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外聘院外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外聘院外人员的管理,保障我院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外聘院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外聘院外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二)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外聘院外人员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三)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外聘院外人员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四)动态管理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外聘院外人员数量和结构。
第二章聘用程序及条件第四条外聘院外人员聘用程序:(一)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用人申请,报经院长审批;(二)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申请,制定招聘方案,组织开展招聘工作;(三)用人部门对招聘结果进行审核,确定聘用人员;(四)人力资源部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外聘院外人员聘用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三)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四)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要求;(五)退休返聘人员应具备退休证和原单位出具的退休返聘证明。
第三章工作职责及考核第六条外聘院外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完成用人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二)遵守我院各项规章制度;(三)保守我院商业秘密;(四)积极参加我院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外聘院外人员考核:(一)考核内容: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二)考核方式:定期考核、专项考核、群众评议等;(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四章薪酬福利及待遇第八条外聘院外人员薪酬福利待遇:(一)按照国家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二)根据岗位性质和工作量,确定薪酬待遇;(三)享受我院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第五章离职手续第九条外聘院外人员离职手续:(一)提前30日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二)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交接;(三)办理离职手续,归还我院物品。
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外聘人员的招聘、管理、考核、薪酬、绩效评价等方面。
第三条单位外聘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单位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单位外聘人员不享有单位内部人员的各种权利,如职称评定、职务晋升等。
第五条单位外聘人员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合同到期可以续签,但不能超过两次。
第六条单位外聘人员的薪酬标准按照市场价格确定,与单位内部员工的薪酬福利不同。
第七条单位外聘人员不得参与单位内部的管理决策和重要事务。
第八条单位外聘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机密和重要信息。
第九条单位外聘人员应当接受单位的职业培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单位外聘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外聘人员的招聘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招聘程序公开公正。
第十二条单位外聘人员的招聘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需求进行,不得超员招聘。
第十三条单位外聘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歧视性别、种族、宗教等。
第十四条单位外聘人员的招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不得内定或包庇。
第十五条单位外聘人员的面试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面试方式公开公正。
第十六条单位外聘人员经过面试合格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入职培训。
第十七条单位外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表现不良,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单位外聘人员在试用期满后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正式转为正式员工。
第十九条单位外聘人员不得与单位内部员工发生职务冲突,不得进行非法职务调包。
第二十条单位外聘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单位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其直接主管负责,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
第二十二条单位外聘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工作计划和考核标准履行岗位职责。
外聘人员用工管理制度

外聘人员用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聘人员用工管理,提高外聘人员用工质量,维护公司正常运转的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外聘人员之间的劳动用工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临时用工、合同用工等形式。
第三条外聘人员是指在公司非正式员工编制范围内,以临时或合同方式工作,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报酬的劳动者。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人员的用工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护外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外聘人员用工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外聘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顺利开展工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与外聘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等具体条件,保证双方权益。
第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对外聘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对外聘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用工形式第九条外聘人员的用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临时用工:指公司按需聘用劳动者,一般工作时间不长于3个月,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
2. 合同用工:指公司与劳动者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等具体条件。
3. 项目用工:指公司为完成某项具体任务而聘用的劳动者,一般根据项目需要确定工作期限。
4. 试用期用工:指公司为了了解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适应情况而约定的一定时间的试用期,一般不长于3个月。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外聘人员的用工形式,合理安排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确保用工目的的实现。
第三章外聘人员招聘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按照岗位需要和用工计划,经过招聘程序,选择合适的外聘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要求、薪酬待遇等,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对求职者进行面试和笔试等方式的考核,综合考虑其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招聘工作,不得有歧视性待遇和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保护应聘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不得恶意泄露或滥用。
