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股叔转让臼生效要件 g
阮旭聪 阮晓丹 温外l 医学院
[ 摘 要]我 国新 《 司法》 对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 股权 转 让做 出 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了更 为细致 的规 定 ,但仍 有 缺 陷 ,尤其 在 股权 转 让 的 效 力问题 中
( 规范社 会信 用体 系。 西部 的金融 生态 系统 中 .信 用缺 失 已 2) 成 为制 约 金融 生 态发 展 的瓶 颈 。 建 立健 全 社会 信 用体 系 已成 为构
相互信赖 , 保证股东人员的稳定性 ,因此法律对其设定了严格的
诚 信 社 等产 权 改 革 的方 案 ,放低 民营 资本 进入 金融 业 的 门槛 ,将 让的股东应 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视
为同意转让 。并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 同等条件下 ,其他
机 构 .即深 化 中介机 构 改 革 实行 市 场化 、公 司化 运 作 :强化 中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并未明确 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这必 然影响到公 司健康有序的发 展。因此 ,笔者对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进行剖析,以求促进我 国
《 司法》 的 完善 公
[ 关键 词]股权 转 让 生 效要 件 变更 登 记
制 积极 惩 治危 害 社 会信 用 的各 种行 为。
其次 ,要 提升企 业信 用 企业是 金融 资源 的主 要载体 .是金融 生 态优 化 的微 观基 础 。因此 ,要 加强 企业 信 用制度 建设 . 化企 业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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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完善企业 破 产制度 。 与金融 生态 有关 的法律 制度 主要是 破 产 方 面 的 法律 ,它不 能 适应 经济 发展 的 需要 .使 一 些市 场 行 为 无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依据 不 同 的标准 ,公 司股权 转 让 有 以下 几 种分
类。
依 据股 权转 让对 象 的不 同 , 为 内部 转 让 和外 分
部 转让 。内部转 让 即公 司股 东之 间 就股 权 进 , 法律规定公 司章程 另有 规定 的可除外 。
依 据股 权转 让 发生效 力 的 时 间不 同 , 为 即 时 分 转让 和 预约 转让 。即时转 让 指股 权 转 让协 议 生 效或
的方 式 。
( )股权 转 让 类型 一
依 据 股权受 让 人是 否支 付对 价 ,分 为有 偿 转 让 和无偿 转让 。有 偿 转 让 是 最 普 遍 的股 权 转 让 方 式 ,
即通过支付相应股价获得公司股权成为公 司股东 。
无 偿转 让是 一种 法 定获 取股 权 的方 式 ,即受 让 人通 过 赠与 或继 承方 式 可 以获得 股东 资 格 , 基 于 有 限 但
转 让 。外 部转 让 ,是公 司股 东 向公 司外 第 三 人转 让 股 权 。我 国《 司法 》 股 权 对 外转 让 采 取 “ 公 对 法定 限
制 主义 ” 法 模 式 ,以 法律 规 定 的形 式 确 定 股 权 对 立 外 转让 的条件 。
受让 款 支付 时 即进行 的股 权转 让 。预 约转 让 即 附期 限或 附条件 的股 权转 让 。我 国《 司法》 一 百七 十 公 第 四条 对发 起 人持 有股 份 的转让 规定 了 自公 司成 立之 日起 三 年 的不得 转 让 期 限 ,对 公 司董 事 、监 事 、高
级 管理人 员 规定 了任 职期 内不得转 让 的 限制 。
依 据 转让 是 否 因股 东 自由意 志发 生 ,分 为 自由 转 让 和强 制转 让 。自由转 让完 全 因 股 东 的意 思 自治 而 发生 。强制 转让 , 是指 债务 人 ( 东 ) 绝 自动履 股 拒 行法 院 的生 效判 决 、 定 或其 他 由法 院执 行 的法 律 裁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分析——论《公司法》第72条

【 关键词】 股权转让; 公司自治; 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第7 2条概述 在现代公司 中, 股权 的 自由转让 与股东 的有限责任 一起 , 被 誉 为现代公 司制度 的两大基石 。股权 自由转让作为《 公 司法 》 的 项基本原则被确定下来 , 然而,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 , 股权转让不 存在完全 的 自由 , 各 国法律 纷纷 都规 定 了各 种对 股权 转让 的 限 制 。所谓股权转让 , 是指公 司股东依照一定 的程序将 自己的股份 让与受让人 , 由受让人取 得股份成 为公 司股 东 , 对于有 限责任公 司来讲 , 也称为出资转 让。股权转让体现 了财产 的价值 。新修 订 的《 公司法》 第7 2条的规定 在原 有立法 的基础 之上 , 包 含 了股权 内部转让 自由、 外部转让受 限及股东 优先购买 权制度 。可以说 , 这些 内容 的增加 , 填补了之前 法律上 的诸 多空 白, 使得 法律在 调 整 股权转让关 系上更具有 可操作性 。但 因为公司法所 涉及 的法 律 关系错综 复杂 , 不可能面面俱 到 , 实践 中可 能会导致 当事人 在 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争议 。 二、 关 于股权转让受公司章程 限制的效力问题 《 公司法》 第7 2 条第 1 款是对 内部转让 的基本 规定 , 原则 上 股东之间可以 自由转让其股权 的全部或者部分 , 这是 由于股东 内 部转让没有新成 员的加入 , 不 会破坏股 东之 间的信赖关 系 , 股 东 之 间可 以任意转让股权 , 对此公司法不加 以限制 。