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概述第十六章
国内社会保险体系基本介绍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①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
筹基金。
②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
缴纳
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③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的非全日Leabharlann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按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
5.设立派出机构发放。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
上涨情况,由国务院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目前的调整
幅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增长率的
(二) 一定比例。
调整 机制
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包括: 1.调整范围:一般截至上年度末已离退休人员,本年新退休人员执
实施后参 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
加工作 办法计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见下页)
《国务院关 于建立统一 的企业职工
③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 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养老保险制 实施前参 决定实施之前参加工作、实施之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在发 度的决定》 加工作 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
六、近年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1)《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 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 给基本养老金。
3.养老 金计发 办法
(2)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①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 1%。 ②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 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 息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章社会保障和社会工作

从1919年到1953年美国社会工作教育日趋 充实,已逐步形成本科、硕士两个阶段的 社会工作专业教育体系。目前美国就有上 千所高校设有社会工作专业,培养专门人 才以适应社会的广泛需要。英国、挪威、 日本等国高校社会工作专门人才发展很快, 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
香港在二次大战后,社会工作得到较快发 展。1950年第一门社会工作课程在香港大 学设立。目前香港有六所院校设有社会工 作专业,为香港的社会工作机构输送大批 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四、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 中国的社会工作出现过再次发展高潮,第 一次是50年代。第二次是80年代,社会工 作专业得到恢复和发展,在更加广阔的范 围和深度上展开。 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社会新的需要将进一 步推动社会工作的发展,社会工作作为一 门新的专业化职业已障 2、社会救济 3、社会福利 4、社会工作 二、问答 1、社会保障有哪些基本特征和基本内容? 2、社会保障有哪些职能? 3、社会工作有哪些内容?有哪些基本功能?
(二)什么是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 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法 律的规定,采取强制性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 分配和再分配,从而对社会成员因年老、伤 残、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就业机会、 或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原因面临生活困 难时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 务,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权利的一系列有组织 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 的重要制度,社会工作是社会 保障制度的实践者和完成者。
第一节 社会保障概述
一、社会保障的涵义 社会保障,又称社会安全,是美国国会 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首次使用 的一个概念。此后,社会保障一词多次见 诸于国际性的公约、建议书等文献中,并 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和应用
诠释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含义

诠释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含义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了保险人在承担保险义务时的某些特殊情形及其义务和责任。
本条款的诠释对于我们理解保险法的运作机制和保险人的责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可能面临无法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的困境。
这些情况包括不可抗力及基础风险,例如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突发事件。
根据该条款规定,当发生不可抗力或基础风险事件时,保险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其在保险合同下的责任。
这一规定确保了保险人在面临无法控制的不可预测情况时不会承担过重的责任,保障了其经营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本条款还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出险后的应急处理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获得有关事故或损失的通知后,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继续扩大损失,并对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应积极与被保险人沟通,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确保其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实现。
此外,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时,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保险人不得盗用保险金,不得恶意拒赔或者玩忽职守,应依法依约履行保险合同。
这一规定体现了保险法作为消费者保护法律的精神,通过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保险市场的公信力和稳定性。
最后,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保险人的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保险人应根据不同的风险情景制定相应的管理策略和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困境。
同时,保险人还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诚实守信的信任关系,为客户提供专业化和个性化的风险保障服务。
总之,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含义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在面对不可抗力和基础风险时的责任免除或减轻、应急处理义务、公平合理原则以及风险管理指导等方面。
该条款的诠释对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也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明确的经营准则和指导原则。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评释

新保险法第十六条评释江玉远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1]评释:1.第16条第1款【如实告知义务的概念、性质、范围和主体】第一款规定的是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所作出的声明或者陈述,包括对实施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
如实告知是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者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2]如实告知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即如实告知义务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的任何阶段,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如实告知在性质上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缔结合同,在合同订立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以及保护等义务。
