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具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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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

人民法院已经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挺供了有效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结。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孽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第八条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第十四条 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国有股权的条件。
第十六条 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竞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参与竞买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二条 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迸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何东宁、邵长茂、刘海伟、王赫本文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2期内容提要: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布施行,此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争议问题得以进一步明确。

本文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和基本原则,并对以下问题予以说明:一是该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二是股权的冻结方法及效力;三是股权的评估和变价程序;四是股权拍卖的特殊情形;五是股权作为争议标的物时的执行规则。

关键词:强制执行股权冻结评估变价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2021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

01《规定》的起草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司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利用股权进行投资越来越受到青睐,股权已经成为人们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股权的情况也愈发多见。

但由于有关强制执行股权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非常少,存在许多规则空白,加上强制执行股权与公司法等实体法律规定交织在一起,与强制执行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相比,其专业性更强,法律关系也更复杂,执行人员往往对其望而却步。

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难点和争议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冻结规则不明确。

根据民事强制执行理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时,通常会遵循“权利外观”判断权属,即根据某种易于观察、又与真实权利状态高概率一致的事实去判断执行标的权属,以便满足执行程序的效率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股权强制执行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股权强制执行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股权的执行,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司法解释适用范围】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股权所在地的确定】股权作为被执行财产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是指公司的住所地。

第三条【股权的财产调查方式】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股权情况:(一)向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公司登记、备案及其他相关资料;(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相关公示信息;(三)要求公司提供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四)向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查询股权登记托管信息;(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四条【股权冻结前的形式判断标准】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以下简称登记公示信息),或者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等载明被执行人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第五条【预估股权价值及确定股权比例】人民法院能够预估股权价值并确定股权比例的,应当以债务总额及必要执行费用为限,冻结被执行人相应比例的股权。

人民法院不能预估股权价值或者确定股权比例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全部股权予以冻结。

被执行人提交相应资料能够证明其股权预估价值以及股权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股权冻结比例。

第六条【股权冻结基本程序】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应当一并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一)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二)向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公司不得实施本规定第七条相关事项;(三)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协助办理本规定第八条相关事项,并对冻结信息予以公示。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方式是怎样的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方式是怎样的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方式是怎样的一、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

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第一步: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

强制执行股权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执行股权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执⾏股权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对于股东的股份强制执⾏是将其名下的财产直接进处分,⽽不管该股东是否同意。

由于此时该股东的权益是会受到较⼤的侵害的,故⽽在⼀般的情形下,若是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着危害公司权益的⾏为,是不得强制执⾏其股份的。

强制执⾏股权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强制执⾏股权的基本程序是怎样的在实际操作中,股权的强制执⾏应按⼀定的程序进⾏。

强制执⾏股权的基本程序是:1、向股份企业和⼯商⾏政管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的股权情况和股份企业的有关情况债权⼈依⽣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书向⼈民法院申请执⾏。

在查明被执⾏⼈⽆其他财产可供执⾏或其他财产不⾜以清偿股东所⽋债务时,才可进⼊对股东在企业的股权强制执⾏程序。

2、裁定冻结被执⾏⼈的股权3、被执⾏股权进⾏作价由于对股权作价我国⽬前尚⽆法律规定,且投资的⽅式和种类异常灵活,因⽽对股权作价较为复杂。

应委托有合法资格的专门机构进⾏价格评估。

4、通知其他股东⾏使优先受让权若其他股东愿意⾏使优先购买权并付诸实施,则股权转让的⾦额直接交付给申请执⾏⼈,股权执⾏即告结束。

若其他股东不愿购买,则视为同意股权依法转让。

5、由法院发布转让股权的公告,以公开招标⽅式转让股招标时以所做股权价值为基础,允许竞买。

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公平⾃愿原则,也应给予企业以⼀定的选择新股东的权利。

6、签定股权转让合同中标⼈确定以后,应右转让⽅与被转让⽅签定股权转让的正式合同,记载转让的各种事项,如法律规定应办理审批等⼿续的,还应办理相应的⼿续⽅使股权转让得以完成。

若被强制执⾏股权的股东不愿意与被转让⽅签定合同,则法院可依职权向其企业和其他审批部门发出协助执⾏通知书变更新股东,以充分保护债权的最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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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的执行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的执行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及股权派生出来的如红利、股息等权益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颁布实施,其中有部分条文直接适用于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地把股权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2001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专门对强制执行有关上市公司的股权程序作出较为详细、具体的司法解释。

上述司法解释提供了股权执行程序的基本模式,对统一全国的股权执行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一、强制执行股权及股权投资收益原则、形式、程序《执行规定》第51条至第56条为人民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独资公司、中外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等各类型企业股权强制执行时应把握的原则、形式、程序等是提供了较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1、原则从《股权规定》及各种类型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股权强制执行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表现为:一是不得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资产原则;二是不得减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原则;三是财产穷尽原则。

