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工作制度

合集下载

仲裁庭工作管理制度

仲裁庭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庭工作,提高仲裁效率,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仲裁委员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委员会所有仲裁庭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仲裁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仲裁原则;(二)公正、公平原则;(三)高效、便民原则;(四)保密原则。

第二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四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第五条仲裁员的选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当事人约定;(二)仲裁委员会指定。

第六条仲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仲裁员资格;(三)公正、公平,无偏见;(四)熟悉仲裁业务,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

第三章仲裁庭的工作程序第七条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告知仲裁员名单、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状和有关证据。

第九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调查事实、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调查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调查。

第十条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除外。

第十一条开庭审理的程序如下:(一)仲裁庭宣布开庭;(二)仲裁员介绍案件情况;(三)当事人陈述;(四)证人作证;(五)质证;(六)辩论;(七)仲裁庭总结。

第十二条仲裁庭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审计、勘验的,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后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十四条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二)仲裁请求;(三)争议事实;(四)仲裁理由;(五)仲裁裁决;(六)仲裁费用;(七)仲裁裁决日期。

第四章仲裁庭的纪律第十五条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纪律,保守案件秘密。

第十六条仲裁员不得接受当事人的请客、送礼或者接受当事人的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不得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私下接触。

第十八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维护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按照一站式调解纠纷机制工作方案,建立“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在预防和化解基层劳动争议的重要作用,优化营商环境、和谐劳动关系,现将一站式调解纠纷工作制度及职责明确如下:
一、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工作
裁调工作室配备专职调解员,针对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有意向调解案件进行调解,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充分沟通,通过告知权利义务、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风险等方式,与双方协商,促成调解意见达成。

二、信息互通
工会与仲裁建立常态联系机制,每月核对本月调解案件数,每季度要召开沟通协调会议,共商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研判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劳动争议案件。

三、调解队伍建设
工会、仲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采取资深法官授课、旁听案件审理、疑难案件研判、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调解员工作职责
1、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2、调解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引导和监督和谐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4、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调解仲裁机构开展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相关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6、指导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工作和归口统计本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案件处理信息。

仲裁规章制度

仲裁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工作,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仲裁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贸易和民事纠纷的解决。

二、仲裁程序第四条仲裁申请(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五条仲裁答辩(一)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答辩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对仲裁请求的承认或者否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六条仲裁庭组成(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当事人有权自行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审理(一)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二)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

(三)仲裁庭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公正作出仲裁裁决。

第八条仲裁裁决(一)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费用第九条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委员会管理费、仲裁文书制作费等。

第十条仲裁费用的计算和收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仲裁活动中的争议,维护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仲裁调解员规章制度

仲裁调解员规章制度

仲裁调解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仲裁调解员管理工作,规范仲裁调解员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仲裁调解员的管理,包括仲裁调解员的选拔、培训、考核、激励、纪律处分等方面。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对仲裁调解员的管理,确保仲裁调解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仲裁调解员的岗位职责、权利义务、任职条件、任职程序、职业操守、违纪处分等具体规定。

第五条仲裁调解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仲裁机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仲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仲裁调解员的任职条件第六条仲裁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较高的法律理论水平和调解技能;(三)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四)熟悉仲裁法、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五)通过仲裁调解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七条仲裁调解员应当具备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运用仲裁调解工具和方法,有效解决纠纷。

第八条仲裁调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诉求,协助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仲裁调解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法律尊严和仲裁调解工作的严肃性,不得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

第十条仲裁调解员应当继续学习、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完善自身能力,确保仲裁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章仲裁调解员的选拔程序第十一条仲裁调解员的选拔应当突出公正、公平、透明等原则,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仲裁调解员的选拔程序包括:(一)申请:有意担任仲裁调解员的人员应当向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二)资格审查:仲裁机构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入培训阶段;(三)培训:通过仲裁调解员培训,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四)考核:经过培训的人员需要参加考核,合格者授予仲裁调解员资格。

第十三条仲裁调解员的选拔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程序公正、公平,避免任何形式的人为干预。

仲裁工作制度(3篇)

仲裁工作制度(3篇)

仲裁工作制度仲裁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加强本级仲裁委员会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处理有管辖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组成分为合议制和独任制。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协调处理跨地区、有影响的重大争议,负责专、兼职仲裁员的管理、培训工作。

第四条本级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和以下工作事项:(一)聘任,解聘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二)处理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争议案件;(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对本规则第六条所列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应当以表决的方式进行,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议的,应当召开。

第九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报告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本规则自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仲裁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仲裁委员会共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组织规则》有关规定,结合仲裁工作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仲裁委员会是行使仲裁权的决策、领导结构和区本级最高仲裁组织。

