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试析我国遗嘱自由及其限制论文摘要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广泛适用于各国立法。
但遗嘱自由有其弊端,把握自由的“度”至关重要。
本文对我国遗嘱自由及对其的限制加以阐述,提出我国继承立法在遗嘱自由限制方面应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法律制度。
论文关键词遗嘱自由限制特留份公序良俗原则遗嘱自由是世界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并不是绝对的。
自继承法产生以来,各国对遗嘱自由都进行限制立法,以保障此原则的合理运用。
我国对此问题也进行了很深刻的立法研究。
一、现代法意义上的遗嘱自由对于遗嘱自由,我们着重研究其现代法的意义,主要原因是它与我们当代生活息息相关。
当然,我们也不能忽视了它的来源和发展,了解它的来源与发展有利于我们对遗嘱自由问题更加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一)遗嘱自由的产生与发展遗嘱自由制度最早产生于罗马法。
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中第一次正式地确定了遗嘱继承的存在,基本含义虽然不同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但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
在我国古代社会,继承制度主要实行的是诸子均分的法定继承制度,而遗嘱继承仅仅作为例外存在。
该制度只是处于萌芽的时期,尚不成熟,对于遗嘱有诸多限制,自然与现代意义上的遗嘱自由有很大差别,但在根本上已经突破了法定继承的根基。
经过漫长的继承和发展,遗嘱自由日益显现出它的重要性来,尤其是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备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的立法理念,为遗嘱自由赋予了丰富的土壤。
(二)遗嘱自由的涵义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遗嘱自由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最大限度的满足了行为人的意思自由,为其自由立遗嘱的行为奠定了充足的法律基础。
需要明确一点的是遗嘱不同于遗赠,虽然二者都体现了遗嘱人的自由意思,但它们的指向对象不同,我们这里只研究指向法定继承人的遗嘱继承。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目录摘要--------------------------------------------------------3 关键词--------------------------------------------------------3 正文--------------------------------------------------------3 一、外国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3 (一)外国遗嘱自由的历史发展------------------------------------3 (二)外国对遗嘱自由进行的限制的原因及手段----------------------4二、我国关于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立法------------------------------6 (一)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沿革及基础------------------------------6 (二)我国遗嘱自由的立法规定------------------------------------8 三、我国遗嘱自由的立法不足和完善建议----------------------------10(一)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不足--------------------------------------10(二)我国遗嘱自由立法的完善建议----------------------------------11 结语--------------------------------------------------------12 注释--------------------------------------------------------12 参考文献--------------------------------------------------------1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摘要:作为遗嘱继承的根本原则的遗嘱自由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继承史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2、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从《人权宣言》第一次明确宣告"私人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到现在,财产所有权逐渐被人们接受并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而如今,许多国家都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被不少国家写入基本法律之中。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直接关系到公民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各方面。切实保护公民个所有的合法财产及其所有权,对于维护公民正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以及呼吁公民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3、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在适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与被继承人意志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个法定继承人没有履行到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取得了在被继承人的遗产中属于他的那部分,这显然违背了被继承人的意愿。而以遗嘱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恰好弥补的法定继承的不足,被继承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的财产,体现了遗嘱自由原则。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留给最需要财产的无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又可以在遗嘱中取消未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甚至还可以将遗产赠与社会公益机构等。以遗嘱方式处分财产往往是处置遗产的最优方法,这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德,还有利于被继承人财产的优化配置。
(三)遗嘱自由的价值
