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摘要:遗嘱自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自由、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的变更及撤销自由等。
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是公序良俗的内在要求。
法律保障遗嘱自由与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表面上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二者分别承载了民法的自由与秩序、正义和价值,其在民法权利的本位上是可以统一的。
本文从遗嘱自由制度的演变出发,借鉴各大陆法系关于遗嘱制度的演变与继承,结合实际案例,进而提出我國遗嘱自由及限制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遗嘱自由;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自由及限制的构建一、引言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而进行的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二、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现状(一)限制遗嘱自由的历史演进在实践过程中,遗嘱自由既有好的一面也有消极影响。
过分的自由不仅会造成社会贫富悬殊,而且这种个人意志的表现有时会违背社会公德,挑战公序良俗,典型的是遗嘱继承会剥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在鼓励遗嘱自由的同时必需对其加以合理限制,才能正确发挥遗嘱继承对现代法制的效力。
过度的自由会导致个人主义泛滥,市民伦理沦陷,因此,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
1.英美法系在英美的普通法上,很早就有寡妇产和鳏夫产制度,而在现代法治中,英美法系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采取特留份保留制度,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
但其司法判例和有关成文单行法律中含有特留份制度的内容和实质。
比如,在美国,凡适用《美国统一继承法》的州都赋予被继承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独立生活的子女享有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的权利。
2.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中,遗嘱自由自古就受到限制。
论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Law Study on Limitation of Freedom of Testament 作者: 杨环;陶钟太朗
作者机构: 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攀枝花617000
出版物刊名: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8-42页
主题词: 遗嘱自由;限制;公序良俗
摘要: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世界各国继承法都毫无例外地承认公民享有遗嘱自由权,从而遗嘱自由成为了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
本文从“泸州遗赠案”引发的争议入手,分析出学术界之所以对这一案件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就在于我国继承立法缺乏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明确性规定。
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例中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和我国立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提出我国应当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建议。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的冲突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的冲突作者:贾浩来源:《知识文库》2019年第15期《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正式确立公序良俗原则。
法学界将公序良俗分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两个部分。
从一般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其主要体现在一国现行法律秩序之中,同时兼括整个法秩序的价值体系与规范原则,特别是宪法中基本人权的规定。
”史尚宽先生认为,公共秩序谓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不独宪法所定之国家根本组织,而且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
梁慧星先生人认为,公共秩序未必是法律所规定的秩序,公共秩序概念比法秩序概念的外延更宽。
除现行法秩序外,还应包括作为现行法秩序的基础的根本原则和根本理念等内容。
在公共秩序的内涵中不能一味的强调秩序,组成整个公共社会的是人,人具有很大的主观能动性,应当注意对人主观能动性的指引。
善良风俗的内涵是道德层面的,王泽鉴先生将其界定为“一般道德”系指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伦理秩序,其目的并非在于为伦理秩序服务,使道德义务成为法律义务,而在于不使法律行为成为违反伦理性的工具。
崔文星先生认为其内涵不同于一般道德,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对善良风俗的一般违背不应认为违法,只有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才构成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才具有违法性。
何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可能会扰乱公共秩序,这就是善良风俗所应该约束的行为。
确定这种行为,应该兼顾一般利益上的公共秩序和个人的意志。
康德对其有着经典的表述:“我从来也不应该以这样的方式去行动,除非我也能够意愿我自己的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有效的规律。
”因此,善良风俗所蕴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就是,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在社会上变的常见,不会严重影响到法律所保护个人的财产、生命和自由等权利。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摘要】我国《继承法》确定了遗嘱自由原则,但是对其限制十分有限,仅规定了“必留份”制度,导致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产生了与公序良俗原则的不断冲突。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进一步限制,并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以达到两者适用的平衡。
