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
2019年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信用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城乡居民购买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商业用房的贷款。
为防范信贷风险,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仅限于抵押、质押两种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农村信用社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条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必须实行“三统一”,即统一制度,统一机构,统一人员。
统一制度是指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的制度规范。
统一机构是指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必须由县级行社集中审批并指定专门机构集中经营与管理,不得转授权。
统一人员是指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必须统一由专业人员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对象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贷款申请所在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特殊情况下外来人口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客户信用评级在A(含)级以上。
(四)所购住房座落在城镇(包括市区、县城、大集镇)且原则上为借款人现居住地或工作、经商地。
(五)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
(六)所购买的房产为新开发商品房的,必须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五证。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管理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本行个人金融产品体系,提高产品竞争力,促进本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本业务”)是指当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借款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又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申请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本行同时为其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而形成的特定贷款组合。
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商业性贷款由本行审批。
第三条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必须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和本行商业性贷款的规定。
第四条组合贷款由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本行认可的担保公司提供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借款人以所购房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开办本业务,总行各部门及各经营机构的职责分别为:(一)零售业务部是本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业务的全行性营销推动,拟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及操作流程,以及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本业务进行全行性风险政策指导、监控、预警、督管。
根据本业务需要协助完成本行相关业务系统的产品配置、功能优化、权限设置等工作。
(三)合规管理部负责对本业务进行合规性指导。
(四)运营管理部负责本业务相关财务处理及资金清算等相关运营工作。
(五)法律事务部负责对本业务相关法律文本进行法律审查。
(六)信息技术部负责根据业务部门提出并确认的业务需求进行系统开发,协助业务部门开展测试工作,实施行内系统的投产上线并保障系统稳定运行。
(七)管理信息部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的统计口径,负责报表开发需求或提供临时性数据统计支持。
(八)客户服务部负责向客户提供业务咨询、客户投诉等服务。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操作治理应遵循组织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岗位职责和权益义务明晰到位、项目全程治理监控到位、资源配置到位等“五个到位”原则,针对项目具体情形,制定严密的操作治理方案,对项目办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严格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属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级经营机构报送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
经营机构在报送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时,原则上应同时提交依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的项目治理操作方案。
对确属本行优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依照客户情形先行审查审批,然后依照有权审批人对具体项目的审批要求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项目操作治理方案,适当调整项目治理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章项目操作治理的目标与要紧内容(一)通过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金投入、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施工、房地产销售等全过程进行紧密跟踪监控,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登记等法律措施,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治理协议以及由开发商、项目法人及相关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出具承诺等方式,有效操纵房地产项目的现金流促使房地产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确保本行投入的信贷资金优先受偿和资金安全性。
(二)通过为开发商提供营销方案指导、成本治理建议等系列增值服务,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加强项目治理,缩短经营周期、提高经营效益,从而保证本行房地产行业信贷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
(三)通过房地产项目带动按揭、银行卡、收费代理等相关业务进展,提高房地产项目的后续综合价值,实现本行综合效益最大化。
第五条经营机构在上报房地产授信项目时,必须针对项目具体情形,制定具体的操作治理方案。
操作治理方案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贷款项目总体情形。
包括借款人名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资金用途、担保方式、用款打算及相同品质楼盘的对比分析等项目要素。
(二)项目治理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和责任追究措施。
(三)除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等信用业务所需的正常法律文件外,为防范风险而必须签署的其他法律文本。
信用社新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新房屋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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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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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旨在规范信用社对房屋贷款的管理和操作,确保贷款过程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合规性。
二、贷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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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 身份证明文件
- 房屋购买合同
- 收入证明
- 信用记录
- 其他相关文件
2. 贷款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并签署相关文件。
三、贷款审批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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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社将根据申请人的资质和信用评级进行贷款审批。
2. 审批结果将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申请人。
3. 贷款发放时,信用社将与申请人签署贷款合同,并明确还款计划和利率。
四、贷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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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
2. 如申请人无法按时还款,应及时向信用社提出申请展期或调整还款方式。
3. 信用社将定期审核贷款人的财务状况,并根据需要进行催收措施。
五、贷款利率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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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市场情况确定,并由信用社公布。
2. 贷款过程中涉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信用社规定。
六、违约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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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贷款人违约,信用社有权采取合法纠正措施,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 如出现贷款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协议,可向相关法律机构提起诉讼。
七、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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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信用社保留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解释的权利。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根据《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宅用房的贷款。
