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
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

私募基⾦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2016年2⽉5⽇,中国证券投资基⾦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关于进⼀步规范私募基⾦管理⼈登记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中明确要求,已登记为私募基⾦管理⼈的机构在发⽣重⼤事项变更时,应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专项法律意见书》”)。
2私募基⾦ | 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及法律意见书要点《公告》中指出,私募基⾦管理⼈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变更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等重⼤事项或中基协审慎认定的其他重⼤事项的变更。
截⽌⽬前,私募基⾦管理⼈在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法定代表⼈、执⾏事务合伙⼈重⼤事项时才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管理⼈在变更主体资格相关内容(例如⼯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机构名称、机构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等)、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出资⼈、⾼级管理⼈员、基⾦托管⼈等重⼤事项时,暂⽆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1、私募基⾦管理⼈⾸先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及中基协的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相关事项变更。
例如,合法召开相关决策会议、决策会议的表决⽅式合法有效、签署相关法律⽂件等等。
2、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结果应当向⼯商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依法办理⼯商变更登记,并应当已经获得⼯商管理部门审核通过。
3、私募基⾦管理⼈就变更事项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和基⾦合同、基⾦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向私募基⾦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进⾏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站公告、邮寄送达《私募基⾦管理⼈重⼤事项变更通知书》等⽅式。
4、私募基⾦管理⼈应当聘请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律师事务所,由中国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执业律师就变更事项进⾏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任何保留意见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您选对律所了吗?

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您选对律所了吗?众所周知,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及重大事项变更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了。
中国基金业协会为何要请律师发表意见?应该请什么样的律师?律师怎样收费?律师服务内容是什么?中国基金业协会为何要聘请律师发表意见?1背景私募基金行业近年来似井喷式的发展,目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万家,基金规模5.1万亿。
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失真,但还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公司治理方面违规,有些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涉嫌犯罪。
如何遏制私募基金行业违法犯罪和违规经营、如何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成为近期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事项。
律师,作为法治工作者,该出手时就要出手了。
需提交法律意见书的情况私募管理人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被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新申请登记的管理人;二是已登记、尚无备案产品且需要备案产品的管理人;三是已登记、有已备案产品且尚需备案新产品的管理人。
前两种情况为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第三种情况是协会决定是否提交法律意见书。
同时还规定,限时内无备案产品的私募管理人将被注销。
这基本上等于宣告了所有私募管理人均要提交登记法律意见书。
与此同时,还要求私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时亦需提交法律意见书。
2法律意见书存在之目的中国基金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对成员单位实行自律性监管,对于50多万私募基金行业的从业人员,让监管层手把手去教如何规范是不现实的事情。
引进律师,通过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从设立之初就帮助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无疑会极大地强化、提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律水平。
请什么样的律师?1能够帮助公司规范经营、规避风险的律师or出借公章、超低收费的律师?2015年,共有27家基金管理人、8个相关负责人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此外,还有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被立案稽查,21家基金管理人涉嫌违法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律意见书

X X X X 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见书XXXXXX律师事务所X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 X X X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见书致:XXXX有限公司XX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XXXX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担任公司本次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变更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投资基金法》、《暂行办法》、《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仅就与公司管理人此次法定代表人变更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6年2月5日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二、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特别提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系简单的模板格式,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根据各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机构的具体情况,在专业律师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更为详细的起草拟定,以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达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登记的目的。
基金变更备案法律意见书