【关键词】遗嘱自由;公序良俗;冲突与平衡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行使遗嘱自由权时侵犯继承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
泸州黄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全部遗产遗赠其情人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妻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返还遗产。
法院认为黄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遗嘱无效。
该案两审终审,张某败诉。
此案充分反映出了我国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对立冲突。
一、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含义遗赠自由实质是财产处分自由,即公民有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后合法财产的自由。
其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遗嘱形式选择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遗嘱形式。
二是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同时,法律还赋予公民为继承人、受遗赠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的权利。
三是遗嘱变更和撤回的自由。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的内容。
其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因而成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其特征主要有:一是可以弥补刚性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中的漏洞;二是公序良俗是道德化法律的最鲜明体现,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三是认定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没有统一的标准,在适用上有较大的主观性。
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与保护的平衡

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与保护的平衡遗嘱是个人在生前通过书面形式制定的财产分配计划,涉及到个人财产的安排与继承。
遗嘱的自由是现代社会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它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自己的财产。
然而,为了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遗嘱的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讨论遗嘱的自由和合法性之间的平衡,以及相关保护措施。
一、遗嘱的自由权遗嘱的自由权是指个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制定财产分配计划的权利。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将财产分配给亲人、朋友、慈善机构或其他受益人。
遗嘱的自由权的重要性在于它尊重个人的意愿,并且使得财产能够在个人生前得到合理的安排。
遗嘱的自由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真实有效,以及避免遗嘱的滥用和不公平情况的发生。
合法性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遗嘱的合法性限制1. 必要继承人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一些必要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他们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继承份额。
这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生活权益和经济利益,防止财产完全被遗嘱所支配。
当遗嘱违反了这些法定继承份额时,法院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2. 约束与限制的规定法律对遗嘱的格式、证明、撤销等方面进行了约束与限制。
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书写形式,必须加盖印章或由证人签名等,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被证明制定遗嘱时受到胁迫或错误等,法律也允许取消遗嘱的效力。
3. 遗赠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遗嘱的受益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涉及犯罪、违法行为的人。
例如,受益人是一名犯罪分子、不存在的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是不合法的。
这是为了保护正当合法的受益人权益。
三、遗嘱合法性保护的平衡措施为了保护遗嘱的合法性,并平衡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之间的关系,法律制定了一些保护措施。
1. 司法审查法院对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院有权对遗嘱内容进行调整或撤销,以保护相关各方的权益。
2. 法律规定法律对遗嘱的制定、认证、证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有效合法。
浅议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与遗嘱自由限制

浅议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与遗嘱自由限制作者:薛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0期关键词遗嘱公证遗嘱遗嘱自由民众心理作者简介:薛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052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已经30多年,《继承法》确认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制度也走过30多个春秋,近几年由于民法典修订计划,部分学者提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与遗嘱自由矛盾,应取消该制度,如学者杨立新认为“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的规定,无法保证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
自2018 年 8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至今三次审议,其中的继承编草案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条款,由此引起笔者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与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的深刻思考。
