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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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就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与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与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就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在她瞧来自然法就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就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就是伟大的法学家与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与并且就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就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就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与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就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她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就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她的思想体系就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瞧,这种理论也就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与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就是力求完善。

对她来说,与努力促进她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就是正义与自然法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_完整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_完整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20)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20)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20)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原籍奥地利,后加入美国国籍。

《纯粹法学》《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国家的主要问题》《什么是正义》一、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研究对象是关于实在法的一般理论,所谓实在法就是使某一共同体的法律。

法学理论作为一门科学,它所针对是法律的现实。

纯粹法学纯粹,就是因为他设法从对实在法的认识中排除一切与此无关的因素。

特定的法律科学,一方面必需同正义哲学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同社会学和对社会现实的认识区别开来。

纯粹法学最核心的内涵是以法律规范为中心。

纯粹法学反对将法律和正义混为一谈。

在研究方法上,纯粹法学的研究方法仅仅是对法律规范进行逻辑分析和逻辑操作,而不研究经济政治道德心理等因素的关系。

一门科学必需陈述他的对象实际是这样,而不是从某种特定的价值判断的不雅点出发来规定他应当和不应当这样。

二、法律的定义及法律规范的体系法律定义有政治定义和科学定义之分,政治定义就是使法律概念服从特定的政治,道德抱负。

纯粹法学所讲的法律定义必需是科学的定义。

科学的法律定义没有任何道德、政治的内涵,摆脱任何主不雅的价值判断,它表白法律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一个工具。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把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和现实法律关系都包含到法律的概念之中。

“规范就是应当,应当就自然有效”法律秩序有“个别规范”最低、“一般规范”、“宪法”和“基本规范”最高构成等级制度。

三、法律和国家是同一的,国家是一个法人及一个社团,国家是一种法律现象,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

先由法律而后才有国家。

四、国际法优于国内法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元论,系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组成一个遍及得法律秩序,国际法凌驾于国内法之上。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应当类似于国内法与公司的关系。

战争和报复是国际法对于不法行为实施制裁的两种形式。

第二节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在奥斯丁分析法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笔记

柏拉图一、相论Idea,理念,观念,相论古希腊客观唯心主义哲学体系的核心概念相是最真实的存在,是永恒不变的,最神圣的,是普遍的和独立自存的,是世界万物的根本原因。

正义和善之所以是正义和善,因为它符合正义的相,善的相。

柏拉图第一次自觉的用普遍作为说明世界万物的根据,其“相”在内容与形式上都是对普遍所作的自觉明白的表达,完成了古希腊哲学思维从特殊到普遍的过渡和转变。

对国家与法的考察,要从个别特殊的东西达到普遍共相的一般原则,根据普遍共相的一般原则建立起来的国家与法就自然是公正的、善的、美的。

由此,演绎出理想国和哲学王的理论。

二、立法思想“立法者在订立他的法律时,不要只看到一个方面,只看到人的德性中最低下的那一部分;他应该看到全部的美德,并按照这些善德来制定法律。

”“那些只有仿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

”三、理想国*《理想国》,又译《国家篇》,是柏拉图依据他的相论原则,为实现公正而设计的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

*《理想国》分为十卷,由三部分构成:1-5卷,论述国家的具体组织,讨论正义、教育、道德、相论等问题;6-7卷,论述统治者必须是哲学王;8-10卷,讨论几种政体及其优缺点。

三个等级*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劳动者阶级*理性,意志,情欲*智慧,勇敢,节制*黄金,银子,铁认为这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按其本份行事,就算达到了自然的和谐,即实现了正义理想国。

《理想国》是柏拉图的一篇重要对话集,按哲学文献传统也译为《国家篇》,理想国是柏拉图根据他的“相论”原则,为实现公正而设计的一个真、善、美相统一的政体。

柏拉图设想的国家由三个等级组成,即统治阶级、武士阶级、劳动者阶级,统治者的美德是“智慧”与理性相适应,武士的美德是“勇敢”与意志相适应,劳动者的美德是“节制”与情欲相适应,用宗教神话进一步证明他的三个阶级的神圣性,认为神用不同的金属造出不同的人,统治者——金子,武士—银子,劳动者—铁,三个等级各守其美德,各尽其本性,各按其本份行事,便算得到了自然的和谐,即实现了正义的理想国。