所以,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是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反应在保险法上就是“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法第16条(实用版)目录一、保险法第 16 条的概述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三、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四、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五、保险法第 16 条的司法解释正文一、保险法第 16 条的概述保险法第 16 条是关于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根据这一条款,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如有关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如健康通知,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得隐瞒。
若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对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如健康状况、职业、家庭背景等,以便保险公司根据这些信息来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三、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保险法第 16 条规定,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解除权,该权利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发现问题后三十日内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超过两年,保险公司将失去解除权。
四、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保险法第 16 条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
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
五、保险法第 16 条的司法解释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法第 16 条的适用可能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我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对第 16 条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
根据解释,如果被保险人要求退还保险现金价值,法院不予支持,因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退还,而非按保险现金价值进行退还。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法第16条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形成和生效。
该条相关内容如下:第16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人拟定保险合同条款的,应当明确标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并将其与其他条款明确区分。
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应当采用保险人为格式。
保险人不得以书面形式外其他方式的条款确认为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条款不清晰、含糊不清的,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根据投保人的意愿,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有关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解释,并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接受投保人的保险申请,并在接受后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应当明确标明保险的内容和责任。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被保险人的情况,对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作出评估,并明确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免赔率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欺诈。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并将其交付给投保人。
对于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的保险合同,如属在投保人的要求下,采取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订约,保险人应当在书面合同中载明。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10日内,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投保人。
以上是保险法第16条相关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形式要求、订立要点以及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前后的权利义务在该条内得到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为保险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流程,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求保险人提供准确清晰的保险信息,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保险法学
折衷主义立法例:认为保险标的若为不动产
的转让,则采“同时移转主义”,保险合同 仍为受让人的利益而存在;若为动产的转让, 则为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因为顾及保险人 的责任较重,所以仅允许在不动产的移转方 面采“同时移转主义”。
我国采折衷主义。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 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人身保险中,除因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订立的人 身保险合同可随债权一同转让外,其他人身保险的 保险利益不得因转让而转移 。
3.合伙人 4.其他情形 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 一般认为,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与财
产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不同,须于合同订立 时存在,至于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有保险 利益,则在所不问。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 保险利益的转移,又称保险利益的变动。不同的变 动方式对于不同的保险合同有不同的影响。主要指 在被保险人死亡而发生继承关系、保险标的物易主 而发生所有权转移关系、投保人破产时其财产归入 破产财团以备分配于破产债权人等情形下,保险利 益是否继续存在。即,在出现上述情形时,保险合 同是否仍应为继承人、受让人或破产管理人而存在。
(二)非损失说
1.技术说 2.欲望满足说 3.共同财产准备说 4.相互金融机关说
(三)二元说 1.否定人身保险说 2.择一说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
(一)保险与储蓄 (二)保险与赌博 (三)保险与保证
第二节 保险法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亦存在形式与实质意义之分。 广义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 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狭义保险 法,仅指保险私法而言,即保险合同法与保险公司 法。关于保险的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十六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告知 告知,又称申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这是狭义的告知义务定投 保人保证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 项的真实性。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 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解除权。禁止反言, 是指保险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 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及其构成要件 我国《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
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 构成要件:
1.适法性:保险利益必须得到法律认可 2.经济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确定性: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第十六章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保险之意义、种类及其发展趋势 第二节 保险法的定义、特征及体例 第三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之意义、种类及其发展趋势
一、保险之意义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 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形成于15世纪初世界贸易中心的地中海沿岸,其标 志是海上保险的出现。
