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专项工作实施情况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2024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界定结果的公示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关于2024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
典型企业界定结果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10.23
•【文号】
•【施行日期】2024.10.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关于2024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界定结果的公示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和激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路领域界定条件并开展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我部组织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前期筛选出的195家公路企业进行核查,其中33家企业因近5年存在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记录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级)不再满足界定条件。
现将核查后满足界定条件的162家公路企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2024年10月23日—10月27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材料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联系电话,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异议材料(单位须加盖公章)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逾期或异议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建设市场监管处,电话:010-65292766,邮箱:
***************.cn。
附件:2024年公路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界定结果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2024年10月23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交通标线质量控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文件-青海交通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交通标线质量控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文件-青海交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字号】青交养管〔2018〕6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交通标线质量控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交养管〔2018〕68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高管局、建管局、交投公司、铁投公司,厅机关有关处室:为全面加强我省公路交通标线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标线质量水平,省厅制定了《公路交通标线质量控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厅建管处联系人:温立钊电话:************厅养管处联系人:刘德元电话:************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交通标线质量控制专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18〕3号),切实提高我省公路交通标线的质量水平和使用性能,提升我省公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现制定公路交通标线质量控制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厅党组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不断提高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水平,有效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通过在公路建设与养护领域开展为期一年的公路交通标线质量控制专项工作,全面加强我省公路交通标线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公路交通标线质量水平,推动我省交通标线建设和养护标准化、规范化,整体提升公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升级的交通运输需求。
二、工作原则(一)系统排查,全面整改。
以问题为导向,聚焦影响公路交通标线质量控制的突出问题,对现有在建和在役等级公路交通标线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的公路交通标线不能满足产品、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等国家和行业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应及时整改,全面提升质量水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公路桥梁信息公示牌设置要求》和《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公路桥梁信息公示牌设置要求》和《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要求》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2.26
•【文号】交办公路〔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02.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
《公路桥梁信息公示牌设置要求》和《公路桥梁限载标
志设置要求》的通知
交办公路〔2021〕20号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桥梁安全耐久水平的意见》(交公路发〔2020〕127号),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信息公开,规范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修订发布《公路桥梁信息公示牌设置要求》和《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要求》,原随《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印发的《桥梁限载标志和桥面标线设置要求》和《桥梁信息公示牌设置要求》同步废止。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结合公路新改建或养护工程,对未设置桥梁信息公示牌的小桥及调整完善设置的桥梁在2021年8月底前按照本次发布的要求完成信息公示牌和限载标志的设置,并于9月15日前向部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部公路局董洋雷特,************;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刘汉雷,156****9981。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2月26日附件:公路桥梁信息公示牌设置要求
