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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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25•【分类】其他正文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吴某某诽谤案二、常某一等侮辱案三、王某某诉李某某侮辱案四、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五、汤某某、何某网上“骂战”被行政处罚案六、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七、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一、吴某某诽谤案——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

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

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

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传统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

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

涉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梳理

涉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梳理

涉网络犯罪典型案例梳理作者: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1年第07期一、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一)2021年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1.谢彭等贩卖毒品案(二)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1.被告人何某强奸、强迫卖淫、故意伤害被判死刑案(三)2020年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1.刘勇等贩卖、制造毒品案3.卞晨晨等贩卖毒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1.陈文辉等7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3.陈明慧等7人诈骗案5.陈杰等9人诈骗案7.童敬侠等7人诈骗案9.邵庭雄诈骗案(五)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典型案例 1.黄杰明、陶胜新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3.赵瑞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一)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典型案例1.广西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二)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1.涂某通、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3.吴某豪等9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5.郭某、张某诈骗不起诉案(三)2020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江苏马某予等侵犯著作权案3. 江苏陆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四)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1.雷某、李某洗钱案(五)检察机关推进网络空间治理典型案例1.陈某、宋某琦等5人诈骗案3.李某宁等5人诈骗案5.林某甲等8人非法经营案7.时某祥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9.温某龙等23人敲诈勒索案(六)2019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四川徐某、李某等銷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抗诉案2. 安徽许某、王某侵犯著作权案(七)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净化网络空间严惩“童星招募”背后的性侵害犯罪(八)“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规定”典型案例卢某某、成某某等人利用“虚拟货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1.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3.章某某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5.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

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网络寻衅滋事罪是指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手段,在网上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起网络寻衅滋事罪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罪行的性质和危害。

案例一,某网民利用社交平台发布不实言论。

某网民因与他人发生矛盾,为了泄愤,利用社交平台发布了一篇不实言论,对对方进行恶意攻击,造成对方名誉受损,引起社会恶劣影响。

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该网民的行为构成了网络寻衅滋事罪,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网络直播平台上的恶意言论。

某主播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因为对其他主播产生了嫉妒和竞争心理,频繁发布恶意言论攻击对方,造成对方精神压力巨大,甚至导致了对方的身心健康问题。

经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确认该主播的行为已构成了网络寻衅滋事罪,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网络暴力行为引发社会恐慌。

某网民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篇虚假信息,煽动他人对某地区进行暴力行为,导致该地区居民恐慌,社会秩序受到严重扰乱。

经公安机关侦查,确认该网民的行为已构成了网络寻衅滋事罪,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网络寻衅滋事罪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

利用互联网传播虚假信息、恶意攻击他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还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社会稳定。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网络道德,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寻衅滋事行为,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要提高警惕,不轻信网络上的信息,遇到网络暴力行为要及时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网络寻衅滋事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行为,让网络空间成为一个清朗、健康的环境。

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相信大家对网络寻衅滋事罪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大家能够自觉遵守网络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让网络空间成为我们共同的清朗家园。

网络欺凌案例

网络欺凌案例

网络欺凌案例网络欺凌是指通过网络或者其他电子设备对他人进行恶意攻击、侮辱、威胁或者散布不实信息,给被害人造成精神或者身体上的伤害。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一些网络欺凌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对网络欺凌的重视和警惕。

案例一,匿名人士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不实信息。

小明是一名普通的大学生,他在社交媒体上分享了自己的一些生活照片和心情。

然而,有一天,他发现有人在评论区中发布了一些不实的言论,指责他做了一些他根本没有做过的事情,还散布了一些不实的谣言。

这些言论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议论,给小明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伤害。

案例二,学校欺凌事件在网络上扩散。

小红是一名中学生,她在学校里受到了同学们的欺凌,但她一直默默忍受着,没有向老师和家长求助。

后来,有人将小红被欺凌的视频和照片上传到了网络上,这些内容在短时间内迅速扩散,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小红因此受到了更多的伤害和压力,甚至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和学习。

案例三,网络暴力导致自杀事件。

小华是一名职场新人,她在工作中因为一些失误受到了同事的指责和批评。

随后,有人在网络上对她进行了恶意攻击和谩骂,甚至有人威胁要揭露她的隐私。

小华在长时间的网络暴力下,无法承受巨大的压力,最终选择了自杀。

以上案例只是冰山一角,网络欺凌事件层出不穷,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困扰。

面对这些案例,我们不能袖手旁观,而是应该积极采取措施,共同防范和遏制网络欺凌的发生。

首先,教育和引导大家正确使用网络,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自觉抵制网络暴力和欺凌行为。

