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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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劳动仲裁办案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及时正确地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仲裁员,均应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查明事实,先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及时裁决。

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单位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第三章仲裁参加人第九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

企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依法成立的其他企业或单位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仲裁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职工可由其法定理人代为申诉;死亡职工可由其利害关系人代为申诉;法定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的,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代理人。

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数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与劳动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仲裁参加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的工作,保障仲裁工作的公正、独立和高效进行,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成员。

第三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党的纪律以及中国足球协会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仲裁工作职责,维护仲裁工作的声誉和形象。

第四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应当熟悉仲裁法律和相关法规,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仲裁实务经验。

第五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应当秉持公正、独立、中立的原则,不得受到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的影响,不得参与与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活动。

第六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应配合仲裁委员会的工作,参加规定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仲裁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使用相关信息。

第八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仲裁成员,在仲裁过程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仲裁公正和公平。

第九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积极参与仲裁工作,及时办理仲裁案件,保证仲裁期限的履行。

第十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的选拔、考核、奖惩以及退出机制等事项,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具体管理。

第二章仲裁程序第十一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应当按照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与调解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应当参加仲裁庭的开庭、合议和裁决阶段,按照法律和事实,独立、公正地进行判断和裁决。

第十三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应当保密仲裁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资料,不得随意发表与案件有关的言论或提供给外界未经授权的案件信息。

第十四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合法采取调查取证和调解等方式,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

第十五条中国足球协会仲裁成员应当独立思考,不受他人指使或干扰,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作出独立、客观的裁决。

仲裁庭规章制度牌

仲裁庭规章制度牌

仲裁庭规章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仲裁庭的管理和运作,规范仲裁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仲裁庭积极倡导当事人讲求诚信,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的意愿,并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约定的仲裁协议。

第三条仲裁庭按照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独立的仲裁服务,并确保仲裁程序的合法、公正和有效进行。

第四条仲裁庭设立专门的仲裁规则和程序,适用于各类民商事纠纷,并保障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权益。

第五条仲裁庭的仲裁员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保守机密,维护仲裁庭的良好声誉。

第六条仲裁庭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禁止泄露当事人的涉案信息。

第七条仲裁庭依法接受和处理各类仲裁案件,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尊重仲裁庭的工作人员和仲裁员,遵守规章制度,积极配合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章仲裁庭的组织和管理第九条仲裁庭设立理事会,由专业人士组成,负责仲裁庭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条仲裁庭设立秘书处,由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案件管理和办案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审议仲裁庭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监督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二条秘书处按照理事会的要求,负责仲裁案件的受理、调解、审理和裁决,并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仲裁庭设立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支持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仲裁业务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仲裁庭设立国内及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对外联系和合作,提高仲裁庭的国际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十五条仲裁庭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和预算监督,确保仲裁庭的经济活动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三章仲裁庭的仲裁规则和程序第十六条仲裁庭设立适用的仲裁规则和程序,公布在仲裁庭的官方网站上,当事人可以查阅和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仲裁庭依法接受当事人的仲裁申请,检查申请资格和案件受理条件,及时审核并告知当事人受理结果。

第十八条仲裁庭依据仲裁协议或仲裁规则,组建合适的仲裁庭,选定主审仲裁员,并安排仲裁程序的进行。

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

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

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34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九届〕第三十四号)《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已由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珠海国际仲裁院条例(2021年3月31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理事会第三章执行机构第四章监督审计委员会第五章国际化仲裁机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粤港澳大湾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需要,规范珠海国际仲裁院的机构运作,保障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商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珠海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是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法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按照本条例管理和运作。

仲裁院同时使用珠海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仲裁院住所设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

第三条仲裁院应当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先进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探索国际化仲裁机制,搭建珠澳仲裁合作平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院应当加强与港澳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境外仲裁机构、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

第四条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院依法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条仲裁院建立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并有效衔接的治理机制。

第六条仲裁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章程、仲裁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仲裁规章制度

仲裁规章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仲裁工作,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员、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仲裁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独立行使仲裁职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贸易和民事纠纷的解决。

二、仲裁程序第四条仲裁申请(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

(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五条仲裁答辩(一)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答辩状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对仲裁请求的承认或者否认;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六条仲裁庭组成(一)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二)当事人有权自行选定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第七条仲裁审理(一)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但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可以书面审理。

(二)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确保当事人充分行使权利。

(三)仲裁庭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公正作出仲裁裁决。

第八条仲裁裁决(一)仲裁裁决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和裁决结果。

(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仲裁费用第九条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报酬、仲裁委员会管理费、仲裁文书制作费等。

第十条仲裁费用的计算和收取,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四、争议解决第十一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处理仲裁活动中的争议,维护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司仲裁管理制度

公司仲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内部仲裁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涉及员工与公司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的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仲裁事项。

第三条公司仲裁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仲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办理。

