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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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02•【文号】卫办医政函[2012]701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12〕7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管理,保证医疗美容质量和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医疗美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

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

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医疗机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及时将美容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录入数据库。

有条件的,应当将美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卫生部办公厅2012年8月2日。

医疗美容科的规章制度内容(3篇)

医疗美容科的规章制度内容(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美容科的管理,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的所有医护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医疗美容科应遵循“以人为本、患者至上、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满足患者需求。

第四条医疗美容科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合法、合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医疗美容科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负责科内全面工作。

第六条科主任职责:1. 主持科室行政、业务、教学和科研工作;2. 制定和实施科室规章制度;3. 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和安全;4. 加强科室人员管理,提高医护人员素质;5. 组织科室业务学习,提高医疗服务水平;6. 负责科室的财务管理,合理使用科室经费;7. 协调与上级部门及外部的沟通与联系。

第七条副主任职责:1. 协助主任开展工作;2. 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业务管理工作;3. 参与科室规章制度制定;4. 负责科室业务培训;5. 参与科室科研工作;6. 协助主任处理科室突发事件。

第八条医护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制度;2. 严格执行医疗美容操作规范,确保医疗美容服务质量和安全;3. 严格遵守医疗美容病历书写规范,详细记录患者病情、治疗过程和结果;4. 参与科室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5. 配合科室主任、副主任完成各项工作;6. 主动接受患者咨询,耐心解答患者疑问;7. 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尊重患者隐私。

第三章医疗美容服务与质量管理第九条医疗美容科应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十条医疗美容科应设立专门的医疗美容咨询室,由具有资质的医师负责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美容科应设立专门的医疗美容治疗室,配备符合医疗美容服务要求的设施设备。

医美管理制度方案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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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1.1 为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管理,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保障患者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1.2 本方案适用于本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科室、人员及设备。

二、组织架构2.1 成立医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美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和考核评估。

2.2 医美管理委员会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医美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医疗美容服务的质量控制和持续改进。

(2)医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

(3)医美宣传教育培训小组:负责医疗美容服务的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

三、医疗美容服务规范3.1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1)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医疗美容项目目录开展服务。

(2)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医疗美容项目。

3.2 医疗美容服务流程(1)患者咨询: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美容服务信息,并告知服务风险。

(2)签订协议:与患者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3)术前评估:对患者进行全面评估,包括病史、体检、影像学检查等。

(4)治疗方案制定: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

(5)术前准备:做好术前准备,包括术前谈话、知情同意、药物过敏试验等。

(6)手术实施: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操作规范进行手术。

(7)术后护理:做好术后护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及时处理并发症。

3.3 医疗美容服务质量控制(1)严格执行医疗美容服务操作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2)建立医疗美容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3)对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四、医美安全管理4.1 安全风险防范(1)建立健全医疗美容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2)对可能出现的医疗美容风险进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2 应急处理(1)制定医疗美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医疗美容卫生制度

医疗美容卫生制度

医疗美容卫生制度医疗美容卫生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医美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医美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一、总则为保障医美行业安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及规定。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医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医美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

2.医美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3.各科室、部门应设立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医美安全管理制度1.人员管理(1)医美机构应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师、护士等医疗美容专业人员,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专业性。

(2)医美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性。

2.设备管理(1)医美机构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经过认证的医美设备,确保设备的安全性、有效性。

(2)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药品及材料管理(1)医美机构应采购合法、合规的药品及材料,确保其质量。

(2)对药品及材料进行严格验收、储存,防止过期、变质。

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1)医美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规范性。

(2)医美机构应建立医疗美容服务记录,详细记录治疗过程、结果等。

5.医疗废物管理(1)医美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处理医疗废物,确保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

(2)医疗废物收集、运输、处置过程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6.应急预案(1)医美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进行应对。

(2)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响应、处置、恢复等内容。

四、医美安全规定1.医美机构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医疗美容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2.医美机构应尊重消费者意愿,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

