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不同时期取得的宅基地该如何确权

合集下载

农村宅基地确权范文

农村宅基地确权范文

一、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在确权时主要依照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2、1982年2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7、按照确权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9、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自然资源部: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的处理方式

自然资源部: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的处理方式

自然资源部:一户多宅、超面积、非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等确权问题的处理方式1.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有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2.“一户多宅”能不能登记?《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1)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2)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3)对于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进行注记。

3.宅基地确权登记中的“户”如何认定?(1)地方对“户”的认定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2)地方未作规定的,可按以下原则认定:“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

(3)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4.宅基地超面积如何登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确权流程及步骤

宅基地确权流程及步骤

宅基地确权流程及步骤宅基地确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宅基地条例》对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进行认定,确保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保障。

宅基地确权工作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规划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宅基地确权的流程和步骤:一、准备工作:1. 宅基地确权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机构应当明确。

组织机构在确定前,应当提前进行调研和摸底,了解村民的现状和需求。

2. 确定宅基地确权的工作方案和计划。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宅基地确权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计划。

3. 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在确权工作开始之前,需要对村民进行宣传,让他们了解宅基地确权的目的和意义,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

二、实施流程:1. 确定宅基地范围。

按照宅基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宅基地的范围和边界,将宅基地划分清楚。

2. 制定宅基地地籍档案。

对每个宅基地进行测绘,编制地籍档案,包括地块面积、位置、用途等详细信息。

3. 宅基地界址标识和公示。

对确定的宅基地进行标识、围界,并进行公示,让村民了解宅基地的具体位置和范围。

4. 宅基地确权登记。

村民根据地籍档案,到相关部门进行宅基地登记,确认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5. 宅基地确权结果公布。

经过确认的宅基地确权结果将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部门部门公示,确保村民的知情权。

6. 宅基地确权结果提供证明。

确权结果公布后,村民可到相关部门领取宅基地确权证明,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依据。

7. 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根据确权结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规范宅基地的使用、维护和流转。

三、后续工作:1. 加强宅基地监督管理。

确权完成后,需要建立起宅基地的监督管理机制,防止宅基地的非法流转和乱占乱建。

2. 宅基地规划利用。

根据宅基地确权结果,进行宅基地的规划利用,合理布局宅基地,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3. 宅基地权益保障。

在宅基地确权完成后,需要建立健全的宅基地权益保障机制,确保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得到有效保障。

威海86年确权房屋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例

威海86年确权房屋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例

威海86年确权房屋确权的行政诉讼案例原告观点原告xxxxx、xxxxx、xxxxx、xxxxx诉称,毕xxx村民,原告xxxxx 系毕庶盛配偶,另外三原告系毕庶盛的子女。

毕庶盛于1972年在村里自建房屋一处,1986年1月1日,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其颁发房屋宅基地证书进行确权。

1996年姜南庄村需要修路,占用了包括毕庶盛在内的共七户村民的房屋。

被告在拆除房屋后,毕庶盛多次找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

2008年毕庶盛去世,原告等人作为继承人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

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535150元(按被告拆迁补偿标准3500元/平方米,乘以房屋面积152.9平方米计算)。

被告观点被告威海市xxx村村民委员会辩称,第一、原告所称的诉争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系毕庶盛所遗留,但因为毕庶盛在1988年5月18日将户口由姜南庄村迁至塔山路9号,由农业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

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政策的规定,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宅基地;第二、尽管有相关的规定,毕庶盛在拆除房屋后,因为不在本村居住,无权获得宅基地,但被告仍然基于其拥有旧房屋一套,需要进行拆除的事实为其在北山置换了一处宅基地,毕庶盛在该处建设了房屋,现由其子女居住。

由于被告已经为毕庶盛置换了新宅基地,满足了财产权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按照原告所述,1996年即将该房屋拆除,而毕庶盛在2008年去世,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至毕庶盛去世后的数年时间内,毕庶盛及继承人即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未向被告主张权利,足以说明宅基地和房屋置换的事实。

现原告起诉早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事实经审理查明,诉争房屋原坐落于xx市xxx村村北,系毕庶盛于1970年自建房屋,1986年1月1日办理了房产宅基地证,登记户主姓名为毕庶胜(毕庶盛),登记宅基地面积为152.9平方米。

原告xxxxx系毕庶盛的妻子。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流程是怎么样的呢

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流程是怎么样的呢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是为了确定农村宅基地使⽤权的归属,那么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呢?流程中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呢?⼀般法律对会这个问题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流程加强农村集体⼟地确权登记⼯作,有助于农村集体⼟地的合理优化及分配,进⽽为农民增收增益奠定夯实的基础。

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地使⽤权⼈,须领取由⼟地部门统⼀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份。

村民使⽤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地权属来源证明。

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审核。

2、权属调查国⼟部门根据⼟地使⽤权⼈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途等情况进⾏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者和相邻地使⽤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共同确认的⽤地界线和界址点进⾏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委托代理⼈出⾯指界。

