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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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医疗规定

公费医疗规定

公费医疗规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公费医疗规定也在不断完善。

公费医疗是指由政府或社会机构承担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是保障全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公费医疗的概念、适用人群、报销标准、实施过程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公费医疗的概念公费医疗是指由政府或社会机构承担的医疗费用,通常是针对特定的人群或疾病。

公费医疗制度是我国社会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目的是保障全民健康和促进社会公平,是政府实现社会保障的一种重要手段。

二、适用人群公费医疗适用于许多人群,包括:1.特定行业的工人和职工:例如军人、警察、消防员等。

2.特殊人群:例如低保户、残疾人等。

3.特殊疾病的患者:例如肝炎患者、艾滋病患者等。

4.特殊病例:例如罕见病、矫形手术等。

三、报销标准公费医疗的报销标准按照规定执行,而具体标准根据地区、人群、疾病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常见的报销标准包括:1.医保定点医院:只有在医保定点医院看病,才能享受医保报销的待遇。

2.报销比例:医保报销的比例一般在60%-80%之间,也有个别地区或疾病的报销比例更高。

3.个人自付金额:医疗费用中个人需要自己支付的部分,也是公费医疗制度中需要注意的部分。

四、实施过程实施公费医疗的过程中,需要与政府、医院、医保机构等多个部门合作才能顺利开展。

实施过程包括:1.政府部门的决策和补贴:政府需要对公费医疗制度进行决策,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公费医疗的实施。

同时,政府还需要进行补贴,为公费医疗提供充足的经济保障。

2.医院的配合和服务:医院需要积极配合政府开展公费医疗工作,提供合格的医疗技术和服务。

3.医保机构的管理和报销:医保机构负责具体的医保管理和报销工作,需要确保公费医疗的报销标准符合国家政策,同时还要对参与者进行认证和审核。

总的来说,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对于卫生和健康的促进、社会保障的进一步完善等方面都有很大的作用。

不过,也需要政府、医院、医保机构等各方的合作,才能开展公费医疗工作。

华中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财务管理办法校财〔200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财务行动,加强财务治理,进步资金应用效益,促进黉舍事业成长,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矩》、《高等黉舍财务轨制》和国度有关律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黉舍财务治理的基来源差不多则是:精确贯彻履行国度有关司法、律例和财务规章轨制;保持节约办学的方针;精确处理事业成长须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以及国度、集体、小我三者好处的关系。

第三条黉舍财务治理的重要义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黉舍预算,并对预算履行过程进行操纵和治理;科学设备黉舍资本,尽力节约支出,进步资金应用效益;加强资产治理,防止国有资产流掉;建立健全财务规章轨制,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应黉舍的财务状况,对黉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黉舍财务治理的内容包含:财务治理体系体例、预算治理、收入治理、支出治理、节余及分派治理、专用基金治理、资产治理、负债治理、财务申报和财务分析、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财务治理体系体例第五条黉舍实施“同一引导,分级治理”的财务治理体系体例。

同一引导主假如指黉舍同一财经政策、同一财务进出筹划、同一财务规章轨制、同一教诲资本调配、同一财会营业引导。

分级治理是指黉舍财经工作和财务进出在黉舍同一引导的差不多上,建立健全财经规章轨制,明白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关系,依照财权划分、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由黉舍和校内各级各单位进行分级治理。

第六条黉舍的财务工作实施校长经济义务制。

校长是黉舍的法人代表,具有周全引导黉舍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同时承担财经工作经济义务。

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周全引导黉舍的财经工作,并实施“一支笔”审批轨制。

第七条黉舍成立财经引导小组,负责研究或核定有关重要财经问题,个中重大年夜财经问题还须分别上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核定。

黉舍财经引导小组的重要职责是:1.研究黉舍同一的财务治理规章轨制、财务机构的设置及财会人员的治理方法;2.研究黉舍的经济分派政策;3.研究黉舍年度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及教代会财务申报;4.研究黉舍重大年夜融资、筹资、投资决定打算;5.研究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预算外追加项目。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医疗单位要完善会诊、转诊制度。对疑难重症,其治疗单位应组织医生会诊;本院无条件治疗,必须转诊的,经科主任批准,提出转诊治疗的建议,由医务科出具转诊证明,可转到与省公费医疗有挂钩记帐关系的医疗单位治疗。凡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应持指定医院病情摘要、转诊证明及所在单位介绍信,经省公医办批准,并经省卫生厅与外地接诊单位联系同意后,方可转诊。
六、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七、各种会议的医药费。
八、各种磁疗用品费。
九、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医学研究或教学需要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
十一、出国、赴香港、澳门、台湾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
十二、已出国或往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回国就医的医药费(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84]14号文,由支付待遇单位按规定报销。
四、非公费医疗部门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费;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和治疗费。
五、各种整容、矫形、健美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脱痣、老人斑、色素沉着、双眼皮、按摩美容、配眼镜(包括验眼)、镶牙、装配假眼、假发、假耳、假鼻、假肢费等;治腋臭、脱发、白发的费用;以及皮钢背甲、腰围、胃托、护膝带、提睾带、拐杖、助听器等费用。
第十条 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检查原因,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查属实并加具意见后,申请补发,本人补交证费5元。失证期间就诊的医药费自理。
第十一条 原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撤消或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及预算外资金开支的单位,应由原单位及时收回享受人员的公费医疗证,向省公医办注销。
第十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调出、退职(病退除外)、离职、开除、死亡、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等,一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收回其医疗证,并在一周内送交省公医办注销。

