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赛事管理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
•【公布日期】2019.03.29
•【文号】
•【施行日期】2019.03.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各广场舞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文化部、体育总局、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引导广场舞活动健康开展的通知》(文公共发〔2015〕15号)和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广场舞健身活动的通知》(体群字〔2017〕193号)的文件内容和精神,并结合《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征求<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意见的函》(社体字〔2018〕417号)所广泛征求的意见反馈,现印发《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实施。
附件:《全国广场舞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19年3月29日。
2019年(大赛章程)“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

附件5:“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章程(2014年1月,经"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是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科协、全国学联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主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支持的一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和群众性的创业竞赛活动,每两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大赛的宗旨:培养创新意识、启迪创意思维、提升创造能力、造就创业人才。
第三条大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高校学生弘扬时代精神,把握时代脉搏,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培养和提高创新、创意、创造、创业的意识和能力,促进高校学生就业创业教育、创业实践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帮助更多高校学生通过创业创新的实际行动为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四条大赛的内容:下设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即"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公益创业赛等3项主体赛事。
第五条大赛的基本方式: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商业计划书评审、现场答辩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创业实践挑战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或毕业未满5年的高校毕业生,且应已投入实际创业3个月以上,以盈利状况、发展前景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公益创业赛面向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以创办非盈利性质社会组织的计划和实践等作为参赛项目的主要评价内容。
全国组织委员会聘请专家评定出具备一定操作性、应用性以及良好市场潜力、社会价值和发展前景的优秀项目,给予奖励;组织参赛项目和成果的交流、展览、转让活动。
在符合大赛宗旨、具有良好导向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赛事,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和颁布。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大赛设立领导小组,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
第七条大赛设立全国组织委员会,由主办单位、支持单位、承办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201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制度汇编

2019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制度汇编(征求意见稿)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2018年9月目录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机构与职能分工 (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申报与遴选管理办法 (5)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规程编制规定 (14)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承办管理办法 (20)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赛管理办法 (30)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题管理办法 (36)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成绩管理办法 (41)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和裁判工作管理办法 (48)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备与设施管理办法 (65)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监督与仲裁管理办法 (69)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企业合作管理办法 (78)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安全管理规定 (82)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86)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标识使用与管理规定 (96)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资源转化工作办法 (103)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宣传与信息管理办法 (108)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惩办法 (114)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后工作管理办法 (120)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专家工作手册 (138)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裁判工作手册 (146)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监督工作手册 (178)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机构与职能分工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执委会”)。