公路桥梁限载标志设置要求。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交运便字〔2024〕19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通报2023年度道路运输车辆达标管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情况的函交运便字〔2024〕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保障车辆本质安全和节能水平,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交法发〔2019〕85号)有关要求,我司组织对内蒙古、黑龙江、安徽、云南、陕西5省(自治区)部分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20家受委托承担道路运输车辆实车核查工作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实车核查机构),以及4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达标车型检测机构),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道路运输达标车型实车核查方面。
一是部分地区达标核查管理制度不健全。
安徽和云南省部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实车核查机构监督检查要求不明确,核查记录表内容缺乏核对管理要求;部分实车核查机构的核查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实车核查人员任职条件或岗位职责,或者未对核查人员和审核人员进行授权、车辆核查存档资料不完整。
二是部分实车核查机构制度执行不到位。
部分核查机构未按照严格《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要求对核查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工作;部分核查机构存在未对检定校准异常结果进行确认或确认不全面、计量检定标识超过有效期等问题。
三是部分核查人员核查业务操作不规范。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制动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最高车速”、“应急门数量及位置”和“轮胎爆胎应急装置”等项目核查中,存在漏项、未按规定方法核查等情况。
部分实车核查人员在开展“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制动气室)”、“压力测试连接器数量(储气筒)”、“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自动紧急制动系统(AEBS)”、“驾驶室轮胎爆胎应急安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机械连接装置型号”、“载荷布置标识”等核查时,未按规定要求辨识复核判定结果。
道路标志标线施工专项方案

道路标志标线施工专项方案目录一、前言 (3)1.1 编制目的 (3)1.2 编制依据 (4)1.3 施工原则与要求 (5)二、工程概况 (6)2.1 工程简介 (7)2.2 工程地点及工期 (8)2.3 工程特点及难点分析 (8)三、施工准备 (9)3.1 技术准备 (10)3.1.1 标志标线设计 (11)3.1.2 施工工艺研究 (12)3.2 物资准备 (14)3.3 人员预备 (15)3.4 施工设备选择 (16)四、施工方法 (17)4.1 标志标线施工流程 (18)4.2 标志板制作与安装 (20)4.2.1 材料选择 (21)4.2.2 制作工艺 (22)4.2.3 安装要点 (23)4.3 标线施划 (24)4.3.1 施划方法 (25)4.3.2 注意事项 (26)4.4 施工质量控制 (27)五、施工安全管理 (28)5.1 安全生产目标 (30)5.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30)5.2.1 安全组织保障 (31)5.2.2 安全制度保障 (33)5.2.3 安全教育保障 (34)5.3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36)六、施工进度计划 (37)6.1 施工进度安排 (38)6.2 关键节点控制 (38)七、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 (39)7.1 环境保护措施 (40)7.2 文明施工管理 (41)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道路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道路标志标线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有序的重要设施,对于提高道路通行能力、减少交通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道路标志标线施工专项方案旨在针对现有道路标志标线存在的不足,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
通过对道路标志标线进行全面、系统的设计和施工,提高道路标志标线的设置水平和管理效率,从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升城市形象。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限速优化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限速优化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黔交〔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开展全省高速公路限速优化调整相关工作的通知省交通执法监督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各高速公路在建及经营管理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科学合理控制高速公路车辆行驶速度,提高通行能力和运行效率,持续做好高速公路运输服务,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便捷,经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编写了《贵州省高速公路速度控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并决定调整全省高速公路限速标志,同步优化测速执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限速优化工作要求全省高速公路主线采取80公里/小时、100公里/小时、110公里/小时、120公里/小时四类限速值。
(一)一般规定1.设计速度10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为12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
2.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为11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
3.设计速度60公里/小时的高速公路,小客车最高限速为100公里/小时;其他车辆最高限速80公里/小时。
(二)特殊规定1.长度1公里及以下隧道与相邻路段同速;长度大于1公里的隧道,原则上按设计速度进行限速,且不低于80公里/小时。
对于事故多发、公路技术指标采用极限值指标等因素和“一路多方”认为需要进行限速调整的路段,按《指南》论证后,依据结果进行调整。
2.相邻两个限速路段的限速值之差不应大于20公里/小时,当大于20公里/小时,应结合现场实际设置过渡段,进行分级限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07•【文号】交办运〔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以下简称《通知》),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落地实施,提升道路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获得感,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检验检测结果互认合并道路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的检验检测项目,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前,综合性能检测中涉及安全项目的检验检测统一适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待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后,检验检测要求、项目和方法按照新标准执行。