3、审核与公告经⼟地⾏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地使⽤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地权属性质、⾯积、坐落、四⾄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地权利者及其他⼟地权益有关者对⼟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民政府⼟地登记专⽤章。

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地(宅基地)登记卡、⼟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地证书,并由登记⼈员和⼟地⾏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地证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介绍的“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流程是怎么样的呢”的法律知识。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典型案例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典型案例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典型案例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是当前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领域之一。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
1. 胶州市:胶州市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通过建立宅基地退出机制、高标准宅基地建设等措施,提高了农民宅基地使用效率和居住环境。

2. 广饶县:广饶县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实行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宅基地有偿使用等措施,促进了农村金融创新和农村发展。

3. 高密市:高密市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通过实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宅基地置换等措施,促进了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住房条件的改善。

4. 临沭县:临沭县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建立了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度等措施,提高了宅基地管理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5. 阳谷县:阳谷县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实行了宅基地使用权退出机制、宅基地置换等措施,提高了宅基地使用效率和农民住房条件改善。

这些案例展示了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的不同思路和措施,为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宅基地确权流程

宅基地确权流程宅基地确权是指对农村居民的自建住房及其周围合理的农田、果园、养殖场等土地进行合法确认和登记,使农民在土地使用和权益保护方面得到有效保障的一项工作。

宅基地确权流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宅基地确权申请农村居民可向当地政府提出宅基地确权申请。

申请人需要向政府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和宅基地的证明材料,如宅基地的土地证、自建房的房产证等。

第二步:宅基地调查核实政府相关部门会对申请的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包括宅基地的位置、大小、用途等信息。

调查人员可能会前往宅基地现场核实,也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步:宅基地界址确定政府相关部门会对宅基地进行界址确定,即确定宅基地的具体边界。

界址确定可以通过实地勘测和测绘来完成,也可以参照其他可靠的材料进行界址确认。

第四步:宅基地评估定价政府相关部门会对确权的宅基地进行评估定价。

评估定价的目的是确定土地的市场价值,以便在后续的承包、流转、征收等土地交易中进行合理定价。

第五步:签订确权合同政府相关部门会与申请人签订确权合同,明确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权益保护等事项。

确权合同是宅基地确权的法律依据,双方需遵守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步:宅基地登记备案政府相关部门会将确权的宅基地及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是确权的最终环节,通过登记备案可以使宅基地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确权流程可能会因地区、政策等因素有所不同,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流程概述。

另外,宅基地确权工作旨在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

宅基地确权的落实还需要政府积极推动、农民配合,并注重法律法规的保障和社会公平的实现。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是指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进行权属确认和登记的过程。

确权登记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下面将从确权登记的基本概念、确权登记的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详细介绍。

一、确权登记的基本概念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是指在相关法规、政策的指导下,通过依法核实宅基地的权属归属、面积、投资者身份等,对宅基地进行正式的登记,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确权登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宅基地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土地权属不清、争产纠纷等问题,推动农村土地的规范管理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确权登记的步骤1.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开始确权登记之前,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首先,要了解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了解确权登记的要求和程序。

其次,要收集宅基地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土地承包合同、宅基地建设和使用情况等。

最后,要搞清楚宅基地的用途和权属归属情况,包括宅基地是否已经分割和流转等。

2.组织成立征地小组:根据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需要,可以由当地政府或村委会组织成立征地小组。

征地小组的成员应包括土地管理、农村经济和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3.实地勘测宅基地情况:征地小组要对宅基地进行实地勘测,包括宅基地的面积、地形、使用情况等。

同时,要记录相应的资料和数据,并与相关的证据材料进行核对,以确保勘测结果的准确性。

4.核实宅基地权属归属:在实地勘测的基础上,征地小组要进一步核实宅基地的权属归属,包括是否存在其他的土地权利人、是否存在多地多址等情况。

可以通过核对土地承包合同、宅基地使用权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5.制定确权登记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征地小组要制定确权登记方案。

方案应包括确权登记的范围、对象、程序、时间表等内容,以确保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序进行。

6.公告征地意见:在制定确权登记方案之后,征地小组要向宅基地的权利人和相关单位公告征地意见。

房地一体: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流程

房地一体: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流程房地一体,这个词听起来有些陌生,但实际上它跟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我们国家有大量的农村和集体建设用地,而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等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大家关注的焦点。

那么,什么是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又有什么关系呢?今天,我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些问题。

我们来说说房地一体。

房地一体,简单来说,就是土地和房屋的关系。

在我们国家,土地是国家的,但人们可以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而房屋,则是建立在土地上的,所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必须要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一致。

这就是房地一体。

那么,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又是什么呢?宅基地,就是农村居民用来建设住宅的土地,它归农村集体所有。