贷款人发放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借款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四)能够支付最低不低于购房全部价款的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五)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或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具备担保资格和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六)同意按农村信用社指定的保险公司和要求的险种、期限办理抵押财产的保险,并在保险单正本载明农村信用社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七)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优先满足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借款人的借款需求.第三章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第六条贷款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对男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5岁;对女性自然人,其还款年限不得超过60岁。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要求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借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借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各县级联社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不含个人商业用房,下同,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住房的贷款。
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自营性贷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组合贷款。
自营性贷款是指以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收益和风险均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组合贷款是指以信贷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部分的收益和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按照交易性质划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自建房贷款、集资建房贷款。
一手住房是指首次交易的住房,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主体(以下统称“售房人”)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
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一手房贷款”)是指银行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购买一手住房的贷款。
二手住房是指再交易住房,即已取得分户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允许上市的证明文件,可以在房地产三级市场合法交易的住房。
自建房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建设自有房产的贷款。
集资建房贷款是指银行向集资建房单位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借款人集合资金建设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各级机构办理的自营性贷款和组合贷款中的自营性贷款部分。
第二章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和利率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港澳台自然人和外国人。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兴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防范和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本行竞争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确保本行投入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资金安全,有效提高项目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兴业银行房地产行业信贷指引》、《兴业银行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操作管理应遵循组织措施到位、人员配备到位、岗位职责和权利义务明晰到位、项目全程管理监控到位、资源配置到位等“五个到位”原则,针对项目具体情况,制定严密的操作管理方案,对项目办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进行严格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属操作规程,适用于各级经营机构报送的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
经营机构在报送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时,原则上应同时提交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项目管理操作方对确属本行优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客户情况先行审查审批,然后根据有权审批人对具体项目的审批要求以及本实施细则制定项目操作管理方案,适当调整项目管理的条件和要求。
第二章项目操作管理的目标与主要内容第四条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管理的主要目标为:(一)通过对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资金投入、缴交土地出让金、工程施工、房地产销售等全过程进行密切跟踪监控,通过办理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抵押、商品房屋销(预)售合同登记等法律措施,与开发商签订房地产项目资金封闭运作管理协议以及由开发商、项目法人及相关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出具承诺等方式,有效控制房地产项目的现金流促使房地产投入资金的保值增值,确保本行投入的信贷资金优先受偿和资金安全性。
(二)通过为开发商提供营销方案指导、成本管理建议等系列增值服务,促使房地产开发商加强项目管理,缩短经营周期、提高经营效益,从而保障本行房地产行业信贷资金投入的。
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人购买住房,规范个人贷款管理,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省农村信用社个人类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手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购买国有土地上,首次交易的住房(即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开发建设后销售给个人的住房)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售房人承担阶段性担保,原则上以借款人所购买住房提供抵押,承担全程担保的自营性一手住房贷款,不含直贷式住房贷款。
售房人是指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商品房贷款楼盘项目准入管理办法》相关准入条件,经审批同意合作的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合格开发主体。
第四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业务坚持“集中经营、精细管理、控制风险、有效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的对象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拥有合法居留权的外国人。
第六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二)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信用状况良好;(四)已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房屋用途为住宅;(五)有不低于国家房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最低比例首付款;(六)原则上以所购住房设定抵押担保;(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金额应根据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建筑面积、单位价格、成新率以及借款人首付比例、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手住房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成交价格减去规定的最低比例的首付款。
第八条个人一手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65年,联名购买的以年长者计算;借款人年龄在60岁以上的,应增加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符合要求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或增加共同借款人。
一手住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年。
第九条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定价,实行差别利率,可以采取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不得违背国家相关调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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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分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暂行办法》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指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我行发放贷款,贷款不足部份向我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的两种贷款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单独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涉及的各方组成如下:1、公积金贷款委托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公积金贷款受托人及贷款人:兴业银行分行;3、借款人:申请住房组合贷款的个人;4、抵押人:与借款人为同一人或其配偶;5、抵押权人:兴业银行分行;6、保险人:承保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7、保险受益人:兴业银行分行;8、保证人:售房单位或由具备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和其他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对象为在本市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普通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房产的自然人,同时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市本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二)女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0岁,男性申请人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岁;(三)职业稳定,收入较高,信用良好,具有支付购房首付款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交纳3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五)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作为贷款支用和偿还的结算工具;(六)售房单位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同意作为偿还贷款本息的保证人;(八)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需同时办理商业性贷款的,如购买的房产为期房的,开发商须在本行申请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额度;购买房改房等公有住房的,需符合出让公有住房的相关规定;第七条购买的住房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地理位置优越,具有较强的变现能力;(二)购买期房(含多层、高层住房)的,该住房必须完成主体结构封顶;(三)房地产开发手续齐全,开发商或出售单位已按规定交纳了相关费用,可以领取产权证,办理产权抵押登记手续;或房产产权清晰,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第八条贷款金额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购房款的70%,公积金贷款申贷的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部份由我行提供商业性贷款补足。
