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及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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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难题与解困措施分析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难题与解困措施分析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难题与解困措施分析摘要:宅基地作为农村地区人民为住宅使用而占有的所有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对其生活和生产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宅基地内建房的安全程度与农民的人身安全直接联系在了一起。

因此,如何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是当前党和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

此外,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建设又是我国构建科学合理的国土资源管理格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都对农村宅基地建设有着更高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农村宅基地管理难题的分析,探讨加强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对策,做到节约集约用地,落实科学发展。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现状;问题一、农村宅基地的概念农村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拆除、现无建筑物,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

二、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难题⑴宅基地的无偿使用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曾在部分地区实行过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考虑到加重了农民负担,因而这种制度还是被废止。

目前全国农村宅基地继续实行“一户一宅”平均分配的无偿无期限使用制度。

这种制度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但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农村建房风气的高涨,增加了农村宅基地的需求量。

⑵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禁止流转,限制了旧宅基地的再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这仅对国有土地而言。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允许我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仅依法流转,但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流转的。

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之维

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困局与破解之维

内容提要:宅基地使用权的制度困局,源于宅基地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价值功能间的冲突加剧,而流转开禁下的制度因应设计亦难点众多。

破解之维,一是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规则,在取得条件上坚守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属性和基本原则,肯认不同情形下的权利分野,丰富宅基地的申请与重新分配制度并完善配套法定程序;二是照应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开禁的现实需求并预设规制,其中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边界、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的制度设计、农房买卖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路径为其重点;三是补全宅基地使用权消灭机制,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制度和自愿退出机制,积极探索以保障宅基地资格利益为核心的宅基地使用权回复路径。

民法典物权编应以“得丧变更”为主线完整展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构建。

关键词:宅基地;三权分置;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成员资格;宅基地使用权目录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反思与重构的体系化考量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规则的明晰三、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流转开禁及其实现四、宅基地使用权消灭之收回机理、退出机制和回复路径作为一项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发挥了保障广大农村地区村民居住生存的作用,并为乡村社会的形成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时过境迁,以农民集体成员身份为基础的传统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然与农村现阶段经济社会生活的实际相脱节。

党和国家深谙其间社会矛盾变化,积极规划部署发展之道,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提出探索宅基地之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主张。

诸项改革举措,直面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困局。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形成于我国特殊历史背景,又面临最新经济社会现实的突破需求,再逢土地管理法修订、物权法因民法典编纂而得以重修,破解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局之机遇与挑战并存。

本文以现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为基础,探究其中的制度艰困及其根源,进而以新时代农地法治思维为指导,谋求宅基地制度困局之破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关键问题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涉及到众多关键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是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

下文将从这两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分析。

产权保障是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

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保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与发展。

当前,农村宅基地的产权保护存在诸多问题,如产权不清、产权争议等。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在产权保护方面下大力气。

政府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权的归属、转让和保护机制,加强土地登记和登记档案管理,确保农民的宅基地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政府还应加强对宅基地产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建设,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让农民能够依法维权,确保产权纠纷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突破一些重点问题。

首先是突破农村宅基地规模限制。

当前,农村宅基地的规模限制较为严格,限制了宅基地的扩大和集约化利用。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推动宅基地规模限制的放宽,让农民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利用。

其次是突破农村宅基地用途限制。

目前,农村宅基地主要以居住为目的,限制了农民对宅基地进行其他用途的开发利用。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允许农民将宅基地用于农业经营、农村旅游、乡村特色产业等其他用途,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发展。

最后是突破农村宅基地流转限制。

当前,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受到许多限制,使得一些企业和农民无法充分利用宅基地进行生产经营。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应该放宽宅基地流转的限制,鼓励宅基地的有序流转,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涉及到诸多关键问题,其中产权保障与重点突破是重中之重。

只有在产权保障的基础上,才能够突破一些重点问题,推动农村宅基地制度的稳定与发展。

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支持力度,积极解决相关问题,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难点分析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临的难点分析

土地管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面K 的雉点分析文/贾广葆农村宅基地及农民住房财产是农 民最主要、最现实的家庭财产,也是 农村最有市场价值、最能体现财产性 的重要资源。

而在现行城乡二元结构 和土地制度法律框架下,农村宅基地 及其房屋财产权的创新改革,既有法 律政策上的障碍,又有产权权属方面 的制约。

归纳起来,农村宅基地及农 民住房财产权改革还存在多方面的难〇一、法律法规政策不明确,无法确保农民宅基地及农民住房 的财产权一是从宅基地及其房屋管理的法 律政策来看,《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宅基地不能流转和 抵押。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土 地管理法》出台而颁布的一系列法规 和文件均规定,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 房屋不能向城镇居民出售。

《物权法》 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 地、自留山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 得抵押。