公费医疗相关制度

公费医疗相关制度

公费医疗相关制度公费医疗是指政府为解决群众医疗难题而实行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通俗地讲就是政府出资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公费医疗的相关制度包括医保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等。

1. 医保制度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及其为参保人员辞退职工等企业或其他国家机构,或由个人缴费,形成相应制度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医保制度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另一部分是职工医保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保障,其款项由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和个人缴费组成。

职工医保主要是为企业职工增添社会保障保障,企业和职工各自缴纳一定数额的医疗保险费用,自负部分企业和职工平均分摊。

2. 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是为了满足高价医疗费用而设定的一种保险制度,它属于社会中24披露保障制度之一,主要负责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一定的医疗保障。

大病保险的承保范围是以严重疾病为依据的,如癌症、白血病等等,同时在保障期间内只需要缴纳一次保费。

大病保险在缓解长期住院等医疗费用高昂的问题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 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是指对于因意外事故或特殊疾病等状况而面临严重经济困境的患者,由政府提供帮助以解决其医疗费用问题的制度。

医疗救助主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承担能力、患病状态等情况进行审核,满足条件的患者可以获得一定的医疗救助,以达到保证人民健康和民情福祉的目的。

总的来说,公费医疗相关制度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设立的,也是国家对人民基本权利和福利的保障。

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相关政策制度日益成熟,人们享受到的权益和福利也越来越多,但是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医保基金的不足、医院的管理问题等等,只有不断完善制度,提高效率,才能实现公平、合理、健康的医疗保障制度,为人民的健康保驾护航。

公费医疗管理财务制度

公费医疗管理财务制度

公费医疗管理财务制度一、总则公费医疗管理财务制度旨在规范和监督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公费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享有公费医疗福利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等形式向其员工提供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

本制度应当遵循依法、规范、透明、公正、效率的原则,加强对公费医疗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费医疗经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二、资金来源及管理1. 公费医疗资金来源公费医疗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单位和个人缴费等形式。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向公费医疗基金进行缴纳,确保公费医疗资金的充足。

2. 公费医疗资金管理公费医疗基金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确保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到位。

对于公费医疗资金的筹集、调配和使用应当建立细致的管理制度,确保公费医疗经费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

三、经费管理1. 经费预算公费医疗经费应当制定年度预算,确定经费来源、用途和分配标准等内容,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分配。

2. 经费使用公费医疗经费应当按照预算规定的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挪用或私分。

对于经费的使用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流程,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和透明。

3. 经费监督对于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进行定期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费医疗经费的合法、规范和有效使用。

四、费用结算1. 费用清单医疗服务单位应当对公费医疗患者的医疗费用进行详细的清单记录,包括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各项费用,确保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 费用结算医疗服务单位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结算,保障医疗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对于费用的结算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进行,不得私自调整或变动。

3. 结算审批有关单位应当对医疗费用的结算进行审批,确保费用的合规和规范。

建立完善的审批程序和监督机制,对异常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五、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公费医疗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费医疗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号:卫计字[89]第138号颁布⽇期:1989-08-09执⾏⽇期:1989-08-0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范围第四章公费医疗管理第五章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六章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管理第七章公费医疗⼯作的监督、检查第⼋章公费医疗⼯作的考核奖惩第九章附则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作⼈员实⾏公费医疗预防的指⽰》和近⼏年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

1989年8⽉9⽇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公费医疗管理,进⼀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前中央⼈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作⼈员实⾏公费医疗预防的指⽰》和近⼏年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的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作⼈员⾝体健康⽽实⾏的⼀项社会保障制度。

国家通过医疗卫⽣部门向享受⼈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预防。

第3条公费医疗制度的实施应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原则,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

第4条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命⼈道主义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针,积极做好疾病预防⼯作;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5条享受公费医疗的个⼈及其所属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

