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首问负责制
政务服务人员职责

政务服务人员职责一、首问负责制1、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窗口办事或来电咨询(含查询、举报、投诉等),接受首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转交经办窗口、科室办理的制度。
2、首问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中心职能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切实为申请人着想,不得推诿扯皮,充分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3、首问人的责任①属于首问人所在窗口、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按中心有关规定予以受理;②不属于首问人所在窗口、科室职责,但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服务对象到有关窗口;③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④无法确定承办单位、部门的事项,首问人应及时请示领导或通过其他渠道帮助服务对象了解、确定具体承办单位或部门;⑤对于电话咨询的,首问人能立即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
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的,或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并明确告知其承办单位的电话。
首问人接到电话投诉后,应将反映的事项、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4、违反本制度的,经查实后,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一次性告知制1、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窗口办事或电话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经办人必须一次性告知其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时限、程序、收费标准和所需的全部材料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2、服务对象到窗口办理审批事项时,经办人应当审核其有关手续和申报材料,对有关手续、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其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
3、对联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或有关手续、申报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工作人员要及时帮助其咨询。
4、服务对象申请的事项属国家明令禁止的,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发展规划的,经办人员要当场认定,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要求予以处理,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并要将被否定的事项向中心报备。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首问负责制

不动产登记中心首问负责制度不动产登记中心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规定由一名登记人员负责受理、审核、登记不动产相关事项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提高登记效率,简化手续,保障登记权益。
以下将从制度背景、制度内容、制度优势以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制度背景:随着我国不动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推进,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登记业务。
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的规范和高效,降低登记申请人的办事成本,保障登记权益,不动产登记中心逐渐引入首问负责制度。
2.制度内容:首问负责制度要求登记人员在受理登记业务时,应全程负责、主动协助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具体来说,登记人员需要做到以下几点:(2)审核材料:登记人员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确保其完整、符合要求。
(3)登记办理:登记人员要确保所有环节的流程顺利进行,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登记申请表格,核实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并及时予以反馈。
(4)问题解答:在登记过程中,登记人员应及时回应申请人的疑问,解答相关问题,保证申请人对登记业务的理解和满意度。
3.制度优势:(2)简化手续:登记人员负责协助申请人准备材料,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避免了因材料不齐全或错误导致的繁琐补正手续。
(3)保障登记权益:首问负责制度使得登记人员对申请人的需求有更加全面的了解,能够提供专业的指导和解答,保障申请人的登记权益。
4.存在问题和建议:(1)人员素质不均衡: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登记人员能力和服务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建议加强对登记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2)信息系统不完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加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升级,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信息共享的能力,以便登记人员可以快速查询和处理相关登记事宜。
(3)权责划分模糊:在首问负责制度实施中,还存在登记人员之间事务交接、岗位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协作方式。
综上所述,不动产登记中心首问负责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登记效率、简化登记手续、保障登记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

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一、对进入中心办理业务的办事人提出的咨询、投诉事项,无论是否属于本窗口范围的事情,首问负责窗口或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主动热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办事人或拖延处理时间。
二、凡办事人咨询、投诉的问题属于本窗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窗口或工作人员必须当场答复,并认真做好解释工作。
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明确告知办事人答复时间,并负责联系本部门领导予以答复。
三、凡办事人咨询、投诉的问题不属于本窗口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也应积极、主动、热情的将办事人员引导到涉及工作职责的窗口。
四、答复办事人提出问题时态度要真诚、热情,既要准确又要把握好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于办事人不清楚或掌握不准确的问题,应做好解释工作。
五、对不认真履行首问负责制的窗口和工作人员,将严格按照中心管理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
XX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努力让群众满意,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属中心受理范围的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三、本制度所指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资料齐全、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窗口工作人员要严格按要求对外明确承诺办理的时限办结服务对象的申请。
四、中心各常驻部门应在窗口公示各办理事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各窗口应建立限时办结制的转接件登记簿,详细记载接件时间、转件时责任人等内容。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关于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六、本制度由中心督察科负责监督检查。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行政许可首问责任和服务接待制度

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首问责任"窗口和"服务接待"窗口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局行政许可工作性质和职责,提高对申请人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服务大厅首问负责制和服务接待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向我局提出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首位接待人员为首问责任人,并应当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程序和办法。
