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强制执行中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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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 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

赃款 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

赃款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
赃款和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是一个涉及法律和道德伦理的复杂
问题。

在法律上,赃款是指通过违法手段所得的钱财,而财产混同
是指将合法和非法所得的财产混合在一起,使得非法来源的财产难
以辨认。

在刑法上,通常认为赃款是指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钱财,
而财产混同则是指将合法和非法所得的财产混合在一起,使得非法
来源的财产难以辨认。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赃款和财产混同的认定,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资金的来源。

如果资金的来源是合法的,
那么就不存在赃款和财产混同的问题。

但如果资金的来源存在疑点
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就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其次,需要考虑的是资金的流向。

如果资金流向不明或者存在
违法犯罪行为的痕迹,就需要对这部分资金进行进一步的追查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属于赃款或者财产混同。

此外,还需要考虑的是资金的使用方式。

如果资金被用于违法
活动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就需要对其进行认定为赃款或者财产混同。

总的来说,赃款和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资金的来源、流向和使用方式等多个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等方式来确定资金的性质,以便对赃款和财产混同进行认定。

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的举证责任

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的举证责任

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的举证责任一、引言在商业活动中,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十分常见。

然而,在这些合作关系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的情况。

例如,A 公司与B公司存在控股关系,但是在某些交易中却将B公司和C公司混同起来。

这种情况下,如果涉及到法律纠纷,那么就需要考虑如何确定举证责任。

二、什么是混同?所谓混同,指的是在法律上将两个或多个不同的主体视为一个主体处理的行为。

在商业活动中,混同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1. 将不同的公司视为同一个主体处理。

例如,在一笔交易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以B公司名义开具了发票。

但实际上B公司只是A公司的一个子公司或者附属机构,并不具备独立经营权利。

这时候如果出现问题,那么涉事方就需要考虑如何确定举证责任。

2. 将同一个主体视为不同的主体处理。

例如,在一笔交易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并以A、B两家公司名义开具了发票。

但实际上A、B两家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经营权利,而是由同一家公司控制。

这时候如果出现问题,那么涉事方就需要考虑如何确定举证责任。

三、混同的法律后果在商业活动中,混同可能会导致以下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如果在合同中存在混同行为,那么这份合同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例如,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如果B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经营权利,那么以B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可能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2. 法律责任如果在混同行为中造成了损失或者侵害了他人权益,那么涉事方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如果A、B两家公司都参与了违法活动,那么这两家公司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的举证责任在商业活动中,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的举证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关联关系存在首先涉事方需要证明所谓的关联关系确实存在。

例如,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涉事方需要证明B公司确实是A公司的子公司或者附属机构。

2. 证明混同行为存在涉事方还需要证明混同行为确实存在。

最高院:执行程序中不得以财产混同为由追加被执行人

最高院:执行程序中不得以财产混同为由追加被执行人

最高院:执行程序中不得以财产混同为由追加被执行人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3条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被执行人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第77条.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第78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79条.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分立协议确定的比例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按照其从被执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例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的举证责任

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的举证责任

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的举证责任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各个企业通常会涉及到不同层级的关联公司关系。

这种关联关系可能会导致信息、资源、资金等的交叉流动和共享,然而,它也可能引发混同的问题。

当不同的关联公司之间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如何确定举证责任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对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的举证责任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关联公司混同的概念与类型2.1 关联公司混同的定义关联公司混同是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不同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资金、财务等方面出现了混淆、模糊、不明确的情况,导致无法区分彼此的责任与义务的现象。

2.2 关联公司混同的类型1.业务混同:不同关联公司的业务交叉或合并,导致业务边界不明确,难以划分责任。

2.资金混同:不同关联公司间的资金交流不清晰,如资金共享、资金往来等,导致难以追溯资金流向。

3.财务混同:不同关联公司的财务报表或账目相互交叉、重叠,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不准确。

三、关联公司混同的举证责任原则确定关联公司之间混同的举证责任,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便在争议和纠纷中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责任。

3.1 单一责任原则根据单一责任原则,每个关联公司应该对其自身的行为和责任负责,不能将自己的过失归咎于其他关联公司。

3.2 类比原则类比原则认为,相似类型的关联公司在利益分配和责任划分上应遵循同样的标准和规则,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3.3 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当关联公司之间发生争议时,证据收集和举证责任应由取证困难的一方承担,以防止信息不对称和弱势方的不公平待遇。

四、关联公司混同的举证责任分析4.1 证明关联关系存在在确定举证责任时,首先需要证明关联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关联关系。

可以通过以下证据来证明:1.合同文件:关联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文件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业务关系。

2.股权结构:关联公司之间股权的交叉持有可以证明它们之间的关联关系。

3.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的决议可以证明不同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和决策流程。

两关联公司财物等混同缺乏事实依据不能认定其构成法人人格混同(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

两关联公司财物等混同缺乏事实依据不能认定其构成法人人格混同(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

两关联公司财物等混同缺乏事实依据不能认定其构成法人人格混同(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