遗嘱一词完整描述出自《八琼室金石补正·唐慈润寺灵琛灰身塔铭》:又原存遗嘱,依经囗林。
遗嘱作为代际传承的一种方式,始于中国古代之端,而至今不止,秦国商鞅变法记载“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信其赋。
”其中的“赋”这种文体就是亡者表达其意思的铺陈叙事的手法,“赋”就是遗嘱的书面形式;当民有二男以上不分财产者,就以其“赋”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且,自古中国有娘舅主持分家析产,族长主持家族传承的传统,传统中的娘舅、族长都是以第三方的身份,中立,公平、公正的主持代际传承,而娘舅、族长的身份与如今的公证员的身份所承担的法律担当意义相同,当今社会大格局化后,族长、娘舅的权威意识弱化,由公证员承担家族传承就更具有时代的意义,是社会文化的进步,是传统文化的传承。
由娘舅、族长优先主持代际传承的传统转而由公证遗嘱优先实现代际传承的目的,更能体现代际传承的中立、公平、公正。
遗嘱财产分配公平与公正的平衡

遗嘱财产分配公平与公正的平衡遗嘱是个人在去世后对财产分配的指示书,它旨在确保财产的合理利用以及继承人之间的公平分配。
然而,遗嘱的制定过程和具体的分配方案往往面临着公平与公正之间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遗嘱中实现财产分配的公平与公正。
一、公平的理念公平是指在财产分配中保持对每个人权益的平等考虑。
制定遗嘱时,应当尽量避免偏袒某个继承人或给予某个继承人特殊优待。
因此,在财产分配过程中需考虑以下几点:1. 养育与赡养义务:遗嘱应按照继承人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条件来分配财产。
特别是对于需要赡养或教育的未成年子女,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和供养。
2. 劳动贡献:在遗嘱中,可以对家庭成员中为家庭作出较大贡献的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回报,以体现公平分配原则。
3. 平等机会:遗嘱应尽量避免对继承人之间产生不平等的机会。
财产分配不应过于偏袒某个子女或继承人群体。
二、公正的标准公正是指在财产分配中坚持法律规定和道义原则,遵循诚信和正当的行为准则。
以下是实现公正的关键要点:1. 遵守法律:在制定遗嘱时,应仔细研究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这包括将财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确保遗嘱的有效性等。
2. 考虑各方利益:在选择继承人和分配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包括亲属、朋友和慈善机构等。
遗嘱的执行应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3. 尊重意愿:遗嘱是遗嘱人最后的意愿的体现,应尊重遗嘱人的决定。
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不宜违背遗嘱人的意愿。
三、实现公平与公正的平衡在制定遗嘱时,为了实现公平与公正的平衡,下面几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1. 透明公开:可以考虑将财产分配方案公开给所有继承人,让继承人们了解遗嘱人的意愿并接受该方案。
这有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2. 充分沟通:在遗嘱制定过程中,与有关继承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
这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减少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3. 公证机构参与:可以请公证机构参与遗嘱的制定过程,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从遗嘱自由看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较量

嘱 自由原则 。
、
四川 泸州 遗赠案 案情 回顾 及对 遗赠 自由 的看法
( 一) 四 川 泸州遗赠 案案 情回顾
追溯 看来 ,不 论是 法定 继承 还是遗 嘱 继承 都是 私有 制 的产
2 0 0 1 年“ 四川泸州 遗赠 案” 早 已尘 埃落 定 , 但 它 的价值 却 不 物 , 其中, 遗 嘱继承 因更 能直接体 现私有者 对遗 产处分 的愿望 , 主
法律规 定 , 将 财产 赠与 与其非 法 同居 的上 诉人 张 学英 , 实质 上 剥 规 定 “ 公 民可 以依照 本法 规定立 遗 嘱处 分个 人财产 , 并可 以指 定
权威。 我们尊 崇意 思 自治 同样 也坚 持 公序 良 俗原则, 但 当 以个人 益 , ” 在解 释上 , 此 条被 认为 是我 国“ 公序 良俗原 则” 的法 条依据 , 为本位 的意思 自 抬 遇 到 以社会 为本位 的公序 良俗 的时候 , 我们又 故该 案又被 称 为“ 中国公序 良俗 第一案 ” 。
仅 限 于那一 份 民事判 决书 。在 引起 众 多学者 与法 学界 精英 与 大 要指 继承 人 按照 继承人 生前 所 立的合 法有 效 的遗 嘱进 行继 承 的
家 的论 战与 讨论 之余 也给 与我 们无 限思 考 。现就 当时 案情 做简
一
种 继承 制度 。 遗 嘱继承 制度 起源 于罗 马法 , 现 已为世 界上 大多
某按 照遗 嘱履行 , 同时对遗 产 申请诉 前保全 。1 0月 l 1 日人 民法 在 形式 上也 是合法 的 。 即符 合法律 上规 定 的 “ 遗 嘱 自由” 。黄 某 院公 开宣判 , 认为“ ……黄永 彬在病 重住 院期间 , 所 立 的遗 嘱违 反 这 份遗 赠遗嘱 是《 继承 法》 上遗嘱 自由的体现 , , 《 继 承法》 第1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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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摘要】我国《继承法》确定了遗嘱自由原则,但是对其限制十分有限,仅规定了“必留份”制度,导致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产生了与公序良俗原则的不断冲突。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进一步限制,并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以达到两者适用的平衡。
【关键词】遗嘱自由;公序良俗;冲突与平衡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行使遗嘱自由权时侵犯继承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
泸州黄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全部遗产遗赠其情人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妻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返还遗产。
法院认为黄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遗嘱无效。
该案两审终审,张某败诉。
此案充分反映出了我国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对立冲突。
一、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含义