但第 4款又规 定 了公司章程可 以对其附加其 他条件 , 对此 , 有学者 认为有关 股 权转让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之一 , 就是对公司章程 的授权没有规定 限度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做 出限制性 的规定 , 使得股东进 行股权转让的权利实质上被剥夺 了 , 那么这种限制性的规定应认 定 为无效 。既然对 内转让 只会 影响公 司内部股东 的 出资 比例及 权力 的增减 , 不会破坏股 东之 间的人 合性 , 这就要 求公 司章程做 出的限制不得过于严格 , 不能给股权 转让带 来障碍 , 更不 能采用 禁止 的方式 。公 司章程虽未直接规定禁 止股权转让 , 但通过其他 条件和程序 的设置 , 使股 权转让不 能实现 , 这属 于变相禁 止股权 转让 自由 , 应认 定无效 。相对于公 司而言 , 股权转 让 既要 符合新 《 公司法》 的强制性规定又要 符合 公 司章程 的 限制性 规定 , 让各 个 股东充分享有知情权 , 这样 可以防止一些 大股东试 图通过修 改司 , 即可合理地期待该公 司按其加入 时的状态运行下 去, 公司的股权结构 、 章程条款等均不得未经其 同意擅 自更改 , 否 则, 即会导致其期待权的落空。第 三体现在利 害关 系人 的利益保 护上 。在对优先 购买权 的“ 同等条件 ” 上, 限制了转让 人在 转让 股权时任意选 择买 受人和确 定交 易条件 的 自由。通 过“ 同等 条 件” 的限定 , 最终 实了转让 股东 、 优先 购买 权人 与第 三人 利益 的 平衡 。 ( 一) 如何确定“ 转让价格” 是 优 先 购 买权 实践 中操 作 的 关 键 我国新公 司法对股权 的转让价格没有任何 的法律制约 , 充分 体现了对意思 自治的尊重 , 但 由于有限责任公 司不存在公 开交易 的市场 , 没有可供参考 的市 场价格 , 这样 可能会给 当事人 的不公 正交易带来可乘之 机 , 如发 生转让 股东 与股 东 以外 的人高 价 串 通, 迫使其他股东 因价格 的压力无力 购买而 放弃优先 购买权 , 造 成损失 。 ( 二)未经 其 他 股 东过 半 数 同 意 而 订 立 的股 权 转 让 合 同 的 效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无偿转让

是 非法人组 织 , 皆为人合 性组织 , 且 具有 纯粹 的人合性 , 允许 退伙 , 同时合伙 人外 部转让其 投
资 份额也 需得其 他合伙人 的一 致 同意( 合伙 协议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 有 限责任公 司 的特 殊性 主要 体现 在股权 转让 同意权 的规定 以及优 先购买权 制度上 。有 限责任公 司基 于人 合性 的考虑 , 把股权 转让作 了内部转让 和外部 转让 的区分 。 内部转让 一般 认 为不影 响公 司的人合性 , 允许 自由转 让 。对于外 部转让 可能 引入 新股 东 , 需要 由原公 司股 东对新股 东 的加入 作 出同意 与否的意 思表示 。 同意转让 股权 的 , 不 其他 股东可 以在 同等 条件 下行使优 先购买权 , 而保护股 东之 间的信 任与合作 。 从 我 国《 司法 》 7 公 第 2条第 2款规定 :股 东 向股东 以外 的人转 让股权 , 当经其他股 东过 “ 应 半 数 同意 。 股东应 就其股权 转让 事项 书面通 知其他股 东征求 同意 , 其他股 东 自接 到书面通 知 之 日起满 三十 日未 答复 的 , 为同意转 让 。其 他股东 半数 以上不 同意转 让的 , 同意 的股 东 视 不 应 当购 买该 转让 的股权 ; 不购 买 的 , 为 同意 转让 。” 析该 条款 关 于股权 的具 体转 让程 序 视 分 时 , 以发 现 , 有 限责任公 司的股权 转让制 度 中 , 可 在 实际上 只要股 东要求 转让股 份 , 则不论 其 他 股东 同意与否 , 股东对 自己股 权的 转让最 终均可 实现 。就是说 , 法律并 不禁 止有限责 任公 司的股权 转让 , 只是为其 他股 东提供 了一个 优先权 。无论该 优先权 能否行 使 , 东最终都 能 股 完 成股权 的转让 。 这是法律 对股 东投资权 的保 护 。 了保证 有 限责任公 司 的资 本联合 , 为 法律 要 求其股 东不得 退股 , 只能转 让股权 。 这也使 得有 限责任公 司更 接近资合 性质 的股份有 限公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探析

关 系 . 应 当理解 为股 东之 问的人合 性受 到 了影 响 . 就 而 不 能 仅 仅 以 是 否 有 外 部 人 的 加 入 作 为 衡 量 股 东 之 间人 合 性 是 否 受 到 影 响 的 标 准 一 旦 股 权 对 内 转 让 导 致 资 本 结 构 的 改 变 . 势 必 会 改 变 股 东 在 公 司 的 权 力 地 位 和 股 东 对 公 司 的 合 理 期 待 . 这 种 变 化 的 结 果 往 往 会 影 响
的 股 东 之 间 可 以 相 互 转 让 其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股 权 ” 此 因
只 要 转 让 方 和 受 让 方 就 转 让 的 比例 、 格 、 间 等 事 项 价 时 我 们 知 道 .有 限 责 任 公 司人 合 性 的维 持 主 要 体 现 达 成 协 议 即 可 , 他 股 东 无 权 干 涉 。 么 , 们 是 否 可 其 那 我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转 让 限 制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股 权 转 让 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股 东 退 出 公 司 而 回 收 投 资 的 最 通 常 方 式 . 为 维 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人 合 性 , 但 基