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整合前,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根据货车从业人员提交的货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直接采信安全技术检验结论,涉及安全的项目不再作为道路货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项。
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对货车其他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对所检测项目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并出具评级结论。
对于货车先开展综合性能检测、再开展安全技术检验的,应要求该货车从业人员在完成安全技术检验后向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再予以技术等级评定。
对于已经实现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两检合一”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的原则,同时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两份报告,为营运货车年检和年审提供技术依据。
2023年全国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员岗位星级评定考核题库(附含答案)
2023年全国高速公路收费站收费员岗位星级评定考核题库(附含答案)目录简介一、单选题:共256题二、简答题:共16题一、单选题1.()在收费公路通行领域之外的ETC涉车服务,如停车场等。
ETC客户服务ETC拓展服务(正确答案)ETC监管服务ETC管理服务2.()主要是为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及监控与收费系统运行时提供必要的话音业务及数据、图像信息传输通道,是高速公路管理系统的中枢神经通信系统(正确答案)收费系统监控系统隧道监控系统3.“绿色通道”验货监控录像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天并满足联网公司提出的技术要求。
监控分中心和省监控中心应能实时调阅收费站广场验货点、固定验货点的工作图像。
102030 (正确答案)404.127型较接列车最大总重量限值为()吨404142(正确答案)435.CPC卡内计费信息异常包括:卡内计费金额小于全网入出口可达路径最小费额或0倍;卡内通行各省的最后一个门架非省界门架或省界门架路径拟合标识异常大于0. 5大于1小于1. 5大于1.5 (正确答案)6.CPC卡入口时间超时是指卡内入口时间超过当前交易时间05个自然日5个工作日7个自然日(正确答案)7个工作日7.ETC车辆按ETC车道入口流程处理,对ETC通行有效性查验不通过、持ETC单卡以及未安装ETC车载装置的用户发0放行。
ETC卡CPC卡(正确答案)通行复合卡纸质通行券8.ETC车辆釆取()。
分段计费、出口收费分段计费,通过车载单元(OBU)自动完成扣费分段计费,通后台记账形式自动完成扣费分段计费,通过车载单元(OBU)和后台记账形式自动完成扣费(正确答案)9.ETC车辆出现OBU损坏或ETC卡损坏的收费员输入车牌入口时间(如客户可提供)发起()查询与客户核实入口信息和通行介质后请求计费服务。
入口信息(正确答案)出口信息门架信息路径信息10.ETC单卡客户,ETC卡仅作支付使用,不作为()使用,入岀口均按非ETC车辆处理,不享受ETC优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表扬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和试点任务的通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表扬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和试点任务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交办规划函〔2024〕1968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表扬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和试点任务的通报交办规划函〔2024〕19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国家邮政局办公室,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为进一步做好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加强试点成果宣传推广与激励表扬,部对开展试点工作满一年的试点组织单位、已经完成验收的试点任务进行了系统评价。
经研究,决定对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等10家试点单位,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的“推动交通产业创新发展”等20项试点任务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加强试点成果推广应用,继续发挥带动作用。
各试点单位要以此为榜样,进一步先行先试、率先突破,以试点工作为牵引,推动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落实,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更多有益探索。
附件:1.2024年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表扬名单2.2024年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表扬名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8日附件12024年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单位表扬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江苏省交通运输厅2.浙江省交通运输厅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4.山东省交通运输厅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6.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7.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9.武汉理工大学10.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附件22024年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表扬名单(排名不分先后)1.智慧高速公路建设运营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河北省交通运输厅)2.多层次轨道网融合发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3.智慧交通关键技术攻关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4.长江经济带运输结构调整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江苏省交通运输厅)5.推动交通产业创新发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浙江省交通运输厅)6.构筑现代综合立体交通网络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浙江省交通运输厅)7.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建设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福建省交通运输厅)8.智慧港口建设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山东省交通运输厅)9.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改革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山东省交通运输厅)10.“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河南省交通运输厅)11.交通与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12.乡村运输“金通工程”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四川省交通运输厅)13.