《担保法》第37条规定,宅 基地使用权不能设定抵押权,以宅基 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设定的抵押 权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这些规定都说明了农民集体所有的耕 地、宅基地等建设用地,都必须征为 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农民只能得到最高不超过农地常年产值30倍的补 偿,只有在土地变性为国有建设用地 后,才具备国家政策规定的抵押贷款 的条件。

显然,在现行法律政策框架 内,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只能在本集 体经济组织内流转,无法进行抵押和 买卖,其财产权无法实现。

二是从宅基地及其房屋管理法规 来看,法律与法律之间衔接不够。

《物 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 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 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 其附属设施。

"这明确了村民宅基地 使用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用益物权。

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宅基地的法 规对宅基地权利的表述,却没有从用益权上保障村民对宅基地及其房屋的 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宅基地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利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农民居住和生产所需的土地问题,是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幸福感提升的关键环节。

然而,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还妨碍了农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以促进宅基地制度的良性发展。

一、宅基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1. 审批流程繁琐。

当前,宅基地审批涉及多个部门、环节众多,导致整个审批流程异常复杂。

农民在申请宅基地时必须履行繁重的手续,包括提交土地使用证明、设计图纸等材料,申请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增加了办事的难度。

2. 审批周期长。

由于宅基地审批流程复杂,各部门之间协同配合不足,导致审批周期长。

农民在等待审批结果的过程中,一方面无法及时开展农田开发和住房建设,另一方面可能面临被第三方侵占的风险。

长时间的审批周期严重侵犯了农民合法权益。

3. 审批标准不统一。

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于宅基地审批的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农民在不同地方的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

这种不统一的标准给农民带来了困扰,也增加了宅基地审批的不确定性。

4. 环境保护意识不强。

在一些地方,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存在着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缺乏关注。

在审批过程中,一些部门可能会忽略对宅基地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导致了农田水源受到污染、生态环境退化等问题。

二、宅基地审批中问题的整改措施1. 简化审批流程。

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优化宅基地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可以通过整合审批流程、推行在线申请等方式,实现流程的简化和信息的互联互通。

2. 缩短审批周期。

各相关部门应划定明确的时间节点并加强监督,确保宅基地审批时间在一定范围内。

同时,推行平行审批、并行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3. 统一审批标准。

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制定统一的宅基地审批标准。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措施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措施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的几个问题及解决措施【摘要】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管理不规范、资源浪费和闲置现象严重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建立健全的宅基地管理制度,推动资源合理利用,并加强监管力度。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有效管理才能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相信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将得到更好的改善和完善,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问题、解决措施、制度、资源利用、监管、重要性、展望未来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宅基地管理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重要场所,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石。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管理不规范、资源浪费和闲置现象严重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村宅基地的规范利用,也影响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建立健全的宅基地管理制度,推动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并加强宅基地的监管工作。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目标,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在未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的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我们必须不断总结经验,探索新思路,积极推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2. 正文2.1 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宅基地管理不规范、宅基地资源浪费和宅基地闲置现象严重等方面。

宅基地管理不规范是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些地方的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管理程序不清晰、不规范,导致宅基地管理混乱,容易造成管理漏洞和纠纷。

这不仅影响了宅基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也给宅基地管理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宅基地资源浪费也是农村宅基地管理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些地方存在着宅基地资源被浪费的现象,部分农户占用过多宅基地用地,而另一些农户却不能获得足够的宅基地资源,这种资源配置不均衡带来了资源浪费和社会不公平问题。

新中国70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迁、现实困境、改革方向

新中国70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变迁、现实困境、改革方向

三、产权制度与市场交易成本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现行产权制度的影响。在现行制度下,农村宅基地 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而农户仅拥有使用权。这种产权结构可能导致交易成 本增加。
首先,由于产权不完全,农户可能缺乏流转宅基地的动力。此外,由于缺乏 有效的市场机制和法律保障,农户在流转过程中可能面临诸多风险,如合同纠纷、 土地用途改变等。这些因素可能导致交易成本增加,阻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2、现行产权制度可能导致交易成本增加,阻碍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因 此,有必要明确农村宅基地的产权关系,并完善相关的法律保障体系,降低交易 风险,提高流转效率。
3、政策变迁是推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关键因素。未来应继续政策引导的 作用,通过试点推广和政策创新等方式,逐步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政策 和法规。
20世纪60年代初,国家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制度,宅基 地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在此期间,国家开始对宅基地进行登记确权,以保 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
3、改革阶段(1982-2007年)
自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开始逐步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1987年,国务院 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提出“允许农民在国家 统一规划下,利用空闲宅基地迁村并地搞建设和出租”。此后,一些地方开始探 索宅基地有偿、有期限、可流通的使用方式。
正文一:新中国70年宅基地使用 权流转制度变迁
1、起步阶段(1949-1961年)
新中国成立后,为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国家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允 许农民在一定范围内流转宅基地。这一时期,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要局限于农村 集体内部,流转方式以继承和置换为主。
2、调整阶段(1962-1981年)
正文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的现实困境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与破解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的宅基地制度面临着诸多难点,需要进行改革与破解。