各分赛区设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分赛区组织委员会和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分赛区执行委员会。
各赛项设赛项执行委员会,下设专家工作组。
一、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大赛组委会是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最高领导决策机构,主要职责:1.确定大赛定位、办赛原则及组织形式。
2.顶层设计大赛制度安排。
3.审定赛事规划。
4.审定大赛设赛范围及实施方案。
5.发布年度赛事公告。
6.指导开展大赛。
7.审定发布大赛最终成绩等。
田径竞赛规则2018-2019

定义地区由隶属于6个地区联合会之一的所有国家和地区构成的地理区域。
地区联合会国际田联的地区联合会是指会员协会按照“章程”划分并隶属的、负责本地区田径运动发展的6个地区之一。
运动员代理人按照国际田联运动员代理人管理规定相应授权并注册为运动员代理的个人。
运动员代理人管理规定国际田联运动员代理人管理规定由国际田联理事会不定期通过。
运动员辅助人员在国际比赛中,由运动员或运动员所在会员协会雇佣的或与其共同工作的任何教练员、训练人员、管理者、运动员代理人、经纪人、运动队工作人员、官员、医务人员或者辅助医务人员、父母或其他任何个人。
田径运动包括径赛和田赛、公路赛跑、竞走、越野赛跑、山地赛跑、野外赛跑。
体育仲裁法庭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独立仲裁机构,位于瑞士洛桑。
公民具有某一国家的合法公民身份或某地区管辖国合法公民身份,并依照相应法律享有该地区适当法律地位的人。
公民身份某一国家的合法公民身份或某地区管辖国合法公民身份,并依照相应法律享有该地区适当法律地位。
俱乐部根据会员协会的有关规定,直接或通过某个机构隶属于会员协会的俱乐部或运动员社团。
委员会依据国际田联章程条款,由理事会任命的国际田联工作委员会。
章程国际田联章程。
理事会国际田联理事会。
国家(译注:国家或地区)被国际法和国际政府机构承认具有独立政权的自治性地理区域。
IAAF国际田联是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的简称。
国际比赛主要包括世界田径系列赛(如规则中表述)、奥运会田径比赛,由国际田联组织或者代表国际田联组织的赛事,以及规则规程明确规定的赛事。
国际邀请赛由赛事组织者邀请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协会运动员参加的田径比赛。
国际级运动员被列入注册检测名单或者参加反兴奋剂规则规定的国际比赛的运动员。
IOC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缩写。
会员协会国际田联下属的国家地区性田径运动管理机构。
会籍国际田联会籍。
国家/地区协会国际田联会员协会,即根据国际田联章程,运动员或相关人士直接或通过协会下属的俱乐部或其他团体隶属于某会员协会。
公司“杯”职工台球定级赛比赛秩序册

主办单位:****公司工会****体协****改制企业联谊会承办单位:****##比赛时间:2019年12月09日~16日目录1、2019年度****“##杯”职工台球定级赛的通知 (1)2、运动员守则 (5)3、教练员守则 (5)4、裁判员守则 (6)5、比赛注意事项 (6)6、比赛组委会 (7)7、仲裁委员会 (7)8、裁判员名单 (8)9、比赛细则 (9)10、各代表队名单 (15)11、各代表队人数统计表 (20)12、比赛分组情况及时间安排 (22)关于举办2019年度“##杯”职工台球定级赛的通知公司所属各单位工会:为进一步落实国家体育总局和全总《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体育工作的意见》,推动职工素质建设创新发展工程不断深化,按照公司工会2019年工作安排,拟定于12月上旬举办2019年度“##杯”职工台球定级赛。
一、主办单位****公司工会;****公司体协;****企业联谊会。
二、承办单位##。
三、报名时间截止到2019年11月28日。
四、比赛时间及地点时间:2019年12月(具体时间以秩序册为准)。
地点:##职工活动室。
五、参赛资格公司体协台球协会会员、改制企业在册职工。
六、参赛办法本次比赛为职工男子斯诺克团体定级赛和女子中式八球个人赛。
1.公司所属各单位最多可报三支队伍参赛,各改制企业限报一支队伍参赛。
每队可报3至4名队员(包括高级主管以上领导干部),领队和教练由队员兼任。
分会会员(男)若达不到3名,经公司体协台球协会确认,可以两分会联合组队报名。
2.女子中式八球赛每单位限报3名队员。
3.参赛队员不得跨队报名参赛,报名后的参赛队员名单在本次定级赛中不得更改。
4.秩序册编排发出后,如果队内有不可抗拒的原因(如队员调走、伤病等)造成缺员的,须向组委会申请补充队员,补充的队员须是没有参加任何队伍的本分会会员。
5.参赛选手自备球杆。
壳粉、架杆和比赛用球由组委会统一提供。
6.运动员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岗职工,并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该项比赛。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加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加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体育局•【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湖南省体育局关于加强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南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进一步规范群众性体育赛事和活动(以下简称“赛事活动”)管理,提升效能,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体规字〔2018〕3号)、《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和《关于印发<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竞字〔2015〕1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大力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努力打造具有湖湘特色的赛事活动品牌,逐步形成“全社会参与、全方位推进、全人群受益”的湖南全民健身发展新格局,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幸福指数,为建设健康湖南、体育强省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服务民生。