2.现代保险最早产生于商业革命时期,从19世纪 之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二)发展趋势 1.财产保险的发展新趋势 (1)全益保险的流行 (2)危险因素增多 (3)消费者权益的重视 2.人身保险的发展新趋势 (1)收益范围的扩展 (2)团体保险的发达 (3)变额保险的举办
四、近因原则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各国用以判定较为复杂的因
果关系即一果多因的案件时,通常采用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 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我国法律上称为因果 关系,英国、美国等国家则称为近因原则。
保险法第六版课件副本16
第一节 保险市场
一、保险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1、按照承保标的不同,保险市场分为寿险市场和非寿险市场 2、按照承保方式不同,保险市场分为原保险市场和再保险市场 3、按照保险活动的地域范围不同,保险市场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
第一节 保险市场
二、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
凡发育正常的保险市场,均应具备主体和客体两类要素。这是现代保险市场得以建立和 运作的必要条件。 (一)保险市场的主体 (二)保险市场的客体
第一节 保险市场
三、世界主要保险市场比较
(一)英国伦敦保险市场 (二)美国保险市场 (三)日本保险市场
第二节 保险业组织类型
一、政府保险经营保险业务或者授权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又称 公营保险组织。
第二节 保险业组织类型
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是由若干投资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组织。在市场经 济条件下,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典型形式,是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经济 实体,如今,它已成为各国保险业普遍采取的保险组织类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精神, 只承认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组织形式 (第10条第3款)。 (一)股份有限保险公司 (二)相互保险公司 (三)自保保险公司
本章概要
保险组织制度是保险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保险组织是保险业的投资者和从 业者依 据有关保险业法的规定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成为从事保险经营的法律主体。 它作为各国保险市场的必备要素,既可以向社会公众提供专业性的保险保障,又能 够实现追求赢利的目的。各个保险组织独立从事保险经营,彼此之间开展公平竞争。 相应地,以保险组织为中心,将从事保险经营所需的各个要素连成一体,形成保险 市场。因此,学习本章的目的,在于了解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和世界主要保险市场 的概况,尤其是掌握保险组织的类型、组织特点等法律理论。
诠释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含义
诠释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含义
摘要:
一、保险法第十六条概述
二、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具体内容解读
三、实例分析
四、对投保人的建议
正文:
【提纲一】保险法第十六条概述
保险法第十六条是我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一项重要规定。
该条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也为投保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提纲二】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具体内容解读
保险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表明,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有义务如实告知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同时,保险人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合同解除权。
【提纲三】实例分析
以下是一个实例:张先生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但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自己的健康状况。
后来,张先生因健康原因去世,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提纲四】对投保人的建议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保险人相关信息。
这样做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合同的公平性,也可以避免因隐瞒信息导致的合同解除,确保自身的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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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 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略 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 英美法系的保险立法:略 我国的保险立法: 我国的保险立法: 1.1995年10月1日,保险法正式施行。 1.1995年10月 保险法正式施行。 2.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 2003年 2.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3年1月1 修改保险法的决定于2002 日通过 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 3.最新保险法于2009年 3.最新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 最新保险法于2009 28日通过, 2009年10月 日通过 行。 4.海商法,1992年11月 日通过,1993年 4.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1993年7月1日施行。 海商法 日施行。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
一、保险的含义 1.社会角度: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以概率论为技术条件, 1.社会角度: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以概率论为技术条件,进 社会角度 行合理的计算,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共同筹集资金, 行合理的计算,集合多数经济单位共同筹集资金,对特定的 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补偿或给付, 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补偿或给付,以 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2.法律角度:一种合同法律关系。 2.法律角度: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 法律角度 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由此得到要求另一方对其 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或 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第五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4.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4.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
财产保险 可保利 益的来 源 1. 财产的权利人 2. 财产保管人 3. 财产的合法占有人 …… 人身保险 1. 本人;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赡、扶养关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5.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此外, 合同的, 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 在保险合同订立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告知 A.投保人须如实告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A.投保人须如实告知: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 投保人须如实告知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如实向保险人陈述, 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 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狭义告知)。 )。广义告知还包 断是否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狭义告知)。广义告知还包 括保险期间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括保险期间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与如实申报 损失义务。 损失义务。 B.保险人须如实说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保险 B.保险人须如实说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保险 保险人须如实说明 格式条款的重要内容(如承保范围、除外责任等) 格式条款的重要内容(如承保范围、除外责任等)如实向投 保人说明,以便让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 保人说明,以便让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