“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贵州省交通运输厅)14.绿色港口发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5.轨道交通装备国际标准研究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中国中车集团有限公司)16.全球竞争力提升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7.交通类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创新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武汉理工大学)18.深化海事“放管服”改革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19.长三角“陆海空天”一体化海事监管体系建设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0万吨级半潜打捞工程船研究交通强国建设试点任务(交通运输部救助打捞局)。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措施清单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措施清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路交通拥堵、事故频发等问题日益凸显,如何提升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功能性、可视性和准确性,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们整理了一份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措施清单,以期提高公路交通管理水平,改善出行环境,保障交通安全。
一、标志标线设计:1.标志标线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统一制作、安装和维护,保证其可靠性和持久性。
2.标志标线的颜色、形状、尺寸和位置应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要求,能够清晰、明确地指示行车方向和规则。
3.标志标线应按照道路等级和车流量设置合理、科学的交通指引,避免混淆和错误引导。
4.标志标线的文字和图案应简洁明了,易于理解和识别,避免歧义和误解。
二、标志标线设置:1.在道路交叉口、转弯处、斑马线等易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设置明确的标志标线,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减少事故风险。
2.在公路出口、收费站、服务区等需要临时停车或慢行的地点设置标志标线,引导车辆有序通过,减少交通堵塞。
3.在道路施工、危险路段、限速区域等需要特殊提示的地点设置警示标志标线,提醒驾驶员注意警告,减少安全隐患。
4.在城市主干道、繁华商业街等需要提高通行效率的地点设置导向标志标线,帮助驾驶员准确找到目的地,减少迷路和拥堵。
三、标志标线管理:1.定期检查和维护标志标线的完好性和可读性,及时更换、修补受损或褪色的标志标线,保证其清晰度和有效性。
2.加强对标志标线设置的监管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不合理或过时的标志标线,提高其实用性和适用性。
3.定期对标志标线的照明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夜间可见性和安全性,减少夜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建立健全的标志标线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作配合,提高标志标线管理效率和质量。
四、标志标线技术导入:1.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提高标志标线的防滑、耐磨、耐候性能,延长使用寿命,减少维护成本。
2.运用智能交通系统,实现标志标线的远程监控、自动识别和智能调控,提高其实时性和精准度,减少人为错误。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专项工作实施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交办公路函〔2021〕2086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布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专项工作实施情况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1〕2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专项工作的通知》(交公路明电〔2021〕127号),2021年6月至11月,我部组织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排查评估和优化提升工作,目前阶段性实施工作基本完成。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有关情况公布如下。
一、总体实施情况本次专项工作坚持“短期解决突出问题、长期健全完善机制”的工作思路,重点聚焦高速公路枢纽互通立交及出入口、新旧公路并行交汇、多运输方式衔接等交通组织复杂路段,采取优化调整措施,提升交通标志标线与关联路网协调适应水平。
各省份按照部统一部署,全面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
结合本地实际,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多个省份成立了以分管厅领导任组长的专项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并建立了信息报送制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将专项工作纳入党史学习教育民生实事进行再部署,立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是加强部门联动。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涉及多部门,各地加强部门联动,推动专项工作顺利开展。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函请省公安厅交管局提供全省高速公路测速装置详细清单,对286处已废弃的测速设备配套标志进行了清理,并拆除提示语标志105处。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针对省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的137处优化提升建议和全省违法抓拍数量前20名的高速公路点位,组织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开展了针对性排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联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共拆除清理非公路标志353块。
三是紧密联系群众。
各地坚持“问需于民、问效于民”的工作原则,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畅通公众建议渠道,充分了解群众意见和建议,推动专项工作更接地气、更贴民意、更有温度。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在收费站入口、服务区内开展问卷调查,广泛听取司乘人员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见。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征集全省高速公路交通标志改进意见的公告》,并通过门户网站和中国吉林网、吉林日报、今日头条等微信公众号公开征集社会意见。
四是健全长效机制。
部在各地工作基础上,推进《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公路交通标线通用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制修订。
同时,会同公安部拟结合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健全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动态评估优化长效机制。