而《股权规定》第55条主要是针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而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被执行人的前提之一是其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是优先受让原则,即股权强制执行前,应尽量满足其他股东的意愿,对其他股东因其身份而确定的优先权应予保障,这一原则也尽力保证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及股东构成的持续性。

2、形式:从《股权规定》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通过转移支付,将债务人所持股权产生的股息、红利等权益划转至申请执行人。

这里应当注意两个前提:一是债务人的对外投资能够产生效益,如果不盈利,也就无利可分;二是股息或红利是否到期,只有对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人民法院才可以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将到期股息或红利转移给申请执行人。

司法强制执行之股权拍卖、变卖流程详解

司法强制执行之股权拍卖、变卖流程详解

司法强制执⾏之股权拍卖、变卖流程详解前⾔今天与⼤家聊聊司法实践中的⼀个“⽼⼤难”的问题——司法强制执⾏之股权拍卖、变卖。

众所周知,获得⼀份胜诉的判决或裁决仅仅是捍卫权利之战的开始,要想获得最终的胜利,在执⾏中挖掘线索和把握时机显得尤为关键,当我们费尽周折掌握了被执⾏⼈的财产线索,并且及时将其实施财产保全之后,另⼀个棘⼿的问题摆在了我们⾯前,如果该等财产是股权,我们该如何将该等财产变现?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执⾏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作的若⼲规定》(法释[2009]16号)、《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7号)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相关规定”),本⽂将司法强制执⾏之股权拍卖、变卖程序中涉及到的常规环节整理如下(限于篇幅,本⽂仅分析⾮上市公司之股权拍卖、变卖程序)01向执⾏法院提出拍卖、变卖⽬标股权的申请⼀、向执⾏法院提出拍卖、变卖⽬标股权的申请⼀、⾸先,申请执⾏⼈应当向执⾏法院提出拍卖、变卖⽬标股权的申请。

根据相关规定,诉讼案件由第⼀审⼈民法院或者与第⼀审⼈民法院同级的被执⾏的财产所在地⼈民法院执⾏,仲裁案件由被执⾏⼈住所地或者被执⾏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民法院执⾏。

02⼆、股权权属状况调查执⾏⼈员对⽬标股权的权属状况、占有使⽤情况等进⾏必要的调查,制作⽬标股权现状的调查笔录或者收集其他有关资料。

03⼈民法院进⾏评估或拍卖(如需要)委托⽬标公司注册地的⼈民法院进⾏评估或拍卖(如需要)三、委托⽬标公司注册地的执⾏法院如需要对异地的⽬标公司的⽬标股权进⾏评估或拍卖,可以委托⽬标公司注册地的⼈民法院办理,如不委托,则可跳过此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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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股权的具体程序
股权具有财产性、自益性与共益性以及可转让性的特点,既体现为股东个人的财产利益,又体现为公司股东间的人身契合信任关系。

股权执行的启动来自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法院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采取强制措施。

在股权执行中,执行的标的是股权的全部内容,既包括股权中的自益权,又包括股权中的共益权。

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护债权人或股权受让人的利益。

股权执行的后果是使股份依法发生转让,转让行为必须符合有关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同等条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等等。

如果股权的执行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就不能产生转让的法律后果。

股权通过执行,最终要么由申请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所持股份而享有股权,被执行人丧失股东权利,要么由其他人(自然人或法人)通过提供对价给申请执行人的方式取得被执行人的股权。

股权执行的具体程序:
第一,对被执行人的股权予以冻结或者对相应股票予以扣押。

对股权进行冻结或对股票进行扣押,应当根据当事
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应作出冻结、扣押有关权利的
执行裁定书,并将裁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向
公司注册地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手续,告
知其不得办理被冻结股权、被扣押股票的转移手续,并告知公司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和红利,人民
法院冻结股权的期限为三年。

股权冻结的目的主要是限制股东从公司获取收益(如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如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股权及收益。

而股权冻结并未否定股东资格,也不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

第二,委托评估股权价值。

对拟拍卖的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除非当事人申请无须进行评估。

股权价值评估是股权拍卖必经的前置程序。

首先,确定评估机构,人民法院一般采用摇号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二,取得评估资料。

被执行人及相关公司应当主动提交会计报表等资料供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如果相关方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提供;拒不提供的,可以强
制提取。

在股权评估的实践操作中,协助义务公司往往不予提供评估资料,导致评估程序无法进行,而现行法律又缺乏相关规定,致使法院在实践操作时往往无法可依,评估程序停滞不前。

第三,作出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完成评估之后形成评估报告递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收到报告之后发送给当事人、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公司的股东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

人民法院有权力对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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