第九条贷款期限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期限由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按时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满2年的申请借款年限可至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加5年,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组合贷款中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与住房商业性贷款期限需一致。
第十条贷款利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自2004年10月29日执行)执行:1、贷款年限5年以下(含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为3。
78%;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为4.95%。
2、贷款年限5年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利率为4.23%;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年利率为5。
31%。
3、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贷款,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期间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第四章贷款办理程序第十一条在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前零贷中心应将拟贷款的楼盘信息通过《楼盘申报表》、已签署的《按揭协议》、《调查评估报告》及开发商的相关资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第十二条申请人向本行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须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应填写《市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婚姻状况证明;3、现供职单位收入证明,私营业主应提供近期纳税证明;4、已签订的购房合同;5、购房首付款资金证明;6、住房公积金专柜提供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对帐单;7、如办理房改房按揭贷款,需提供房改办加盖公章的《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承诺函(承诺把黄联发票送银行抵押)或者直接提供黄联发票;8、如办理二手房按揭贷款,需提供房产评估报告、原户主及共有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共有权人同意出售声明、原户主产权证复印件及买卖双方的委托公证书;9、担保证明文件。
以财产(含所购房产)设置抵(质)押的,需提供抵(质)押物清单,及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文件(以共有财产设置抵押或质押的,应留有财产共有人的同意意见及签字);由第三方或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或全程)担保的,应提供第三方或开发商同意担保的函件;10、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贷前调查1、信贷经办人员收到贷款申请资料后应确认上述资料是否齐全,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单》壹式贰联,壹联送交公积金管理中心,壹联我行存档.2、需调查核实的内容:(1)申请人的信誉情况、教育背景、婚姻状况、家庭情况;(2)申请人收入的真实性;(3)拟购置房屋结构、所处地段、房产价值及变现能力等;(4)购房首付款资金到位情况;(5)借款人缴交公积金及公积金贷款情况:如借款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需清偿后才可办理;如借款人已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但仍正常缴交的可给予办理;如借款人申贷前一年连续中断缴交4个月以上(含4个月)或累计中断缴交超过6个月(含6个月,但单位按季缴交的除外)的,不得办理;如借款人有2个(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需要求其合并为一个帐户后方可办理;(6)担保情况:审核保证人的资格和担保实力;如购买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购买房改房的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购买尚未过户给借款人的二手房由有足够代偿能力(如厦门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单位提供阶段性担保;对于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如借款人配偶一方为外地户口的、或借款人双方均为本地户口但有一方在外地工作的、或在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仅有一个稳定的收入来源的,需要求提供担保人,该担保人必须是户口及工作单位均在本地、且在贷款期限内年龄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7)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3、进行贷前调查后,对不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退还相关资料,书面答复借款人,并按月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三)贷款送审1、我行初审:(1)申请人对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应根据《兴业银行个人客户消费贷款偿贷能力等级评定标准(修订稿)》评定申请人偿贷能力,撰写贷款调查报告,填写贷款送审表,明确提出贷款金额、币别、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情况的意见,附有关送审资料,按《兴业银行信贷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办理送审。
(2)我行审批结束后将公积金贷款部分的送审材料送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
自受理借款申请至送达中心审批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送审:(1)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2)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同意放款的,中心书面答复本行后由本行转交借款申请人;(3)送审材料不完整的,公积金管理中心退回本行后由本行通知借款申请人补充后送审;(4)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放款的,由我行按中心审批意见及我行审批意见分别与借款人、抵(质)押人、担保人签订《个人组合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和《委托扣款协议》。
3、我行复审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的金额减少或不予以审批,我行通知借款申请人后根据借款人是否需增加商业性贷款的申请进行复审。
复审的商业性贷款期限需与批复后的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致。
(四)办理抵(质)押登记和保险手续。
1、以财产(含所购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信贷经办人员应与抵押人到抵押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为我行,并取得所购住房的合同原件或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2、采取质押担保方式的,信贷经办人员应与出质人到质押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取得质押权利凭证原件;3、采取抵押担保方式的,应督促借款人选择合格的保险人办理财产保险手续,保险金额应足以偿还组合贷款本息,投保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我行,并取得保险单正本原件和保费缴款凭证复印件;4、信贷经办人员收到抵押人的抵押权利凭证原件、保险单正本原件等文件后,应根据《兴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移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并向抵押人出具《权利(属)凭证代保管收据》。
(五)贷款下柜1、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我行应填写《贷款指标申请表》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指标;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出具《委托发放公积金贷款通知书》,将贷款资金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所在银行调拨至我行公积金委托贷款专户,并电话通知我行;我行应在半个工作日内至管理中心取回审批材料;3、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贷款指标后2个工作日内,我行应督促借款人根据个人组合借款合同填写公积金贷款借款借据和商业性贷款借款借据,信贷经办人员凭《个人组合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委托扣款协议》、《委托发放公积金贷款通知书》至综合柜台在同一天办理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贷款的下柜手续;4、综合柜台在下款当日应根据《委托扣款协议》将款项划转至售房单位的帐户。
第十三条我行应在贷款发放后次月初的5个工作日内将公积金贷款台帐、个人组合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等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第五章贷款偿还第十四条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也可实行按月(或按季)计息,到期结清贷款本息.第十五条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本息偿还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其他方式,具体偿还方式与借款人协商后确定。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公式: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二)等额本金还款法计算公式:每月还款金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第十六条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发放后次月20日开始还本付息,还款期可宽限至当月末,还款顺序为先公积金贷款后商业性贷款、先逾期贷款后正常贷款,贷款到期日结清最后一期贷款本息,超出还款期须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罚息。
每期贷款本息由按揭中心按约定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
第十七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1、借款人需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我行,待我行审批后签订《提前还款协议书》后予以办理。
提前还款后,扣收贷款本息按剩余本金重新计算。
2、借款人还款资金来源于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需先用于归还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本息,待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方可用于归还商业贷款。
3、借款人如提前归还全部贷款,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