其次,建立健全的网络监管机制,加大对网络欺凌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受害者及时化解心理压力,重拾自信和勇气。

总之,网络欺凌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加以解决。

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可以减少甚至消灭网络欺凌行为,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网络环境。

让我们共同为此努力吧!。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2.30•【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网络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案例一汤某甲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网络“套路贷”在校大学生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复合危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旨】“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犯罪行为。

按照主客观一致原则,对存在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违约金及利息畸高、恶意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情况,综合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套路贷”犯罪。

对有组织地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实施“软暴力”催收达到与“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相当的程度,产生欺压、残害群众的效果,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对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犯罪,或因实施“套路贷”导致被害人及相关人员自杀、精神失常的,应该评价为在相关领域造成重大影响,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基本案情】被告人汤某甲,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汪某柏,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邓某龙,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被告人汤某乙,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股东。

其他31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17年9月起,被告人汤某甲先后邀约被告人汪某柏、邓某龙、汤某乙注册成立南昌赤之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内设技术部、市场部、风控部、贷后部等部门,依托公司形式运作,利用信息网络,通过“任你花”“100分”等7个App平台,采取现金贷或者虚假购物再回购形式,签订虚假合同,以扣除服务费、保证金、中介费名义恶意减少实际放贷数额、恶意垒高违约金等手段,向在校大学生以及大学毕业三年以内的群体实施网络“套路贷”犯罪活动。

近期热点事件法律案例(3篇)

近期热点事件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近期,一起因网络暴力引发的刑事责任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简介2021年5月,某知名网红因涉嫌发布不当言论,遭到网友恶意攻击,被网友冠以“键盘侠”称号。

在此期间,网友对其进行了持续的辱骂、诽谤和威胁,甚至对其家人和朋友进行骚扰。

受害者在不堪忍受网络暴力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公安机关发现,这起网络暴力事件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

他们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诽谤受害者的言论,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涉嫌网络暴力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拘留。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平台,对受害者进行侮辱、诽谤和威胁,情节恶劣,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1.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3.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

五、案件启示1.网络暴力行为触犯法律,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因网络暴力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警示人们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网络暴力。

2.受害者应勇敢维权。

在遭受网络暴力侵害时,受害者要敢于站出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近年来,随着技术的飞速发展,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案例也有所增加。

下面列举几个具体案例,以警示大家对网络安全的重视。

案例一:王某,一名15岁的初中生。

他在学校里认识了一个玩游戏的网友,两人很快成为了非常好的朋友。

然而,王某为了增强自己在游戏中的实力,竟然采用了网络攻击的手段,在网友不知情的情况下,侵入其电脑并窃取了账号密码。

最终,他利用这些账号上的游戏道具进行贩卖,获得了一大笔不义之财。

案例二:张某,一名16岁的高中生。

他在一个社交平台上结识到了一个自称是富豪的年轻人。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张某对这个年轻人产生了强烈的崇拜之情。

然而,这个“富豪”并不是真实存在的,仅仅是一个利用虚假身份进行诈骗的骗子而已。

张某在被骗后不仅失去了金钱,更丧失了对人际关系的信任。

案例三:李某,一名17岁的高中生。

他在学校里经常接触计算机科学,对网络安全有一定的了解。

然而,他却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进行非法活动。

他先是通过黑客手段入侵了一家银行的服务器,然后使用盗取的账户信息进行了一系列的网络诈骗活动,最终被警方抓获。

这些案例都是真实发生的,它们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伤害。

首先是经济损失,无数人因为上当受骗而失去了辛苦赚取的金钱;其次是信任危机,许多人在被网络犯罪侵害后,对人际关系产生了恐惧和猜疑;最重要的是,这些行为是违法的,会损害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秩序。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案例时常发生,我们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各级政府需要加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监管和防范。

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并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家庭也要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引导孩子正确使用网络,不轻信陌生人,不进行违法活动。

只有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让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案例减少,使网络空间更加安全有序。

网络暴力经典案例

网络暴力经典案例

网络暴力经典案例网络暴力是指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侮辱、恐吓、谩骂、恶意攻击等行为。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发展,网络暴力现象日益严重,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网络暴力的经典案例。

案例一,校园欺凌事件。

在某高中的校园论坛上,一名学生因为长相不符合主流审美标准,遭到了同学们的嘲讽和侮辱。

他的照片被恶意篡改、传播,还遭到了一些网友的恶意攻击。

这些网络暴力行为使得该学生的心理承受了极大的压力,严重影响了他的学习和生活。

案例二,名人被攻击。

一些知名的公众人物,比如明星、作家、政治人物等,经常成为网络暴力的对象。

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可能成为网络上的热门话题,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和攻击性的评论也会给他们带来巨大的困扰。