第二章仲裁委员会及组成第四条公司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公司领导、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及各部门代表组成。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一)制定公司仲裁工作规则和程序;(二)受理、审查仲裁申请;(三)组织仲裁庭,对仲裁案件进行审理;(四)作出仲裁裁决;(五)监督仲裁工作的执行。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六条仲裁申请:(一)员工或公司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附有关证据材料;(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地;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地;仲裁请求和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申请日期。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仲裁庭的组成:(一)仲裁委员会在决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仲裁庭;(二)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三)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

第九条仲裁庭的审理:(一)仲裁庭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十五日内开庭审理;(二)仲裁庭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审查证据;(三)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仲裁裁决。

第十条仲裁裁决:(一)仲裁庭应当在开庭审理结束后十五日内作出仲裁裁决;(二)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事实、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内容;(三)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仲裁委章程

北京仲裁委章程

北京仲裁委章程一、机构名称和住所本机构的名称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其住所设在北京市。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仲裁委的宗旨是:为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仲裁委的业务范围是:受理各类民商事合同、知识产权以及其他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争议案件,并为其提供仲裁服务。

三、会员资格及入会条件1. 本仲裁委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信誉;承认并遵守本仲裁委的章程和仲裁规则。

2. 会员入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经仲裁委审查通过并缴纳相应费用后,成为正式会员。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在仲裁委受理的案件中担任仲裁员或代理人;参加仲裁委组织的活动;对仲裁委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仲裁委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2.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遵守仲裁委章程和仲裁规则;履行仲裁裁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守仲裁委工作秘密和当事人商业秘密;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委员会组成及职责1. 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审议通过仲裁委的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决策以及财务预决算等事项。

2.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仲裁委的日常事务,包括案件受理、文书送达、调解和仲裁庭的组织等工作。

六、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改1. 仲裁委应当制定《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便规范仲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由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修改后的规则应经会员大会通过。

七、财务制度1. 仲裁委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和透明。

2. 仲裁委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案件处理费、政府资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3. 仲裁委的经费应当用于维护机构正常运转、推进仲裁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必要支出。

4. 每年度结束前,仲裁委应当向会员公布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1.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并报请会员大会审议批准。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员的选聘第三章仲裁员的培训第四章仲裁员的权利义务第五章仲裁员办案管理第六章仲裁员的考核奖惩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仲裁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和《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对仲裁员的选聘、培训、使用、考核和奖惩,以及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仲裁员从事仲裁活动应当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指导思想,坚持公道正派、公正高效、依法仲裁、廉洁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仲裁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凡进必考、专业自律、量化考核、奖惩并重、灵活退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仲裁员的选聘第五条仲裁员的选聘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六条仲裁员选聘程序包括公告、申请、初审、培训、考试、遴选、聘用。

第七条本会决定启动仲裁员选聘工作,应当提前一个月通过本会官网和相关网站等向社会发布选聘公告。

第八条申请担任本会仲裁员的,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在某一行业或者领域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或者知名度;(二)未被司法机关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行政处分或者行业惩戒;(三)能够运用信息化办案系统办案;(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足够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六)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殊专业人才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一)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1.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并获得博士学位;2.直接从事民商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

(二)执业律师具有全日制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从事执业律师10年以上;或者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8年以上;或者曾担任本会仲裁员两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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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会的规章制度一、仲裁会成立目的:二、仲裁会的设置:。

三、仲裁会的职责:1、复审并处理比赛期间执行比赛规则、比赛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保证比赛规则和比赛规程的正确执行。

3、若对比赛有异议必须向仲裁会提出申诉,仲裁会会根据申诉以及当场执行裁判的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召开仲裁会会议进行评论。

4、仲裁会出席会议人数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作出的决定方为有效。

仲裁会对申诉进行讨论的结果上报体育部。

再由体育部上报老师,最后得出结果。

5、在比赛中违犯比赛规则、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由仲裁会和体育部协调并对所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7、在篮球比赛中有异议的,应按篮球规则规定执行。

对裁判员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十二小时以内,向仲裁会正式提出申诉。

经仲裁会复审,判定裁判员的判决是正确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判定属于裁判员的错误,仲裁会可视情况对裁判员进行处理,但仲裁会不受理按规则、规程规定应由执行裁判职权范围内处理的有关事宜。

四、仲裁会的处理方法:1.在比赛过程中出现打架行为的停赛1—3场,经劝阻无效的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该对打架人数在3个或3个以上的取消全队比赛资格。

2.在比赛过程中有队员罢赛的情况,该队员将停赛1—3场,情节严重的则取消其比赛资格。

如果全队出现罢赛情况则取消该对参赛资格,一系列比赛的比分全部取消。

3、在比赛过程中出现辱骂裁判或对方队员,以及各班啦啦队出现不文明的行为,先由仲裁会提出警告,若还不改正的将给予该队员或该对停赛1—3场的处罚。

五、仲裁会应注意事项:1、注意所请的裁判是否适合本场球赛,或是所请的裁判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对本场球赛执裁。

