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债法概述

合集下载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

民法笔记第三编债法总论第三编债法总论第⼀章债与债法概述第⼀节债的概述⼀、债的概念(⼀)债:特定当事⼈之间⼀⽅得请求对⽅实施⼀定的⾏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关系。

(⼆)债权:其中⼀⽅可以请求他⼈实施⾏为的权⼒即债权。

享有债权的⼈是债权⼈。

(三)债务:因他⼈的请求必须实施⼀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叫做债务,负有债务的⼈叫做债务⼈。

⼆、债的要素(⼀)主体:⾃然⼈、法⼈、其他组织(法⼈的分⽀机构、个⼈独资企业)需要注意的是:双⽅当事⼈都是特定的(单独享有请求权或者共同享有)1、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义务主体的特定性2、债权的性质:债权是针对特定⼈的请求权(⼆)内容:债券和债务(三)客体:通说认为债的客体即⾏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给付⾏为”或“履⾏⾏为”标的物:债权债务⼈做交付的物品。

债权中标的物不是客体。

但是在物权关系中,标的物即客体。

三、债的分类(⼀)简单之债和复杂之债1、分类标准:2、简单之债:当事⼈之间只有⼀个债权和与之相对应的⼀个债务构成的债。

3、复杂之债:由若⼲个债务构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债权债务会发⽣各种各样的变化。

(⼆)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1、分类标准:按照债的发⽣原因分类2、法定之债:基于法律规定产⽣的债A “侵权之债”侵权⾏为产⽣的债,损害赔偿,被害⼈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B⽆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帮助别⼈从⽽要求他⼈偿还的债权。

C不当得利之债:没有合法依据受有利益,从⽽造成他⼈损失的债务。

3、意定之债:由当事⼈意思表⽰所引起的债(有民事法律⾏为引起的)主要是合同。

以下三种情况,单⽅⾏为也可以引起意定之债:A捐助⾏为:不同于赠与,赠予有接受,是双⽅⾏为。

(收受贿赂)B悬赏⼴告:附有条件的意思表⽰(要物⾏为的⽣效要件)C遗赠⾏为:(三)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1、划分标准:按照债的客体分类(⾏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2、财务之债:以交付⼀定财产为内容的债3、劳务之债:以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债4、区分的意义:A财务之债债权⼈利益的实现在于给付的结果(取得特定的财产),⽽不在于给付的⾏为,⽆结果则涉及的债务不履⾏(买苹果)。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

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债法一般原理与合同》第一章债法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与特征一、债的概念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基本法律关系,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的特征1. 债是双务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2. 债是相对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仅限于特定的债权人、债务人。

3. 债是以给付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债务人须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4. 债是具有特定履行期限的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具有明确的起始和终了时间。

第二节债的分类一、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1. 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 非合同之债:基于非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如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1. 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2.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为数人的债。

三、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 特定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2.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

第三节债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债的产生债的产生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的发生。

债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二、债的变更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和主体变更。

内容变更指债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内容的变更;主体变更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债的消灭是指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债的消灭原因包括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等。

第二章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1.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 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平等地位。

3. 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4.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有名合同: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2. 无名合同:法律上未明确规定的合同类型,但具有合同的实质特征。

债 法

债   法

债法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一、债的概念(一)重要类型1、合同制度: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2、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项利益。

4、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

(二)归纳1、它们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成因素。

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

也就是说,它们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

2、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3、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债务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则为债的标的,包括作为不作为。

4、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二、债的特征(一)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

2、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3、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相对关系的意义。