二、业务工作分工首问负责制。办理大厅工作人员按照其工作职责分工负责来接待申请人申请办理或咨询我单位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来电、来信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4)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事,要告知申请人具体承办部门或相关事宜;
(5)根据行政机关首长的授权,对申请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办理;
(6)将本机关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申请人。
四、服务大厅首问责任人业务协调机制。首问责任人对本业务受理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人汇报,由负责人协调相关承办部门处理,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向分管局领导汇报后答复申请人。
五、首问负责人需接受群众监督。申请人认为首问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对其业务受理有意见和不满意的,可以向行政许可办负责人或局纪检监察室反映。
三、首问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首位责任分工职责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许可事项的申请人;
(2)对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宜要及时认真负责办理;对属于首问责任人以外承办处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相关承办处室或分管领导处理;
政务服务大厅及各窗口首问责任岗制度

政务服务大厅及各窗口首问责任岗制度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改进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作风,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和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结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政务服务大厅首问责任岗位。
大厅首问责任岗位实行AB岗制。
首问责任岗位工作人员为大厅首问责任人。
大厅首问责任岗位在上班时间实行不间断值守。
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人员轮流担任大厅值班长,并作为大厅首问责任岗位责任人。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为区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首问责任岗位。
该部门窗口的工作人员均为部门窗口的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对到区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了解政务、反映情况以及联系公务、履行协作职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事人员提供首问服务。
第五条 政务服务大厅首问责任岗职责大厅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
大厅首问责任人对属于部门窗口或区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股室承办的事项,应热情告知或引领办事人员到相应的部门窗口或股室办理。
当办事人员要求引领服务时,应当提供引领服务。
大厅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中心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向办事人员说明理由,告知该事项的具体负责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给予指导和协助。
大厅首问责任人不能解决或不能确定办理事项的承办窗口及股室的,应负责将该事项交首问责任岗当日的带班领导,由带班领导负责解决或确定办理事项的承办窗口及股室。
带班领导不能解决或不能确定的,应负责将该事项交区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处理。
第六条 部门窗口首问责任岗职责部门窗口首问责任人对属于本部门窗口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
部门窗口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咨询、承办事项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办事人员相关办事程序及要求;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齐全的,应耐心做好书面解释说明和具体指导工作。
建立首问责任登记簿,对办事人员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记录、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向服务对象反馈。
部门窗口首问责任人对属于其他部门窗口或区政务服务中心有关股室承办的事项,应热情告知或引领办事人员到相应的部门窗口或股室办理。
首问负责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一、首问负责制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对办事人了解、咨询的事项负责回答和解决的制度规定。
二、首问负责是指最先受理办事人员咨询、投诉的工作人员,作为首问负责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和协调解决问题.首问人是指第一位被上门办事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三、首问人责任1、对办事人咨询、办理、投诉的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社区所辖范围的事情,首问或工作人员都必须主动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冷漠拒绝办事人。
2、凡办事人咨询、办理、投诉的问题属于本社区范围的事情,首问工作人员能立即答复、办理的,必须当场答复、办理,并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并认真填写受理通知书,做好解释工作。
如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或不属于本人或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时应做好解释工作。
3、首问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热情大方,文明用语,为办事人着想,体现服务意识,展示中心形象。
限时办结制度一、限时办结制是指在受理申请人的各种申请,办理相关业务等必须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办结的制度。
二、办事人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为正式受理,期限从正式受理之日起。
三、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分类处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咨询件:对于申请人的咨询,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一次性详细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充的手续及资料,作好解释工作。
2、补充件:对于申请人请求合法,手续不全的项目属于补充件。
要一次性详细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充的手续及资料,作好解释工作。
3、退回件:对于申请人申请项目不合法或申报资料缺少主件的,属于退回件,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退回的原因。
4、受理件:一是即办件:程序简便,材料齐全,可以当场办结的为即办件。
即办件要即收即办,现场30分钟内办结;二是承诺件:手续齐全,请求合法,但需要审核、踏勘现场后方能办理的项目,属于承诺件。
承诺件要明确承诺的办结时效,必须在承诺期内办结。
三是上报件:需要到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即为上报件。
由窗口部门协助服务对象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
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服务对象到“中心”办事或来电话咨询(含举报、投诉等)时,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交经办窗口、股室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负有为服务对象服务的责任,要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待人,并负有跟踪落实的责任。
(一)属本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予以办理和答复;不能马上办理和答复的事项,应耐心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二)不属自己部门办理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对方办事的地点或机构,并做好转办工作;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四)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能立即答复的,必须当场答复。