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因时因地因需开展群众身边的体育赛事活动,分层次分类别引导运动项目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赛事活动在服务民生、促进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切实提高有效供给。
(二)严守规程、阳光操作。
严格按程序申报和审批体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紧扣“管办分离”要求,落实项目三方评审和网上公示机制,依法依规依程序实施赛事活动监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聚焦特色、打造品牌。
依托我省“江、湖、山、道”自然资源,融合湖湘地域人文属性,着眼“创品牌、出效益”目标,全面创建全民健身精品赛事活动,着力打造丰富多彩、形式各异、具有湖湘特色和新时代特征的赛事活动品牌。
(四)政府主导、市场驱动。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9年校园足球工作的通知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9年校园足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教体艺函〔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19年校园足球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函〔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团委、足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团委、足协: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少年足球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八大体系”建设,按照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部署,现就做好2019年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通知如下。
一、扎实推进2019年校园足球重点工作(一)完善顶层设计经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2019年全国校足办将加快校园足球推广、教学训练、竞赛、“满天星”训练营样板、荣誉、一体化推进、科研、舆论宣传引导等“八大体系”建设,研制“八大体系”配套文件。
将出台“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满天星’训练营基本要求”“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精英运动员集训方案”“进一步规范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活动的通知”“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新媒体矩阵构建方案”“开展幼儿足球推进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一步规范校园足球发展,推进校园足球普及,提高校园足球水平。
各地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是推进各地校园足球改革发展的决策机构和责任主体,要经常就重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形成合力,确保校园足球工作政令畅通、一抓到底。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履行好校园足球主管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11号)《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青少年校园足球的实施意见》(教体艺〔2015〕6号)具体要求,按照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工作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研究制订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扎实推进。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监管与服务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监管与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19.09.24•【字号】津体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天津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监管与服务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天津市体育赛事的管理工作,促进天津市体育赛事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有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我市各级体育管理机构,包括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各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和市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加强对其主办、承办或者授权其他单位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监管,并为合法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社会各类组织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
二、我市各体育项目管理中心和市单项体育协会应当按照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制定出台的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行业标准、办赛指南、参赛指引、培训办法、奖惩措施、信用管理等规范对在我市举办的体育赛事进行指导,并加强对赛事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不得对群众性和商业性赛事活动实行带有准入性质的强制认证、审批或变相审批。
三、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财政补助、购买服务和提供公共设施等方式,鼓励单位、个人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公益性体育赛事。