遗赠自由实质是财产处分自由,即公民有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后合法财产的自由。
其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遗嘱形式选择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遗嘱形式。
二是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同时,法律还赋予公民为继承人、受遗赠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的权利。
三是遗嘱变更和撤回的自由。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的内容。
其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因而成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其特征主要有:一是可以弥补刚性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中的漏洞;二是公序良俗是道德化法律的最鲜明体现,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三是认定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没有统一的标准,在适用上有较大的主观性。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使用公序良俗概念,仅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
绝对的遗嘱自由会使立遗嘱人任性、冲动,在遗产的分配上出现极端不公平。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必留份”制度,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是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由于胎儿一出生,即属于缺乏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实际上亦属于“必留份”制度的范围。
除此两种情形之外,再无其它限制性规定。
相比之下,其他各国都有限制遗嘱自由的强制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相继通过立法或者赋予法官以更大的权力来限制遗嘱自由。
如英国1938年颁布的《家庭供养条例》、1952年的《无遗嘱继承条例》规定,当遗嘱安排不恰当时,法院有权改变遗嘱人的意思,给予生存配偶(甚至是离婚的配偶)、未成年的儿子、未出嫁的女儿、无劳动能力的子女生活费用。
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实行特留份制度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处分自己身后的财产时,必须为给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或者只能处分部分遗产。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配偶享有特留份,且为其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的二分之一。
我国澳门和台湾也都规定了“特留份”制度,香港则实行“遗嘱供养”以此来限制遗嘱自由。
因此,相较之下,可以说我国是对遗嘱自由限制相对较少的国家,也是当今世界上给予被继承人的血亲属、配偶的“必要遗产份额”较少的国家。
这与保障被继承人的利益的总趋势相去甚远。
才引发遗嘱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间的不断冲突。
泸州遗赠案,就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遗嘱人黄某的公证遗嘱单从法律层面来讲是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由于其把遗产全部赠与其情人的行为与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之间存在冲突,以致认定其遗嘱无效。
三、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平衡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不断冲突,不仅有损法律的威严,而且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有必要寻求一种方法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衡,这样不仅能够达到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同时也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要对遗嘱自由作进一步的限制,只有将遗嘱自由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平衡其冲突。
我国应学习借鉴“特留份”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必留份”制度。
具体说来,可以扩大“必留份”继承人的范围,例如可以扩大到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人;同时可以将必留份额限定在被继承人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这样既保证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了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要严格把握公序良俗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是道德化的法律,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
所以,限制其适用,可以更好的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及法律具体条款软化的情况出现。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危害国家公序行为,如身份证件的买卖契约;二是违反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三是有伤风化的行为,如开设妓院;四是射倖行为,如赌博,但经政府特许的例外;五是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六是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对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和行政权力分割市场、封锁市场;七是暴利行为等。
尽管如此,也难以一一列举所有有违公序良俗的事项,因此应根据社会的变化具体确定。
综上,只有对继承法中有关遗嘱自由的条款进行完善,同时严格谨慎的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才能避免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而更好的维护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公序良俗问题的民法解读[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
[2]李宏遗嘱继承的法理研究[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2
[3]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