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1、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2、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推荐参考书: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二册),中国政法法 学出版社;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韩世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债的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法的渊源、性质与地位
第一,我国传统的债仅指债务,如借债、欠 债、债台高筑。而现代民法债的概念包括债 务,也包括债权。
第二,传统债的概念,仅指金钱之债,而 现代民法中,债包括提供劳务、提供服务、 交付货物。
第三,传统债的概念,仅指合同之债,而 现代民法的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 管理、不当得利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空阻隔,获得他人财物 侧重动的安全
物权
绝对权 请求权 排他性 优先性 有追及力 在于保护物的永续状态,
侧重静的安全全部内容,债 权的内容很多。
债权根据其效力是否齐备可分为完全债权与不 完全债权。由于欠缺某种效力,法律所提供的 保护是不同的
债务
从义务不决定债的了性,只在于债权人的利益获 得最大满足,是否会构成对待给付或不履行是否 会导致合同解除,视对合同的影响而定。
附随义务是在促进主义务的实现,保护当事 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不构成对待给付或不会 成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不能独立诉求履行, 如发生损害可按照不完全履行二请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在于使负担义务的人权利减损 (合同119,民通114)
(二)债的客体
概念:指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民法上称为给付。
给付与通常所说的履行、清偿不同。
给付是就债的标的或客体而言的,履行是就 债的效力而言的,清偿是就债的消灭而言的。

债权法第一篇—债法总论教案

债权法第一篇—债法总论教案

←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债法概念:调整债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债法特征:(1)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2)债法为任意法;(3)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4)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人身关系法民法债权法(还涉及一些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法物权法✧《债权法》课程体系:第一篇债法总论第二篇合同之债第三篇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之债第四篇侵权之债教学法、电子平台:教务处—教学平台—教育在线—网络教学综合平台—用户登录--《民法学》第二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一、债的概念债,是指特定民事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现代民法中的债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含义:(1)债是一种法律关系,它以债权债务为内容。

(2)债的范围相当广泛。

(3)债的标的为给付,请求为特定行为。

(4)债的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该关系依法形成后可以强制实现。

二、债的本质债的形成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其本质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是债权人实现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第二节债的要素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指参加债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的主体具有民事主体的一般特点,同时也因债的关系的特殊性而具有自己的特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1.债的主体是特定的。

2.债的主体双方具有利益上的对立性。

3.债的主体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二、债的内容债的内容是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是民法中两项基本的财产权。

债权与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

第二,债权是一种相对权。

第三,就合同之债而言,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第四,债权具有相容性。

第五,债权具有平等性。

第六,债权无追及性。

第七,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二)债务债务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的本质是一种不利益。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异同
1.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2.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
【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
念,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须受保护。

【无因管理】,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财产积极增加/财产消极增加】
2,他方受有损失。

【财产积极减少/财产消极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给付型不当得利中,以给付关系替代因
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给付型不当得利】,指自始或嗣后欠缺给付目的。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指欠缺保有利益的权利或法律原因。

二、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崔建远债法

崔建远债法

崔建远债法债法第一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要素一、债的概念(一)重要类型1、合同制度:旨在实践意思自治的理念,它所保护的,是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和期待。

2、无因管理制度: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之人,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不当得利制度:旨在调整无法律根据的财产变动,使受益人向受害人返还该项利益。

4、侵权行为制度:旨在填补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保护的需要。

(二)归纳1、它们的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和社会功能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债的共同构成因素。

其构成债的内在统一性的,乃其法律效果的形式相同性。

也就是说,它们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特定给付。

2、这种特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请求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债。

3、可以请求他人为给付的权利为债权,享有债权的当事人的债权人;应债权人的请求而负有的给付义务为债务,负此债务的当事人叫债务人;给付则为债的标的,包括作为不作为。

4、狭义债的关系与广义债的关系二、债的特征(一) 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1、债权人和债务人―――特定的人。

2、在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中,其权利人虽然特定,但其义务人却是不特定的一切他人。

3、当然,债的当事人特定化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僵死化,仅具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形成相对关系的意义。

债权人的更换,债务人的替代,并不与债的当事人特定化相矛盾。

(二)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1、或者是基于彼此间的信赖,或者是立法者对于某种社会政策的考虑。