鼓励依法设立体育社会团体,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作用。
四、体育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切实履行办赛义务,承担办赛责任。
体育赛事实行“谁主办,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主办方是赛事组织、安全、食品卫生、宣传等工作第一责任人,主办方应与承办方、协办方、场地提供方等有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安全等各项责任。
赛事组织方案
赛事组织⽅案“乒乓在沃”第七届中国联通乒乓球挑战赛⼴东省赛选拔赛赛事组织⽅案流程⽅案⼀、竞赛⽇期和地点赛事举办⽇期:2019年8⽉2⽇-4⽇赛事举办地点:珠海市体育中⼼体育馆⼆、参加单位本次⽐赛共计11个组别,共计约252⼈三、⽐赛项⽬第⼀天:男⼦8-12岁、男⼦13-15岁、⼥⼦8-12岁、⼥⼦13-15岁第⼆天:男⼦31-45岁、男⼦46-60岁、⼥⼦31-45岁、⼥⼦46-60岁第三天:男⼦16-30岁、⼥⼦16-30岁、混双16-60岁四、参加办法(⼀)本赛事⾯向社会⼤众,中国联通及异⽹⽤户均可报名参加,并取消对注册运动员参赛资格的限定。
(⼆)所有报名客户在参赛时须随⾝携带报名时所提交的有效证件,以接受各赛区组委会对参赛资格的审查。
(三)参赛客户必须符合本组别的年龄规定。
五、竞赛办法(⼀)⽐赛执⾏中国乒乓球协会最新审定的《乒乓球竞赛规则》,详情按照招标⽂件技术规范书附件1执⾏。
(⼆)参赛选⼿按照年龄组别进⾏随机抽签对阵,分组淘汰,该组第⼀名参加全国总决赛。
(三)⽐赛迟到15分钟以上或因故放弃⽐赛者,裁判有权对其做出弃权处理。
六、⽐赛办法⽐赛采⽤5局3胜,11分制,但从四分之⼀决赛开始,采⽤7局4胜制。
七、⽐赛器材1、球台:中国乒乓球协会批准使⽤的⽐赛⽤台。
2、乒乓球:乒乓在沃指定⽤球。
⼋、奖励机制每个组别决出⼀、⼆、三名,设置物品奖励:1、组别第⼀名奖品:华为P30⼿机⼀台;资格授予:参加全国总决赛资格。
2、组别第⼆名奖品:HUAWEI WATCH2 Pro智能⼿表⼀只。
3、组别第三名奖品:华为平板M3 青春版3GB+32GB⼀台。
4、其他未获名次参赛选⼿均可获秸秆爱⼼杯⼀个。
九、⽐赛场馆安排要求1、场馆⽐赛区域空间要求同时容纳⽐赛所需球台及⽐赛空间,⽐赛期间,窗户应⽤窗帘遮盖⾃然光;2、⽐赛现场所需球台、档板、记分器、椅⼦等物品摆放合理;3、场地背景板、展架、彩旗、挡板等制作及整个赛场包装按照联通公司提供图⽂制作;4、在场馆内部的⾛廊、通道、⼯作室、紧急出⼝等处有中⽂的指⽰标牌,并指明男、⼥更⾐间、卫⽣间位置;5、在场馆四周(⾮⽐赛区域)放置若⼲把椅⼦(或有看台),⽅便参赛及观赛⼈员休息;6、场馆必须配备良好的⾳响系统并在⽐赛进⾏时配备专⼈管理;7、场馆有专门⼯作⼈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协调⽐赛服务事宜并有相应的安保措施;8、⽐赛要求提前半天时间做好场地的铺设、摆放、灯光的调试、设备的安装、卫⽣的保洁及消毒⼯作,场地所需的训练⽤品及饮⽤矿泉⽔的准备;9、对进出场馆⼈员及出⼊车辆要有相应的安排措施;10、场馆内搭建业务受理区、5G展⽰区、互动游戏区、合作伙伴展⽰区、直播区等。
运城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doc
运城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校字〔2019〕5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各类学生学科竞赛活动,鼓励学生踊跃参加学科竞赛,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生学科竞赛指导,充分发挥学科竞赛在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推进学生学科竞赛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学生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企业或行业学会及其他学术团体举办,由在校大学生参加的与学科专业紧密相关的课外科技竞赛和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第三条大学生学科竞赛按照竞赛举办主体、赛事规模及影响力大小而划分,分为超级竞赛、一级竞赛、二级竞赛及三级竞赛。
超级竞赛:指由多个国家部委联合组织的具有超强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级竞赛,具体项目由省教育厅认定。
一级竞赛:指由国家部委、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国际性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影响力较大的学科竞赛,具体项目由省教育厅认定。
二级竞赛:指由省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或行业学会及其他学术团体组织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竞赛,包括一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的省(区)级选拔赛、省教育厅重点支持赛事及其他有关赛事,具体项目由省教育厅与各高校共同认定,学校按年度发布。
三级竞赛:指学校组织的校级学科竞赛,及各类各级别学科竞赛的校级选拔赛,具体项目由学校认定。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学科竞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竞赛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成员为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教务处、科技产业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学科竞赛工作,审核学科竞赛制度,审定全校学生学科竞赛年度计划,裁定学生学科竞赛等级。
第五条校竞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主要职责为:负责全校学生学科竞赛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学生学科竞赛制度建设,负责对各院、系、部申报的年度学生学科竞赛计划进行初审并提交校竞赛领导小组审定,负责收集、发布竞赛信息,负责竞赛专项经费管理及相关奖励,负责主办赛事的组织、宣传,确定相关竞赛的承办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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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重视赛区的宣传工作,赛场观众热情、友好; (七)遵守财务制度,合理使用竞赛经费,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 (八)比赛期间制定并严格执行赛区安全防范规定,确保安全第一; (九)认真执行《反兴奋剂条例》和禁用药物的有关规定; (十)未发生严重违反赛风、赛纪事件。
竞技游泳赛事活动组织标准
八、游泳运动等级达标 九、竞赛日程、秩序册和成绩公布 十、大型活动(A级赛事标准) 十一、竞赛组织人员及技术官员选 派 (一)竞赛组织人员构成 (二)技术官员选派数量