要切实加强对享受⼈员的思想教育,纠正和抵制不正之风。

各级领导⼲部要以⾝作则,不得利⽤职权搞特殊化。

第⼆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第6条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员:⼀、各级国家机关、党派、⼈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资的、在编制的⼯作⼈员。

公费医疗与医保结算管理制度

公费医疗与医保结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目的为规范医院公费医疗和医保结算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的公费医疗和医保结算管理,包含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门诊急诊等。

第二章公费医疗管理第三条权责明确1.医院将建立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公费医疗政策订立和监督。

2.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医院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构成,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会议。

第四条诊疗范围1.医院公费医疗相关政策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保障患者基本医疗需求。

2.公费医疗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疾病诊疗。

第五条申请流程1.患者在就诊前应首先进行公费医疗资格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公费医疗条件。

2.患者须携带相关资料至医院财务科办理公费医疗申请手续。

3.医院财务科将公费医疗申请提交至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结果将及时通知患者。

第六条结算管理1.公费医疗患者在就诊时应供应有效的公费医疗证明,并按规定办理结算手续。

2.医院将建立公费医疗结算窗口,供应便捷的结算服务。

3.结算期间如有疑问,患者可以申请复核,医院将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患者权益保护1.医院对公费医疗患者进行保密,不得将患者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

2.医院将收集、使用患者信息的范围限于公费医疗管理的需要,确保信息安全。

3.公费医疗患者享有公费医疗政策规定的权益,医院将全力保障患者的正当诉求。

第三章医保结算管理第八条应收费用结算1.医院将依照国家相关政策,与医保定点机构签订协议,规范医保结算管理流程。

2.医院结算科将负责医保结算工作,确保医保费用的准确结算和及时报销。

第九条医保结算方式1.医保结算方式包含门诊刷卡结算和出院结算两种形式。

2.门诊刷卡结算时,患者应将有效的医保卡交给医院后勤部门进行结算。

3.出院结算时,患者应供应医保卡、住院病案首页等相关资料,医院财务科将负责结算手续。

第十条医保报销比例1.医保报销比例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依据不同疾病和费用项目有所调整和变动。

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学生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按照医疗费用由、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参照省内其他院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的实际,特修定本暂行办法。

一、学生门诊、急诊报销办法1、学生患病均应在学院直属医院就诊治疗,检查、门诊治疗费用个人负担10%。

2、特殊情况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到学院附属医院就诊的,只报销检查费的80%(高精尖检查见第三条),用药回直属医院(特殊情况除外),费用同第一条。

学生住院费用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学生在学院直属医院或附属医院做高精尖(100元以上)检查个人负担30%。

4、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转诊到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的,报销时必须持转诊单(只限当次)检查单、票据(需由本单位书记及本人在背面签字),否则不予报销。

未经学院直属医院同意自行到其它医院检查、治疗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学生休学、寒暑假、因公外出、实习期间,只报销急诊医疗费用,且凭医院的急诊病志、诊断书、复写处方及医疗费票据,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

重病住院回学院治疗确有困难的,应在3日内与学院直属医院取得联系,未经批准的不予报销。

6、自费范围:(1)各种不属公费医疗报销的自费药品、生物制品、国外进口药品的费用,异型包装品,一次性卫生材料及病人自用的各种诊治材料和器皿费用。

(2)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外院就医费用。

(3)挂号费,出诊费,住院陪护费,取暖费,中药煎剂费,特别护理费。

(4)检查治疗先天性疾病、生理缺陷、矫形、性病所需费用。

(5)非公费医疗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接种的检查治疗费用。

(6)各种整容、矫形、镶复、软伤、健美手术、美容化装用品等。

(7)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

(8)未经批准自行疗养、康复治疗、休养的医疗费。

(9)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残)杀、交通肇事、涉毒、违法乱纪、从事第二职业造成的伤害及校外就医发生的医疗事故的一切医疗费用。

(10)不必要的检查、用药费用。

最新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最新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最新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健康,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

职工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就医和医疗费用报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费医疗管理实行现金支付、定点就医、凭据报销、费用分担的原则。

第四条设立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办公室、人事处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参加。

第五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审批特殊病例费用开支;审查医疗费使用情况,并定期公布;抽查就医治疗情况;调查处理违反本规定的人和事。

第六条按工龄设定职工医疗费用基准,职工工龄由人事处核定。

医疗费用基准=200元+工龄(年)*5元/年。

第七条就医病历是享受公费医疗的凭据,应详细记载职工就医情况。

病历应妥善保存,不得转让,记录不得涂改。

第八条职工患病就医在下述范围内指定l—2所医院,未经批准,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

