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合集下载

浅析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浅析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

浅析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发布时间:2021-11-08T08:01:31.605Z 来源:《学习与科普》2021年12期作者:张爱辉[导读] 我国“三农”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农村的土地问题,同时,农村土地改革是关系到农民安身立命的核心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土地问题也随着新政策的出现发生着变革,为适应时代的发展,中央提出一号文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改革,按照中央的新要求,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有利于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地生根之路。

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很多地区也进行了试点改革,并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中央一号文件的提出在当下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张爱辉辽宁师范大学摘要:我国“三农”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农村的土地问题,同时,农村土地改革是关系到农民安身立命的核心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突飞猛进,土地问题也随着新政策的出现发生着变革,为适应时代的发展,中央提出一号文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三权分置”改革,按照中央的新要求,围绕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内涵、权利边界及相互关系,有利于探索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落地生根之路。

在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过程中,很多地区也进行了试点改革,并针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中央一号文件的提出在当下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关键词:三权分置;所有权;农户资格权;使用权一、“三权分置”的内涵界定宅基地是土地的组成部分,是农村家庭为满足生活需求用作住房基地而占有的土地,这里谈到的宅基地不包括城镇,因为城镇住宅大多是房地产开发商建造的楼房,因此谈到的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村的宅基地。

宅基地是一项重要的物权,是农民居住的保障,在农民生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现在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不能随意买卖。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

《民法典》项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问题浅议摘要: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既为乡村振兴在法律层面上保驾护航,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一份硕果。

其中,针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以及发展宅基地的相关政策,《民法典》专章中的相关规定与实质内容过于原则性,本篇文章旨在深入探究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制度的整体发展,并且,探讨《民法典》下农村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所有权等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效力。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民法典一、引言《民法典》专章中,在规定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涵上,规范了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要知道,中国市场经济正在以强劲之势继续向前发展,而在有关规定下,合理的放活农村宅基地权利,无疑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因此,对于宅基地的所有权是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准,主要是针对的使用权的群体是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农户,为的是给农村集体成员居住者有一定的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不难看出,这一条法规中并未对宅基地权利主体的身份作以一个比较清楚的划分,而是仅仅根据资格宅基地权利前提的集体组成人资格,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或者占有权作了规范。

这一方面影响了其财产价值,一方面又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因此,即便集体成员资格是享受宅基地使用权最重要的前提,但是在农村居民居住需求进行保障时,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做为财产权利的流通性做了限制。

正因如此,本次出台的《民法典》为更加方便宅基地的使用和限制宅基地,在许多条款中将宅基地所有权的人身属性做出了相当限度的弱化。

二、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协议的法律效力农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大量出现,这主要得益于当下都市中的住宅相对居高不下的售价,而价格相对低廉的农民宅基地住房也变成了更多人的首选。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近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难点和挑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群众的增收致富。

本文将就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破解之策。

1. 农村宅基地流转难题显著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农村宅基地的流转问题是一个难点。

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宅基地流转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宅基地难以流转,进而影响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很多农村宅基地因为无法流转,导致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甚至出现了荒芜状态。

2. 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不清农村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不清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的另一个难点。

当前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的认定标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清晰,导致不少农户的宅基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得到有效确认,难以依法合法地流转和经营,给农民权益保护造成了困难。

3. 农村宅基地证照不全农村宅基地证照不全也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之一。

目前,一些地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证照不全,有的地方还存在宅基地证照难以办理的问题,这给土地资源的流转和利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也制约了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4.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增多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和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土地承包关系复杂、土地流转权利有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难题和土地资源流转效率低等,这些问题给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流转规定对于农村宅基地流转难题,应当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流转的规定,规范宅基地流转的程序和条件,为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提供更为清晰的法律依据。

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的登记备案制度,实现宅基地流转的可追溯和可控制,把握好宅基地流转的节奏和规模。

对于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应当通过明晰的认定标准和程序来保障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应当建立权属清晰、承包经营权确权方式多样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村宅基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认定工作,确保农民承包经营权得到有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二编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在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土地被农民视为祖传财产,收益主要依赖于种植和养殖。

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些经营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需求,土地利用方式需要改革,宅基地的利用就是其中一种,它可以为农村社会带来很多好处。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和性质民法典总则中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宅地,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承包经营权。