2、在这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结合密切,任何一方的疏忽或不注意,都易于给他方造成损害,因此法律对当事人课以的注意要求较之以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关系中对当事人的要求高些,当事人仅停留于不作为的状态并不足够,只有互负协助、照顾、保护、互通情况等项义务,才算达到要求。

债法

债法

第二节 债权的性质
【案例导入】 甲有一房屋,先卖给乙,合同成立后,过户登记 之前,再卖给丙。 问:1.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能否有效成立?若丙 明知甲与乙之间已存在买卖合同仍与甲订立合 同,是否会对买卖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 2.设甲先将房屋交给乙占有,其后再办理登记于 丙时,丙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丙能否对乙 请求返还其占有的房屋?
4.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则( )。 A、第三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B、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C、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D、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当按照过错大小向 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债权相对性的例外 1.债权的物权化 租赁权的物权化 2.债的涉他关系 涉他合同 3.债的保全
(二)债的履行标的
例1: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脖200条,
总价6万元,但合同未规定狐皮围脖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 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 条围脖未能销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 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本案中,下列
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三)债的履行地点
例: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
买方,合同约定,由甲负责运输,运输方式为火车
运输,后双方在合同的履行地点上发生争议。就本
题的合同履行地点,表述不正确的有(
A、甲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B、乙方所在地的火车站 C、乙方的营业所在地 D、乙方的仓库所在地
)。
(四)债的履行方式 例:甲向某商场订购红木家具一套,但未约定履行
三、第三人履行的法律后果 就第三人已履行部分,债权人不得请 求债务人再次清偿该部分的债务。 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债务,债务人将要因此承担违约责 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章债的概述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债的内容包括债权和债务。

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的发生原因有四,即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债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 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重点问题债的含义债权的特征债务与责任的区别与联系债的分类及其意义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债有多种含义。

例如,有时债是指欠钱,如“债台高筑,如牛负重”、“欠债还钱”、“三角债”;有时债是指情感上或行为上的赊欠,如“情债”、“诗债”、“画债”等。

但这些均非法律上所说的债。

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为特定行为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

民法上的债的概念源自罗马法上的obligatio。

《法学总论》中解释,“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

”〖ZW(〗[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中译本,158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8 9。

〖ZW)〗大陆法国家沿用了罗马法上这种债的概念。

现代各国法上,尽管对于债的具体称谓有所不同,但其含义是一致的。

(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不具有法律属性,不是由法律保护的非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不属于债。

如所谓的“人情债”即不为法律上的债。

(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有发生在特定人与不特定人之间的,有发生在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

债是发生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债的主体各方均须为特定人。

债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在于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关系,因而债为相对的法律关系。

(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作为一种特定人间的法律关系,以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为内容,因而债是以请求权为特征的一种法律关系。

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的特定行为是一种会给当事人常来财产利益的行为,又称为给付,因而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可见,法律上的债不仅仅指给付金钱,其他诸如当事人间得请求提供劳务、交付货物、移转权利等的法律关系也为债。

(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法律上的债既可因合同发生,也可因法律规定而发生,因而其有极广的适用范围,而不单指基于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也有广义的债与狭义的债之分。

狭义债的关系,是指个别的给付关系,自得请求给付的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债权;自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言,是为债务。

上面所述的债的概念系指此狭义的债的关系。

广义债的关系,是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的(即狭义债的关系)的概括法律关系。

〖ZW(〗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4 页,台北,三民书局,1992。

〖ZW)〗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的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以及支付价金的义务,此为狭义债的关系,但除此以外,当事人间还有基于买卖合同所生其他一些义务,买卖合同当事人间所发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则属于广义债的关系。

二、债的法律特征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

但民法调整财产关系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都为债的关系。

债的关系与其他财产法律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前者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反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静态的安全;而债的关系反映的是财产利益从一个主体转移给另一主体的财产流转关系,其目的是保护财产的动态的安全。

(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HT〗如上所述,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论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继承权关系中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为不特定的人,也就是说权利主体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