西方法律思想史考试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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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尼采: 当我们言及希腊人时,我们实际上是不由自主地谈论现在和过去.2---苏格拉底:为自己确立这样的一项使命: 克服诡辩派的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并建立一套以那种在客观上得到证明的价值理论为基础的实质性的伦理体系。

3---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塞米特思想家芝诺,其将自然的概念至于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即宇宙的实质是理性,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人作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就是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

4---西塞罗是伟大的法学家和政治家。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并且是不变的永恒的。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

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

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

5----圣·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最伟大的代表人物。

他的学说至今仍可以被誉为是罗马天主教神学、哲学、伦理观的权威解释。

他的思想体系是基督教圣经教义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巧妙结合的表现。

6----格劳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7----现代伊始,古典自然法学遇到了另一种理论的挑战;从某些方面来看,这种理论也是那些与促进形成理性主义的个人主义的自然法哲学相同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力量的一种产物。

它就是国家理由的理论,并在意大利政治哲学家尼古洛·马基雅维利的着作中得到了最有影响的系统阐述。

8----作为莱布尼茨(Leibniz)哲学理论的追随者,沃尔夫教导说,人类最高的义务便是力求完善。

对他来说,与努力促进他人完善相结合的自我完善的这种道德义务,乃是正义和自然法的基础。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四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四

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复习笔记四二、法律的社会工程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的学说,其理论基础是实用主义哲学的工具论。

主张有用既是真理。

成功证明手段合理。

三、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人具有双重本性一方面彼此合作的社会本性,另一方面是本位主义的本性。

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控制就是社会控制,主要由三种手段:法律、道德和宗教。

四、利益分类和法律的价值准则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

个人利益分为人格利益、家庭关系利益、物质利益。

公共利益可分为国家作为法人利益、国家作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利益两种。

社会利益分为一般安全利益、社会组织安全的利益、一般道德的利益、庇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一般进步的利益、个人生活的利益。

三大类11种利益。

他主张法律价值准则是:是大家尽可能地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得到满足。

法律并不创造任何利益,法律的根本任务和作用在于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

五、生活中的法律与法官立法法律是一种制度,它是依照一批在司法和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适的、高度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

他主张把经验是为法律的渊源,主张司法立法化,扩大法院和法官的立法权。

六、法律的历史发展及其特点第一原始法阶段防止无限制的血亲复仇手段是和解。

第二严格法阶段。

法律和其他社会秩序分开,维护一般安全。

第三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符合善良道德,手段是对义务的履行。

第四,法律的成熟阶段。

保障平等和安全,他以财产和契约作为基本思想,主要手段是维护个人权利。

第五,法律的社会化阶段。

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以最少的阻碍和消费来尽可能到满足人们的要求。

以上阶段之后是世界法阶段,一种新的万民法。

七、预防刑法理论论证犯罪是特定的人与生俱来的属性,这种典型的社会危险分子,必需对他们采取所谓的预防手段。

他认为认定犯罪不仅不需要有客不雅行为,甚至连主不雅条件也可以不考虑,司法机关就可以借口潜在违法,随意对各种社会危险分子判处刑罚。

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有卢维林、弗兰克、奥利芬特、库客、穆尔。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 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 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 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 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 在希腊产生了智者, 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 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 论述自然法, 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 自然法才是公正的, "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 德谟克利特, 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 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 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 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 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 "神让一切人自由, 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 "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 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 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 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 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我最近有幸阅读了一本名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书籍,这是一本全面介绍西方各个时期法律思想演变的著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西方社会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启示。

这本书详细评价了西方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

从古希腊、罗马时期,中经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到近现代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每个时期的法律思想都被单独成章,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我从中感受到了西方社会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以及法律思想在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我被书中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深入探讨所吸引。

在西方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核心议题。

书中详细讨论了自然法、实证主义等思潮对此问题的看法和争议,也介绍了不同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这使我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也引发了我对自己原有观念的反思。

再者,书中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从古至今,西方的法律思想一直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书中展示了这些变化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以及众多思想家们的贡献。

这使我认识到了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进步的。

阅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本书不仅丰富了我的知识体系,也启发了我对法律和道德、历史与现实等问题的思考。