1、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中是一个很重要的基本原则,私法主体可以遵循自身的思考和判断,选择参加或不参加某些民事活动,管理自己的生活,并自己承担其后果。只要私法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没有违背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理当尊重其意思安排。在继承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衍生出遗嘱自由原则,并贯彻在遗嘱继承制度中。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确定遗嘱内容、自主选择立遗嘱的方式和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把遗嘱自由看作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是因为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比较,前者更能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自由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同样地体现了对公民私人财产权的尊重与保护,这样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和被继承人的利益[2]。因此,要保护遗嘱自由,首先要保护意思自治,如果公民失去了意思自治的权利,那么社会中很多事情都不能继续向前发展,更可能会使我们的社会逐渐变得落后。
2、选择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通过多种有效的方式订立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几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要求,其中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委托公证机关办理,其效力是最高的;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其效力仅次于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都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代书遗嘱是由其中一人代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共同签名;遗嘱人遭遇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其立口头遗嘱时也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其他有效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则属于无效。遗嘱方式的选择应当由遗嘱人自主选择,其有权利选择是否立遗嘱,遗嘱人可以选择立,也可以选择不立,选择立遗嘱的话用何种形式立等等,这完全是遗嘱人的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干预的。
3、弥补法定继承的不足,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

The shortest way to do many things is to only one thing at a tim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有:形式上的限制、内容上的限制以及遗嘱人本身的限制等,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上允许的情况、在内容上应当合法有效,遗嘱人也需要具备遗嘱的相关资格。
一、遗嘱自由及其限制的内容是什么?1、形式上的限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内容上的限制。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3、遗嘱人本身。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
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依我国现行法规定,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设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即遗嘱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具有遗嘱能力。
因此,遗嘱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因为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必要条件。
遗嘱是否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以遗嘱人最后于遗嘱中作出的意思表示为准。
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一、遗嘱自由的内容(一)选择遗嘱的方式自由1.遗嘱的五种方式2. 遗嘱五种方式的效力比较(二)确定遗嘱的内容自由1.确定接受主体自由2.确定接受方法和数额自由3.确定接受要求自由(三)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1.变更和撤销遗嘱方式的自由2.公证遗嘱可撤销性二、我国遗嘱自由制度的具体阐述三、遗嘱自由的限制四、我国遗嘱自由制度存在的缺陷五、完善遗嘱自由制度的构想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自由原则是罗马法所确立的重要的继承法原则,体现出法律对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彻底保护和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并为现代各国立法所采用。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所以各国立法又都对遗嘱自由进行了必要限制。
我国继承立法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经常出现一些遗嘱人将个人全部遗产遗赠给某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第三人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做法也不统一。
本文试就我国遗嘱自由原则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提出完善对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构想,以期能够促进我国继承立法的不断完善。
关键词:遗嘱自由继承必留份特留份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遗嘱处分在我国《继承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根据。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个人财产的不断增多,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不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有必要对遗嘱自由原则进行限制。
一、我国遗嘱自由的内容(一)选择遗嘱的方式自由1.遗嘱的五种方式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 ) 嘱 自由不得 违反 我 国《 法通 则》 七条 年 4月 1 二 遗 民 第 8日立 下遗 嘱将 自己财产 的全 部遗 赠 给 “ 朋 “ 民事活动 应 当尊重社会 公德 。不得 损 害社会 公 共利 友” 张学英 。2 0 年 4月 2 01 0日将这 份遗嘱在 泸州 市的