有的甚至因为网络暴力而选择退出公众视野,这种现象对于社会的公共文化环境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案例三,家庭暴力事件。

一些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纠纷,也可能在网络上演变成一场恶意攻击的战争。

家庭成员之间的私人矛盾被曝光在公众面前,被不特定的网友进行评论和攻击,使得矛盾更加恶化,对家庭关系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案例四,网络谣言传播。

有些人利用网络平台散布谣言,对他人进行诽谤和攻击。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公共秩序,也给受害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

受害者被迫辟谣,甚至要面临法律诉讼,这种网络暴力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网络暴力是一种公共危机,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

政府应该加强网络管理,建立健全的网络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严惩。

同时,网络企业也应该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的内容审核机制,净化网络环境。

另外,家长和学校也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总的来说,网络暴力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解决。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一个文明上网的好公民,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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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目录一、吴某某诽谤案二、常某一等侮辱案三、王某某诉李某某侮辱案四、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五、汤某某、何某网上“骂战”被行政处罚案六、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七、王某某等诉龚某名誉权纠纷案一、吴某某诽谤案——网上随意诽谤他人,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基本案情】被告人吴某某在网络平台上以个人账号“飞哥在东莞”编发故事,为开展地产销售吸引粉丝、增加流量。

2021年11月19日,吴某某在网上浏览到被害人沈某某发布的“与外公的日常”贴文,遂下载并利用贴文图片在上述网络账号上发布贴文,捏造“73岁东莞清溪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赠送礼金、公寓、豪车”。

上述贴文信息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讨论,引起网民对沈某某肆意谩骂、诋毁,相关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贴文信息的讨论量为75608条、转发量为31485次、阅读量为4.7亿余次,造成极恶劣社会影响。

此外,被告人吴某某还针对闵某捏造并在网上发布诽谤信息。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吴某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信息网络上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传统侮辱、诽谤多发生在熟人之间。

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关系,刑法将此类案件规定为告诉才处理,并设置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外情形。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侮辱、诽谤的行为对象发生重大变化。

以网络暴力为例,所涉侮辱、诽谤行为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对此,要准确把握侮辱罪、诽谤罪的公诉条件,依法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网络侮辱、诽谤案件提起公诉。

需要注意的是,随意选择对象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可以使相关信息在线上以“网速”传播,迅速引发大规模负面评论,不仅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益,还会产生“人人自危”的群体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应当作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重要判断因素。

本案即是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为博取网络流量,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侵害对象,捏造低俗信息诽谤素不相识的被害人,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引发大量负面评论,累计阅读量超过4亿次,社会影响恶劣。

基于此,办案机关认为本案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形,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诽谤罪对被告人定罪判刑。

二、常某一等侮辱案——网络侮辱造成被害人自杀,社会影响恶劣的,依法应当适用公诉程序【基本案情】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在德阳某游泳馆游泳时,因与安某某发生碰撞后向安某某作吐口水动作,被安某某丈夫乔某某将头按入水中并掌掴。

常某一闻讯与安某某、乔某某发生争执,并进入游泳馆女更衣室与安某某发生肢体冲突。

公安民警接警后调解未果。

次日上午,常某一、周某(另案处理)到乔某某单位反映上述情况,要求对乔某某作出处理,并拍摄该单位公示栏中乔某某姓名、职务、免冠照片等;下午,被告人常某一和被告人常某二(常某一堂妹)等人到安某某单位,要求立即处理安某某,并吵闹、言语攻击安某某,引发群众围观。

常某一通过安某某单位微信公众号获取其姓名、单位、职务、免冠照片截图。

此后,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和被告人孙某某(常某一表妹)将乔某某、安某某的相关个人信息与上述游泳池事件视频关联,通过微信群、微博发布带有情绪性、侮辱性的贴文和评论,并推送给多家网络媒体。

涉案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转载,在网络上引发大量针对乔某某、安某某的诋毁、谩骂。

其间,乔某某、安某某通过他人与常某一联系协商未果。

同月25日,安某某服药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对常某一等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孙某某利用涉案泳池冲突事件煽动网络暴力,公然贬损被害人人格、损坏被害人名誉,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负面舆论的精神压力而自杀身亡。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自首、悔罪表现以及被害人乔某某过错情况,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常某一提起上诉。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与线下暴力直接造成人身伤害不同,网络暴力主要通过发布、传播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尊严等人格权益,实质是语言暴力。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加之网络暴力信息“夺人眼球”,所涉信息极易在互联网空间被海量放大,快速扩散、发酵形成舆论风暴。

