品产品名称中含有化妆品原料或成分时,应与产品配方中所提供的名称保持一致;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出现在品名中可不按产品名称中含有原料或成分进行处理。
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1995)的有关规定。
34 防晒产品标示防晒化妆品SPF值的标识,按《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2003〕43号)--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防晒产品可以不标识SPF值。
所测产品的SPF值低于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
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常识丨化妆品包装上的12个标识你真的认识它们吗

化妆品包装上的12个标识【使用说明类】1小罐头图标里标示“6M”、“12M”等字样,意思就是这款产品你开封后6个月或12个月用完最合适。
一般来说从3M到24M区分开来,也就是说3M代表开封后3个月内最好用完,而24M则表示开封后2年内最好用完。
超过这个期限,产品就过了最佳使用期。
一般成分不同,开封后使用期限也不同,不含防腐剂与香料的无添加产品有效期则更短。
品观君随机找到几个不同品类的化妆品,发现欧舒丹手霜、妮维雅的一款保湿面霜和迪奥的一款润唇膏开封后12个月内都可以使用,雅漾修护洁面乳、雅诗兰黛小棕瓶眼霜则都要求开封后6个月内用完。
2如果看到这个沙漏一样的标识,下面附着一个日期的话,就说明这款产品你要尽快在这个日期内使用完。
3、勿靠近火源、热源或暴晒标识这个标识大家都知道应该避开火源放置,但是它还有一层意思,就是你需要避开高温放置,甚至最好要避开日晒。
香水、甲油、摩丝类产品等,包装上一般会出现此标识。
4经典大牌化妆品在包装上也丝毫不马虎,比如,迪奥、娇兰、碧欧泉等品牌所有产品的包装上都会有这个“手指小书”的标识。
提醒你,我们的成分和功效都不是那么随便的,有的还会附赠特别使用手法。
使用前,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吧。
【商品信息及认证类】1、条形码标识化妆品条形码就是用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
我们能看到的化妆品条形码有好几种,虽然都是白条加黑条加数字,但是仔细数一下会发现,数字的位数是不一样的,有12位、13位、8位等。
13位的条形码叫做“EAN-13码”,即欧洲商品条码,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条码系统。
这种条形码的前3位是国家代码,中间4位数字为商品代码,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商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
但前缀码并不代表产品的原产地,只能说明分配和管理有关厂商识别代码的国家(或地区)编码组织。
而12位的条形码,叫做“UPC-A码”,目前主要在美国和加拿大使用。
2图示的认证标识并不能涵盖全球所有机认证机构,因为现在全球没有一个统一的有机认证标准,所以每个洲,甚至某些国家都有自己的有机认证系统。
化妆品标签标识要求梳理

化妆品标签标识要求梳理
10 使用期限基本要求1、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方式如:“生产日期见包装,保质期:3年”。
2、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标注方式如:“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
3、应与“产品执行的标准”或“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批件”中描述的相符。
销售包装可视面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四
条
11 使用方法基本要求为保证消费者正确使用,需要标注产品使用方法的。
应与“产品执行的标准”中描述的使用方法相符。
销售包装可视面或者
随附于产品的说明书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五
条
12 条形码尺寸要求
1:1比例尺寸
销售包装可视面
GB 12904-2008 《商品条码_零
售商品编码与条码》
缩放比例
要求
放大系数为:0.8-2.0;条码符号随放大系数的变化而变大或缩小。
不同放大系数所对
应的模块宽度、EAN条码的主要尺寸参见GB 12904-2008 《商品条码_零售商品编码与
条码》表7
三、可能需要标注的内容
四、建议标注的内容。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标识的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化妆品标识的活动。
第三条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明确标示相关的功能、成分、使用方法、保质期以及生产企业等信息。
第二章标识要求第五条化妆品标识应悬挂于化妆品包装上,字迹清晰可辨,不能脱落、模糊或被遮挡。
第六条化妆品标识应使用标准汉字书写,字体大小不得小于2毫米,涉及特殊行业术语时应使用相应术语。
第七条化妆品标识应使用精神风貌良好的语言文字,不得含有低俗、侮辱性的词语或图案。
第八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批准文号、净含量、保质期等必要信息。
第九条化妆品标识的标示内容应符合国家公认的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反道德伦理,不得涉及不健康、不正当的宣传行为。
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设有中文和英文标示,标示位置应清晰明确。
第三章标识审核第十一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应进行标识审核,确保化妆品标识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经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标识审核。
第十三条标识审核机构审核应综合考虑化妆品标识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符合性。
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妥善保存标识审核相关文件,以备日后需要。
第四章标识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化妆品标识,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生产企业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对于多次违反本规定要求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暂停生产、撤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因违规标识导致的消费者投诉,生产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消费者赔偿损失。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化妆品标识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关的标识管理制度、监督机制、投诉处理机构等。
第十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标识管理部门的要求,在指定平台上提交标识审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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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外包装必须具备的中文标识
中国政府对化妆品行业整治的力度越来越强,化妆品公司如果不规范操作将付出越来越高的代价,为了避免客户和清碧公司不必要的损失,清碧公司947149183求求!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要求,对不合规范的外包装物料不敢给予投产。
望尊敬的客户,能仔细阅《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并且严格按照其精神进行生产运作。
为了能更容易理解《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相关重点,现举例说明如下:
现广州沁碧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清碧化妆品有限公司加工“柔润保湿霜”一批,其外包装应标注有如下内容:
广州沁碧化妆品有限公司授权
广州清碧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长红村双和工业区四路22号
生产许可证号:XK16-108 7406
卫生许可证号:GD.FDA(2007)卫妆准字29-XK-2967号
执行标准号:QB/T 1857
(不同产品有不同的执行标准)
限期使用日期(年/月/日)及生产批号见包装
净含量:50g
(“净含量:”三个字和冒号不能缺少,而且其字体一般要大于或等于5号字)
柔润保湿霜
(中文产品名称,一概不能省略,否则将是严格不合格产品)
成分:水、海水、乳木果油、甘油、紫球藻提取物、石榴籽油、酪梨油、荷荷芭油、角鲨烷、环戊硅氧烷、海苔提取物、三甲基甘氨酸、羟脯氨酸、丁二醇、维生素E醋酸酯、海藻糖、十六十八醇、氢化卵磷脂、十六十八烷基糖苷、植烷三醇、透明质酸钠、丙烯酰二甲基牛磺酸钠、烟酰胺、胆固醇、尿囊素、葡萄糖酸锰、天冬氨酸镁、葡萄糖酸镁、苯氧乙醇、乙基己基甘油、芳樟醇、橙花精油、香茅醇、香叶醇。
(到2009年9月1日起,质检局可能会对没有全成分表的产品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