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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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2.28•【文号】财税[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2月28日财税[2002]9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生产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按1%计征进口税(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具体管理办法按《“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其中,2002年全年进口总金额为15070万美元。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进口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内销远洋船为:经国家计委批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国内订造的远洋船舶。

三、承造内销远洋船的中国航船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和设备(见附),按1%计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征。

四、附表所列设备及部件包括税号和设备及部件名称,其中,设备及部件实际用途作为执行政策的主要依据。

如上述设备及部件税号遇税则税目调整,以调整后的税号为准。

五、附表所列关键设备及部件清单及进口金额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

财政部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管理(一)自2000年9月1日起,除船舶吨税外,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收费(基金)一律按规定纳人各级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建材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人,上缴地方财政;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三)除“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适航基金”外,附件所列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应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原上缴地方财政专户的,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国库。

二、预算科目设置(一)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人”下增设第4227款“外交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外交部门的护照费、认证费、签证费;增设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增设第4229款“知识产权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知识产权部门的专利收费收入;增设第4230款“林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林业部门收取的绿化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收费收入。

(二)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中增设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反映建设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增设第8020款“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反映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增设第8021款“适航基金收入’,反映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收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船舶检验和港务监督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营[1988]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船舶检验和港务监督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营[1988]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船舶检验和港务监督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船舶检验和港务监督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营[1988]7号1988年1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据交通部来函反映,该部直属企业体制改革后,原隶属于港务局的各个船舶检验办事处从港务局划出,分别成立了船舶检验局;海港下放地方后,原港务局的港务监督业务也由新近成立的海上安全监督局接管。

对船舶检验部门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和港务监督部门取得的港务监督收入是否给予免税照顾,要求明确。

经研究,我们意见,为了支持该部直属企业的体制改革,对从港务局划出,由船舶检验局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和海上安全监督局取得的港务监督收入,比照原对港务局的免税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

——结束——。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1]

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1]

财政部财政部财预[2000]127号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外交、工商、农业等部门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具体目录见附件)纳入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预算管理(一)自2000年9月1日起,除船舶吨税外,通知附件所列的各项收费(基金)一律按规定纳人各级财政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建材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作为地方基金预算收人,上缴地方财政;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上缴中央财政。

(三)除“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适航基金”外,附件所列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应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原上缴地方财政专户的,作为一般预算收入,上缴地方国库。

二、预算科目设置(一)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人”下增设第4227款“外交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外交部门的护照费、认证费、签证费;增设第4228款“计划生育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计划生育部门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增设第4229款“知识产权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知识产权部门的专利收费收入;增设第4230款“林业行政性收费收入”,反映林业部门收取的绿化费、林业保护建设费等收费收入。

(二)在《2000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类“工业交通部门基金收入”中增设第8019款“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反映建设部门收取的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增设第8020款“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反映铁路部门收取的铁路建设附加费收入;增设第8021款“适航基金收入’,反映民航部门收取的适航基金收入。

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107号

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2]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规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付汇管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办理免税待遇(一)免税待遇适用对象《通知》第四条所称“纳税人可以享受国际运输收入或所得免税待遇的”,是指符合我国同其他国家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海运企业国际运输收入协定、海运协定以及其他有关协议或者换文(以下简称“协定或协议”,《国际海运收入减免税情况一览表》附后),具有与我国签订上述“协定或协议”国家(地区)居民身份的外国公司,以船舶经营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运费收入或所得,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1998〕241号)明确的附属于国际运输业务的收入或所得,不包括各类运输代理公司取得的代理费收入。

(二)免税办理程序外国公司自行或委托其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通知》第四条办理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待遇,不论经营航线多少,均采取一站审核程序,具体办法为:1.申请人可以选择业务发生地之一的主管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作为其办理免税证明的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证明表》(以下简称《免征所得税证明表》)。

扣缴义务人代理纳税人办理免税事宜的,还需同时提交由纳税人出具的委托书。

一站审核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办理免税证明申请及所附证明文件后,应当认真审核《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凡符合“协定或协议”规定,可以对其国际运输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应当及时为申请人开具《免征所得税证明表》,并在纳税人的《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文件上加盖“免征所得税证明开出”章后留存该证明文件备查。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船舶吨税税率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船舶吨税税率的通知

《找规律》教学设计执教者:余朝玲一、教材分析:“找规律”是数学课程标准中“数与代数”领域内容的一部分,数学课程标准在探索规律的内容中明确说明:“发现给定的事物中隐含的简单规律”并给出了具体例子。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有规律的事物总能给人一种美得享受,如节日里各种美丽的彩灯和彩旗都是有规律地排列,很多物品上装饰的图案也是有规律地排列,这些都是为从数学的角度去探索事物的规律提供了很多素材。