其中,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对自己或家庭居住或农业生产经营需要用的土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中,对于农民家庭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土地利用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经使用者登记备案并取得确权证书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合法的、稳定的、可持续的、无偿的、世代相传的农民自用土地使用权。

在不影响其他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者有权通过土地的改良和利用,提高自身的生活水平,增加家庭财富。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可以是农民家庭,也可以是农业生产经营者,而不是唯一由宅基地所有者行使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和责任宅基地使用权不仅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也包括对建设在上面的住房或其他建筑物的使用权。

使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原有建筑物上进行扩建或者改造,但必须符合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并保证不影响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使用者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制度的规定,保护土地资源,并必须保持土地的生态环境不受损害。

同时,使用者还要保证土地的产出量,不得将土地用于非农业生产或者商业开发等用途。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的重要经济利益,需要得到有力保护,确保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浅析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析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栖霞电大11春行管(本)程群农村宅基地是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中采用无偿、无使用年限的方法划给村民建房使用,村民对宅基地有使用权,但无买卖出让权,不能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转让,也不能用于抵押或出租。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群众对维护土地权益的意识日益提高。

近年来,国家及各地积极探索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宅基地管理逐步走向规范,但目前农村宅基地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现状及存在问题当前,南京市农村宅基地虽在严格报批程序,建立健全信息化网络,加大执法巡查力度,狠刹乱占滥用宅基地歪风下了不少功夫,但农村宅基地管理上仍存在很多问题。

以南京市栖霞区为例,从近年来该区的违法用地和群众上访总量中不难发现,反映宅基地管理问题、因宅基地引发矛盾纠纷的占比较大的比例,这足以说明宅基地管理日渐严重的局面。

以我多年从事基层土地管理工作的经验来看,从中发现以下几方面主要问题:1、宅基地规划不到位,村容村貌差。

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紊乱,影响排水、通风、通行和采光,农居环境差,造成环境卫生恶化。

2、农村普遍存在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现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使用面积不得超过省(市、区)规定的标准。

以我们栖霞区为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我区农村宅基地面积一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但是根据2010年土地登记地籍调查结果来看,每村至少有80%的人家存在一户多宅、90%的人家存在面积超标的现象:夫一处、妻一处、孩子再一处,也有用同一户主名字的。

大多数人家的宅基地面积都在三四百平方米左右,少数人家的宅基面积都有上千平方米,超标十分严重。

3、违章违规建筑屡禁不止。

一些农户建房不申请,不到土地管理部门办手续,想盖就盖,私自建房现象屡见不鲜。

主要的违章建设有五种方式:未批先建、不批就建、边批边建、少批多占、擅自加层。

这五种方式尤其在我们城郊村、村中村更为突出。

【管理制度)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梳理

【管理制度)我国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梳理

【管理制度)我国现⾏农村宅基地使⽤权制度的梳理(管理制度)我国现⾏农村宅基地使⽤权制度的梳理宅基地和耕地是⼴⼤农民得以安⾝⽴命、实现“居者有其屋,耕者有其⽥”这壹基本⽣存保障的俩⼤⽀点,宅基地和耕地的所有权或⽤益权制度,也因之成为保障⼴⼤农民的⽣存利益的根本性制度。

于我国漫长的农业社会发展史上,倡议或实施不同的宅基地和耕地制度,对于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变迭,社会发展的进程和⾛向均有着⼗分巨⼤的影响。

事实上,我国新近三⼗年的改⾰开放进程便是由上世纪七⼗年代末期开始的以“分产到户”为表征的耕地制度的改⾰开始的,且由此衍⽣和推进了整体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明建设,其成功有⽬共睹。

能够说,建⽴和健全完善的农村宅基地以及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地制度,事关我国⼋亿多农民的⽣存品质,事关我国农村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局,也事关⽬前正紧锣密⿎地进⾏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

于农业⽤地⽅⾯,我国于2002年通过了《农村⼟地承包运营法》,⽤法律的形成明确地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长期⽽有保障的⼟地使⽤权,且就农村⼟地承包运营权的取得、保护和流转等作了全⾯系统的规定;但于农村宅基地⽅⾯,虽然新分布的《物权法》于第三编“⽤益物权”专章规定了“宅基地使⽤权”制度,且于第壹百五⼗⼆条对宅基地使⽤权作了法定定义,即“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但根据第壹百五⼗三条“宅基地使⽤权的取得、⾏使和转让,适⽤⼟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的规定,宅基地使⽤权制度⽬前仍显得零散、紊乱,缺乏系统性和周全性。