具体来说,宅基地制度改革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属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宅基地产权归属不清、界限不明,造成了很多纠纷和争议。

解决这个问题的难点在于,需要在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建立合理的权属体系,明确产权界限并进行登记,以保障宅基地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二是规划管理问题。

农村宅基地用地规划管理体系不完善,规划标准不够统一,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

因此,需要进行宅基地用地规划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统一的规划标准和审批程序,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三是土地使用权转让问题。

目前,很多农村宅基地由于长期闲置或者无人居住,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为了充分利用宅基地资源,需要建立起合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鼓励农民将宅基地进行流转和出租,从而增加农民的收入和土地的使用效益。

四是财政支持问题。

宅基地制度改革需要巨大的财政支持,包括对农村宅基地的登记、规划、垃圾处理等方面的资金保障。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宅基地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为了破解以上难点,需要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要建立全面的农村宅基地登记制度,明确产权界限和权属关系。

其次,要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完善用地规划标准和审批程序,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再次,要鼓励农民对宅基地进行流转和出租,通过市场机制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最后,要加强财政支持力度,确保改革政策的有效实施。

总之,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且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农民、专业机构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只有通过持续不断的探索和实践,才能实现宅基地制度的现代化和规范化,为农民提供更加稳定、安全、高效的住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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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及突破
摘要:中国采取的非均衡发展战略,赋予宅基地对农民的保障性功能。

城市化显化了宅基地的财产性价值,倒逼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是:改革的不配套使得农房、宅基地的福利保障属性与财产性属性难兼顾。

改革要突破,必须将“长期、全局”和“短期、局部”的改革结合。

关键词:宅基地;改革;保障性功能
一、宅基地制度形成的背景
国家采取的非均衡发展战略,赋予宅基地对农民的保障性功能。

新中国获得政治独立之初,面对朝鲜战争、国外的封锁禁运及战争威胁,迫切需要解决经济独立、国防安全问题,这是当时国家的主要发展目标。

没有强大的工业,就没有强大的国防,国家的安全和统一就会受威胁。

但在百年来饱受战乱之苦和列强入侵的农业大国里,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原始资本从何而来?这就需要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以实现赶超。

即依靠农业的剩余来优先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

统购统销、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制度等各种制度陆续产生。

这些政策对我国工业的迅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过也催生了严重的城乡二元福利问题:在农村,以土地作为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城市,国家为居民提供福利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已很少提赶超战略,但国家由政府主导、干
预经济发展,实行非均衡发展战略的模式,没有发生根本改变。

较之改革前,三十多年来的赶超战略以地方政府政绩竞争的形式存在。

在该模式下,政府的财政支出仍有明显的“重生产,轻民生;重城市,轻农村”偏向,政府对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仍严重不足。

政府对农民的这种亏欠越多,意味着农村土地的保障性越有必要。

当前宅基地制度可简单归结为:宅基地集体所有;集体内成员无限期无偿使用;一户一宅;集体内有限流转,不允许卖给集体外成员;不能抵押、担保;只能用于建房自住等。

这些政策背后体现宅基地针对农民而非市民的“保底型”福利保障特性。

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城市化进程显化了宅基地的财产性价值,倒逼着宅基地制度的改革。

城镇化是非农产业、人口向城镇集中的过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1978—2013年,中国城镇常住人口从1.7亿增加到7.3亿,城镇化率从17.9%提升到53.7%,年均提高1.02%。

但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才刚起步,2013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只有53.7%。

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不仅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人均收入与我国接近的发展中国家的60%的平均水平。

①在全国范围内,各省每年的建设用地需求只能满足50%左右,因而如果当前的用地政策不变,城市建设的“缺地”现象还将持续多年,这使得农村土地,尤其是宅基地的市场价值大幅提升。

而当前的宅基地制度对宅基地和农房的用途、流转、抵押、担保等都
做了严格限制。

无论对于城郊农民,还是对远郊入城打工农民而言,这些限制使得宅基地和农房的价值难以合法地实现,导致小产权房、违法出售、一房多卖、抵押等违法现象的发生,这对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形成了倒逼,凸显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三、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点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营建设性用地、承包地、宅基地。

三者改革的难度是逐次递增的。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规定,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②这一改革是相对成熟的。

在承包地方面,《决定》指出,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②这种改革的不足之处是未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偏重前者而较少顾及后者。