网络暴力所引发的群体性网络负面言论,使得被害人面对海量信息的传播而无所适从、无从反抗,导致“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近年来,网络暴力引发的悲剧接连发生,亟需依法予以严惩。

本案即是网络暴力引发严重后果的案件,行为人发布侮辱性言论,并通过网络推送,引发大量针对被害人的网络诋毁、谩骂,造成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

基于此,办案机关依法适用公诉程序,以侮辱罪对三名被告人定罪判刑。

三、王某某诉李某某侮辱案——网上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基本案情】自诉人王某某曾与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间,李某某拍摄了王某某裸照。

两人分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诉人微信粉丝群(成员400余人)内发布“爆料”文章,并配有自诉人裸照、“有偿约炮”“床照”等文字。

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将上述文章、照片编辑后分期在微博账号上发布,相关贴文被转发2万次,评论115次,点赞1033次,引起网民大量嘲讽攻击,给自诉人造成极大心理压力。

被告人还在有关网络平台公开前述贴文的网络链接,被多个粉丝众多的网络账号转发,个别账号粉丝超过100万。

【裁判结果】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自诉人私密照片、侮辱性文字等信息,公然侮辱自诉人,致使相关信息被大量转发,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认罪等情节,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李某某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

由于网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网络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更加突显,集中表现为传播范围更大、传播速度更快。

对于网络侮辱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根据侮辱信息的具体情形、传播范围,以及行为手段、造成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评价对被害人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的损害程度,依法准确作出认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考虑到手机等移动网络终端已广泛普及,单纯依据相关信息的浏览数量入罪应当特别慎重,以确保案件处理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案即是网络侮辱案件,行为人发布包含被害人裸照等私密信息的网络贴文,并肆意发布低俗侮辱言论,致使相关信息大规模传播,严重损害被害人人格尊严,应当认为“情节严重”。

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对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判刑。

四、刘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购买并通过信息网络发布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基本案情】2019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为泄愤报复网络主播李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

刘某某编辑上述照片等信息并添加诅咒文字后,通过几十个网络账号多次发布,称“李某某的身份证号,大家拿去借网贷”,相关网络贴文的阅读量达1万余次,引起大量负面评论。

刘某某还利用网络账号大量添加被害人李某某粉丝,以私信发送李某某照片等个人身份信息,并扬言要蹲点杀害李某某。

被害人李某某2019年4、5月间直播收入减少4万余元,大量粉丝对其取消关注。

【裁判结果】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严重影响被害人生活,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坦白、退赃等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网络暴力所涉行为类型多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即为类型之一。

特别是,通过“人肉搜索”“开盒”等,在网络上非法曝光他人隐私、发布公民个人信息,导致网络暴力直接针对具体个体,危害更加严重,甚至还可能转化为网下暴力,进而对人身权益带来直接损害。

基于此,对网络暴力所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必须严厉惩治,以有效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本案即是通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的网络暴力案件,行为人购买个人信息并通过网络对外发布,严重侵犯被害人个人信息权益,且对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严重滋扰,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基于此,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刘某某定罪判刑。

五、汤某某、何某网上“骂战”被行政处罚案——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基本案情】2023年2月,汤某某和何某因琐事多次发生冲突,未能协商解决。

后双方矛盾日益激化,于同年6月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布视频泄愤,相互谩骂。

随着“骂战”升级,二人开始捏造对方非法持枪、抢劫、强奸等不实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围观,跟进评论、嘲讽、谩骂,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处理结果】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依法传唤汤某某、何某,告知双方在网络上发布言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名誉或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据此,依法对汤某某、何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责令删除相关违法视频。

【典型意义】网络暴力行为类型复杂多样,危害程度差异较大。

基于此,在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犯罪的同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做好行刑衔接工作,贯彻综合治理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据此,对于实施网络诽谤、侮辱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即是网络暴力治安管理处罚案件,行为人实施网络“骂战”,相互谩骂、诋毁,在损害对方名誉权的同时,破坏网络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责令删除违法信息,教育双方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制止了网络暴力滋生蔓延和违法行为继续升级。

六、李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为避免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基本案情】自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张某某使用其拥有40万粉丝的网络账号直播40余次,发布针对李某某的视频,其中含有大量谩骂和人身攻击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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