基金变更备案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经核实,您所咨询的问题是关于基金变更备案的法律意见。
首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变更其备案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向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备案变更。
其次,基金变更备案前,您需按照协会规定的要求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申请书、备案函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验资能力证明文件等。
同时,您还需确保备案事项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反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再次,审查备案申请材料的时间根据变更事项的复杂程度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协会在收到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后,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对备案事项进行审核。
如果初审通过,协会将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存在问题,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您补正或修改相关材料。
最后,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变更备案的法律后果是:未经备案变更,不得将备案事项变更的内容作为对外宣传,不得以变更后的备案事项从事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基金销售等活动。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备案规定从事相关活动,协会有权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对于基金变更备案的法律意见,建议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申请,确保备案事项的变更合法、合规,并遵守备案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的规定。
如果您对以上内容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工作顺利!此致,XXX律师助手日期:XXX年XX月XX日。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6篇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专项委托合同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设立、运营及相关事项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资格、组织架构及合规性审查;2. 私募基金产品的设计、发行及运营的合规性审查;3. 私募基金与投资标的的合规性审查;4. 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的法律事务。
二、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1. 甲方应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资料和信息;2. 甲方应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工作;3.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用。
(二)乙方职责:1. 乙方应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法律审查;2. 乙方应就审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3. 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信息予以保密。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人民币______元;2. 律师费用支付方式:______;3.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产生额外的工作量和费用,甲方应另行支付。
四、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及保证乙方在完成法律审查后,应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
乙方保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因乙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保密条款甲乙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如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背景介绍私募基金是一种非公开发行的基金产品,其募集对象限于特定投资者,包括合格投资者和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私募基金的管理人需要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并且必须有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实际控制,对其重大决策具有决策权的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可能会产生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因此需要进行专项法律意见书的编制。
变更需求分析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需求,需要对其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所需解决的法律问题和应对措施。
主要包括:1.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所涉及的法律法规3.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确认4.变更程序和合规性5.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评估法律问题解决方案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应该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变更的实际控制人不符合该规定,则视为变更不符合法律规定。
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需要遵守以下法律法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民法典》 -《合同法》 -《公司法》-《证券法》实际控制人的身份确认变更实际控制人需要进行身份确认。
如果变更的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明、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如果是法人,则需要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同时还需要验证实际控制人的资质、能力和诚信度等情况。
变更程序和合规性变更实际控制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的程序和合规性。
具体步骤如下:1.编制内部变更决议2.向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3.重新签署合同文件4.告知投资人变更情况对投资者权益的影响评估实际控制人变更后,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例如,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对私募基金的财务状况、管理制度和投资战略等方面带来风险。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对实际控制人变更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大事项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之专项法律意见书BJDR律师事务所二。
一六年五月BJDR律师事务所关于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大事项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之专项法律意见书致: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BJDR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CZS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CZS企业”)的委托,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反馈意见的要求,就CZS企业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范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事宜发表法律意见;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并保证该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律师已经得到CZS企业的保证:CZS企业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CZS企业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就对于本专项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CZS企业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CZS企业向基金业协会提交备案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或重大事项变更备案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道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
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致: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或“我们”)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下称“本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就本项目相关的法律问题提出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以向贵公司索取文件,供本所指派律师审阅。
贵公司应保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由贵公司或相关单位在提供的文件上加盖公章以资证明。
我们建议贵公司按照清单所列项目顺序整理文件,并在《尽调清单复函》每一项目下说明文件提供情况,如无法提供相应文件,请说明原因,如不适用于贵公司,请注明“不适用”,如有需要特别说明事项,请在相应项目下说明。
请注意,本清单仅是初步的调查清单,在收到并审阅贵公司提供的文件后,我们可能会要求贵公司提供其他文件或信息。
第1条主体资格
1.1 请提供下列现行有效的证照:
1.1.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
1.1.2 银行开户许可证;
1.1.3 统计登记证(如有);
1.1.4 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如有);
1.1.5 外汇登记证(如有);
1.1.6 财政登记证(如有)。
1.2 基金管理人设立时的政府批准文件(如需政府批准)。
1.3 请提供现行有效的基金管理人章程或合伙协议。
1.4 基金管理人设立时的出资协议或股东合同(如有)。
1.5 国家有关部门给予公司之任何形式的补贴或优惠政策的批文(如有)。
1.6 请提供自基金管理人就本次重大事项变更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公司决议文件。
1.7 请提供自基金管理人设立以来的全部工商档案,包括设立及历次变更的登记文件,并加盖工商查询专用章。
第2条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如公司本次重大实现变更涉及股权变更,请提供本条相应材料;如没有,则无需提供)
2.1 请说明基金管理人变更前后的股权结构(建议采用表格形式),变更前后股权结构应披露至各个股东的最终权益持有人及持股比例,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2.2 如存在自然人股东(直接或间接),请提供如下材料:
(1)境内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2)境外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
2.3 如存在境内机构股东(直接、间接),请提供如下材料:
(1)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2)最新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3)从工商行政部门打印的列明其目前股东或合伙人及出资情况的基本信息查询单(须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如有),国有控股的基金管理人提供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有决策权权限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文件。
2.4 如存在境外机构股东(直接、间接),请提供其经公证认证的全套注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该机构所在地法律,其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如商业登记证;
(2)根据该机构所在地法律,其合法存续的证明文件,如历年登记记录;(3)公司章程。
2.5 如存在境外机构股东(直接、间接),请提供中国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如下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FDI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开具);
(3)商务部批复(适用于外商投资性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4)《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适用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5)《基金管理资格证书》(适用于中外合资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6)其他主管部门核发的有关外资准入投资行业的证照或者批复文件。
2.6 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类似协议控制的情况,如有,请提供相关协议。
2.7 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是否签署相关协议控制,如有,请提供全部协议、附件及补充协议。
第3条重大事项变更原因
3.1 请详细说明基金管理人进行重大事项变更的原因。
第4条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如公司本次重大实现变更涉及股权变更,请提供本条相应材料;如没有,则无需提供)
4.1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持股 %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以上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及其他关联机构(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证明文件(文件要求参见第1条)。
4.2 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机构是否已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是,请予以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基金管理人登记文件。
第5条从业人员
请公司说明重大事项变更后从业人员的变化情况(包括重大事项变更前后的员工花名册,新增员工的劳动合同、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情况)。
第6条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6.1 请提供基金管理人变更前后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变更后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简历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文化
程度、工作经历(自最高学历毕业后无间隙的工作履历);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还应当提供资格证明文件。
6.2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7条行政处罚
7.1 基金管理人新任高级管理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如有,请说明情况。
7.2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
(1)受到过基金业协会的纪律处分;
(2)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是否有任何负面信息;
(3)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如有,请说明情况。
第8条登记申请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