3.医美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流程进行操作,确保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性。

4.医美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美容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

5.医美机构应加强内部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京卫医字[2012]158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的通知(京卫医字〔2012〕158号)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现将《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相关建议或意见,请各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联系人:齐士明,电话:83970633。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北京市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医疗美容行业监管,促进本专业健康发展,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北京市地方开展医疗美容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医疗美容项目与分级管理第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中床位和牙椅、科室设置、人员、医疗用房、设备、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等要求,按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执行。

第四条医疗美容项目及分级管理,按照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和《北京市医疗美容项目调整及分级管理》(见附件1)执行。

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美容项目,应经过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备案。

第六条医疗美容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或调整医疗美容二级诊疗科目及医疗美容项目,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核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医疗美容机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美容行业在我国逐渐兴起。

医疗美容机构作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专业机构,其合法合规运营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我国医疗美容机构法律规定,从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医疗美容机构设立的法律规定1. 设立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设立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卫生条件;(3)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2. 许可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立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2)医疗机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医疗机构章程;(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资格证明;(5)医疗机构选址、建筑设计方案;(6)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7)医疗机构设备清单及卫生条件证明;(8)医疗机构资金来源证明。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医疗美容机构运营的法律规定1. 诊疗科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业务,不得超出核准范围。

2.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包括:(1)美容外科手术;(2)美容皮肤科治疗;(3)美容牙科治疗;(4)美容注射;(5)美容激光治疗;(6)美容整形;(7)其他医疗美容服务项目。

3. 医疗美容服务规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严格执行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和技术规范;(2)保证医疗美容服务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舒适性;(3)对医疗美容服务项目进行详细说明,并告知可能出现的风险;(4)对医疗美容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进行处理;(5)保护患者隐私。

医美行业政策法规

医美行业政策法规
医美行业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02年1月22日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

该办法旨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三条,对医疗美容机构、执业人员、医疗美容项目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则是针对医美行业当前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监管措施和要求。

这些措施和要求涵盖了登记管理、资质审核、信息共享、联合抽查检查、协同监管等多个方面,旨在构建贯通协同、高效联动的行业监管体系。

同时,《指导意见》还强调了跨部门综合监管的重要性,要求各部门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医美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总之,医美行业的政策法规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促进医美行业的健康发展。

医美机构和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法规,规范自身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美容服务。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1.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现将《青岛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联系。

(联系人:刁绍华;联系电话:85788607)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青岛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执业行为,探索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监管新途径,建立医疗美容服务机构卫生监督长效机制,保障群众就医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青岛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和《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号)精神,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和省卫生厅《医疗机构日常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构建规范有序的医疗美容服务环境为目标,不断推进我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同时,通过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实施,促进我市医疗美容服务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为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美容服务。

二、组织机构由市卫生局分管领导牵头,成立医疗美容服务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各区(市)卫生局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量化分级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

组长:周长政市卫生局副局长副组长:高汝钦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局长侯方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工会主席成员:各区、市卫生局局长,市卫生局、各区(市)卫生局有关卫生执法人员组成。

医疗美容卫生管理制度

医疗美容卫生管理制度[标签:标题]2016医疗美容卫生管理制度医疗美容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1 / 7 ---------------------------------------------感谢观看本文-------谢谢----------------------------------------------------------- [标签:标题]2016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第五条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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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19号
颁布日期:20020122 实施日期:20020501 颁布单位: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
或撤销。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
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

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

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1后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夕,只因有你,
总有一些人牵肠挂肚难以忘记,
总有一些日子温暖甜蜜最为珍惜
从春夏到秋冬,从陌生到熟悉,
虽不能时时联系,却总在特别的日子想起你,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因为有你,再苦生活也不觉得累,
再大的险阻也无所畏,
再大的波折也不担忧,
愿岁月抚平生活的忧伤,愿爱的花瓣轻舞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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