【审判规则】两关联公司之间法人人格混同系对其独立人格的否定,因此对于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造成的损失,两关联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不能证明无持股关系的两关联公司之间确实存在人员混同、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两公司属于法人人格混同,亦即不能否认其各自独立的法人人格。

因此,当事人主张的两关联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况缺乏事实依据时,法院对其提出要求两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关键词】民事 占有物损害赔偿 关联公司 公司人格混同 责任承担【基本案情】重庆雨田公司(重庆雨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锦阳公司(四川锦阳数码通信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签订了《重庆市雨田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大厦出租的楼层及租赁期限,同时重庆雨田公司认可四川锦阳公司将承租的以上房屋交由重庆锦阳公司合法使用。

之后,重庆雨田公司与重庆锦阳公司于2005年8月签订了《“雨田大厦”二层商场(原“巴黎经典”场地)租赁协议》,约定重庆雨田公司将雨田大厦第二层(原“巴黎经典”场地)188.5平方米房屋出租给重庆锦阳公司使用。

在签订上述房屋租赁合同之前,重庆雨田公司已将雨田大厦第一、四、五、六层抵押给农行渝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新华路营业部)。

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重庆雨田公司与农行渝中支行因抵押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法院作出将除第二层以外的楼层交付农行渝中支行。

其后,四川锦阳公司、重庆锦阳公司(重庆渝蓉锦阳数码通信公司)与农行渝中支行就租金等问题产生争议,农行渝中支行于2005年7月起诉至法院。

2006年12月,法院作出撤销原执行裁定的民事裁定,并裁定恢复雨田大厦第一层、四层、五层、六层至执行前的状态。

重庆雨田公司与苏宁连锁公司(重庆苏宁电器连锁加盟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物交付时间、租赁期限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试述强制执行中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与执行

试述强制执行中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与执行

试述强制执行中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27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发布后,在全社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但是法院在适用时却有一些障碍,本文在梳理相关公司人格否认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提出,对利用关联公司规避执行的,可以采取对被执行公司注册地或者实际经营地的财产先行采取执行措施并告知执行异议条款。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一种规避执行的情况是,执行甲公司时发现原来的牌子已经换成了乙公司,但工商登记表明甲公司仍然在继续经营。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5月27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该条文针对现实中规避执行的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各法院在处理这类情况时往往束手无策,本文将就关联公司和财产混同的认定以及法院如何采取执行措施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问题的缘起据通州区人民法院统计,被执行人为公司的执行案件中,出现执行难最普遍的现象一是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法官到注册地得到的答复基本上都是这只是一个注册地。

另外一个现象就是注册地已挂了另一公司的牌子,但工商年检表明原来公司的注册地并没有变化。

这里有一些公司确实与原来的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也有很多就是通常所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欠债的公司拒不露面,甚至继续欠债,也不注销,原来公司的人员以新公司的名义继续从事经营。

笔者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北京市顺兴木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木源公司)注册地在通州区马驹桥镇,股东为陆某和庞涛,法定代表人陆某。

北京木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源公司)为独资公司股暨法定代表人均为庞涛妻子,注册地在通州区宋庄镇。

法院判决顺兴木源公司给付刘某油漆款27万元。

财产混同应该要如何界定

财产混同应该要如何界定

财产混同应该要如何界定
在⼀个公司内部,控制公司的往往就是那⼏个⼤的股东,它们会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会选择利⽤公司的独⽴法⼈地位进⾏⼀些敛财活动。

那么股东和公司的财产混同应该要如何界定?今天店铺⼩编就给⼤家详细介绍下。

财产混同应该要如何界定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财产混同是指债务⼈将⾃⼰的财产与他⼈的财产混合,从⽽模糊其作为产权⼈的属性,使承担债务的财产形式减少,避免该财产被直接执⾏。

财产混同是对分离原则的背离,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法转移和被股东私吞、挪作他⽤。

财产混同⼀⽅⾯表现为公司与股东财产的同⼀或不分,如公司与股东使⽤同⼀办公设施、公司财产⽆记录或记录不实,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或⼀体化;另⼀⽅⾯也可以表现在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体化上,即公司与股东的收益之间没有区别,公司的盈利可以随意转化为公司成员的个⼈财产,或转化为另⼀个公司的财产,⽽产⽣的负债则为公司的负债。

作为公司的股东,最好不要将这两者混同,因为可能需要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哦。

⼤家还有什么不懂的话可以来店铺进⾏法律咨询哦。

财产混同的认定法律后果(3篇)

财产混同的认定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混同是指在公司或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股东或合伙人将个人财产与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财产混合使用,导致财产无法区分。

财产混同在我国法律中属于禁止性规定,对于认定财产混同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财产混同的认定、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财产混同的认定1. 财产混同的构成要件财产混同的构成要件包括:(1)财产混同的事实:股东或合伙人将个人财产与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财产混合使用,无法区分。

(2)财产混同的过错:股东或合伙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财产混同。

(3)财产混同的损害后果: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

2. 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财产混同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1)财务报表审查:通过对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2)实物审查:通过对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实物资产进行审查,判断是否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

