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州: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养老保险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永政办发[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4]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永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永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1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五保对象,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生活来源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
第三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村民,由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确认为五保供养对象,发放《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
第四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湖南省农村五保供养证》:(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第五条五保供养的内容:(一)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粮油和燃料;(二)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三)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照料;(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上诉人于春桃核算连续工龄并计发养老金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于春桃核算连续工龄并计发养老金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9【案件字号】(2021)湘11行终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审理法官】曾辉陈姬王焕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于春桃【当事人】于春桃【当事人-个人】于春桃【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于春桃【本院观点】第一,祁阳县人民政府祁政发[2001]5号《关于印发》第八条第十六项规定“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在一次性交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提前退休期内的养老金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权责关键词】违法受案范围证据不足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一,祁阳县人民政府祁政发[2001]5号《关于印发》第八条第十六项规定“对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在一次性交纳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提前退休期内的养老金后,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
本案中,上诉人原所在单位原湖南祁阳电机厂2003年12月改制,原湖南祁阳电机厂改制清算领导小组告知了上述提前办理退休的政策,2004年8月26日原湖南祁阳电机厂向原祁阳县劳动社会保险中心缴纳了该厂39人的退休养老金。
2004年12月上诉人在40岁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退休证中注明了参加工作时间1983年6月1日,退休时间2004年12月28日,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22年。
2005年4月上诉人所交纳的养老金37773.4元,实际是按祁阳县人民政府祁政发[2001]5号《关于印发》补交距法定退休年龄所需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提前退休期内的养老金。
第二,祁阳县人民政府祁政发[2001]5号《关于印发》是当时祁阳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劳部发[1994]481号、湘政发[1997]21号、湘政发[2000]10号、11号、12号、13号、永政发[1997]21号、永政发[1993]3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改革经验,并结合当地实际针对祁阳县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具体问题作出的处理意见,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政策性决策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该处理意见办理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提前退休所涉及的工龄和养老保险待遇的问题,属于落实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参保登记篇*什么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立的以保障参保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标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一,是由政府主导,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
*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湘潭县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出国(境)定居人员,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期间,可以参照湖南省内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在省内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可通过官方互联网服务渠道,或携带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到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或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参保缴费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标准有哪些?湘潭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14个档次。
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政府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有什么补贴?①政府对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给予补贴: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
因故中断缴费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缴费补贴。
②对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城乡A 类低保人员、重度残疾人(残疾一、二级)缴费困难群体,县人民政府代其缴纳全部每年最低缴费档次(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1、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巨野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怎样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需携带照片、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单位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并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手续。
享受政府特殊补贴的重度残疾人还需要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3、缴费档次如何划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标准为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二个缴费档次,参保人每年可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多少年?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对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补缴除外),每多缴1年,领取时每月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
5、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如何给予补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县财政为参保人每年给予定额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县财政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
6、个人账户包括那些资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省及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
7.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哪些信息?如何查询?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存储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
参保人员可到县农保处查询相关信息。
8、什么是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是由中央、省、市、县财政直接出资,对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发放的养老金,国家定为每人每月55元。
湘劳社政字(2006)13号

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几类单位或群体的参保政策(一)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1、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按属地原则,从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时起,按同期国家与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补缴同期个人账户规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各市州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职工按国家政策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劳动合同制工人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前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前已退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计发办法和调待标准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起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前单位按规定发给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标准高于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负责发放。
参保前已发生的退休人员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不结算,不补发。
纳入统筹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规定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3、参保后退休的人员,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与员工从登记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员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5•【字号】永政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0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为了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在支持改革、稳定社会、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政府组织实施,为解决劳动者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退出或暂时退出劳动岗位后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率还比较低,社会保险费欠缴现象比较严重。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人口老龄化高峰期的到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日益增大,各级财政的社会保障负担也将越来越重。
为此,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已成为我市当前经济社会工作中一项非常重要和迫切的任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用人单位要从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范围主要包括:1、企业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在编制外的临时聘请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职工。
3、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湖南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
湖南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湖南退休养老金调整政策解读调整标准为:1、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原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87元的,按187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4、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国家文件执行。
5、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湖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细则湖南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每人每年补贴最高160元,如果你想参加湖南省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12月12日起,从最少的100元每年,到最高3000元每年,共14个参保缴费档次可以自由选择。
虽然相较于过去的30个缴费档次,看似选择面窄了,但由于政府补贴力度的大幅提高,过去是每人每年50元封顶,今后政府补贴每人每年最高160元,这也意味着参保者享受的实惠更多。
11月17日,长沙市人社局介绍,新修订的《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将于12月12日起施行,预计将惠及近195万缴费人。
参保缴费档次由30个精简到14个。
根据原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是100元至3000元共30个缴费档次(每100元上升一个档次)。
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
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一、养老保险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9号令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的通知即湘政发[1996]3号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即永政发[1997]18号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即湘劳社发[2001]190号5、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省编办《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即湘劳社发[2002]91号6、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即湘劳社函[2002]146号二、养老保险对象和范围1、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含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编内聘用人员)。
2、各级编制部门认定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全部工作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3、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
4、中央在永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部工作人员(国务院规定实行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除外)。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1、基金的征集标准:单位缴纳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总额的23%,个人缴纳标准暂定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个人工资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最终达到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
2、年度缴费工资的申报:参保单位应在每一年度末为干部、职工申报下一年度缴费基数。
3、在职人员增减变动的办理:参保单位有新增人员,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新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调动转入等手续到社保处业务科办理参保(续保)手续,参保单位如有人员减少,应于当月20日前携带调出手续、退休审批表、死亡通知单等办理转出、停保、退保等手续。
2022年湖南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_湖南养老保险最新政策_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在2022年的湖南,养老保险有什么最新的政策法规?湖南的养老保险现如今有哪些政策?一起来看看湖南养老保险政策吧。
2022年湖南养老金政策经湖南省政府同意,从今年1月1日起,湖南省全省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近270万企业退休工人将受益,增资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发放到位。
根据湖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公布的方案,从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增加。
在普调基础上,对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在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对原工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另外,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即认真落实湘人发〔2022〕119号文件规定的解困标准。
12月31日前已按湘政办发〔2003〕44号文件和湘劳社政字〔2022〕1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国有农垦企业和农林企事业场所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同上。
据悉,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于4月发放到位。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统筹基金所需增加的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筹措,国家和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解读湖南养老金费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宣布,从2022年1月1日起,为全省符合条件的401万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为月人均201元,要求各地要确保增加的养老金在5月份发放到位。
2019年湖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表
2019年湖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或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重要依据。
2019年,湖南省发布了最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表,以满足各类参保人员的需求,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
以下是2019年湖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表的详细内容:1.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月调整。
标准不得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个体缴费人员为全省统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按月调整。
2.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按规定执行。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时须不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非就业人员为全省统一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个级别为全省20个地市设置,由地市政府提交湖南省政府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档次,标准由地市政府批准实施。
社会保险部门按规定制定。
3.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工伤保险法定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基数的50%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由各地政府审核确定。
4.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失业保险法定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基数的50%缴纳失业保险费。
自缴纳当月起,失业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年或上年平均工资。
5.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生育保险法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执行的是一个标准,按职工工资基数的50%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会保险部门对提供生育保险的服务机构执行标准进行管理。
以上便是2019年湖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表的详细内容。
每一项缴费基数的制定都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各类参保人员的需求进行调整的,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社会保障服务。
希望广大参保人员能够关注最新的缴费基数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缴费,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