单位外聘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正式聘用的外聘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顾问、专家、讲师、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外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外聘人员的聘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由用人部门提出外聘人员的需求,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2.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用人需求,对外聘人员进行招聘,包括发布招聘信息、筛选简历、面试等;3. 面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外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4. 聘用合同应明确外聘人员的岗位、职责、待遇、工作时间、合同期限等。
第五条外聘人员的解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用人部门提出外聘人员解聘的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2. 人力资源部门对解聘原因进行调查,确认无误后报单位领导审批;3. 经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门与外聘人员办理解聘手续,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第六条外聘人员在本单位的职责包括:1. 按照聘用合同规定,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3. 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形象;4. 参与单位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第七条外聘人员在本单位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与聘用合同相符的劳动报酬;2. 享有国家规定的休假、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3. 享有民主管理权,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享有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外聘人员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 制定外聘人员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对外聘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了解和掌握岗位职责;3. 定期对外聘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4. 处理外聘人员在工作中的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外聘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完成情况;2. 工作质量;3. 工作态度;4. 团队协作;5. 个人素质。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率,确保外聘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合作顺利进行,特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外聘人员的招聘、合同签订、绩效考核、薪酬福利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1.外聘人员:指在企业中以劳动合同形式与企业签约的非内部员工,包含临时工、外派员工、顾问、专家等。
2.外聘岗位:指企业中需由外聘人员担负的职位。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需求确定1.各部门需要外聘人员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招聘需求申请。
2.招聘需求申请应包含岗位需求、人员数量、工作内容等认真信息。
第五条招聘渠道1.人力资源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招聘外聘人员,包含但不限于网络招聘平台、人才市场、招聘会等。
2.人力资源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招聘机构进行招聘。
第六条招聘程序1.简历筛选: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收到的简历进行筛选,选取合适的候选人。
2.面试:人力资源部门布置面试,由面试官评估候选人的综合本领和岗位匹配度。
3.预录用:经过面试的候选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预录用,并与其确认入职时间及薪酬福利等事宜。
4.入职办理:预录用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
5.签订劳动合同:人力资源部门与预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劳动合同签订1.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外聘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合同期限、薪酬福利、保密义务等内容。
2.劳动合同应由人力资源部门与外聘人员共同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
第八条合同延期和解除1.合同期满前,外聘人员如需连续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前与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咨询、协商并签订延期劳动合同。
2.合同期满后外聘人员如不再连续工作,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九条合同更改对于外聘人员工作内容、工作地方、工作时间等发生较大变动的情况,应及时与外聘人员进行协商并签订更改合同。
第十条合同解除1.外聘人员违反合同商定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外聘人员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外聘人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规范外聘人员的行为,提升工作效率,保障企业的利益和形象。
一、外聘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外聘人员享有与内聘人员一样的待遇和机会,不受歧视和不公正对待。
2. 透明公开原则:外聘人员管理的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向外聘人员公布。
3. 劳动保护原则:外聘人员享有与内聘人员一样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4. 契约精神原则:外聘人员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双方应当遵守契约的内容和精神。
二、外聘人员的招聘和录用1. 招聘需求的确定: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工作需要,制定外聘人员招聘计划,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2. 招聘渠道的选择:企业可以通过招聘网站、人才中介等多种渠道进行招聘,同时也可以通过内部推荐等方式寻找外聘人员。
3. 招聘流程的规范:企业应当制定招聘流程,明确面试、考核、录用等环节的细则和规范。
三、外聘人员的培训和考核1. 岗位培训:企业应当为外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
2. 考核标准:企业应当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对外聘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
3. 奖惩措施:企业可以根据外聘人员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以激励和约束外聘人员的行为。
四、外聘人员的权益保障和离职管理1. 合同签订:企业与外聘人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外聘人员应当享有与内聘人员一样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3. 离职流程:外聘人员离职时,企业应当及时进行交接和结算工作,确保离职过程顺利进行。
五、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改进企业应当建立外聘人员管理制度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可以通过员工调查、投诉渠道、定期评估等方式,对外聘人员管理制度进行监督和评估,找出问题并加以解决。
机关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单位外聘人员的管理,规范用人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机关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单位聘请的劳务派遣人员、临时性劳务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等外聘人员。
第三条外聘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操作、注重实效。
第二章外聘人员类型及聘用条件第四条外聘人员类型:1. 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与本机关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至本机关单位工作。
2. 临时性劳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的人员。
3. 退休返聘人员:退休后返聘至本机关单位工作的人员。
4. 实习人员:经批准在本机关单位实习的人员。
第五条外聘人员聘用条件:1.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 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需要。
4. 具备与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或学历。