本⽂拟通过对现⾏宅基地制度的梳理,勾划其结构框架,进⽽论证其完善路径。

壹、对我国现⾏农村宅基地使⽤权制度的梳理经过对新中国建⽴以来我国现有全部涉及农村宅基地使⽤权问题的政策、法律、规章等[[1]这些政策、法律、规章等主要有1950年6⽉28⽇《⼟地改⾰法》、1954年《宪法》、1962年9⽉27⽇中共中央《农村⼈民公社⼯作条例修正草案》、1963年3⽉20⽇中共中央《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壹些补充规定的通知》、1963年8⽉28⽇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79年2⽉2⽇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节录)》、1981年4⽉17⽇国务院《关于制⽌农村建房侵占耕地的紧急通知》、1982年5⽉14⽇国务院《国家建设征⽤⼟地条例》、1982年2⽉13⽇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地管理条例的通知》、1984年8⽉30⽇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事政策法律若⼲问题的意见》、1986年《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及其后各次修正案、1990年1⽉3⽇国务院批转国家⼟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作请⽰的通知》、1995年3⽉11⽇国家⼟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地所有权和使⽤权的若⼲规定的通知》、1995年《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1998年11⽉4⽇《中华⼈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9年5⽉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地的通知》、2000年6⽉1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建设有关政策》、2001年3⽉30⽇国发6号《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意见的通知》、2004年《中华⼈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04年国发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1⽉2⽇国⼟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5年12⽉3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意见》等。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重大意义standalone; self-contained; independent; self-governed;autocephalous; indie; absolute; unattached; substantive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是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一、意义三权分置”摆脱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路径依赖,有利于重塑城乡土地权利关系。

“三权分置”的提出,一改长期以来宅基地管理“以严治乱”的惯性思维,而是着眼产权再造,是宅基地制度最具实质意义的改革行动。

“三权分置”统筹解决了稳定与放活的矛盾,有利于凝聚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共识。

“三权分置”把握“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既维护了农村社会组织结构及土地占有关系的稳定性,又顺应了部分农民想流转宅基地使用权的意愿。

三权分置”突破了“流转范围”的制度障碍,有利于走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困局。

流转宅基地,收益将显着增加,流转动力和活力将全面激发。

流转收益增加后,集体组织财力会相应增强,将促进宅基地有偿退出。

“三权分置”丰富了宅基地产权体系,有利于唤醒大量沉睡的农村土地资产。

实行“三权分置”,可以显化宅基地财产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同时,将宅基地自发流转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农村土地市场有序发展。

“三权分置”打通了城乡要素流动的“中梗阻”,有利于释放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三权分置”可以推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为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特别是扩大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可显着提升宅基地流转价值,扩大宅基地流转需求,从而推动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

宅基地“三权分置”影响因素分析

宅基地“三权分置”影响因素分析

宅基地“三权分置”影响因素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建设住房的土地,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特殊存在。

宅基地“三权分置”是指将宅基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土地权属权进行划分,使农民在保有土地承包权的可以将宅基地的其他权益流转出去或进行经营。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提出,旨在解决农民宅基地上的土地资源利用问题,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增加农民收入。

随着中国农村人口结构的变化和城乡发展差距的逐渐拉大,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成为了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义和影响因素两方面展开分析,探讨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通过深入分析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实施效果,探讨影响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因素,为进一步完善宅基地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研究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影响因素,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前宅基地政策在实际落地过程中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为相关部门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推动宅基地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通过本研究,可以全面地了解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的实际运行情况,深刻分析其影响因素,为政府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政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2. 正文2.1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义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有利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将宅基地的承包、经营和使用权分置给农户,可以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流转和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这有利于解决农村土地片断化、规模化经营不足等问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民生活水平。

通过将宅基地的承包、经营和使用权分置给农户,可以使农民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提高他们的土地资源利用效益,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对于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

通过深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可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群众的共同富裕,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