因为自2006年以来国家已取消农业税,种地不需要交承包费,种植某些作物还有国家补贴,承包地已失去了“承包”的色彩,成为农民的一种福利。

既然如此,土地就该均分。

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规定,使得该权利的获得必须在2028年之后才有可能执行(1998年实施了新一轮的土地承包,承包期为30年)。

关于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决定》的表述是: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
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2]。

可见其改革非常谨慎。

宅基地制度的改革难点是:各种改革的不配套使得农房、宅基地的福利保障属性与财产性属性难以兼顾。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内容。

宅基地对农民具有重要的福利保障功能,这几乎是以往宅基地制度安排的主基调。

宅基地制度在演进的过程中,一直服从于国家的总体战略和政府职能。

制度系统是分层次的。

制度系统的层次性指一个制度系统的各项制度从总体上构成一个层级系统,其中一些是最基本的制度,其他制度由其衍生而来,也可称为派生制度[1]。

基本的制度对其他制度具有统领作用。

就本文分析的问题而言,国家发展战略以及与此相伴的政府职能是基本的制度,而宅基地制度则是其派生制度。

作为派生制度的宅基地制度对国家发展战略这一基本制度有很强的依附性。

当前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以往赶超战略、计划经济以及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的新型非均衡发展战略的产物。

在该过程中,农村的宅基地制度与户籍制度、福利制度等其他派生性制度是互补地作为有机整体而存在的。

宅基地制度改革之所以迟迟没有进展,是因为国家的发展战略,从而政府的职能没有发生根本变化,使得与以往赶超战略、计划经济时代相配套的福利制度、户籍制度改革等没有取得突破,几种制度改革的协同性存在问题。

因此整体发展战略发展的路径依赖性,以及由此引发的政府职能的扭曲是宅基地制度难改革的大背景,而诸多派生性制度改革的协同性不足,则
加大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难度。

四、宅基地制度改革的突破点
由于宅基地制度改革事关国家的安全稳定,因此改革不能在短期内一步到位。

改革的突破要将“长期、全局”的改革和“短期、局部”的改革加以结合。

“长期、全局层面”的改革主要是国家发展战略、政府职能的转型,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等配套的改革。

宅基地制度对国家发展战略、政府职能有明显的依附性,是对赶超、非均衡的发展战略下政府社会性职能缺位的弥补。

因此,发展战略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前提。

宅基地制度所赋予宅基地的保障性功能,在我国实施赶超战略的初期,在保证工业化的原始资本来源,实现农村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逐步建立起世界制造大国的地位,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赶超战略、非均衡战略应该退出历史的舞台。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市场化。

市场化的前提是剥离宅基地的福利保障功能,使农房和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功能独立化。

该前提实现的关键点是发展战略转型以及政府职能完成向社会性职能的转变,原因是:在政府的社会性职能下,农民基本的社会保障会不依赖于宅基地而得以实现;当政府的社会性职能不再缺位时,宅基地制度对政府职能的依附性便大为减弱,从而宅基地的市场化改革便会既顺利,又顺理成章。

要实现发展战略的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尤其需要划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理顺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关系,改
善中央对地方的考核评价体系,将人民对党政工作绩效的评价纳入干部工作的考核体系中,使各级政府致力于各种公共物品的提供,创造好的软硬件发展环境。

在配套制度的改革方面也要整体协同推进。

福利制度方面,应逐步实现城乡基本福利的均等化,实现由土地的局部保障向全国城乡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转变。

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既要为城市、非农产业的发展提供空间,又要注重对农民宅基地权益的保护。

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在理顺征地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统一的城乡土地市场,这样可以实现从土地保障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变。

国际经验也表明,城市化加速时期,往往是传统土地保障制度向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过渡时期,这一过渡对化解城乡的各种社会矛盾具有重要作用。

过渡之所以可能,是因为该时期往往是国家经济实力强大,从而社会保障供给能力最强的时期。

我国目前也处于城市化的加速阶段,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乡村不应仅停留于口头上,在全国城乡统一的基本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方面,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增值收益是重要的方面。

至于户籍制度改革,难点不在于人民身份的转变,关键在于户籍身份权背后所附着的各种福利。

因此在城乡统一的基本福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的基础上,户籍制度改革是水到渠成的事情,届时户籍制度可以代之以“居住登记制”。

“短期、局部”的改革指在“长期、全局”的改革并未完成情况下,地方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的创新。

例如,在当前国家允许农村集体经营
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背景下,针对我国2.5亿亩的农村建设用地中,70%以上是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只占10%的现状,可探索将节约的宅基地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内,缓解城市化发展的空间约束。

另外,应鼓励地方探索“以宅基地改革的财产性增值弥补土地的保障性功能”的多种实现形式,在短期内、局部的范围内兼顾宅基地的财产性功能和保障性功能。

参考文献:
[1]肖绮芳.农地制度与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整体性变迁研究[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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