集体建设用地,则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非住宅建设用地,比如工厂、仓库等。

这两种土地,都是农村集体所有的,但是它们的使用权、所有权等问题,一直以来都存在着很多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从2013年开始,就启动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工作。

确权,就是明确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

这个过程,对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那么,这个确权流程是怎么进行的呢?是由政府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土地的使用情况,包括土地的面积、位置、用途等。

然后,政府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出确权方案,这个方案会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等的归属。

就是对土地进行测量,确定土地的边界,这个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争议,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政府会对确权的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过后,就可以发放土地权利证书了。

这个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要积极参与,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确权的公正、公平、公开。

而这个确权的流程,也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权、所有权等。

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只有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才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浅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

浅析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目前农村宅基地的登记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家更关注农村的建设情况以及居民住宅情况。

虽然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在我国实施的较晚,但是自实施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以来,它推动了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也加快了新农村的建设。

对此,本文针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进行深入的探索与研究,并从实际出发提出了相关的几点建议,希望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会越来越完善。

标签: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问题我国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很多遗留问题。

比如“一户多宅”,宅基地滥用等问题显著,这给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经过党和国家的不懈努力,我国农村宅基地问题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上述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所以,本文针对现今社会存在的宅基地登记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中存在问题(一)法律法规比较滞后我国针对农村宅基地确权制度的工作并没有合理的计划,国家的法律条文规定与实际发展情况不相符,这样在工作开展时会带来很大的阻碍,从而影响确权登记问题的有效性。

另外,我国并没有颁布较为完善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个别法律条文中会出现一些行为规范以及政府的调控方法。

(二)缺乏完善的规划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人们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加,开始对住房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一些农民自建超规模和标准规定的住房,特别是在选择建房地址的时候会比较随意。

由此产生一些新的问题,农村很多居民只建新的住房,而不拆原来的住房。

有的村民还会不归还原来的宅基地,这样给政府管理和农村规划带来了很多障碍,尤其给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带来很大阻碍。

另外,在新农村建设中应该有明确的目标以及规划,将这种想法贯彻落实到农村宅基地建设中,但是由于农村规划和土地利用这二者难以达到统一,最终导致新农村建设出现阻碍。

在法律法规中,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是需要依法经过审批,符合集体组织成员的这一项规定,农民可以拥有宅基地的权利,这些住宅中包括庭院和其他用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不同时期取得的宅基地该如何确权!专业律师讲解!
有网友在后台留言,并且质问我凭什么说1999年之后城镇居民就不可以购买农村房屋,你这是胡说,没有依据,你算什么专家!我于是答应这位网友就这个问题专门讲一次。

我们每一个制度的出台都是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为了让大家更好的理解,我总结了一下有关宅基地制度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发展历程,结合实践,给大家说说不同时期取得的宅基地到底该如何确权!
首先,我按照几个时间节点,介绍一下土地管理制度中宅基地制度的变化情况!
1、1982年2月13日之前,我国的宅基地制度还未明确建立。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社员建房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用地限
额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集镇内非农业户建房需要用地的,应提出申请,由管理集镇的机构与有关生产队协商,按照程序审批。

也就是说这个时候,离退休人员,华侨,集镇非农户经过批准可以使用宅基地。

2、我国的第一部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6月25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

该法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的,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的,需要县级人民
政府批准。

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对非农户使用宅基地也未禁止,只是限定不管用空闲地还是耕地,必须县级人民政府批批准,并参照国家建设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3、1988年土地管理法也进行了修正,但在宅基地上没有做调整,10年后,1998年8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在宅基地管理上明显有两个变化。

主要体现在:第一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
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个变化是取消了非农业户口居民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设住宅的规定。

第三个变化是提高了宅基地审批的批准权限。

之前,对占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土地的,只要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可,1999年,将这个权限也做了限制,规定凡是农村村民使用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在审批上非常严格了!
4、2004年土地管理法也做了修正,但在宅基地管理上基本延续了99年的制度,没什么调整!
5、今年2019年8月26日通过,2020年1月
1日就要生效的土地管理法,在宅基地制度上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第一个是还是继续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
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个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第三个是对宅基地的审批权限又做了回调,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不再是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了,恢复到1999年之前的批准权限了,
第四个是,农村村民建住宅,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这也意味着需要整治闲置的宅基地用于新的农村居民建设!
第五个是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第六个是宅基地的主管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部。

即国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其次,结合目前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实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国土资源部2016年12月16日作出了《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该通知中,在宅基地的确权上,做了几点明确,
首先是:分阶段依法处理宅基地超面积问题。

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
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
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该通知提到的面积处理措施其实还是依照不同时期的土地管
理法规定做出的,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其次是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
宅基地使用权。

对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对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
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如果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最后强调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
地权益。

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

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通过以上的梳理和讲解,我们应该对城镇居民持有的宅基地证的效力、一户一宅的规定及用地面积,(离婚)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应该是胸有成竹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