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规范管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摘要:I.引言- 介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的主题和目的II.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 募集资金的定义和范围-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程序和审核要求-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要求III.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及处罚- 募集资金的违规使用- 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处罚措施IV.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建议-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加强监管部门的合作和协调V.结论- 总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和意义正文:I.引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针对的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该指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行为,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II.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1.募集资金的定义和范围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筹集的资金。
监管要求明确募集资金的范围和用途,确保资金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和投资项目。
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程序和审核要求上市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前,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如制定募集资金计划、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
监管要求对募集资金的程序进行审核,确保程序合规。
3.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要求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资金需要存放在指定的账户中,专款专用。
监管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防止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III.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违规行为及处罚1.募集资金的违规使用违规行为主要包括: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用于非主营业务、违规关联交易等。
2.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信息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
3.处罚措施针对上述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暂停上市、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
IV.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建议1.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企业资金的管理规章制度篇一合作社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一、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
二、资金的拨付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资金批准的使用计划和项目批复内容,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更不准拆借、挪用、挤占;资金拨付动向,按不同专项资金的要求执行,不准任意改变;特殊情况,必须请示。
四、严格专项资金初审、审核、审核制度,不准缺项,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内容。
五、专项资金利息收入年终一律转入本金滚动使用。
八、加强审计监督,实行单项工程决算审计,整体项目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九、监督委员会对专项资金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要全程参与项目验收和采购项目接交。
十、对工程类项目专项资金所发生的隐蔽工程,负责资金结算的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签证认可,否则会计室不予结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使其充分发挥效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尽快达产达效,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规范公司的财务管理,维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 定义•公司:指本公司。
•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所获得的资金。
•资金用途:指公司各项业务所需的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的资金。
•管理人:指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财务管理人员。
3. 资金使用原则•合法合规原则: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合同约定,保证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公平公正原则: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平公正。
•按需使用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发展战略,合理安排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规模。
4. 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专户:公司应开设专门的募集资金账户,由财务部门或其他管理人对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资金用途和金额:公司应明确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金额,并在注册地及券商网站等适当渠道进行公示。
•内部控制: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准确、完整和及时,防范各种风险。
•监督执纪:公司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聘请外部审计服务商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
5. 资金使用报告•定期报告:公司应按照规定向股东、证券监管机构等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募集资金的总额、使用范围和具体用途等信息。
•非定期报告:公司应根据需要向股东、证监会等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请示或报告重要事项。
6. 违规处理•处理方式: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公司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向股东、证券监管机构等披露情况。
•刑事责任: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公司应及时报案,协助相关机构调查处理。
7. 其他•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依法合规程序进行调整。
•公司投资者应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禁止任何与投资者权益有关的欺诈行为,公司有权依法惩处。
8. 结语本办法的出台,是公司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有效和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规范管理流程和相关细则,保障募集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而有序的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公司应当制定严密的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资金安全风险管理机制。
第二章募集资金使用范围和原则第九条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项目建设、日常经营、债务偿还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用途。
第十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依照公司章程、法律法规、相关规范和相关协议约定。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求,保障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规避各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合理、合法、合规、合情、合理化,严格限制滥用职权,防范并杜绝任何形式的挪用、私分、截留、挤占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募集资金的投资使用应当实行风险分散原则,优先保障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合理收益。
第十五条募集资金使用应当以实现公司经营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第十六条募集资金使用原则包括:1、盈利性用途2、必要性原则3、价值理性原则4、安全性原则5、合作性原则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流程第十七条募集资金使用流程包括: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制定、报批程序、执行过程、监督检查等环节。
第十八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制定程序:1、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和需要,确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2、相关部门对计划进行审核和论证,并形成会签意见。
3、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募集资金使用执行程序:1、财务部门按照使用计划编制资金使用预算,并进行报批。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定第一章引言1.1 背景介绍本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过程中的管理和使用,为投资者提供透明和可靠的信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1.2 目的本的目的是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高效使用,加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与监督,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投资安全性。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管理2.1 募集资金的管理框架2.1.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募集资金管理框架,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机制。
2.1.2 募集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上市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募集资金账户并进行独立核算。
2.2 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2.2.1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市公司的募集说明书,且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2.2.2 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充实营运资金、偿还债务、补充流动性等。
2.3 募集资金的监督和审计2.3.1 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外部机构的审计,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合规和透明。
2.3.2 上市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3.1 内部控制机制3.1.1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风险管理体系、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3.1.2 上市公司应设立内部控制部门,负责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3.2 募集资金的项目选择和决策3.2.1 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要求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并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和经济效益评估。
3.2.2 募集资金的项目决策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策,确保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决策结果的合理性。
3.3 募集资金的使用结果评估3.3.1 上市公司应定期评估募集资金的使用结果,包括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项目进度的控制和资金使用效率的评估。
3.3.2 上市公司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的使用方案,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最大化效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透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募集资金活动。
第三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应当严格依照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规范并监督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深交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包括:(一)对上市公司和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追究责任;(二)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予以公开谴责;(三)组织对经办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酌情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募集资金情况的具体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深交所所有。
总结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上市公司:指经深交所审核批准,按照规定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
- 募集资金:指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私募市场以及其他合法途径非债务形式取得的资金。
- 披露信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深交所的要求对发行人、发行产品和发行结果等信息进行披露。
- 纪律处分:指深交所对违反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警告、罚款、限制业务、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处理措施。
- 经办人员:指深交所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具体事务处理的责任人员。
2.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中国证监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最高行政机构。
- 国务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等组成。
- 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用于规范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的行为。
发布《2020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

发布《2020年修订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1. 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指导原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 修订内容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募集资金的用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和与发展前景密切相关的领域。
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应当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论证,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
2.2 募集资金的管理上市公司应当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确保募集资金的独立存放、专款专用。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和责任主体。
2.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效益情况等。
2.4 监管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指导原则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等。
3. 上市公司应对措施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及时调整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符合监管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本指导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4. 总结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指导》旨在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本指导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继续对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内容为示例,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补充。
如有需要,请随时告诉我。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组织和机构的活动需要资金来支持和推动,募集资金成为一种常见的方式。
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旨在明确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透明度和有效性。
二、资金募集1. 募集资金的途径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募集、捐赠、投资等,具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 募集资金应当明确资金来源,如募捐活动的具体渠道、投资活动的收益等,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资金使用1. 募集资金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约定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2. 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遵循诚信、公正、公开的原则。
3. 资金使用应当注重效益和效率,确保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4. 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相应的核算和审计机制,确保资金的稽核和监督。
四、资金管理1. 募集资金应当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资金的收付、核算和监督。
2. 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 资金管理应当进行定期的审计和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五、信息披露1. 募集资金应当及时向相关方披露资金的募集和使用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2.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易于理解和获取的方式进行,可以采用网络、媒体等手段。
3. 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新,并在必要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六、监督与追责1. 募集资金使用的过程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和受捐助人的监督。
2. 对于违反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募集资金活动,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总结本文是针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一份详细规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
文章依照通用的法规规范进行了论述,包括资金募集、资金使用、资金管理、信息披露、监督与追责等方面。
通过制定这些管理措施,可以保障募集资金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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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保荐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规定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第五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上市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三)上市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上市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备案并公告。
第七条保荐人发现上市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本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第八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一)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二)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本所并公告;(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三)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上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保荐人发表意见后,并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上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超过本次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上市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十二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上市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
第十五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上市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八)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保荐人至少每半年度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六)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七)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募投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违反本规定的,本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惩戒。
情节严重的,本所将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乙方:________银行__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__________________(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截至_____年__月__日,专户余额为_____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