益 , 坏 国 家经 济 计 划 , 乱 社 会 经 济秩 序 ” 破 扰 的规 定 , 即 公证 处进行 了公证 。黄永 彬于 20 年 4月 2 01 2日去世 。
如何妥善解 决这些 问题 ,急待我们 对遗 嘱 自由进行必 来 选 择 只 会 增 加 法 律 的 风 险与 成 本 .而 法 律 的 适 用 目 要 、 当的限制。 恰
一
标之一就 是尽量 降低风 险 。对 “ 公序 良俗 ” 的适 用 的尴 尬 已在 现实生 活 中充分 暴露 出来 。现 引一典型 案例予
第 1 第 3期 2卷
21 0 0年 7月
江 西行政 学 院学报
J u a f in x d nsrt n isi t o r l a g ia miit i n t ue n oJ ao t
Vo . 2 NO. 11 . 3
J 1 01 u. 0 2
论 遗 嘱 自 由 的 限 制
[ 键 词 ] 嘱 自由 ; 关 遗 继承 法 ; 留 识 码 ] A 文
[ 文章 编 号 ]0 8 6 6 (0 00 — 0 3 0 10 — 4 3 2 1 )3 0 3 — 4
有 学 者 认 为遗 嘱 自由具 体 包 括 “ 嘱 的行 动 自 由 、 我们 常说 的公 序 良俗 。 遗
不 得 违 反 。 同 时 也 不 能 与 其 它 部 门 法 , 刑 法 相 抵 触 。 女 人 张 学 英 相 识 并 于 19 如 9 6年 租 房 以 “ 妻 ” 义 同居 。 夫 名 这 一 条对 遗 嘱 自 由的 限 制 是 无 争 议 的 。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论遗嘱自由的限制【摘要】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
遗嘱自由是继承法中的重要原则,是保护财产权的重要手段。
对遗嘱自由的保护符合法律行为制度理论及意思自治原则,是《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的应有之一。
基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和私有财产的功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关键词】继承法遗嘱自由限制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当今世界,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遗嘱处分在继承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成为转移遗产的重要根据。
在很多国家中,遗嘱处分都优先于法定继承而适用。
自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布至今,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社会经济取得长足发展,个人财产数量显著增多,遗嘱自由原则为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财产提供了方便。
然而,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而进行的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在我国,遗嘱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
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我国继承法对公民遗嘱方面赋予了很多自由,主要有: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选择遗嘱方式自由,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但与此同时,继承法有对公民的遗嘱权利做出了一些限制,例如: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因此,有些人就很不理解为什么要对遗嘱权利做出限制,尤其有些人认为财产时自己的,自己有权随意处置,法律也不能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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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与限制
现代法意义上所谓遗嘱自由,是指自然人生前享有的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自己死后财产的自由和权利。
遗嘱自由的含义包括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遗嘱形式的选择自由和遗嘱的变更、撤销自由。
然而本文所论述遗嘱自由与限制实际上仅限于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与限制。
本文拟通过介绍并评析现代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的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的基础上,阐述我国大陆现行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之不足,并探求借鉴两大法系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以完善我国大陆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
笔者在借鉴现有遗嘱自由与限制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该问题进行了更为全面、系统的论述。
本文的写作特点有:第一,在写作方法上,比较法的研究手法基本贯穿全文,既有横向对比也有纵向对比。
第二,在遗嘱制度概述中围绕遗嘱自由与限制这个中心,介绍遗嘱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并通过这一介绍分析遗嘱自由的涵义演变。
本文的创新主要有:第一,笔者在介绍并评析现代国外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的基础上,将两大法系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立法模式分别概括为富有弹性的限制模式和量化的限制模式。
第二,笔者赞同在以遗嘱自由原则为前提,限制遗嘱自由为必然这一基本认识的基础上,完善我国大陆遗嘱自由与限制立法;并主张必留份与特留份制度并行,同时引入判例法发挥公序良俗原则补充限制遗嘱自由的功能,以构建一个完善的遗嘱自由限制体系。
即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量化限制模式为主,借鉴英美法系弹性限制模式发挥其补充限制的作用。
本文约五万字,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括介绍遗嘱继承制度。
在这部分中,笔者围绕遗嘱自由与限制概述了遗嘱制度的历史与发展,揭示了遗嘱自由在不同社会历史时期的不同涵义,即在以身份继承为主、财产继承依附于身份继承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遗嘱自由并非是一种独立的财产处分自由,而是依附于身份的财产处分自由;到资本主义社会人类废除身份继承之后遗嘱自由才独立成为一种财产处分自由。
遗嘱继承制度的发展规律也揭示了现代法之遗嘱自由与限制制度的重要涵义,即以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之财产法为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