3、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发生,让球赛得以顺利进行。

六、仲裁会成员的要求:食品工程系学生会体育部二○一二年十一月七日第二篇:村民会规章制度村民会规章制度1.村民会议制度一、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具有最高决策权力。

二、村民会议的职能(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会成员;(二)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三)审议村民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会成员的工作;(四)更改或撤销村民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五)讨论村务监督会和村民会下设会成员的产生办法;(六)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执行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二)本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四、村民会议制度和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会所作的决定,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本村的实际和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及愿望。

五、村民会议由村民会召集。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

必要时,可邀请驻本村的机关、团体、部门、企事业单位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六、村民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二次。

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一、村民代表会议由本村村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村民代表的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原则上“宜多不宜少”。

2000人以上的村的村民代表不得少于60人。

妇女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村民代表的仸期与村民会仸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仸。

三、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会召集。

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不得以员、组长会议代替村民代表会议。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要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并存档。

四、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相抵触,所有村和村民都必须遵照执行。

五、村民代表会议下设村务监督会。

六、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讨论决定下列有关村务方面的具体事项:(一)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再由村民会议讨论确定;(二)本村年度工农业生产计划及主要措施;(三)完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仸制,审查重要的经济承包合同;(四)全年财务收支预算和上年度收支决算;(五)新上、扩建工农业建设项目,以及兴办各种公共福利事业;(六)各种税费、按上级规定的义务积累工的收缴、安排和使用;(七)村集体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八)村级建设规划和村民宅基地安排;(九)其他关系到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村民会的工作职责一、负责组织、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进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拥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

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劳务,自觉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

防范和制止封建和非法活动。

五、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和睦,协调与本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组织村民防盗、防火、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的治安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人员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七、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加强对村民小组财务的管理与监督。

村民小组的财务收支接受村务监督会的监督。

八、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九、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级重大事项议事协商制度村级重大事项议事协商会是在村(总)支委的领导下,由支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村级民间组织负责人、驻村各级代表、人大代表、政协等组成。

为村级管理和建设发挥协调、议事和咨询作用。

村级重大事项议事协商会议制度应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宣传和动员驻村单位和村民贯彻落实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增强对村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责仸感,共同为村级发展作贡献。

村级重大事项议事协商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讨论村民或驻村单位提出的涉及本村民管理的重要事项和突出问题,为村级管理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积极化解村内各种类不和谐的因素,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资源共享,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季度例会制度:村级重大事项议事协商会议每季度由议事会主仸负责召集并主持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其议题应由议事会主仸或成员确定,也可由村民会提出。

在遇到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时可临时决定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村有关人员列席会议,议事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讨论表决制度: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及时讨论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半数以上通过可形成决议或决定。

讨论表决前应广泛征求村民意见,表决结果应向全体村民进行通报。

审议修改制度:年终议事会应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和审议村民会本度工作报告,并对年度村级发展规划提出修改意见。

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和群众满意情况对村民会全年工作进行综合评定。

民主评议制度。

村民和村民代表大会对议事会进行民主评议,对屡次未参加会议,发挥作用较差,群众满意率较低或其它原因提出辞职的议事会成员,由议事会表决后,建议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更新进行推选增补。

村务公开制度根据《村民会组织法》、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XX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浏办通知[2005]37号)文件精神的要求,村务必须定期进行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

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村民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会成员的工作情况;(二)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1.财务情况。

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各项收入、支出明细;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本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2.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3.兴建学校、道路、水利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包承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4.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5.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情况。

(三)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四)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优待、抚恤、低保金、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险、和政府对村民的各种保农、惠农、强农补贴补助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五)村民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六)涉及村民利益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公开程序:第一步:村民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项目和内容;第二步:村务监督会对项目和内容进行审查、补充、完善;第三步:提交村组织和村民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第四步:村民会通过固定村务公开栏、会议、广播、“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有效形式进行公开;第五步:听取和处理村民的意见。

村民对公布的内容有质疑或不真实的,村务监督会应及时进行调整核实,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重新或补充公开。

财务公开之前对财务事项需按以下程序办理:第一步: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证明人签字(盖章);第二步:村务监督会成员签字并盖章;第三步:村级纪检员审阅并签字(盖章);第四步:报村主仸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第五步。

由村报帐员报乡镇的财政所长审核后记账。

三、公开形式以固定公开栏、会议、广播、“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为主要公开形式,让95%以上村民了解村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真实情况。

四、公开时间原则上按季度进行公开,每季度首月上旬为全市村务公开日。

经常性工作按季度进行公开,阶段性工作到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要根据本地实际,统一确定村务公开日期。

五、公开监督各村要从村民或村民代表中推选3-5人组成村务监督会,对本村村务公开内容和项目进行清理、审核后,按照公开程序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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