于 以 下 两 个 方 面 考 虑 .公 司 股 东 可 能 需 要 对 股 权 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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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
简介:股权转让制度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方的一种制度。
通过股权转让,股东可以调整他们在公司中的权益和地位,也可以实现对股权的变现。
详细描述:一、股权转让的条件:1. 股权转让应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股权转让应获得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等合法授权。
3. 股权转让应经过公司监事会或董事会的审议批准。
二、股权转让的程序:1. 股东申请:股东向公司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如股权转让协议等。
2. 公告公示: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公告股权转让事项,向其他股东或潜在投资者通知有关转让事宜。
3. 转让协议签署:双方达成一致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4. 相关机构审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需要向有关机构报备或申请审批。
5. 股权过户:完成转让手续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修改股权登记簿,将股权转让给受让人。
三、股权转让的权益保障:1. 公司内部优先认购权: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或员工享有优先认购权,即在股东向第三方转让股权时,公司内部其他股东或员工享有优先购买股权的权利。
2. 转让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权转让的限制,如要求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经控股股东同意等。
3. 法律保护:股东的股权转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障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
四、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股权转让涉及税务问题,具体应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办理。
股权转让双方应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相应的税务申报义务。
以上为简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制度的制作和详细描述。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试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以《公司法》第72条规定为例

我 国新 公 司法对 股权 的转 让价 格没 有任何 的法
没有规 定 限度 。如果 公 司章程 对股权 转让 做 出限制
性 的规定 , 使得 股东 进 行 股 权 转让 的权 利 实 质上 被
律制约, 充分 体 现 了对 意 思 自治 的尊 重 , 由于有 限 但
责任公 司不 存在 公 开 交 易 的市 场 , 有 可 供参 考 的 没
条作 一 简要分 析 , 以便 有所 裨益 。
一
护 。新修 订 的《 司法 》 7 公 第 2条 对 此也 专 门作 了规
定 :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股 东 之 间 可 以 相 互 转 让 其 全 “ 部或 者部 分股 权 。股 东 向股 东 以外 的人 转 让 股 权 , 应 当经其 他股 东过半 数 同意 。股 东应 就其 股权转 让 事项 书面通 知其 他 股 东 征 求 同 意 , 他股 东 自接 到 其 书面 通知之 日起 满 3 日未 答 复 的 , 为 同意 转让 。 0 视
价格 。 _ 《 本商法典》 2 4 ”1 日 第 0 条之 4规定 : 当事 “
人 之 问协议 不成 时 , 以 在法 定 期 间 内请 求 法 院裁 可 定 买卖 价格 , 院作裁 定 时 , 法 应斟 酌请 求 时公 司的资 产状 况及 其他 有关 事 项 ; 法 定 期 间 内未 向法 院 请 在 求 裁定 时 , 可 以 以提 存款 为买 卖价格 。 则 ”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

人, 因为我 国蚣 司渤 规定 , 限责任 不 仅 允 许 “ 人 公 司 ” 立 , 且 允 许 有 一 设 而
一人公 司” 在 , 存 这就为 股 有 限 责任 公 公司的股东最少为二 人 ,两个股 东的 设立 后的 “
一人公司” 以合法地位 。在公 法 中 , 公 司法 赋 予 了其 他 股 东 转 让 “ 退 出 等 活 动 引起 不赋予 “ 一人公司” 存在 的前 出资异议权 ,即当其他股东不 同意转 原 有 股 东结 构 的 司立法没有允许 “ 寺 变化 , 原有 股东 提下 ,相 关的公司制度应杜绝其产生 让该 出资的,公司应 另行指定其他转 使 。在 国商事公司 中, 有 \ 转让 出资 , 即股权 的 因素 。而 这 种 股 东 之 间 自由转 让 其 让对方”
我 国 《 司法) 3 公 ) 5条第 一款规 运 、 第 对 我 能源 工业 、 重要 原材料 、 城市 公用 直 接引起股东结构 的变化 , 此 , 国