第三章外聘人员聘用程序第六条用人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外聘人员需求,报请单位领导审批。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进行招聘、选拔、录用等工作。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门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外聘人员的入职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
第四章外聘人员管理第十条外聘人员应遵守本机关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外聘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二条外聘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本机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外聘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五章外聘人员待遇第十四条外聘人员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享受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外聘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外聘人员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制度,本机关单位对外聘人员的管理将更加规范、有序,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质量。
行政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单位外聘的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合同的长期劳务人员、临时性劳务人员、退休返聘人员及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外聘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外聘人员进行公平公正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二)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外聘人员管理工作。
(三)公开透明原则:外聘人员管理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四)优化结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外聘人员,优化人员结构。
第二章聘用程序及条件第四条外聘人员聘用程序:(一)用人部门提出用人需求,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人事部门根据用人需求,制定招聘方案,发布招聘信息。
(三)应聘人员报名,经面试、考察等程序,择优录用。
(四)签订聘用合同,办理入职手续。
第五条外聘人员聘用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心健康。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四)符合国家及本行政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外聘人员管理第六条外聘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
(二)薪酬福利管理:根据国家及本行政单位规定,合理确定外聘人员薪酬福利。
(三)培训与发展: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促进外聘人员技能提升和职业发展。
(四)考核与奖惩: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外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五)人事档案管理:建立外聘人员人事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七条人事部门负责对外聘人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八条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人事部门开展工作,对外聘人员的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以上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本行政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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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气象服务中心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凡因工作需要由市气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属公司聘用的员工,实习期一般为两个月,实习期满与中心所属公司签订聘用合同,按岗取酬,实习期间的待遇按中心及所属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工作纪律
1、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
2、迟到:上班时间晚到10分钟算迟到,迟到一次扣罚人民币10元。
每月累计迟到3次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早退:未经同意提前下班作早退处理,每次扣罚人民币20元。
每月累计早退2次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4、旷工:无论病、事假,或未经同意私下擅自调班不到岗,作旷工处理,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5、上班时间严禁频繁、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上网聊天、打游戏。
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第一次视情节扣罚人民币50-200元,第二次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上网聊天、打游戏,第一次扣发人民币50元并给予警告,第二次违反规定,上报办公室,并扣发人民币50元。
第三次不听劝告者,视为严重违反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6、业务工作计算机不得擅自装入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7、参加中心及所属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或其它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
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的第2、第3、第4条处理。
8、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
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
二、请假规定
凡因休假不能上班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
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1、病假:
病假在3天以内,由本人或直接亲属通知所属单位负责人,出示医院证明,按每天20元从工资中扣除。
病假在3天以上10天以下,由本人或直接亲属通知所属单位负责人,出示医院证明,按每天40元从工资中扣除。
病假在10天以上20天以下,由本人或直接亲属通知所属单位负责人,出示医院证明,按每天60元从工资中扣除。
病假在20天以上,当月只发基本工资。
2、事假:按每天50元从工资中扣除,每月事假不超过5天。
经领导签字同意的事假,必须先冲低“年休假”。
3、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对未休“年休假”的员工每天按160元进行补助。
4、婚假: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出示结婚材料方可休假,假期7天。
5、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辞职和解聘
1、辞职:正常离职须提前1月递交辞职报告,未提前1月交辞职报告擅自不到岗者,作旷工或自动离职处理,不享受经济补偿。
2、解聘:凡因发生重大事故使中心名誉或经济利益受到损害被
解聘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中心对被解聘人员不作出经济补偿;中心及所属公司在劳动法规定的情况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员工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中心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中心承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对下列情况之一,单位一次性补助500元:
A.员工(或者员工的配偶)生小孩;
B.员工(或者员工配偶)的父母去世;
C.员工生病住院三天以上;
D.员工因公受伤。
六、建立职业培训制度,结合中心实际,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
从培训之日起一年之内,接受培训者不得提出辞职。
(接受职业培训以自愿为原则)
凡员工请假,必先经本科室负责人同意,再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最后送办公室备案。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市气象服务中心,属于市气象服务中心及其所属公司与员工聘用合同的组成部分,已经本中心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讨论并向该部门员工公布,从2012年1 月1日起开始执行。
市气象服务中心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