通过了解西方的法律思想史,我对西方的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更加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观念。

这对我未来学习和工作都大有裨益。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著作。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部完整的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而且也为我们揭示了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西方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也对我自己的法律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是什么?这是每个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都必须面对和了解的问题。

在《西方法学初步》一书中,作者从不同角度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为读者提供了认识和理解法律的重要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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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在希腊产生了智者,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论述自然法,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德谟克利特,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神让一切人自由,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知识可以通过后天学习,同样美德也可以通过后天培养。

3.正义就是"守法",国家的法律就是体现是非善恶标准的,所以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4.坚持遵守法律并身体力行的人。

(05年7月考题)二、柏拉图的法律思想关于柏拉图的故事:思想地位;创建学园;形而上及其在哲学上的地位。

柏拉图的著作:《理想国》(前期)、《政治家》和《法律篇》(后期)。

柏拉图的思想在前期和后期有一个较大的变化,在《理想国》中坚持了人治的思想,即哲学王的思想。

在《政治家》和《法律篇》中坚持法治的思想。

还有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于《理想国》这个名词解释的掌握。

答案如下:(1)是柏拉图的著作。

(2)主题思想是以研究正义为中心,主要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3)理想国的社会制度和教育制度;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劣和贤人政体、政体循环的理论等问题。

(2分)对后世国家学说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于柏拉图的学习主要把握如下几点:(一)哲学家是理想国的统治者(哲学王)——单选、论述(柏拉图的哲学王思想)1.理想国的主要内容。

(多选)第一,阐明了理想国家制度的产生和组成,这是历史上最早的乌托邦(单选);第二,理想国的统治者必须是哲学家。

两个途径:一是把现成的哲学家推选成国王;二是把一个国王培养成哲学家。

(两个途径:了解);第三,希腊各个城邦政体的优缺点。

2.这是柏拉图的早期思想。

(单选)3.柏拉图的哲学王本质上是一种人治思想,他是西方人治论的鼻祖。

(单选)(二)理想国中的等级制度(简答)1.内容:柏拉图坚持奴隶主制度,他认为城邦应该由三种不同身份的人组成(多选):(1)具有统治能力而适宜担任统治者、专门从事领导国家的人,这种人是上帝用金子做成的。

(2)军人,他和统治者结合起来,专门从事保卫国家的任务,这种人是上帝用银子做成的。

(3)劳动者。

专门从事生产劳动,这种人是上帝用铜和铁做成的。

柏拉图还规定,在理想国中的三种不同等级的人,必须具备下列四种美德,即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

(多选)2.原因:(了解)前面的城邦政治社会结构和柏拉图的阶级出身。

3.马克思对柏拉图的思想的评价:"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分工被说成是国家的构成原则,就这一点说,他的理想国只是埃及种姓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

"(单选,关键词是埃及种姓制度,大家要知道是评价谁的和谁评价的。

)(三)对于政体的认识。

对理想政体的设想,柏拉图在理想国的设想是:哲学家作国王,这与他的老师苏格拉底有关系,柏拉图的思想:能者多劳。

对于政体的分类。

(四)教育的重要性。

教育可以培育哲学王。

(五)对法律作用的认识。

(简答)第一,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

第二,重视立法工作。

立法者具有三个条件(多选)第三,在解决法律与政体的关系时,柏拉图认为混合政体形式是最好的形式,因为这种形式体现了自由与法律的结合。

名言:(选择)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覆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

第三节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1.著作:《政治学》、《雅典政制》和《伦理学》。

(多选和单选)[被屏蔽广告]2.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受其折衷主义哲学思想指导,比较重视法律在城市国家中的作用,这种态度是和他以中庸之道为核心的共和政体思想紧密相关的。

(单选)——智慧之道。

一、法律和国家的关系1.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或称职能)是同城市国家的目的和作用一致的,都在促进为大家所重视的善德与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正义,这种善德就是人间的至善,而政治学的善也就是正义。

(单选,强调善和正义的对于法律和城邦的重要意义)2."国家是最高的社团,以善业为目的。

"(单选,对号)3."法律是正义的具体体现。

"(单选)二、法律和政体(简答)1.以中小奴隶主阶级为主体的共和政体,既是最好的,又是稳定的。

这种政体的优点体现在中产阶级具有"中庸"这种美德,它能适应理性,不会走极端。

(单选)2.法律的性质必须适应于城邦的性质:区别城邦和法律好坏的标准就是正义。

(单选)3.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准:一是"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的多少;二是实行统治的目的。