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仲裁案件的经办机构或仲裁工作人员必须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适时把握仲裁动态,总结仲裁经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时,依法享有对仲裁案件进行监督的权利和其他仲裁工作事项。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仲裁是一种通过第三方仲裁人对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方法,常见于商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领域。

为了保障公正和高效的仲裁过程,实行了一系列制度。

首先,仲裁实行公正的制度。

一方面,仲裁人必须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并接受相应的道德约束。

他们不能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或索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另一方面,当事人有权对仲裁人的公正性提出质疑,并在仲裁程序中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如果仲裁人被发现存在不公正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撤换仲裁人,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其次,仲裁实行高效的制度。

为了缩短纠纷解决过程,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仲裁程序的时间和地点。

仲裁庭会尽力避免不必要的延期,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审理和裁决。

同时,仲裁庭还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达成协议,以更快速解决纠纷。

此外,仲裁庭还可以制定一些流程规则,如提交证据的期限、口头辩论的时间等,以确保程序的高效进行。

再次,仲裁实行保密的制度。

仲裁庭要求当事人和仲裁人对案件的所有细节和材料保密。

这有助于避免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企业声誉的受损,同时也保护了个人隐私。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庭对特定信息进行保密处理,而不予公开。

这种保密制度有助于建立起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信任,使得他们更愿意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最后,仲裁实行一审终审的制度。

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最终和终局性,不受上诉的干扰。

这种制度有助于减少争议的持续时间和成本,并提高仲裁裁决的实质性效力。

同时,一审终审的制度也鼓励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积极参与,提供充分的证据和辩护意见,确保仲裁庭能够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总之,仲裁实行公正、高效、保密和一审终审等一系列制度,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个独立、中立和有效的机制。

这些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纠纷能够在公平和公正的环境下得到解决,并促进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和法制建设的推进。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章制度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章制度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二、仲裁机构
1. 仲裁委员会:设立统一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组织、管理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2. 仲裁员: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按照程序产生,独立、公正地履行仲裁职责。

三、仲裁程序
1. 申请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缴纳仲裁费用。

2. 仲裁裁决:仲裁委员会成立仲裁庭,依法组织仲裁程序,作出裁决。

3. 仲裁裁决的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四、案件受理
1. 主要案件类型:土地承包纠纷包括承包种植权、流转、终止等纠纷。

2. 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受理符合条件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五、申请仲裁
1. 申请条件:当事人应提供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证明等证据材料,并填写申请书。

2. 申请期限:当事人应在纠纷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仲裁。

六、证据调查
1. 证据提交:当事人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书面材料、证人证言等。

2. 证据审查:仲裁庭应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裁决执行
1. 裁决通知: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裁决执行期限。

2. 强制执行:当事人应依法履行仲裁裁决,如有拒绝执行情况,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附则
1. 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本规章解释权归仲裁委员会。

3. 对本规章的修改应经仲裁委员会批准。

以上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章制度,仅供参考。

仲裁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

仲裁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员工作,提高仲裁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仲裁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仲裁机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仲裁机构所有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三条仲裁员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仲裁员的基本要求第四条仲裁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三)熟悉仲裁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四)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仲裁工作。

第五条仲裁员应积极参加仲裁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三章仲裁员工作职责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一)严格按照仲裁程序办理仲裁案件,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公正;(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三)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仲裁机构的声誉;(五)协助仲裁机构做好仲裁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仲裁员工作纪律第七条仲裁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仲裁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滥用职权;(二)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行贿等不正当利益;(三)不得泄露案件秘密,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案件进展情况;(四)不得利用仲裁工作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仲裁工作相冲突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仲裁员考核与奖惩第八条仲裁机构应定期对仲裁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方面。

第九条对考核优秀的仲裁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仲裁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条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分:(一)违反仲裁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三)泄露案件秘密,损害仲裁机构声誉的;(四)利用仲裁工作谋取私利的;(五)其他违反仲裁工作纪律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仲裁工作制度
是一套旨在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程序和规定。

该制度可以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包括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商业纠纷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仲裁工作制度的要点:
1. 仲裁委员会:通常由一组经验丰富的仲裁员组成,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

2. 申请程序:当有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提交申请,要求仲裁委员会介入并解决争议。

3. 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事先达成仲裁协议,即约定任何争议都将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不是通过法院诉讼。

4. 证据和听证: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并有机会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

5. 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的证据和听证会的内容做出裁决。

该裁决是最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可执行。

6. 保密性:通常,仲裁程序是保密的,参与者不得公开或讨论与案件相关的信息。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机密和隐私。

仲裁工作制度的整体目标是解决争端方式的有效性、高效性和公正性。

它提供了一种替代法院诉讼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更快速和经济地解决争议。

同时,它也减轻了法院的负担,使其能够更专注地处理其他案件。

第 1 页共 1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