指定就医医院:省人民医院、湖医二院、梨园医院、省中医附院、省财贸医院、协和医院、同济医院、省妇幼保健院。

第九条职工住院治疗,在借取医疗费用的同时,应缴纳所借金额15%的保证金,出院结算后,按规定办理费用报销,多退少补。

第十条职工凭就医病历和原始发票,按本规定报销医疗费;只有就医病历或者只有原始发票的`,不予以报销。

报销医药费用的时间为每年6、12月的第三周。

第十一条职工全年累计医疗费用未超过医疗费用基准的,100%报销;超过医疗费用基准部分,按比例自费,标准如下:
(一)门诊:自费比例20%。

公费医疗及报销管理制度

公费医疗及报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费医疗及报销管理,保障医院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所属各科室、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人员,涉及公费医疗及报销的管理和申请流程。

第二章权责界定第三条医院负责人是公费医疗及报销管理的最高责任人,负责订立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第四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公费医疗资金的管理和报销,业务科室负责相关事务的落实。

第五条科室负责人是公费医疗及报销管理的责任人,负责落实科室内的公费医疗及报销政策,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医务人员和患者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依照程序和要求办理公费医疗及报销相关事宜,不得有任何违规行为。

第三章公费医疗管理第七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订立公费医疗资金的使用管理方法,并将其公告于医院内部。

公费医疗资金包含医疗费用、药品费用、检查费用等,使用这些资金的范围和条件由医院财务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规定。

第九条公费医疗资金的使用需要提前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公费医疗申请表》,经相应科室审核后,提交给医院财务部门审批。

第十条医院财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公费医疗资金划拨至申请人指定的账户,申请人需及时使用并据以支出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医院财务部门定期对公费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二条公费医疗资金的使用必需符合医疗服务合同的商定,并依照有关规定在医院内部留存必需的相关料子和凭证。

第十三条公费医疗资金的使用要遵从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有任何偏私、侵吞、挪用等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矫正。

第四章报销管理第十四条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订立公费医疗报销管理方法,并将其公告于医院内部。

第十五条患者在门诊或住院治疗后,需持有医生开具的费用清单、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处方等相关料子,到医院财务部门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医院财务部门收到患者的费用报销申请后,将对相关料子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费用返还给患者,返还的金额不得超出患者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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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合理使用医疗经费,保障
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参照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申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经费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通知》(鄂卫公〔〕5号)、《关于省直单位公费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补充规定》(鄂卫发〔〕102号)、《省公医办关于调整病房住院床位费公费医疗最高报销标准的通知》(鄂公医办〔〕3号)、《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将住院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省直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通知》(鄂卫函〔〕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公费医疗管理的实际情况,在《华中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校发〔〕9号)文件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
第二条医疗卫生与保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计划、监督和管理,保障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落实。

设立公费医疗办公室(简称公医办),挂靠校医院,负责公费医疗日常工作。

第二章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对象
第三条下列人员有权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本校在编在册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教职工及退休人员;
2.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拨款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门诊医疗;
3.留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集体所有制职工由用人单位每年定期按国家拨款标准交款后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第三章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和校区医院
第四条按照方便、有效原则确定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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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师生员工公费医疗的定点医院是: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附属梨园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湖北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湖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湖北省肿瘤医院、武汉大学口腔医院、武汉市精神病院、武汉市医疗救治中心、武汉市一医院皮肤科、武汉市三医院烧伤科、武汉市第二中西医结合医院眼科(六七二医院)。

(二)校区医院的界定:华中科技大学主校区医院和同济校区职工医院为校区医院。

第四章就诊和转诊规定
第五条校区医院为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首诊医院。

凡享受学校公
费医疗的患者,一律凭校区医院公医办核发的公费医疗病历在本校区医院就诊。

因病情特殊或校区医院条件有限需转校外医院的非急诊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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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经校区医院同意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在校外医院就诊,转诊权限人为临床各科室主任和专科主任,负责转诊单和医疗费发票的审核签字。

第六条未经校区医院转诊或经校区医院转到定点医院后,又自行
转到另一医院,其医疗费不予报销;如果因诊断不明或病情变化需要从转诊医院转到另一所医院住院治疗,须提前向校区医院公医办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迟于转院后3个工作日,否则视为自行转诊,其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在校外遇突发急诊可在就近的医院就诊,报销时须提供急
诊病情的详细病历记载和盖有医院急诊章的医疗费发票。

在校外急诊住院,须在3—5个工作日内向校医院公医办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居住在武汉市内校区内无房以及在学校合作开发的教师住
宅小区内无房的退休职工,非急诊而未经转诊在校外公立医院就诊,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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