(多选)实现统治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以城邦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为依规;二是以局部人的利益为依规。

4.正常政体和变态政体:民主有三条原则:一是多数人原则,少数应该服从多数;二是少数人原则,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决定的同时,要照顾到,不能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代价;三是程序原则,在少数服从多数的过程中,要坚持法律程序。

三、人治和法治(一)法治的含义1."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守,仍然不能实现法治。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指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单选和名词解释2.简单的说就是良法之治(单选)。

良法之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制定良法,第二是遵守良法。

在现实生活中体现为立法与守法。

3.遵守法律是实现法治的关键。

(单选)(二)法治和人治的比较1.亚里士多德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单选)法治优于人治的理由:(多选和简答)①多数人的考虑要比少数人考虑周到些,会正确的多。

②法律无偏私(单选),具有公正性;③法律具有稳定性。

2."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上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单选)(三)立法立法的几条原则(制定法律时必须要考虑的因素):——多选和简答1.国境的大小2.境内的居民3.邻邦关系4.财产限额5.各个家庭子女人数6.法律必须要变革,但是必须慎重(四)法律的定义法律思想的特点:(简答和多选)1.正义性:"要使事物和于正义(公道),必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是这样一个合于中道的权衡。

"(单选)2.普遍性3.平等性4.稳定性和灵活性5.权威性亚里士多德创立了政治学的体系,发表了第一部著名的政治学著作——《政治学》,从而把政治学从古代哲学和伦理学中独立出来。

(单选)第四节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次重点,关键是对后世的影响)本节只考过三、四次单选题,所以,我们对本节就按照小题掌握。

1.马克思:"如果说罗马人有过无神论,那么这种无神论就是由伊壁鸠鲁奠定的。

"(单选)2.社会契约即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间的契约的观点,首次出现在伊壁鸠鲁的论述中。

(单选)3.他很重视约定,认为"约定是法律之源。

"(单选)斯多葛学派4.斯多葛的原意是一个画廊的名字。

(了解)创始人:芝诺。

(单选)5.斯多葛学派的观点:宣传自然法是普遍存在和至高无上的法则,它的效力远远超过人类领袖所制定的法律。

(单选)序论:对象论(一)为什么要学西方法律思想史?(作用)1,打开西方法律文化宝库的钥匙2,促进法学研究和法治实践3,提高思辨能力(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1,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界定1)西方:主要是欧洲和北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2)法律:不是具体的部门法,而是在部门法观念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出来的法观念3)思想:不是制度,而是人们在研究法律现象的基础上产生的各种法律思潮和法学理论,以及法学著作4)史:从古希腊以来西方约3000年的历史2,研究对象:吕世伦:西方国家法律思想的发展变化过程和规律。

谷春德: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及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似乎谷师比吕师的表述更容易使人理解,不过是否包含政治思想值得商榷)(三)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学科性质1,专门研究西方法律观念发展变化过程的法史学分支学科2,揭示西方法律观念的形成、演变过程及其规律性,是理论法学不可缺少的部分3,并不是研究所有的法律思想,只在西方理论法学史的理论范围内去涩,兼具理论法学和法史学的属性,有综合性边缘性的性质。

(吕师的表述似乎把理论法学与法史学并列,而非一般教科书把法史学也归入理论法学。

逻辑是: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实证的法的理论),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思想史尤其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史学包括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所以说西方法律思想史有两者兼有的性质,但吕师后面觉得西方法律思想史属于法史学只是名义,而实际上更属于理论法学范畴。

)(四)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取舍利弊1,阶级分析:列宁:思想史就是思想更替史,因此,也就是思想的斗争史。

2,历史分析:当时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五)西方法律思想史与邻近学科A,VS西方法哲学1,什么是法哲学:是从哲学的角度和用哲学的方法来研究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一种理论化、系统化学问。

2,关于法哲学的争论:1)法哲学独立论(即法哲学不是法理学,是哲学的分支)1))欧陆国家,法律理论的著作一般称为法律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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