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当场答复的,或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问题,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取得服务对象的谅解,并明确告知承办单位的电话。
属于电话举报或投诉的,若首问责任人(接电话人)为“中心”机关工作人员,“中心”机关工作人员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做好记录,并交督查股,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若首问责任人为窗口工作人员,窗口的工作人员应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并告知“中心”举报投诉电话。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中心”有关规定处理。
首问负责制度

首问负责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窗口单位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行政相对人在政务服务窗口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首问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或引荐到相应办事部门办理的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第一位接待、接听行政相对人线上或线下办事、咨询、投诉的窗口工作人员。
三、首问责任制原则内动外不动原则,即政务服务窗口内部协调处理,不推诿,切实做到事事有人接待、有人办理、有人反馈,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释、首问必果,减少办事的环节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让行政相对人满意。
四、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1 .属于自身职责范围的,凡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首问责任人应及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对于需要上级部门审批或其他警种部门审核、踏勘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及时跟进事项办理进度,直到事项办结送达行政相对人,严禁发生办件超期现象;材料不齐全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对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事项,应详细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2 .不属于政务服务窗口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帮忙指点。
3 .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单位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帮助解决。
五、实行首问责任追究,首问责任人不履行规定的服务职责,被服务对象投诉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取消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者,进行通报批评;经批评不悔改的,上报主管单位建议
调离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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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首问负责制首问(首办)责任制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公务员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结合管城回族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首问(首办)责任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来管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事或来电(含申诉、举报、咨询、查询等),接受询问(负责办理)的首位工作人员必须负责解答、办理或转交经办单位(经办负责人)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责任制适用于管城回族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是管城回族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接洽管理(服务)相对人来办事或咨询(含电话咨询等)的首位工作人员;首办责任人是管城回族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其职责范围、负责为管理(服务)相对人办理有关业务的首位工作人员。
第五条首问(首办)责任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要求办理的业务,属于首办责任人业务职责范围内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对于手续不全的,应按照“一次性告知制”的要求详细、耐心地向对方说明需补充的材料、要求以及如何办理等;对一时难以答复或需统一研究的事项,应告知对方需研究后答复,并作好记录,另约时间接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做好详细的说明解释工作;对经说明解释后,当事人仍提出异议的,应及时向科(室)、局领导报告。
(二)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业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主动将对方指引到负责办理此项业务的科室或经办人员(无法离开岗位的窗口工作人员等应明确告知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员的工作地点、联系电话等),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员不在时,应告知经办科室或经办人员的联系电话等。
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对方经办单位以及工作地点、电话等。
(三)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管理(服务)相对人时,应认真填写《首问(首办)受理登记表》。
(四)首问(首办)责任人在接待管理(服务)相对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态度和蔼,充分体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
(五)首问(首办)责任人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熟悉本科室工作职责,了解其他科室部门的业务分工;树立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六条首问(首办)责任人应对其接洽经办的有关业务尽职尽责,一般情况下应负责到底。
在经办过程中,不能继续办理的,经科室领导同意,及时移交指定人员继续办理,被移交人担负首办责任。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一次性告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窗口的服务,“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宗旨,特对“一次性告知”制度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对到窗口进行政策咨询的服务对象,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明确告知办理所咨询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事依据,并出具《提供材料一览表》;第二条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地提供咨询服务,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借口,要求当事人到部门去咨询或到部门去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第三条任何一个窗口的工作人员遇到当事人咨询或申请办理非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时,应当热情地将当事人带到有关部门的窗口或指点有关部门窗口的所在的位置,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当事人推出本窗口了事。
第四条对办事须知和服务指南中“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有关材料”等字样,要根据所咨询事项的不同要求,向服务对象作出具体的解释。
第五条对于申报材料不齐作补办件收件的事项,要在补办通知单中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对于联办件,牵头责任部门在预审会后要以书面形式,对各协办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七条对各类联审会、审查会、评估论证会等要求服务对象补充或修改的内容,牵头责任部门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应把本厅(局)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依据置放于窗口上,方便当事人查阅。