第五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解析1 不成立。 解析1:不成立。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 间要求是不同的。 间要求是不同的。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具 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有保险利益则无关紧要。 解析2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解析2: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张三投保时是 具有保险利益的, 具有保险利益的,虽然其与李四离婚后不再对李四具有保 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险利益,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向 受益人张三的儿子支付保险金, 受益人张三的儿子支付保险金,张三作为监护人可代领这 笔保险金。 笔保险金。
商 法 学
陈
春
第五编 保 险 法
第五编: 第五编:保险法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第二十章 保险和保险法概述 保险合同总论 财产保险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 保险的分类 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保险与储蓄: 保险与储蓄: 1)相似:都预先交纳一定金额,一旦有急需时再行支取,同 )相似:都预先交纳一定金额,一旦有急需时再行支取, 时这两者的合同也都具有法律效力。 时这两者的合同也都具有法律效力。 2)区别: )区别: 1. 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活动,储蓄仅为自助行为; 保险是一种互助共济活动,储蓄仅为自助行为; 2. 储蓄可随时支取,保险金则需特定条件才能给付; 储蓄可随时支取,保险金则需特定条件才能给付; 3. 储蓄回报固定,保险补偿则视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定; 储蓄回报固定,保险补偿则视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定; 4. 保险具有转移风险的功能,储蓄没有; 保险具有转移风险的功能,储蓄没有; 5. 储金式保险中,保险给付金免税,储蓄要交纳利息税。 储金式保险中,保险给付金免税,储蓄要交纳利息税。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
保险与赌博: 保险与赌博: 1.法律上:保险为合法,赌博在大多数国家为非法。 1.法律上:保险为合法,赌博在大多数国家为非法。 法律上 2.道德上:保险为道德所赞同,赌博则违反道德。 2.道德上:保险为道德所赞同,赌博则违反道德。 道德上 3.目的和作用上:保险能为人们分散危险, 3.目的和作用上:保险能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 目的和作用上 互 助互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目的, 助互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目的,是一种安定生活 的 手段。而赌博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 手段。而赌博不是也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 给 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第一节 保险的概念及其要素
二、保险的要素 1、前提要素:危险存在,即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前提要素:危险存在,即必须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基础要素:众人协力,即必须有众多成员的互助共济 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关系。 关系。 3、功能要素:损失赔付,即必须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 功能要素:损失赔付, 进行补偿为目的。 进行补偿为目的。
补充说明: 补充说明:原保险与再保险
A. 原保险中个人与保险公司是当事方,再保险中保险公司 原保险中个人与保险公司是当事方, 与再保险公司是当事方, 与再保险公司是当事方,再保险与个人客户无直接法律 关系; 关系; B. 原保户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无权向原保户提 原保户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 出保费要求。 出保费要求。 C. 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 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 付对保户的赔款; 付对保户的赔款;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 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保险法: 广义保险法: 1、保险事业法 保险公法 、 2、社会保险法 、 3、保险契约法 保险私法 、 4、保险特别法 、 狭义保险法:专指保险契约法。 狭义保险法:专指保险契约法。
第五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保险双方在签定、 1. 含义:保险双方在签定、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 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认定与承诺, 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认定与承诺,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主要内容:告知、保证、 2. 主要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第五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1.含义: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1.含义: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含义 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2.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A、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B、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C、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能够用货币衡量。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能够用货币衡量。 3.意义: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 3.意义:限制损害填补的适用,避免赌博行为,防范道德危险 意义 发生。 发生。
补充说明
我国保险法既规定了保险合同制度,又有保险业法的内容, 我国保险法既规定了保险合同制度,又有保险业法的内容, 属于广义保险法。 属于广义保险法。 广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广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保险契约法 即保险合同法(保险法的核心) 保险契约法: 1.保险契约法:即保险合同法(保险法的核心)。 2.保险特别法 除保险合同法之外, 保险特别法: 2.保险特别法:除保险合同法之外,规范于民商法中有关保险 关系的条文。 关系的条文。 3.保险业法 即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行政法规。 保险业法: 3.保险业法:即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行政法规。 4.社会保险法 即关于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险。 社会保险法: 4.社会保险法:即关于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等方面的保险。
第四节 中外保险立法概况
我国最新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最新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最新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则 保险合同………………………保险私法 保险合同 保险私法 保险公司 保险经营规则 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法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二节 保险的分类
1. 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强制保险、自愿保险 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强制保险、 2.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不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 3. 根据承担责任次序不同可以分为:原保险、再保险 根据承担责任次序不同可以分为:原保险、 4. 根据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不同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商业 根据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不同可以分为:社会保险、 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