本单元注意联系学生生活实际,如在本课安排了学生举行联欢会的情境,装饰的东西都是有规律排列的,小朋友有规律地围成圈跳舞等等。

另外,还注意让学生通过操作、观察、实验、猜测等活动去发现规律。

有些题目的设计体现了一定的开放性,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审美观点去找规律。

一般来说,一组事物依次不断重复出现的规律(至少重复出现3次),就是有规律的排列。

二、学情分析:这部分内容的活动性和探究性比较强,可学生对于“规律”一词很难理解,但生活中处处存在规律,学生也时刻接触着规律,因而用孩子的眼睛看世界,从学生已有的生活经验出发,让学生亲生经历将身边感兴趣的实际问题抽象成数学模型并进行解释与应用的过程,进而使学生获得对数学理解的同时,在思维能力,情感与价值观得到进步和发展。

通过动手操作可以培养学生的操作能力和想象能力,创作出许多美丽而有规律的图案。

三、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学生能够通过物品的有序排列,使学生初步认识简单的排列规律,会根据规律知道下一个物体。

2.过程与方法:通过观察主题图,认识规律同时掌握寻找规律的方法;通过摆学具、涂一涂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激发创新意识。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通过创设情境,学生能够感知数学与生活的紧密联系,感受数学的美,增强学习数学的兴趣。

|四、教学重点:引导学生充分参与到找规律的活动中,自主探究并发现规律。

五、教学难点:能用合理、清晰的语言阐述自己所发现的规律,学会用“谁和谁为一组,依次重复出现”来表达规律,并会创造规律。

船舶吨税制的变化及其对国际航运船舶的影响

船舶吨税制的变化及其对国际航运船舶的影响

船舶吨税制的变化及其对国际航运船舶的影响作者:钟昌元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2年第11期船舶吨税是各国对进出境船舶征收的一种税费。

通常一国船舶使用了另一国家的助航设施,必须向该国缴纳吨税,因此船舶吨税具有使用费的性质,有的国家甚至以灯塔税或码头费的名目征收。

在我国,船舶吨税是由海关在设关口岸对进出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征收的使用税,吨税收入专项用于航道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2011年11月,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暂行条例》),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与以前的船舶吨税相比,新的船舶吨税制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国际航行船舶将产生较大影响。

一、我国船舶吨税的发展历程我国历史上很早就对国际航行船舶征税。

唐朝时期就对进入我国疆域的商船征收“舶脚”,明清两代按船只大小征收“船钞”或“水饷”,1843年以后开始对外国商船改按吨位征收船舶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1951年9月,船舶吨税划入财政部税务部门管理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范围。

对于中国籍船舶,无论是否国际航行,均由税务机关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但对于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仍沿用船舶吨税名称,由海关代征。

1951年10月至1986年9月,船舶吨税作为关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由海关负责征收和管理,所征税款与关税一并缴入中央国库。

1986年10月至2000年12月,船舶吨税划归交通部管理,不作为关税收入,但仍由海关代征,所征税款缴入交通部专门账户,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

2001年1月1日起,船舶吨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船舶吨税收入由海关征收后就地办理缴库,仍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

从船舶吨税的立法情况看,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船舶吨税暂行办法》)长期成为我国船舶吨税征管的法律依据。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12.24•【文号】财预[2008]4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为做好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成品油消费税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效益,现就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预算管理方式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并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

原通过上述收费收入安排的人员支出以及公路养护和建设、公路运输和站场建设与养护、航道养护和水路管理及中央本级替代性等方面的支出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道予以保障。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分配原则(一)成品油消费税和进口成品油消费税为中央收入,全部缴入中央财政。

(二)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额后,由此相应增加的地方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国库部门根据财政部核定的比例自动划转中央财政。

(三)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对地方“两税”返还,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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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标 签】船舶吨税纳入预算
【颁布单位】
【文 号】财预﹝2000﹞383号
【发文日期】2000-11-08
【实施时间】2000-1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税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港海关:
为规范船舶吨税收入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船舶吨税纳入预算,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自2001年1月1日起,船舶吨税作为中央预算收入,全部上缴中央国库。

二、预算科目
海关征收的船舶吨税收入,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中第16类“船舶吨税”科目中反映。

其中:按《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征收的船舶吨税收入,在1601款“船舶吨税”中反映;船舶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在1620款“船舶吨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中反映。

三、缴库
(一)船舶吨税收入,由海关征收后就地办理缴库。

(二)海关办理船舶吨税收入缴库,使用海关专用缴款书,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其他各栏,按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四、其他
(一)船舶吨税纳入预算管理后,仍专项用于海上航标的维护、建设和管理,原由交通部安排的船舶吨税支出由财政部根据交通部编制的预算,经核定后予以核拨;海关征收船舶吨税所需经费,纳入关务费,由财政部通过预算安排。

(二)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第6l类“其他支出”中增
设6l15款“航标事业发展支出”,反映由船舶吨税收入安排并专项用于海上航标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支出。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地海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收入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要求上缴,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船舶吨税收入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号予以处罚。

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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