(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

也就是说,物、智力成果、劳务等是给付的标的或客体。

债的客体的这一特征与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区分。

因为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物,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智力成果。

(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债是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债的目的是一方从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只能通过债务人的给付才能达到,没有债务人为其应为的特定行为也就不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

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的权利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其权利,以达其目的,而无须借助于义务人的行为来实现法律关系的目的。

(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债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对于合法行为设定的债权,法律并不特别规定其种类,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依法自行任意设定债。

而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都只能依合法行为取得,并且其类型具有法定性,当事人不能任意自行设定法律上没有规定的物权、知识产权。

(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物权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而债的关系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

第二节债的要素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

作为要素,是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否则就不能成为债。

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

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债务人是指在债务关系中负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债的双方主体,每一方主体,都既可为一人,也可为多人。

凡参与债的关系,在债的当事人一方中充任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即为债的当事人。

因此,严格说来,债的当事人与债的主体又有一定的区别:债的主体,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债的当事人可以是两个以上的人。

在某些债中,债的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即仅充任债权人;另一方当事人仅负有义务,即只充任债务人。

而在另一些债中,当事人双方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每一方当事人都既充任债权人,又充任债务人。

例如,在买卖关系中,出卖人一方负有交付标的物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金的义务。

从标的物的交付与所有权移转上说,买受人是债权人,出卖人为债务人;而从价款支付上说,出卖人为债权人,买受人为债务人。

此种双方互负有为特定行为的义务的债,学者称之为对待债。

但不论何种债,主体双方均须为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

就一般而言,凡民事主体均可为债的主体。

但有的债,法律对其主体资格设有限制,只有法律允许其为主体的民事主体才可为其主体。

例如,公债的债务人只能是国家。

二、债的内容通说认为,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

也有的人认为,债的内容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如价金的支付,货物的交付等。

但这只是从债是债务的意义来看债的内容的。

而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必须包括债权与债务。

债是债权与债务的统一体,债权与债务是债的关系中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

尽管提到债权必有债务,有债务也必有债权,债、债权、债务、债权债务,有时是指一回事,但作为债的法律关系的内容,须包括债权与债务两个方面,而不能只讲其一。

(一)债权债权为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关于债权的特性,学者中有不同表述。

有的认为,债权的性质表现为债权是财产权,是请求权,是对人权。

〖ZW(〗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543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ZW)〗有的认为,债权具有以下特征: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为相对权;债权具有期限性;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债权无排他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ZW(〗参见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7~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ZW)〗但这些表述并无实质性的区别。

债所媒介的是财产移转关系,因而债为财产法律关系,债权为财产权。

此并无疑问。

我们研究债权的特性,目的在于认识债权与其他财产权的不同。

所以,对于债权的特性,可以从以下方面说明:1.债权为请求权。

债既为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债权即为债权人得向债务人请求其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称为给付。

债权者,乃将债务人之给付归属于债权人,使其得受领债务人之给付,债权人亦因而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

〖ZW(〗参见王泽鉴:《民法债编总论》,第一册,17页。

〖ZW)〗债权人取得其利益,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给付来完成。

因而,债权为请求权,而不属于支配权。

债权人既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应给付的特定物,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也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债权是请求权,但债权与请求权并不是一回事,二者是有区别的。

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而债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

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主要有二:其一,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其二,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形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

2.债权为相对权。

债的特点之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债权债务仅存在于特定人之间。

因而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即请求特定债务人为给付。

正是就此意义上说,债权为相对权。

对于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与债权人间并不存在债权债务,债权人不能向其主张权利。

债权具有相对性,但这不等于债权不具有不可侵性。

在传统的民法学理论上,有的往往将权利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区分与权利是否具有不可侵性相提并论。

因而对于债权是否得由第三人加以侵害上就有不同的观点。

现在,通说认为,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不具有不可侵害性。

凡权利,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为侵害的消极义务,债权也不能例外。

因此,在第三人不法侵害债权时,也应负侵权的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