(三)裁判员等级要求 十二、组委会会议 十三、技术会议 十四、保险
竞技游泳赛事活动组织标准
十五、安保 十六、医疗服务 十七、环境卫生 十八、媒体宣传 十九、市场开发 二十、兴奋剂检查 二十一、赛风赛纪问题的规定 附件1.游泳比赛的条件和标准 附件2.青少年U系列游泳比赛事的条件和标准 附件3.马拉松游泳比赛的条件和标准
游泳赛区反兴奋剂工作规则
为了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防止在游 泳赛事活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游泳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 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工作规则。
游泳赛事活动反兴奋剂工作坚持反兴奋剂工作“严令禁止、 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
游泳运动员、教练员、辅助人员被核实为兴奋剂违规的,根 据《兴奋剂管制通则》,将被处以禁赛处罚,禁赛期按《兴奋剂 管制通则》“第七章处罚”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中国游泳协会裁委会 华 民
1. 竞技游泳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2. 竞技游泳赛事活动组织标准 3. 竞技游泳赛事活动赛纪赛风管理规定 4. 竞技游泳赛事活动的反兴奋剂工作 5. 竞技游泳赛事活动财务管理办法 6. 竞技游泳赛事活动赛区考评办法
附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 附二、游泳国家级裁判员认证、考核管理办法 附三、竞技游泳赛事活动裁判员选派管理办法
赛区自筹资金的使用管理
1.赛区自筹资金的使用都必须符合当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建 立相应的财务制度,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 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严禁建立小金库 和帐外帐; 3. 考评办法
考评主要内容
(一)赛区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体育工作方针和 政策,促进当地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章 赛事申办与考察评估
第七条 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提前在官方网站公布 全国游泳赛事计划的赛事活动。 第八条 凡申请承办由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 游泳赛事活动应向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进行赛事申 办。赛事承办方至少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申办赛事必须提交以下材料:省级体育部门认可承 办赛事的意见、承办方经费筹措方案、赛事的时间、地点、 项目设置、赛事规模、赛事报名链接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主办方接到赛事书面申请后,择机派出考察评估组进行实 地考察,根据《游泳赛事组织标准》对场地设施设备进行评估,对 竞赛组织、裁判力量、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解,一周 内形成考察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赛事主办方根据考察评估组报告确定承办单位,并择机 公布竞赛规程。
第四章 赛事组织与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提到的游泳赛事是指在在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的所有由总 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游泳赛事以及公开水域游泳赛事活动(以下简 称“赛事”)。赛事的主办、承办单位和组织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 均应遵守此办法。综合性运动会游泳比赛按国家体育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代表我国游泳项目 活动的最高事业机构和社会团体,是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游泳联合会主办的世界性 游泳竞赛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四条 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作为全国性游泳赛事的主办单位;各省 (市、区)的相关机构及基层体育行政部门、游泳协会作为承办单位;同时积极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力量承办各类游泳赛事活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促进中国游泳运动的发展。 第五条 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将依法组织、服务、指导办赛,为各项赛 事活动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赛事组委会应向参赛运动员、媒体、工作人员及时提 供全面的赛事信息。 第十六条 赛事组委会均应确保在赛事期间组织人员、参赛运动 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均有相应的保险措施。 第十七条 赛事组委会须做好赛事期间的安全保障工作,对易发 生危及公共群体的各类风险和突发事件须有应对预案;比赛期间, 场馆及各重点区域应有专门的安保人员维护秩序。
对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或机构,赛事主办方将视情节严重程 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一定时间内不受理该赛事的承办单位或运营机构参与 由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主办的任何赛事的申请。
第六章 赛事评估
第二十七条 赛事主办方应注意参赛选手在比赛期间出现的以下违 规行为: (一) 违反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 (二) 冒名顶替或证件弄虚作假; (三) 违反体育道德。 赛事主办方视以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以下相应的处罚: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禁止参赛1-3年。
(二)赛区在承办游泳赛事的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 严格履行游泳竞赛协议, 按照《游泳赛事组织标准》认真组织积极筹办;
(三)在竞赛体制改革和发展上大胆探索,敢于创新,办赛特色鲜明,竞赛质量和竞 赛效益突出;