(3)证人证言:收集证人证言,证明财产混同的事实。

三、财产混同的法律后果1. 股东或合伙人的责任(1)赔偿损失:股东或合伙人因财产混同给公司或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财产:股东或合伙人应当将混同的财产返还给公司或合伙企业。

(3)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或合伙人违反公司或合伙企业章程,导致财产混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公司或合伙企业的责任(1)弥补损失:公司或合伙企业因财产混同遭受损失,可以向股东或合伙人追偿。

(2)变更登记:公司或合伙企业因财产混同,导致财产权属不清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3)解散:财产混同严重损害公司或合伙企业利益的,可以依法解散公司或合伙企业。

四、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甲将个人房产登记在公司名下,导致公司财产与甲的个人财产混同。

后甲因个人债务纠纷,将房产出售,给公司造成损失。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房产返还给公司。

五、结论财产混同是我国法律禁止的行为,对于认定财产混同的法律后果,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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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强制执行中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与执行
强制执行中涉及到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与执行,是法律实践中常见的问题。

这类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方以本公司名义或与本公司有关的名义进行借款、担保、抵押或质押等交易,但事实上涉及到的财产实际上属于其他关联公司或个人所有,既涉及到相关公司或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涉及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因此,在强制执行中,如何认定相关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并如何执行,是需要重点探讨的问题。

一、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概念
关联公司财产混同是指两个或多个关联公司之间,以其中一个公司的名义维护另一个公司或其他关联人的利益,从而在借款、担保、抵押或质押等交易中,涉及到其他公司或个人的财产,但实际上涉及到的财产并不属于该名称下的公司,而属于其他公司或个人所有。

其本质上是在同一经济实体内,通过各种手段打破公司的独立性原则,实现财务上的共同利益。

这种行为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损害关联公司的财产权益。

二、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
法律对于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认定采取的是实质经济实体的原则,即要根据交易的实际目的和实际影响来确定公司之间的关系,而非根据交易的表象或者名称来认定公司之间的关系。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交易目的与实际影响
对于以一个公司名义进行交易的行为,首先应当考虑交易的实际目的和实际影响。

如果该交易的实际目的和实际影响是为了维护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利益,且涉及到其他公司或个人的财产,那么就要以实际涉及到的公司或个人的财产来认定涉及到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2.交易的方式与后果
其次,也应当考虑交易方式和后果。

如果涉及到的财产实际上属于其他公司或个人所有,并且该公司或个人没有出资、没有签署借款或担保协议,也没有提供任何担保,那么涉及到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应当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3.行为人的关系
最后,还需要考虑交易所涉及到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如果交易的双方之间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或财务上的关联,那么财产混同的可能性就更大。

一般情况下,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多数涉及到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或者是下属分公司之间。

三、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执行
对于涉及到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在强制执行中,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举证
首先,债权人应当加强举证工作,掌握有关证据以证明该交易实际上涉及到的公司或个人的财产实际上属于其他公司或个人所有。

在强制执行中,能够充分证明的证据包括:财务报表、交易记录、股权变动记录等。

2.确立涉及到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其次,债权人应当确立涉及到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如果可以证明交易涉及到的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则财产混同的可能性就更大,应当视情况要求该公司承担(或扩展)其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实际股东的相应义务和责任。

3.取得相应权利
最后,债权人可以采满足以下的方式取得相应的权利:
(1)要求涉及到的公司提供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以保证债
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2)要求涉及到的公司提供相应的财务资料或进行资产披露,确保涉及到的财产真实、完整、准确;
(3)要求涉及到的公司停止继续混同财产,进行资产划分等
解决措施。

总之,由于涉及到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较为复杂,其认定和执行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

在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涉及到的公司的实际情况和
利益,积极探索各种解决方式,对于涉及到公司或个人的财产权益进行充分保护。

四、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法律责任
对于涉及到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应当按照公司法、民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据此,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不同的处分和法律责任。

在涉及到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中,如果主要责任在于公司本身,则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或者采取其他管理措施。

2.民事责任
对于因关联公司财产混同所产生的民事纠纷,应当在法院审理中,依法判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索赔、返还财产、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3.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到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利用特定关系侵占公私财物罪、伪造、变造、隐匿会计凭证、账簿及财务报告罪等。

五、防范和规避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风险
要防范和规避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风险,需要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特别是对于与公司股权及实际控制有关的行为,应当格外谨慎。

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公司独立性原则
企业应严格遵守独立性原则,不论公司股权和控制关系如何,都应当设法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并注意防范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行为。

2.加强内部控制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

尤其在借款、担保等交易中,要严格验证交易对方和涉及财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确定性。

3.做好相关信息披露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披露与公司相关的信息,特别是股权关系、关联交易等。

这有助于增强透明度,防范关联公司财产混同的风险。

4.加强内部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风险意识。

5.合规经营
企业应当依法合规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防范风险,推行合规经营理念,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六、结论
关联公司财产混同是涉及到公司财产权益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的一种重要问题。

在强制执行中,如何认定相关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并如何执行也是非常重要的。

为此,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加强举证、确立涉及到的公司之间的关系、取得相应权利等。

同时,也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建完善的防范和规避机制,提高对法律风险的意识和管理能力。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更好地保护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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