安徽、广西、重庆、新疆等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组织编制了本地区技术指南。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完善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审查制度,将施工质量考核纳入信用评价。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要求各级公路管养单位从2022年起,按规范要求开展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性能定期检测。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组织修订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制度,使标志标线优化提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经统计,本次专项工作通过增设、更换、调整及拆除等方式,共优化提升交通标志12.8万块、交通标线1309万平方米。
其中,高速公路交通标志5.95万块、交通标线775万平方米;普通公路交通标志6.85万块、交通标线534万平方米。
总体上看,本次专项工作有效提升了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水平,进一步增强了公路行业服务意识,取得了较好工作成效。
根据部现场调研以及各地工作总结情况,部决定对山西、吉林、江西、山东、湖南、广西、重庆、贵州等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表扬。
二、调研检查有关情况专项工作期间,部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先后对浙江、广东等地开展现场调研检查,并提出了整改意见。
从调研检查情况看,部分路段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存在一些共性问题。
一是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不严,标志标线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交通标志标线设计精细化水平不高,动态评估及优化提升工作机制还不健全。
三是新技术、新产品使用效果跟踪观测不够。
为切实推动问题整改,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公布4起违规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案例(见附件)。
各地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科学精准提升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水平。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压实主体责任。
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公路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抓紧整改,有关整改结果请于2022年1月底前报部。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结合本地实际,健全动态排查整治机制,发现一起、整改一起,立查立改、形成闭环,压紧压实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建设和管理主体责任,树立“小设施、大民生”理念,持续推进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优化提升。
(二)科学规范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设计文件审核,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中交通标志标线有关强制性要求,不得擅自调整国标行标相关规定或执行不符合上位标准规定的地方标准。
要进一步提升设计精细化水平,加大实地调查力度,准确把握突出问题。
鼓励施工前现场确认设计、完工后实地检验行车效果,必要时调整完善设置方案,切实将优化提升工作做实、做细。
(三)开展符合公路发展特点的技术创新。
各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调动技术创新积极性和维护标准规范严肃性有机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应用牵引,鼓励多路径研究探索,严格多样化测试验证,综合考虑实用功能、社会效益和全生命周期成本,稳妥推进新技术应用,强化使用效果观测评估,不断提升新型设施的实用性、稳定性、可靠性。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12月24日附件违规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案例一、北京市大兴机场高速公路主动发光标志1.基本情况。
北京大兴机场高速全线主要指路标志采用了LED背光源半透型主动发光标志。
2.存在问题:一是部分指路标志在夜间和白天呈现的底色不一致,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2009)关于高速公路指路标志颜色的规定;二是该类标志存在不同程度的眩光现象,导致笔画较多的文字不容易被准确识别和认读。
3.整改措施。
严格执行标准规范有关要求,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交通标志。
二、河南省部分高速公路限速标志1.基本情况。
河南省部分高速公路设置了单一限速、分车型限速、分车道和分车型组合限速等多种方式的限速标志。
2.存在问题:一是连霍高速洛阳至三门峡段将限速标志套用于指路标志上,但未在必要位置设置相应的禁令标志,违反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第3.3.6条关于禁令标志使用的规定;二是连霍高速洛阳至三门峡段,隧道外路段货车及大客车的限速值均低于隧道内限速值;三是台辉高速豫、鲁交界处省界收费站取消后,原有限速标志未及时拆除。
3.整改措施。
一是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完善限速标志;二是协调隧道内外路段的限速值;三是及时拆除已失去作用的限速标志。
三、广东省珠三角地区部分高速公路枢纽互通立交指路标志1.基本情况。
广东省G4京港澳高速虎门港立交至长安收费站、G9411莞佛高速大岭山收费站至威远立交段,多条高速公路共线,路网复杂、交通量大。
2.存在问题:一是京港澳高速虎门港立交入口预告标志,共线段高速公路编号信息不完整,违反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第7.3.2.1条关于入口预告标志的规定;二是莞佛高速佛山至东莞方向大岭山互通500米出口预告标志缺失,违反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第7.3.2.9条关于出口预告标志的规定;三是京港澳高速五点梅互通惠州出口,500米出口预告标志与出口预告(行动点)标志指路信息不连续,违反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第3.2.1条关于信息连续的要求。
3.整改措施。
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关于交通标志的设置要求,立足复杂路网环境下,补充完善及调整相关指路标志。
四、浙江省衢州市部分旅游公路命名编号等标志1.基本情况。
2020年,浙江省衢州市会同周边地市,利用多条现有国省道和农村公路,联合创建了一条贯通四市的旅游环线,并将其命名为“95号公路”。
其中,浙江省衢州市约400公里路段先行实施。
2.存在问题:一是公路命名编号违反国家标准《公路路线标识规则和国道编号》(GB/T 917—2017)第4.1条、第5.3条规定的普通公路路线命名编号规则,相关形象标识违反该标准第8.1条关于公共信息载体中公路路线的标识规定;二是部分形象标识及指示标志错误使用了专用于警告标志的黄底黑图案,违反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第3.4条关于交通标志颜色的规定;三是部分路段将原有标线更换为红、黄、蓝等彩色标线,违反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第3.6条关于交通标线形式和颜色的规定;四是未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3.整改措施。
一是严格遵守公路路线命名、编号规则;二是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中交通标志和标线颜色规定;三是完善非公路标志许可及备案。
此外,还应加强管理,在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创新,合理满足旅游资源指引、社会宣传等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