(四)竞赛组织中,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赛区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 严格遵守体育道德,竞赛风气端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赛事主办方对承办方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修改权隶属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
竞技游泳赛事活动组织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在由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主 办的全国游泳冠军赛、锦标赛、春季/夏季及青年游泳锦标赛、 游泳U系列比赛以及马拉松游泳等赛事(以下简称“赛事”), 其余赛事可按照本标准参照执行。 二、赛事等级--全国性赛事分ABC三个等级 三、比赛设施及功能用房 四、参赛报名 五、特邀外籍或港澳台优秀选手 六、比赛号码布 七、计时和成绩证书发放
第二十三条 参赛运动员须身体健康,身体条件满足比赛需求。 第二十四条 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参赛,必要时应要求其监护人或 法定代理人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 组委会可以根据赛事具体情况要求报名人员提供有 助于审核参赛资格的资料。
第六章 赛事评估
第
二十六条 赛事在申办、考察、评估、组织、实施的过程中, 赛事主办方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申请中提交的信息与实际不符; (二) 获得认定支持、指导的赛事在实施中未按照承诺条件履 行; (三) 赛事承办单位或运营机构,在赛事的运营与管理中严重 违反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的相关规定和《游泳赛事 活动管理办法》、《游泳赛事组织标准》。
第十八条 比赛期间,场馆须配备急救设备和专业医务人员,确保 能在最短时间内将伤病人员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十九条 组委会应严格遵守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关于市 场开发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组委会发布的赛事广告和媒体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健康, 不得误导、欺骗参赛者和消费者。 第二十一条 组委会应详细准确记录每位参赛者的比赛成绩,并在 赛事结束后尽早公布。
竞技游泳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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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通则 赛事申办与考察评估 赛事组织与管理 参赛人员 赛事评价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竞技游泳赛事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使之安全、有 序、规范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总局游泳中心”)、中国游泳协会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通 则
第六条 主办方对承办方实行考察评估、技术监督、赛事考评等分类管理 办法。主办、承办本办法所管理的赛事应当至少符合下列规定: (一) 主办方、承办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三) 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竞赛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与赛事的规模、 内容相适应; (四) 有完善的竞赛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五) 有与赛事规模相适应的比赛场馆及配套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和医疗保障条件; (七) 对赛事的相关人员、对赛事的公众责任有保险措施; (八)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违反本规则的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由中国游泳协 会按照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管理权限提出补充处理意见,对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赛区财务管理制度
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拨款的管理
1. 凡有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拨款的经费开支都必须实行财务预决算制, 承办方必须认真按要求填报预、决算明细表; 2. 预、决算明细表需加盖公章和填表人个人章。拨款发票开具:体育总局游泳 运动管理中心; 3.拨款发票和决算明细表一同上报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4.决算明细表支出合计少于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拨款的数目,则余款要求 退回; 5.各赛区必须自觉遵守游泳赛事主办、承办方协议,履行双方权益和义务, 合理 使用拔款经费; 6. 各赛区要建立固定资产购置、专项资金使用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做到有规 可依、有章可循、合理开支各类支出; 7.凡有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下拨经费的承办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体育总 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财务专项审计。
竞技游泳赛事活动赛纪赛风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 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为进一步加强游泳赛事活动中的赛风赛纪监 督和管理,确保赛事公平、公正、健康、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赛事组委会工作人员须做到 第三条 运动队和运动员须做到 第四条 裁判员和竞赛辅助人员须做到 第五条 组委会的组织工作须做到 第六条 违反赛风赛纪有关规定的处罚 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反兴奋剂规定进行处 罚; 在赛事活动中对涉嫌犯罪的有关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