第九条对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窗口服务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管城回族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承诺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廉洁从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管城回族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服务承诺。
第二条服务承诺制是根据本局及各业务科室的职能要求,将政务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服务承诺制度的具体内容:(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仪表整洁、服务热情、用语文明、解答耐心,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简化手续,方便管理(服务)相对人办事。
(三)编制《办事指南》以备管理(服务)相对人取阅,将有关法律依据、办理程序、所需资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信息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不徇私情,廉洁服务。
(四)热情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依法行政,公平执法,公正廉洁,不以权谋私,不徇私枉法。
第四条服务承诺制的监督管理(一)制定和严格责任制,局领导、科室领导负责监督服务承诺制的。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
(三)定期总结讲评服务承诺制情况,及时进行奖惩,鼓励先进,遏止不良现象。
(四)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违诺事件。
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或举报:1.投诉电话:2.大厅设立投诉意见箱3.投诉地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即时办结和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质量,结合管城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到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相关事宜,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材料等齐备的前提下,经办人员和经办部门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所需求事项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全体在职工作人员。
第四条对即办事项,在管理(服务)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即时予以办理。
第五条对限时办理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即时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按业务受理回执制度的要求填写《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部门业务受理回执》,写明申办事项、受理日期、办理期限及经办人等。
第六条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诉求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
审批、审核事项实行超时回复制度,对审批、审核事项超时未办理的,应将情况和理由书面答复申办人;核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法律、规章对核准期限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未明确的,按区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
第七条上级主管机关和其它横向部门规定的有关时效性事务,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应时效内完成。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二次终结制第一条实行二次终结制。
服务群众到我大厅办事时,对于手续不全的,承办人要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办事的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办事程序和所需的全部书面资料;对于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承办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应该在法律规定或限时承诺的时限内尽快办结。
第二条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原因导致二次延误,“大厅”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二次办件延误的,则服务窗口必须在“大厅”限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结材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对方再处理。
行政审批服服大厅同岗替代制度为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窗口岗位。
第二条窗口岗位的相关单位或科室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岗位由具体人员负责,相关单位或部门应指定顶岗人员1-2人。
第三条岗位人员应坚持在岗在位,不擅离工作岗位。
若确需离岗外出办事,应事先与顶岗人员说明离岗事由,由顶岗人员替代办理,并告知局分管领导。
第四条顶岗人员应明确顶岗的岗位职责,热情服务。
第五条窗口岗位应提供备查索材料,公开咨询电话、经办、顶岗人员姓名。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部门及领导值班、带班制度第一条大厅领导、大厅办公室领导、窗口单位领导实行领导带班、值班制,以便于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第二条大厅实行主任负责制,每个月由一位大厅副主任带班。
第三条窗口单位实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每周由一名副职值班,及时了解本单位窗口审批动态。
第四条节假日实行大厅办公室领导轮流值班。
第五条窗口单位带班副职在带班期间对大厅本窗口工作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处理相关事宜第六条值班领导要认真负责,及时。
遇到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及时汇报解决。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守则第一条自觉加强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二条服务态度热情、自觉使用文明用语。
第三条严格遵守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
第四条注重仪表仪态,着装朴素、大方,举止得体,佩证上岗。
第五条不准带非工作人员进入窗口工作区内,不准串岗,不准闲谈,不准大声喧哗。
第六条保持大厅整洁,窗口办公资料整齐有序。
第七条严格执行计算机操作规范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计算机内部设置。
第八条不准擅自安装和下载各种软件、游戏,工作期间不准在电脑上打游戏。
第九条下班后按程序关闭计算机和有关电器,并切断电源。
第十条宁可自己麻烦百次,不让群众麻烦一次,不得因工作人员的原因让群众跑第二趟。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责任过错制度管城回族区集中公开办公责任及追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区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集中公开办公行为,方便群众办事,改善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责任追究。
第三条区政府监察、法制部门负责对集中公开办公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对每集中公开办公事项的内容、依据、时限及服务对象的资格、条件等,都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申请服务的对象或社会公布。
第五条凡具备进入管城回族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的服务事项,进入“大厅”,实行集中式办理。
第六条各部门和“大厅”均应制定服务事项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职责,责任。
第七条对服务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事后监管措施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的,应制定严格的事后监管措施。
第八条各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的服务事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服务事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
“大厅”领导对进入“大厅”服务事项负有协调、督查责任,部门应服从“大厅”的协调,接受“大厅”的督查。
第九条“大厅”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一)对申办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当场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二)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将应具备的资格、条件和办理程序等一次性告知申办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