定 ,股东之 间可 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 事业 、 外经 贸等有 限责任公司 , 股东之 蚣 司、 ) 3 渴 第 5条第二款 明确规定 , 股 者部分 出资 ,即我 国法律不禁止股东 间股权转让不能使 国有股丧失必须控 东 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 其 出资时 , 必 之 间股权转让 ,也不需股 东会表决通 股或相对 控股地 位 ,如 果根据 公司的 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 同意 ;不同意转 过。由此而带来 了下列的问题 。 生。 关于 “ 一人公司” 的存废 , 理论界至 情况确需非国有股 控股 ,必 须报国家 让 的股 东应 当购买该转 让的 出资 , 如 果不购买转让的 出资 , 视为 同意转让 。 第一 , 涉及股东表决权 的问题 , 对 参 照各 国 ( 区) 地 公司法 , 对有 限 这里有两个 问题 : 第一 , 极易导致 “ 人公司 ” 一 的产 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今 尚无共识 , “ 人公司 ” 但 一 毕竟 不是 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股 权转 让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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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一、引言
股权转让制度是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的股权结构调整、股东权益保护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其概念、特点、转让方式及影响因素,并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二、股权转让制度概述
1.概念: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股
东或第三方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从而影响公司
的治理结构和运营状况。
2.特点:股权转让具有自愿性、有偿性和平等性。
自愿性是指股东可以根据
自己的意愿进行股权转让;有偿性是指股权转让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平
等性是指所有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3.转让方式:股权转让方式主要包括协议转让、竞价转让和强制转让等。
其
中,协议转让是最常见的方式,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转让协议;竞价转让适
用于多个受让方竞争同一股权的情况;强制转让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如股
东违约、破产等,由法律或相关机构强制执行股权转让。
三、影响股权转让的因素
1.公司内部因素: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
这些因素会
影响股东对于股权转让的意愿和价格预期。
2.市场环境:如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状况、政策法规等。
这些因素会影
响股权的市场需求和价格水平。
3.交易条件:如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易税费等。
这些因素会直接影响股
权转让双方的利益分配和交易成本。
四、实际案例分析
以某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该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连续亏损,股东A计划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股东B。
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转让协议:
1.转让价格:根据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每股价格为X元,总转让价
格为Y元。
2.支付方式:双方约定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支付50%的款项,余款在
股权转让完成后支付。
3.交易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各自承担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
4.股权变更手续:在完成股权转让款项支付后,双方共同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股权变更手续。
五、结论与展望
本文通过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详细介绍和实际案例剖析,展示了股权转让制度在公司运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可能会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如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昂、法律法规不明确等。
因此,未来研究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优化股权转让制度设计、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透明度等方面的问题,以促进有限责任公司的健康发展。
同时,对于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来说,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市场的监管和规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